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刑事辩护制度和侦查阶段的律师

合集下载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看刑事辩护制度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看刑事辩护制度

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看刑事辩护制度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而设定的。

辩护人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息息相关,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实质上就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确有改变。

设立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对于长久存在的辩护律师”三难”问题和伪证罪的相关问题也有所关注。

关键词:辩护制度;草案;”三难”问题近期以来,接连发生的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中被剥夺辩护权利甚至人身权利无法保障的事件强烈冲击着社会以及法律从事工作者,促使人们将目光聚焦到刑事辩护的现状上。

因而借助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展开论述。

笔者认为《草案》对于刑事辩护制度也有与《律师法》有着接轨的一方面,但是《草案》的规定是否真正达到了保障人权,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呢?一、《草案》中有关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的核心权利。

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程度的重要尺度。

美国著名律师德肖微茨曾说:”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态度。

” [1]《草案》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规定有着以下亮点:第一,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

《草案》第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第二,解决辩护”三难”问题。

此次《草案》在刑事辩护律师”三难”问题上基本都是以《律师法》为蓝本制定的。

《刑事诉讼法》把《律师法》规定的那些得不到执行的东西吸收进来,并且让该务实的地方更加务实一点。

[2] 第三,扩大伪证罪的对象。

《草案》第四十二条对伪证罪的主体做出了修改。

就是将以往的”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

二、对《草案》规定的相关辩护制度的批评以及建议(一)《草案》未能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能虽然《草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各阶段中律师的作用和办案技巧

刑事诉讼各阶段中律师的作用和办案技巧

刑事诉讼各阶段中律师得作用与办案技巧自刑诉法97年修改以来,给了律师提早介入得权利,在带来机遇得同时,也带来了不小得风险。

下文就刑事诉讼中各阶段中律师得不同作用与办案程序技巧作出了详细得分述、作为律师在接受一个刑事案件得委托时,首先应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如涉嫌得罪名,案件进行得程度,办案机关,强制措施得种类等等!其次,应审查委托人得主体资格,即就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得近亲属,就是否具备委托资格(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96条之规定。

最后,应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然后再可介入案件(费用)。

1、联系办案机关,及时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

上述工作虽说法律规定律师具备相关得权利,但实际行使时仍有很多得不便,侦查机关有明显得抵触情绪,拖延安排会见。

在这一阶段,作为律师不可盲目行事,据理立争就是应该得,但应注意方式方法,要不卑不亢,注意一点,应将律师事务所得公函,要求会见得函交付办案人员。

第一表示我们律师已正式介入案件,知会侦查机关。

第二就是在发生办案机关推诿拖延时可有相关依据、如发生不予会见等情况,区分情况,如确有特殊情况,可等候办案机关通知,如属无理拒绝,则可在48小时后向其主管领导反映相关情况。

2、会见犯罪嫌疑人。

除涉及国家机密案件,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得犯罪罪名及案件事实、律师还可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其代为申诉、控告、检举相关事实。

法律咨询,主要就是对罪名得解释,量刑得幅度,犯罪得构成等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不要忽视咨询,因为您面对得就是特殊得咨询人,失去自由而且并不懂法,心理极端脆弱。

因此,必须在会见前做好准备工作,如查阅法条,及相关解释,理论分析及学理解释,至少要使自己可以全面解答所有可能涉及得问题,特殊状况下,还可通过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理清思路。

作为控告申诉,也不可忽视,如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除了办案人员,唯一可以见得就就是律师,完全可以通过律师向有关部门揭发违法审讯事实。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试论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制度

