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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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较宽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分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技术委员会下面某一具体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直属工作组)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新兴技术领域或尚不具备条件组建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是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下面设立,从事一项或一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全国性标准化工作技术组织。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工作组由技术委员会组建和管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标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管理辖区内有关标委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标委会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标委会的总体规划;
(二)负责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暂停、恢复、撤销等重要事项的审批;
(三)负责标委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审批;
(四)负责标委会考核并作出奖励或惩罚决定;
(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委会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标委会规划、组建、管理建议和筹建、成立申请;
(二)承担有关标委会的筹建、成立等工作;
(三)负责有关标委会所从事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体系建立、计划
项目申报、国家标准报批等业务工作的指导;
(四)协助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有关标委会进行考核监督;
(五)协助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为有关标委会筹措标准化活动经费;
(六)参与有关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等工作;
(七)负责推荐本部门、本行业的专家参加相关标委会的工作;
(八)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确保相关标委会公平、公开、公正的开展工作。
第七条受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协助或参与辖区内涉及多部门、跨行业、无明确主管部门或相关产业本地区具有优势特色等领域标委会的管理,并具有以下职责:(一)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标委会规划、组建、管理建议和筹建、成立申请;
(二)承担有关标委会的筹建、成立等工作;
(三)协助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有关标委会进行考核监督;
(四)协助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为辖区内有关标委会筹措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
(五)参与辖区内有关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等工作;
(六)负责推荐辖区内的专家参加相关标委会的工作;
(七)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确保相关标委会公平、公开、公正的开展工作。
第三章组建
第八条组建标委会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国际对口原则。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设有标委会的领域组建我国标委会,原则上要与国际对口;
(二)国际国内需求原则。国际上没有设置标委会,而国际上有相应产业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标准化有较多需求的领域,可组建我国标委会;
(三)无交叉重叠原则。新组建标委会负责的国家标准制修订领域应与现有标委会无交叉、重叠。
第九条承担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直属工作组秘书处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较强的技术实力;
(三)为秘书处开展工作配备所必需的标准化技术人才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四)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五)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或参与标委会秘书处工作。
第十条主要负责制修订产品或与市场紧密相关领域国家标准的标委会(以下简称产品类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还应具备如下条件:(一)为标委会配备2-3名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能用外语直接与外国专家交流并热爱标准化事业的专家;
(二)为秘书处每年提供不少于100万元的经费,用于举办或参加各种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包括会议、研讨、论坛、交流、考察、访问等),制定国际或国家标准所需的试验、测试,维持秘书处日常运转等。
第十一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筹建标委会建议,并填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建议书》(格式按附件1)。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建议内容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建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将予以回复,并委托有关机构提出相应标委会的筹建申请。
相关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技术委员会提出筹建工作组的建议,并由技术委员会审核处理。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均可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筹建标委会(不含工作组)申请,并填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格式按附件2)。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标委会筹建申请进行审核,对于审核合格并拟筹建的标委会,将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协调并确需筹建的标委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将正式批复筹建。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单位筹建相关标委会。
第十三条根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筹建标委会批文,标委会筹建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征集委员、草拟标委会工作文件等工作,并组织填写《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格式按附件3)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格式按附件4),与标委会成立申请文件一起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