关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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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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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释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释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招投标事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各部门、各地方出台了大量招投标配套规则,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行政监管体制逐步健全。

国务院确立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很多地方建立了部门之间的联席机制,增强了在政策制度、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协调性,一些地方还探索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构。

三是市场规模日益扩大。

招投标作为富有竞争性的一种交易方式,除广泛应用于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外,还扩大到项目选址、融资、咨询、代建,以及教材、药品采购等领域。

通过招投标达成的交易金额巨大。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2011年全国共开展招标项目18264个,委托招标金额424.7亿美元,累计中标金额346.6亿美元。

四是行业成长迅速。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达数千家,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上百万,招投标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

五是采购效率提高。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十一五”期间,机电产品委托招标金额1474.58亿美元,中标金额1256.24亿美元,节约资金218.34亿美元,节资率14.8%。

此外,招投标制度在促进竞争,预防腐败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从根本上破坏招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

二、《条例》为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固然与市场经济不够成熟、体制改革不到位有关,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招投标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2024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详细解读及释义PPT参考幻灯片(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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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保公平的同时,《条例》也注意提高招标投标程序效率。 一是明确有关时限要求。例如,《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第5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第57条)。 二是区分程序无效情形。《条例》在《招标投标法》有关中标无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无效、评标无效的情形,并分别作出重新招标、重新评标的处理规定,以避免一旦出现程序瑕疵即需重新招标,有利于提高招标程序效率。
(一)关于和政府采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须的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特别规定]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 PK 工程 根据工程项目管理学概念解析,工程的建设过程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形成的最终产品称为“工程”。因此,两法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和不同的定义方法分别描述了“工程建设项目”或“工程”包括的范围,其两者的本质内涵是完全一致的。
(三)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对于实践需要加以细化、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条例》尽可能作出详细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例如,《条例》第9条列举了可以不招标的几种情形;第33条对投标人资格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条例》第36条还规定了招标人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情形。在增强可操作性的同时,《条例》也注意兼顾制度的前瞻性,对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制度(第15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制度(第45条)、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第12条)、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第77条)、电子招标制度(第5条)等做了原则规定,为制度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为市场进一步发育预留空间。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分析及解读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分析及解读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分析及解读资格审查及投标保证金法8#: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9#: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法10#: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法16#: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法17#: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法19#: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法25#: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法26#: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法27#: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一、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是我国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本法对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本指南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进行详细释义,并提供实用操作指南,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法。

二、释义1.招标人:指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能够承担招标项目的责任和义务。

2.招标项目:指需要按照本法规定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项目等。

招标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3.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是最具竞争性的招标方式,能够保证公平竞争和择优选择。

4.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适用于特定情况下的招标项目,如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

三、实用指南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招标计划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内容。

2.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和需要,选择适当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给潜在的投标人。

3.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人的基本情况、技术方案、报价清单等内容。

4.开标、评标和中标: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规范,其中对招标环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

一、招标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招标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公开向有资格的投标人邀请投标的行为。

招标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二、招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告,确保所有符合资格的投标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投标,保证招标过程公平、公正。

2. 竞争原则:招标应当通过竞争的方式进行,促进市场竞争,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3. 诚实信用原则:采购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三、招标的程序和要求1. 招标文件的编制:采购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合同条件等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准确理解和回应招标要求。

2. 招标公告的发布:采购人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或招标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含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投标要求、截标时间等内容。

3.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如注册登记、财务状况、业绩记录等,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设定合理的资格要求。

4. 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时将投标文件递交给采购人,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 开标和评标: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公开评审投标文件,并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四、招标的结果和合同签订1. 中标结果的公示:采购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包含中标人的名称、中标金额等信息。

2. 中标和落标通知:采购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

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采购人应当及时发出落标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知识点)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知识点)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第二章相关法律法规第二节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一、招标投标法(浏览一遍)流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根据《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招标1.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重点、国有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其他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投标联合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1.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评标(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条主要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前者定义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后者定义的“工程”内涵是一致的,均应包括所有的土木建筑和设备管线安装工程及其相关的材料设备货物与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监管体系;与“工程”无关或与其没有“不可分割和基本功能”关系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监管体系。