试论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制度

律 师辩护 制度 的完善 与否是 衡 量一 国刑事诉 讼
制度 科 学 化 、 主 化 程 度 高 低 的 重 要 标 志 。 我 国 民
法》 4 第 6条 明确规 定 : 一 切 案件 的判 处 都要 重 证 对
据 , 调查研 究 , 重 不轻信 口供 。然 而侦 查机 关在 办案 过程 中 , 经常 会 受 到 “ 从 供定 ” “ 罪 、 无供 不 录案 ” 等
防 止 刑 讯逼 供 的 第一 道 防线 ; 由 “ 罪 推 定 ” “ 罪推 定 ” 变 的 必 要 保 证 ; 律 师 应 当参 与 刑 事 诉 讼 全 过 程 的 是 有 到 无 转 是
必 然要 求 。但 由 于一 些侦 查 机 关对 此 认 识 不 足 , 实 践 中存 在 不 少 问 题 。 应 从 完 善 相 关 法 律 制 度 , 强 法 制 理 念 在 加
试 论 侦 查 阶 段 的 律 师 辩 护 制 度
王 新 文 , 晓旭 任
(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 , 山西
[ 摘
太原 0 0 2 ) 30 1
要 ]侦 查 阶 段律 师 辩 护 制 度 的 重要 性在 于 这 一 制 度 是 重证 据 、 调 查 研 究 、 轻 信 口供 的客 观 要 求 ; 重 不 是
据 的收集 , 而犯 罪嫌 疑人 在这 一 阶段 , 面对 侦查机关 的强 大力 量 , 本 无 抗 辩 之 力 , 无 法 不 “ ” 根 更 招 。正 如美 国学 者 所 言 : 警 察 局 关 押 环 境 和 复杂 的讯 问 “
华人 民共 和 国律 师 法 》 以 下简 称 《 师 法 》 , 进 ( 律 )则
侦查 阶段 律 师辩 护 制 度 的确 立 有 着 十 分 重 要 的意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法律依据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管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时,对于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情况了解不多,对于侦查机关究竟掌握何种证据、已经查实何种事实更不了解。

但《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给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同时也赋予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指定辩护应自审查起诉阶段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这是指定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也即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

首先,委托辩护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依据《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案件自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相比之下,指定辩护的范围仅存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时间极为短促,最早也得在开庭前10日,刑事诉讼已进入后期。

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介入程序上,委托辩护在时间上早于指定辩护,两类辩护规定不平等,显失公平。

其次,指定辩护适用情形有三种:一是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以及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

我国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辩护权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辩护权规定

/ 我国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辩护权规定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不享有委托辩护人辩护的权利(1)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2008年实施的新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所谓的“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二.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1.《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相关问题,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律师在这一阶段的辩护工作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理论基础、实践困境以及《律师法》修订后的影响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本文将回顾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理论基础,包括律师辩护权的性质、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角色定位以及律师辩护权的行使范围等。

通过对这些基础理论的分析,为后续的探讨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文将重点分析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也制约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这些问题的成因和解决之道。

本文将关注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实施过程中对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影响。

新修订的《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提高律师地位等方面作出了诸多积极的规定,但同时也面临着如何落实、如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等挑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新《律师法》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方面的实施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修订后《律师法》实施问题的探讨,为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分析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司法改革的深化,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得到了逐步扩大和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的现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律师辩护的效果,也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程度仍然有限。

虽然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会见、通信、提供法律帮助等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往往难以充分行使这些权利。

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中的作用是什么

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中的作用是什么

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中的作用是什么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

、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

一、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中的作用是什么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帮助:1、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通报家属的关切,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

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环境、社会地位、心理压力遽然改变,很多人无法忍受,穷困之下,发生一些不该发生的事。

2、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

让犯罪嫌疑人对所面临的困境有个清醒的认识,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为以后的成功辩护做准备。

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的永远也无法取到。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尽管,我国的法制环境在日渐向好,但是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甚至发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残致死的惨剧。

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5、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认识自己的行为,便于争取立功的机会,从而减轻处罚。

6、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从而很好的化解危机。

7、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律师还将增加询问在场工作,以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侦查阶段能否会见律师1、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项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

刑诉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刑诉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刑诉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制度的变革与完善摘要:刑事辩护制度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备受关注,其改革和完善也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等老生常谈问题在本次刑诉法修改中孕育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本次修改基本上做到了与《律师法》相关内容的衔接,有利于突破刑事辩护在现实中的瓶颈,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民主和进步。

关键词:辩护制度;会见权;阅卷权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111-03近年来,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对传统的刑事辩护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挑战。

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为充分适应辩护制度的发展,调整法律之间的冲突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在具体的条文规定以及如何理解的问题上有待探讨。

一、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从形式到实质从理论上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享有刑事辩护的主体,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的明确实质上是突出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刑事辩护权[1]。

