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立法历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食品安全立法历程

2010年,新中国成立61周年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一周年。一年时间对于风雨兼程61年的新中国来说是转眼的瞬间,但是,《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这短暂的一年,历史意义却尤为重大,它为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业掀开了崭新的一页。

“民以食为天”,从新中国成立的那天起,党和政府就非常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说,食品安全立法是跟随着新中国的脚步不断成熟,发展起来的。食品安全,对于一个小家庭来说,是健康和幸福的生活,而对于一个伟大的民族来说,是强大和昌盛的基础。

当我们怀着激动的心情回顾新中国栉风沐雨61年的里程,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业在这条道路上迈出的是一个个坚实的步伐……

不同时期下的食品安全立法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很重视食品卫生工作,于1950年建立了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药品食品检验所。

1953年。卫生部颁布了单项法规《清凉饮食物管理暂行办法》,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卫生防疫站,开展了包括食品卫生在内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

1957年,卫生部做出酱油含砷量不超过1mg/kg的规定。

1959年,由农林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联合颁发了《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1964年,国务院颁布《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条例》,加强了政府对食品卫生法制化管理的力度,食品卫生管理已由单项管理过渡到全面管理。

1967年,卫生部、化工部、轻工部、商业部联合颁发了八种食品用化工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1974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关于防止食品污染问题的报告》。

1974年,成立了中国医学科学院食品卫生检验所,并在卫生防疫站内设置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197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加强了对食品卫生法制化管理的力度,食品卫生由单项管理过渡到全面管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由预防传染病发展到了防止一切食源性疾病的新阶段。

在总结三十多年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阶段(试

行)》,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全面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实践经验,审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体制,规范了对食品包装标识、保健食品和进口食品的管理,强化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食物中毒采取控制措施。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与授权,目前卫生部已经制定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范、程序、规程、规定等单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90余部,食品卫生标准近500项,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也制定颁布了与《食品卫生法》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上述法律、法规推动下,我国已形成较完善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体系,使我国的食品卫生工作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不断发展。

《食品卫生法》是1995年10月3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卫生法律。《食品卫生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卫生法律体系,该体系是由食品卫生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食品卫生标准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机联系构成的统一整体。依据食品卫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效力层级,食品卫生法律体系由以下部分构成。即:(1)食品卫生法律;(2)食品卫生规章;(3)食品卫生标准;(4)其他规范性文件。

《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区政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组织、群众参与、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全面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有效保证了全区食品卫生安全。《食品卫生法》的诞生,在我国食品卫生工作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的新阶段。《食品卫生法》以《宪法》为依据,以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目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立法、民主制法的思想,坚持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政策性相结合,整部法律建立在食品危险性分析基础上,全面总结了我国食品卫生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确立了食品卫生方面的基本法律规范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基本体制,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广大消费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我国食品卫生工作的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影响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也越来越关注。近些年,我国不断爆发诸如“苏丹红事件”、“问题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影响。这种情况的出现,促使了我国必须要出台新的食品安全立法来应对社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食品安全新问题。

2004年,国务院针对全国食品安全问题比较严重,食品安全监督体制、法制、标准等方面存在缺陷,于7月21日召开了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并于9月1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高度重视食品卫生法的修改工作,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员为

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此后,法制办赴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四川等地的城市和农村调研,收集研究了许多国家的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多次召开论证会,邀请卫生、农业、检验检疫、法学等方面的专家,分专题进行研究、论证。

2005年9月,召开了食品安全中美专家研讨会,先后6次将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有关单位、全国政协有关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以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征求意见,并专门征求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十届全国政协三次会议上提出食品卫生、安全相关议案、建议、提案的代表和委员的意见。

2005年11月和2007年4月,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先后两次召开修订食品卫生法座谈会,邀请提出制定食品安全法或者修订食品卫生法议案的领衔代表参加会议,法制办就食品卫生立法工作情况作了汇报,听取了代表们的意见。此外,对草案涉及到重大问题,法制办还多次向国务院领导写出报告。在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法制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

草案于2007年10月37日国务院第1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于2007年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31次会议初审,2008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二审,2008年10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三审,2009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7次会议四审,并于2009年2月28日最终审议通过。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加集中凸显“安全”,在以前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超越原来停留在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卫生问题进行规定,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进一步加以完善,在一个更为科学的体系下,用食品安全标准来统筹食品相关标准,避免目前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营养标准之间交叉与重复的局面,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黄薇介绍说,《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划分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职责: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监管。

《食品安全法》一个引人瞩目的变化是,在确立各有关部门实施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协调机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王岐山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1、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2、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

3、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政府监管模式的变化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经历了从卫生部门主管到多部门共管的发展进程。食品安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