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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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

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根据《沧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沧市财行【2015】9号)以及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因公出差人员。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公司人员需离开常驻地以外公务,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1、出差审批程序:因工作需要出差,无论是否借款,出差前均应填写“沧州渤海新区黄骅港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出差审批单”(见附件),明确出差任务、出行路线、出差时间及随行人员等相关事宜。一般员工出差,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若同次出差任务涉及多部门员工(含驾驶人),由主导部门填写出差申请单并借支差旅费,所涉及部门由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不予借支和报销差旅费。

2、差旅费报销程序:经批准出差的人员,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及相关票据,连同“出差审批单”一起交财务部审核,按照审批程序审批、报销。

第二章城际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际间交通费是指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的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特殊情况超过规定等级的,须经总经理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地前提下,应当本着尽量降低开支的原则,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如公司统一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员工出差住宿标准按照以下区分,一般地区:指内陆地区的一般城市;特殊地区:指京、津及沿海发达城市(上海、天津、大连、秦皇岛、青岛、烟台、威海、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深圳、珠海、汕头、厦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员工2人及以上多人同行出差且2人可同住一标准间时,须本着经济节省原则2人同住一标准间。住宿费凭正式发票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低于限额的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不报销住宿费:

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会议承办单位提供免费住宿的,不报销住宿费。

2、到外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外派的工作人员、异地挂职锻炼的人员,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员工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区内出差(含黄骅等一市三区),不论时间长短,均不发出差补贴。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回家或公司食堂就餐的,可发给误餐补贴,标准为:早晨10元,中、晚20元,但每天报销的午餐费不得超过两餐。

第十七条出差目的地为出差人家庭所在地或公司组织会议、到外学习、考察,由公司安排用餐的,以及业务单位安排用餐的,不得报销出差补助。

第十八条加强出差人员招待费管理,出差人员在途中和出差地用餐由其自负餐费,不得开餐票回来报销。因公宴请业务单位或客户,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宴请,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渤海新区驻地以外沧州市及各县(市)出差,每人每天按40元,到沧州市以外出差每人每天按80元限额。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单位或接待单位、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特殊情况需发生市内交通费用的,需事先经总经理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室内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出差补助天数按出差自然天数(以日历为准)发放,如

遇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可申请加班。

第二十七条出差的行程路线须与出差申请单上标明路线相符。违反

规定的,其超出标准的金额,自行承担,并扣减多行走天数已计列的伙食补助和发生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出差人数,故意多派人员参加的,将给予责任

人员通报批评,被多派人员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 10 天内报帐,需延期报销的应有书面申请并有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外出学习、培训和参加会议的人员,如果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食宿费已包含学习、培训、会议费用中的,凭会议证明和发票,在审核后据实报销学习、培训、会务费,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贴。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如经审查后,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按多报的相关费用的 3 倍罚款,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员工,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公司《差旅费管理规定》规定执行。在外工作期间每天每人伙食补助费,省外按50元,省内按25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1、出差审批单

2、差旅费报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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