单纯从字面意思来看,既然被认定“犯罪嫌疑人”,那么对于当事人而言当然有权利提供证据,说明和证明自己不存在嫌疑的理由,那么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从法条规定上看,刑诉法修改后将原刑诉法96条的内容,分解到33条、36条、37条三个条文之中。

通过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的明确,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才是实质,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原刑诉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刑诉法修改后调整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原刑诉法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行使存在制约。

按照原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只能在移送起诉阶段聘请辩护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论新《刑事诉讼法》下的指定辩护制度

论新《刑事诉讼法》下的指定辩护制度

成 部分 。我 国新刑诉法对指定辩护的阶段 、主体、对象及强制性 等方 面都做 了重大修改 ,实现 了指 定辩 护制度 的重要突破。新
的指定辩护制度 的落实 ,需要构建一系列实施机制 ,包括 与 《 法 律援 助条例> 的衔接 机制 ,公、检、法、司之间 的协调机制 、
程 序性制裁机制和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等。
合 法 权利 不受 侵害 ,以及 促进 社会 平等 和 司法公 正 的实 现都 具有 重要 意义 。我 国 旧的指定 辩 护制 度在
制度设计和实践运行 中存在一系列 问题 ,影响了贫 弱 的犯罪 嫌疑 人 、被告人 的辩 护权 的实 现 。第 十一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第 五 次会 议 于 2 0 1 2年 3月 1 4 日 对我国的 《 刑事诉讼法》 中的指定辩护制度做 了重大修改,回应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实现了指 定辩 护制 度 的重大 突破 ,但 指定辩 护 制度 的真 正落 实还需要一系列实施机制的构建 。 新 《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指定 辩 护 制 度 的重
( 二)扩大 了指定辩护的对象范围
指定 辩护 的适 用对 象是 特定 的弱 势群 体 ,主要 指那 些在 生理 、心理 、经济 收入 、社 会地 位 、权 益
维护、竞争能力等多方面陷入不利与困难境地 ,需 要 国家 和社 会给予 支持 和帮 助 的社会 群体 ,以及 可 能 面临严 厉刑 事 制裁 的群 体 。 【 2 随 着 社 会经 济 的发
收稿 日期 :2 0 1 2—1 2— 0 1
作者简介 :高国梁 ( 1 9 7 4 一) ,男 ,陕西 米脂 人 ,律师 ,硕士 ,讲师 ,主要从 事司法制度及劳动法学研究。 基金项 目:常州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 研究资助课题 ( J W2 0 0 9 1 1 )

浅谈刑事辩护制度之理论基础

浅谈刑事辩护制度之理论基础

浅谈刑事辩护制度之理论基础作者:马婷婷来源:《科教导刊》2009年第18期摘要任何制度都需要理论基础的支撑,如果概念和制度的理论基础定位不对,将影响整个制度的运行和定位,辩护制度亦是如此。

本文对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多元论进行了评介和分析,提出刑事辩护制度的唯一理论基础是程序主体性理论,并对立论的原因从理论、历史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期最终使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乃至刑事司法制度走上一条良性循环之路。

关键词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程序主体性理论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刑事诉讼关乎公民的人身、财产、乃至生命权,如果在被追诉者毫无设防的情况下进行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将荡然无存,这也与刑事诉讼注重人权的时代潮流相背驰。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规定了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介入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自己辩护,而且可以聘请辩护人为自己辩护等等。

这充分表明了辩护制度在刑诉法修改后得到了很大的完善。

但是,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已有十几年,全国的刑事案件辩护率却仍维持在30%的水平。

刑事诉讼辩护率低的原因是什么?理论界、实务界已对此进行了比较广泛的探讨,但是,总结的原因大都“浮在水面”,没有追根溯源,这也就使解决的方法无的放矢,不能立竿见影、卓有成效。

笔者认为,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诸项制度的基础,它的发展和完善过程是社会对被告人人权的认同过程,也是对其理论基础的不断认识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只有理清这项制度的基础,才能从根本上健全和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1 刑事辩护制度理论基础初探观念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

不同的观念,可以产生不同的生活方式、法律制度和社会形态,甚至可以引起争端、冲突和战争。

对同一观念的理解角度和程度不同,也可以导致对同一事物、同一制度的处理方式和建设方法的不同。

我国现在的刑事辩护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水平,正是我们对其所持观念的反映;而要进一步从立法和执法上改进和完善现有的刑事辩护制度,就必须澄清有关的模糊观念,建立一些先进的观念。