第三条[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国有资金和国际组织投资项目等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将在修订原国家计委3号令时规定。

按区域、行业分别制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当缩小范围,提高规模标准额,免除部分民营投资项目。

并不再授权省级及以下人民政府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

注意:必须招标采购项目与为了反腐倡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企业生产经营采购招标的区别。

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全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全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全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一、概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已经成为了商品交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严格的招标制度不仅可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可以有效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于招标的相关规定就是要确立标准、规范招标行为、保证公正竞争等,以促进市场的健康、透明发展,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关于招标招标是一种特定的商业合同模式,它是指采购单位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辟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人根据一定的招标文件要求向其报价,最终由招标人决定中标单位的方式。

招标制度既能确保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也能保障市场的公正竞争。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1.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做出充分的论证。

招标人应当根据需求、经济效益、质量安全等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保招标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

2. 招标人应当制定完整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招标范围、招标期限、合作标准、中标标准等。

招标文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保证其合法、公正、透明。

3.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辟布招标公告,同时应根据规定要求,向招标人提供透明公正的报价方式,争取到更多的报价方,提高中标的比例。

4. 招标两方应当分别履行自己的义务。

招标人应当根据中标方的标准及报价等确定中标单位,中标方则应当按照承诺的标准履行义务,以保证合同各项条件的顺利实施。

三、本文档所涉及的简要注释如下:1.招标文件:招标人制定的和发布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公告、招标说明、标价表、中标通知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2.招标公告:指招标人在招标时公开辟布的广告,用于邀请报价方参加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具有公平、公正、透明的特点。

3.报价: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报价的行为及其价值。

4.中标:指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从报价方中选取的最终签署合同的单位。

关于《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专家相关解释

关于《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专家相关解释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条法律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

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

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

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部分条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部分条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部分条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部分条款)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定义]第八条【招标】第九条【不得进行招标的情况】第二十二条【文件异议】第二十三条【文件的合法性】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九条【总承包招标】第三十条【两阶段招标】第三十二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第四十四条[开标]第五十四条[评标结果公示]第六十条[投诉时间]第六十一条[投诉处理]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项目所需的基本功能和材料;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定义的规定。

本文旨在更好地处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应该说,这两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从调整范围和规范内容两个方面都有很好的衔接。

例如,考虑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适用《招标法》;由于《招标法》对招标过程做出了全面的规定,《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程序。

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相关方仍反映出两部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有两个主要原因。

在机构一级,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法律应适用于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活动。

在执行层面,这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被不当扩大。

有的政府采购不属于本项目的货物和服务,纳入《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有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本文通过统一概念和术语,明确与政府采购和项目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进一步探讨了这两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一、通过统一概念术语避免扩大或者缩小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由于《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同,且《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定义,因此在实践中存在利用两个法律概念和术语不一致来规避法律的现象。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导言作为我国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招投标法的实施条例对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逐条解释,旨在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招投标法实施的具体细则。

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概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招标活动、评标活动、定标和签订合同、监督和处罚以及附则等。

每一章节都对应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具体环节和相关规定。

三、总则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总则部分主要包括了招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公告的发布等内容。

其中,公告的发布是招标活动的第一步,是向潜在投标人公开招标信息的重要手段。

在公告发布的过程中,招标人必须保证公告准确、完整、及时地发布,以确保潜在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准确、完整,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在招标文件的发布过程中,招标人应当确保公平竞争,并且遵守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原则。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进行了规范。

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样,招标邀请的参与人也必须符合相关资格条件,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六、招标活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活动的程序和要求。

招标活动必须按照依法程序进行,同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此外,招标人还需确保招标文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以避免信息泄露和数据篡改的风险。

