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谅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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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
谅解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动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新党”)为进一步加强两国经贸合作,共同促进双边劳动合作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双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
条在本协议中,
“中国经营公司”是指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中国公司。“雇主”是指在新加坡注册的能够雇用外国劳务人员的企业法人
“人力公司”是指新加坡现行法律法规定义的新加坡境内的职业介绍所“劳务人员:指由雇主或人力资源公司根据工作许可证制度招聘、挑选并派遣到新加坡一段时间的中国公民。
“工作许可证”是指新加坡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工作许可证,称为工作许可证
第2条
中国商务部和新加坡人力部经各自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本协议的实施
第3条
中国将通过外交途径向新一方提供中国经营公司名单。如果名单有任何变化,中国将立即书面通知新的一方。根据中国现行法规,雇主或人力资源公司不得通过中国公司以外的中国公司招聘劳动力。新党必须向中国提供新的人力公司名单。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经营公司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双方应共同努力,要求中国运营公司、人力资源公司和雇主遵守各自的法律和本协议。双方还将加强相关教育工作,使业界了解各自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招聘新工作,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
中国经营公司应当促进用人单位与中国劳动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的雇佣条件必须符合新加坡的相关法律法规。新党将在中国的合作下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中国劳务人员的就业条件得到尊重,并根据新加坡的相关法律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6条在新加坡的中国劳务人员应遵守新加坡的法律法规,尊重新加坡的风俗习惯
第7条
中国经营公司和新人力资源公司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超出双方政府现行规定的任何费用新加坡现行法律法规不允许雇主收取任何费用,包括保证金。新人力公司向雇主收取的代理费由雇主承担。
第八条
中国管理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选择、培训和派遣符合合同要求的劳务人员雇主和人力资源公司可以采访中国的劳工。
第9条
1。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必须符合新加坡的法律法规。合同文本应由雇主或人力公司提供,并应提前提交给中国运营公司。中国运营公司应在派遣劳动者之前向其充分解释雇佣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包括新加坡规定的现行工作许可证的条件。同时,应确保每个劳动者都有一份与英文版雇佣合同一致的中文版雇佣合同
2。雇佣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本协议附件中所列的基本条款。劳动合作合同的内容还应包括本协议附件所列的基本条款,具体条款应与劳动合同一致。
第10条
1。雇主或人力公司应确保劳务人员及时获得新加坡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工作许可证
2。用人单位负责为在新加坡工作的劳动者投保工伤事故保险,并根据新加坡法律法规承担相关医疗保险费用。
第11条
1 .如果中国劳务人员提前回国,因雇主原因导致合同中止或无法正常履行,雇主应根据新加坡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劳务人员做出全额赔偿。
2。如果劳务人员认为自己被雇主无正当理由解雇,他们可以根据新加坡的法律法规寻求必要的帮助
新加坡第12条将根据其法律法规,促进及时发放工作许可证,以方便中国劳工人员的出入境。
第13条
1。双方应确保履行本协议中关于雇佣中国劳工的条款二。对于在中新劳务合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雇主、人力资源公司或中国经营公司,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并定期相互通报。
第14条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通过换文补充或修改。该补充或修改的生效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15条
1。双方同意成立中新劳动合作工作组
2。工作组应根据需要每年举行一次定期会议,并可在任何一方提出要求时举行会议。例会由双方轮流主持其他临时会议应由提议人主持
3。工作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 .评估本协议的执行情况;
2,评价双方在经营公司中的管理行为,实行动态管理,淘汰优胜劣汰;3.研究解决双边劳动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4,讨论加强双边劳动合作的措施
第十六条在本协议的解释和适用中发生的分歧和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和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本协议与《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同时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5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否则本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根据本法予以延长。
本协议于2008年8月23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代表
附件:
雇佣合同基本条款
1、雇主(姓名、地址、业务范围)
2、劳务人员(姓名、护照号码、中国住址)
3、工作描述(职业、职位、工种、工作地点、技能)
4、工资水平和支付方式(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
5、每日工作时间
6、休息时间(根据新加坡法律,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7、节假日(由新加坡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公共节假日、病假、年假等。
8、住宿(雇主应提供可接受的住宿,并应承担劳务人员的正常标准生活费用和住宿维护费用)
9、医疗费用(雇主应根据新加坡法律法规向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
10、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雇主应为劳务人员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和完善的劳动保护措施。包括适当的交通安排)
11、生病、工伤或死亡(根据新加坡法律处理)
12、国际旅行(根据中国经营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作合同和新加坡法律处理)13、护照(未经劳动服务人员本人同意,雇主不允许保留劳动者的护照)14。保险(雇主应根据新加坡法律法规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险)15。合同期限
16。合同终止的赔偿(劳动者应在新加坡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得到通知,并按规定领取遣散费)17。争议解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