论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论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论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可以这样撰写:在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一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情况;经许可,还可以与被拘留的人通信。

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后,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如超期羁押等,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予以变更。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这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高。

本文将从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背景和意义、现状、问题、改革措施、完善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强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性和完善必要性。

刑事辩护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参与者,其执业权利的保障与完善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律师法规定了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会见、阅卷、取证、申诉等权利。

但在实际操作中,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仍存在一些问题。

权利落实困难:虽然法律规定了刑事辩护律师享有一系列执业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落实这些权利存在一定的困难。

如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

律师执业风险大: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往往会面临较大的执业风险,如遭受人身威胁、名誉侵权等。

缺乏有效保障: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导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无法充分行使权利。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修订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明确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加强律师协会监管: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监管力度,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对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惩戒。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正文:----------------------------------------------------------------------------------------------------------------------------------------------------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1996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和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条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条受委托的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三)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条在押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的,应当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转交律师管理部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

第六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代为聘请。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聘请律师。

第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012-11-15
(五)提供意见
• 为侦查的事实和定性提供书面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案
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 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 取得侦查终结移送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
罪应该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NEXT
2012-11-15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 3 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012-11-15
(三)代理申诉、控告
•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 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 求予以纠正。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辩护律师
2012-11-15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辩护律师的职责
• 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 根据事实和法律,提
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 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 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 权益。
2012-11-15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会见,存在哪些 不同的情形?
会见不同对象
1、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2、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3、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三种特

刑事案件各阶段律师能做的工作

刑事案件各阶段律师能做的工作

刑事案件各阶段律师能做的工作好嘞,说到刑事案件,各个阶段律师能干的事可真不少!你别看律师平时总是穿得笔挺、说话严肃,实际上他们在这些案件中,简直就是“战术大师”。

想象一下,一个案件从最初的侦查到最后的审判,每个环节都少不了律师的身影。

别觉得律师的工作只是出庭辩护,实际上,他们在案件的每个阶段都得挥舞着“大刀”,救当事人于水深火热之中,简直能称得上“全能选手”。

咱们得聊聊律师在案件初期的工作。

你要知道,当案件刚一发生时,警方是最先介入的,这时当事人一般就是坐等“审判”的那种心情。

但律师,哎呀,可不一样。

律师是第一时间就介入了,甚至连个“朋友”都可以叫,提供法律咨询。

案件发生时,律师会站在当事人身边,告诉他什么不能做,什么可以做,最好不要一时冲动给警察留下什么不好的印象。

尤其是遇到嫌疑人被警方带走时,律师就像一位战士,迅速抵达,帮忙确保嫌疑人不会被不公正对待。

律师的工作不单是给你支招,他们更是带来了一种“法律的盾牌”,避免你被警察盘问得一头雾水,免得无辜地招了点“冤屈”。

说到底,律师就是在“护航”,给嫌疑人撑起了法律的那把伞。

再说,侦查阶段,律师的角色也很关键。

有些人可能觉得,侦查阶段就是警方和检察院的事,律师的作用就没那么大了。

其实不然。

侦查阶段律师可是要不断去“摸排情报”呢,跟警方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还要调查可能的证据,甚至帮助当事人收集一些能证明无罪的证据。

这个阶段可不止是做“记录员”,律师的存在简直就像是案件的“监视器”。

他们要防止任何不公正的行为,确保警方的取证手段合规合法,避免那些被“逼供”出来的口供。

想象一下,律师就像在案发现场蹲守的侦探,站在法律的一方,坚决不让被告掉进坑里。

然后,进入起诉阶段。

你以为这时候律师就可以躺平了?错!这时候律师得开始“动脑筋”了,分析案件的事实,找找有没有遗漏的证据,或者有没有需要反驳的地方。

别看这个阶段看起来好像是法庭上的一场硬仗,实际上律师背后可是“腹稿”做得一丝不苟,深入分析各种法律条文,找出能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

2013・2(上)外,调查所取得的材料更总是被相关司法机关认定为无证据力,而不予采纳。

最后,虽然《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申请权,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申请无结果,抑或调查材料及结果不答复和告知的现象普遍存在,因而,该条法律的规定实质上形同虚设。