七、评标活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评标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评标活动是招标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结果将直接影响招标结果。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定,并保证评标结果的真实、公正。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PPT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PPT
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 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 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对比
招投标法第九条 招投标项目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 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条例较 招投标法对需审批前置的招投
标项目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审 批前置项目的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 招标组 织形式应当报审批部门批准
法条
条例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
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 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解读
实践中招标人为了排挤外地投 标人;故意将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 缩短;使外地投标者来不及前往购 买招标文件
条例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规定有
效防止上述明招暗定行为的发生; 有利于所有投标人有效参与竞争; 保证招投标的公开 公平 公正
三 出台的意义
制定出台 实施条例;是落实中央部署 推动 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 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 促进公 平竞争 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部分
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序号 各章名称
内容
1 总则 6条
主要为进一步明确招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对 中央和地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 协调和监督 部门作出明确规定
解读
条例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及招标公告
必须在指定媒体发布;有助于杜绝招标 人为达到排挤特定投标人的目的;故意 在当地媒体或者发行范围小的媒体发布 信息的行为 有效的将招标信息广泛公 布;使更多的投标人知晓 参与投标活动; 开展广泛竞争;进而有利于行业良性发 展
法条
条例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分析及解读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分析及解读

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分析及解读
资格审查及投标保证金
法8#: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法9#: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
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法10#: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投标。

法16#: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法17#: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
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法19#: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节选)第二十九条 [总承包招标]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释义】本条是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和规范总承包,为总承包招标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防止利用总承包规避招标。

一、招标人可以依法选择不同的总承包方式总承包是国家鼓励和扶持的工程承包方式。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工程建设领域面临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的巨大压力。

为了贯彻“走出去”发展战略,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企业,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

总结国际工程承包实践,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有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于1999年推出了新版的系列合同条件,核心合同文本是施工总承包、生产设备设计-施工总承包和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合同条件。

世界银行也于2006年推出了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本。

近年来,工程总承包在国际工程承包界迅速普及。

据统计,2005年美国有30%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英国43%的房屋建筑工程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近年来所占比例还有所提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引言概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重要法规,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在该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规定是其中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一、招标范围的规定1.1 公共领域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公共领域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这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交通运输、能源等领域。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程序,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1.2 其他领域招标:除了公共领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其他领域的招标范围。

例如,军队装备采购、科研项目招标等。

这些领域的招标同样需要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

1.3 特殊情况下的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对特殊情况下的招标进行了规定。

例如,紧急情况下的工程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

这些情况下的招标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公共利益和紧急需求的平衡。

二、招标程序的规定2.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要求、评标办法等内容。

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保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2.2 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和内容要求。

招标人应当通过媒体、互联网等途径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投标截止时间等。

这样可以确保更多潜在投标人了解招标信息,提高竞争程度。

2.3 招标评标的程序: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评标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标准的确定、评标结果的公示等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这样可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避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三、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3.1 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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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招投标事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各部门、各地方出台了大量招投标配套规则,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行政监管体制逐步健全。

国务院确立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很多地方建立了部门之间的联席机制,增强了在政策制度、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协调性,一些地方还探索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构。

三是市场规模日益扩大。

招投标作为富有竞争性的一种交易方式,除广泛应用于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外,还扩大到项目选址、融资、咨询、代建,以及教材、药品采购等领域。

通过招投标达成的交易金额巨大。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2011年全国共开展招标项目18264个,委托招标金额424.7亿美元,累计中标金额346.6亿美元。

四是行业成长迅速。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达数千家,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上百万,招投标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

五是采购效率提高。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十一五”期间,机电产品委托招标金额1474.58亿美元,中标金额1256.24亿美元,节约资金218.34亿美元,节资率14.8%。

此外,招投标制度在促进竞争,预防腐败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从根本上破坏招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

二、《条例》为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固然与市场经济不够成熟、体制改革不到位有关,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招投标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一是低层次分散的招投标立法与推动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不适应。

《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各部门、各地区制定了大量的配套规定。

由于缺乏必要的衔接机制,这些规定在增强制度可操作性的同时,客观上也导致了规则不统一的问题,为行业保护、地区封锁提供了方便,阻碍了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