(三)阅卷难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需要建立在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的基础上。

换言之,辩解和辩护意见有效提出必须基于律师对控方的相关证据材料的了解。

因此,世界各国在立法及实际工作中对这一环节颇为重视。

为保障律师的这一权利,诸多国家确立了证据开示制度,为方便律师查阅卷宗创造各种条件和提供机会。

然而,在我国,辩护律师阅卷这一权利却未得到切实的落实。

比如,现行刑事诉讼法,为消除先判后审与先定后审的现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起诉时,案件的原卷和全卷不再向法院移送。

而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律师在开庭前阅卷的范围。

言下之意,律师阅卷只被允许看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

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影响案件判定具有关键性意义的鉴定结论,律师通常被检察机关以各种借口不予查阅,纵使查阅了,而提出疑问,申请重新鉴定的,往往得不到准予。

(四)律师的辩护意见难以被听取由于制度的缺陷,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并不高,甚至是呈下滑趋势。

这也致使法官在判案时大部分是根据控方证据作出裁判的。

究其原因,在这种公诉方与辩护律师的对抗中,一个是代表国家公权力,一个是代表个人权利,法官更习惯于检法两家团结一致对付被告人,对庭审上律师的意见不重视,甚至可以说是听不进去,特别是遇到无罪辩护的情况下。

三、完善刑事辩护制度的构想(一)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会见权除非享有会见权,否则,律师进行辩护只能是无稽之谈。

只有通过会见,律师才有可能从犯罪嫌疑人那里获悉案件相关情况,知悉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受到侦查机关的不当对待,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例如,法律咨询、代为控告和代为申诉等。

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中重要作用

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中重要作用

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中重要作⽤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三个阶段中重要作⽤由于⼤多数⼈不了解刑事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和作⽤,再加我国⽬前相关法律的缺陷、普法⼯作的滞后,特别是某些个别办案机关⼯作⼈员对律师的抵触和对当事⼈错误的诱导,造成很多⼈对律师的⼯作和作⽤产⽣了怀疑。

例如被告⼈家属有时会说:某某⼈说聘请律师没⽤,有罪⽆罪还不是关系说了算!这样的说法极⼤的损害了律师的⼯作信誉和权利,更严重的是由于家属误信了这样的不负责任说法,把希望完全寄托在这些⼈的⾝上,结果导致错失良机,使犯罪嫌疑⼈应得的保护受到了极⼤的不利影响,更使⾃⼰上当受骗,⼤把的⾎汗钱打了⽔漂。

在刑事案件中难道律师就真的没有作⽤吗?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其实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很多,作⽤更是不容置疑。

现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和作⽤做⼀个简单的介绍,让您能够有⼀个最基本的了解。

⼀、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开始,是确定犯罪嫌疑⼈是否犯罪,罪刑轻重的基础性阶段,基础打不好,以后的结果就会很不利,其重要性不⾔⽽喻。

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已经被抓,关进了看守所,其⼈⾝⾃由受到限制,与外界失去联系。

他开始由⼀个完全独⽴主动、可以⾃由表达⾃⼰思想的⼈转变成⼀个相对被动同时⼜⽆法完全⾃由表达思想的⼈。

此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地位,特殊的环境,以及相对的孤⽴⽆援,他⾮常渴望能够有⼀个他信赖的⼈来帮助他。

如果此时能够有⼀位律师出现在他的⾯前,带给他的将会是巨⼤的帮助,具体可以包括:1.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咨询。

多数犯罪嫌疑⼈不懂法律,或不是很懂法律,即便是懂得,由于他⽬前所处的地位,也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

⽽律师是置⾝事外、没有任何压⼒,且⼜精通法律的,律师可以为他提供全⾯细致的法律咨询,为他详详细地细答疑解惑,告诉他他的⾏为的有多严重,可能发⽣的法律结果,使他对⾃⼰的⾏为和法律后果有⼀个清醒正确的认识,以便作出正确的选择。

2.了解详细案情犯罪嫌疑⼈被抓以后,基本上⽴即与外界失去联系。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浅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执业中履行职权的范围扩大,这无疑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完善相应的规则、细则的设计,建立完善的法律执法体系,加大律师的执法力度。

关键词:法律帮助会见权取证权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司法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即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对调查取证等过往难题一一“松绑”,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行使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功能,这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巨大进步,它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正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对于推进诉讼民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难发现其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制约着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笔者拟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及其法律完善问题谈一些粗浅的意见。

一、会见难的问题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通过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才能向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才能为其开展有效辩护。

为进一步落实会见权,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据此,除特别规定的三类案件外,辩护律师持“三证”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问题在于,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可能导致律师会见权无法顺利实现。

根据原刑诉法的规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职责是什么

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职责是什么我国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现有主要权利(一)会见权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只有享有会见权,才能很好地履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及控告等法律职责。

律师行使会见权是其履行辩护职责的关键,因为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开始。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与律师会见是其宪法上获得律师辩护权的重要体现,在保障其诉讼中的知情权、维持控辩双方的平衡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

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也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方面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但是从现实来看,律师在会见次数、时间、审批程序等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得不到侦查机关的批准。

无论是一般刑事案件还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前都必须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审批才能进行会见。

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还自行规定繁琐的申请形式,要求律师先填写申请表格,交由预审部门负责人审批,再经过主管局长审批后才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有的案件即使被侦查机关允许会见,但办案人员仍以工作忙等为借口,拒绝或者拖延安排会见,甚至有的侦查人员故意躲避律师,这样导致律师的会见无法真正进行。

第二,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实践中,侦查机关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普遍加以限制,很多侦查机关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只能会见一次,例如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的调研结果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人员的次数平均为1?郾3次,非常少。

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也被侦查机关严格限制,有的被限制在30分钟以内,更有不到20分钟就被侦查机关要求停止。