二是规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与快速发展的招投标实践不适应。

随着招投标实践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特别是受立法效力层次的限制,配套规则在打击围串标、虚假招标等行为方面力度不够,包括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以及必要的法律责任制约。

三是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与及时有效查处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客观要求不适应。

一方面,招投标违法手段不断翻新,违法行为越来越隐蔽,给调查和处理招投标违法行为造成了极大困难。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方面显得力不从心。

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条例》主要从五个方面做了相应规定。

一是细化标准。

《条例》细化了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列举了近80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有效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

二是严格程序。

规定了资格预审程序、两阶段招标程序、评标程序,以及投诉处理程序,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提高评标行为的客观公正性,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

三是加强监督。

加强当事人相互之间的监督,规定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加强社会监督,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招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以及行业自律制度。

加强行政监督,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

四是强化责任。

《条例》新增设的法律责任16条,对上位法只有规范性要求而无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以及实践中新出现的违法行为,补充规定了法律责任,有利于解决责任约束不到位问题。

五是制度创新。

适应招投标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需要,《条例》进行了制度创新,包括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责分工作出不同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投标交易场所,国家鼓励推行电子招投标,实行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标准招标文件制度,以及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和信用制度。

三、《条例》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制定《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因此,《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上位法特别是《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例如,在资格审查方面,有些地方采取摇珠、抽签等方式进行资格预审。

这种做法虽然有助于防止串通投标,但会影响甚至损害招投标竞争机制,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不符,《条例》没有将这一资格审查方式固定下来。

针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不规范行为较多的现象,有的建议对国有投资项目实行强制代理,一概交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考虑到这一建议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12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规定,《条例》没有采纳。

在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的同时,《条例》也注意与《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做好衔接。

例如,《条例》第61条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时限规定,与《政府采购法》第56条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

《条例》第35条关于投标人撤回、撤销投标文件的规定,与《合同法》对撤回、撤销要约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定义]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定义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处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

应该说,这两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已经从调整范围、规范内容的侧重点等方面做了较好衔接。

例如,考虑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际,《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鉴于《招标投标法》已对招投标流程作了全面规定,《政府采购法》没有再详细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程序。

尽管如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关方面仍反映这两部法律存在着冲突。

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在制度层面,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适用哪一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

在执行层面,不适当地扩大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要么将一些本不属于工程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要么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活动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本条通过统一概念术语,以及明确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进一步处理好这两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一、通过统一概念术语避免扩大或者缩小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由于《政府采购法》第2条定义的工程,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用语上有所不同,加之《招标投标法》未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定义,实践中出现了利用这两部法律概念术语的不统一来规避法律的现象。

本条从两个方面作了规范。

(一)与《政府采购法》工程定义做了衔接。

参照《政府采购法》工程定义,本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并不仅限于构筑物和建筑物。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工程是指所有通过设计、施工、制造等建设活动形成的有形固定资产,要避免对工程作扩大化理解,如将“希望工程”、“五个一工程”、“系统工程”等概念化的协作活动理解为建设工程,从而防止不适当地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纳入《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

(二)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内涵和外延。

本条第1款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据此,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也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

二、通过界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的判断标准进一步厘清两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具体说来,构成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一是与工程不可分割。

二是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

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货物,属于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

尽管如此,由于什么是“不可分割”、什么是“基本功能”,实践中有时也难以判断。

在此情况下,也可以从设计施工上进行判断。

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可以与工程分别设计、施工或者不需要设计、施工的货物属于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情况各异,《条例》没有列举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服务,如工程项目评估、融资、项目管理、工程造价、招标代理等。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要正确理解政府采购的内涵与外延。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条规定,政府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从采购主体上看,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不包括企业和个人;从资金来源上看,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私有资金;从采购对象看,是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二是本条规定主要为了处理好《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对于非政府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第1款判断其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可。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强制招标制度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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