如此短暂的会见时间对于律师来说,很难系统、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何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问题呢?有时候,侦查人员会以“谈论案情”、“会见时间过长”、“存在串供或教唆”等理由打断谈话或停止会见,③如此做法使得会见的效用大打折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的种类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地位、职责 辩护人介入时间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 【案情】 某县人民法院法官某甲在担任 了40年法官之后,光荣退休。为了发挥 余热,造福乡里,他组织本院退休法官, 成立了以无偿提供法律帮助为宗旨的退 休法官协会。此举引起了当地媒体的广 泛关注和报道。结果,本县的群众蜂拥 而至,不少贫困的刑事被告人纷纷请这 些老法官担任辩护人。 • 问:老法官们能否担任其原任职法院办 理的案件的辩护人?
第七章 刑事辩护制度和 侦查阶段的律师
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 第二节 侦查阶段的律师
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
一、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的种类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地位、职责 辩护人介入时间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 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 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总 称。 •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 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 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 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 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 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 的诉讼活动。 的诉讼活动。 •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 控进行辩解与反驳, 控进行辩解与反驳,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 讼权利。 讼权利。
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的种类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地位、职责 辩护人介入时间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 【案情】甲乙二人系亲兄弟。他们涉嫌 盗窃罪,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 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县人民检 察院通知他们的父亲为他们委托辩护人。 甲乙的父亲认为,甲乙是亲兄弟,没有 什么利害冲突,请一个律师就够了,多 请一个纯粹是浪费。于是为甲乙二人委 托了一名律师担任辩护人。 • 问:一名辩护人能否为共同犯罪案件中 的二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
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的种类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地位、职责 辩护人介入时间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 【阅读案例】李某,男,34岁,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某 年3月13日 晚7时,李某酒后驾驶自己的“东风” 牌140型货车送女友谭某某回家,途中李某违章驾车 共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 ,一辆解放牌 汽车被撞毁报废。 • 该案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以违章驾车的危险方法致 人重伤、死亡罪起诉李某。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 李某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父亲李胜瑜为其辩护。检察院 认为,李某的案子将来要在李胜瑜所在的法院审判,李 胜瑜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李 胜瑜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将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 是要求犯罪嫌疑人李某另行委托辩护人。 • 【问题】人民检察院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P124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的种类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地位、职责 辩护人介入时间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 【案情】 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县人 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县人民法 院受理以后,被告人委托律师某乙 担任辩护人。某乙通过会见被告人、 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和调查了解,认 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也确实充 分,被告人也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于是决定解除与被告人的委托辩护 关系,退出诉讼。 • 问:某乙的做法有无根据?
• 【案情】 犯罪嫌疑人胡某因盗窃一案经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 诉。胡某委托其朋友冯某和沈某共同为 自己辩护。冯某,男,无固定职业,三 年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沈某,女,人称“沈铁嘴”,一年前因 妨害公务罪被判处管制二年,至今尚未 执行完毕。人民检察院认为,冯某有前 科,沈某正在执行刑罚,都不符合担任 辩护人的条件,不允许二人担任胡某的 辩护人。 • 问:检察机关的决定是否正确?
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
二、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的种类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地位、职责 辩护人介入时间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
李庄案件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的种类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地位、职责 辩护人介入时间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
三、辩护制度的具体内容
• 1、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 • 2、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 3、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咨询。 • 4、当发现错拘错捕或犯罪嫌疑 人受到刑讯、虐待等侵犯人权的 情况时,律师可接受委托代为申 诉、控告。 • 5、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或超过 羁押期限时,受聘律师可以为其 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侦查阶段的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96条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 法律地位问题 律师在侦查阶段 的诉讼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 的义务 侦查阶段 聘请律的程序
• 法律帮助者 • 辩护人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第二节 侦查阶段的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96条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 法律地位问题 律师在侦查阶段 的诉讼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 的义务 侦查阶段 聘请律的程序
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的种类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地位、职责 辩护人介入时间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 • • •
P121 曾被判处刑罚的人能否作为辩护人 被判缓刑正在执行的人能否作为辩护人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能否作辩护人
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的种类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地位、职责 辩护人介入时间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
Hale Waihona Puke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的种类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地位、职责 辩护人介入时间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 【案情】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某甲贪污 一案可能判处死刑,遂按照刑事诉讼法 关于管辖的规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公诉。某甲没有委托辩护人。在开庭 之前,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的名义,要 求法院为某甲指定辩护人。法院对检察 院的建议有不同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 不会被判处死刑,不符合指定辩护人的 条件;会不会判处死刑,不是由检察院 说了算,而是由法院掌握决定权。因此, 法院没有理睬检察院的建议。 • 问:如何评价检察院与法院在此问题上 的分歧?
• 第34条 •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 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 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 可以 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任意指定辩护) •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 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 应当指定承 应当 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 人的,人民法院应当 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 应当 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强制指定 辩护)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的种类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地位、职责 辩护人介入时间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 (一)辩护的种类
• 自行辩护 • 委托辩护。 • 指定辩护。
– 只有人民法院方可为被告人指定辩护 律师。 – 只有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方可获得指定 辩护。 – 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的种类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地位、职责 辩护人介入时间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的种类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地位、职责 辩护人介入时间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 【阅读案例】杨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 杨延,男,31岁,辽宁省沈阳市人。私自印制旅客列 车代用票,利用为旅客补票的机会将售票款据。 • 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告知其 可以委托辩护人,杨没有委托。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再次告知杨延可以聘请辩护人为其 辩护,杨认为自己罪行严重,证据确凿,请不请律师都 一样,没有聘请。法院认为这一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准 备搞一次大型的公开审判。于是,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指定某法律援助机构的张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 在庭审中,被告人认为张律师 “对案件事实都不清 楚”,要求张律师退庭,不要辩护人。法庭作出裁定, 驳回被告人杨延的请求。理由是:法院指定的辩护人, 被告人无权拒绝。
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职责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的种类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地位、职责 辩护人介入时间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第二节 侦查阶段的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96条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 法律地位问题 律师在侦查阶段 的诉讼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 的义务 侦查阶段 聘请律的程序
•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 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 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 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 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 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 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 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 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 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 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 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 规定
第一节 刑事辩护制度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的种类 辩护人的范围 辩护人地位、职责 辩护人介入时间 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 某县公安局对某甲、某乙、某丙盗窃案侦查终 结,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 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某甲委托律师某丁担任辩 护人。某丁在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某甲、查阅有 关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之后,向县人民 检察院提出了如下要求:(1)要求允许会见 在押的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2)要求县人 民检察院在正式决定是否起诉前召开听证会, 以便在会上发表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词。 • 问:如果你是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如何答复 某丁的要求? • 提示:参考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1款、第139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