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购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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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投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购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资产购置行为,对资产购置进行有效管理,降低购置成本,完善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账面价值5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2年及以上的资产,包括土地、投资性房产、生产经营性房产、机器、机械、工具等;不包括车辆购置、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建工程。车辆购置按集团车辆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建工程等按集团项目投资及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产购置管理

第三条预算管理

公司进行资产购置,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资产购置清单及预算,统一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计划财务部和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审核,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原则上不得进行非年度预算以外的资产购置,确因特殊缘由需增购资产的,经公司内部决策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四条审批权限

(一)在年度预算内且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的预购资产,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单笔资产购置,由公司董事会自行决定资产购置。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的预购资产,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1500万以内的单笔资产购置,经公司内部决策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单笔金额在15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购置,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集团公司依据审批意见出具书面批复。

(四)市委、市政府或其它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意见的按意见办理。

第三章资产购置的实施

第五条购置实施

审批后的资产购置,由公司相关部门按照审批意见,参照《成都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试行)》(成交投〔2008〕229号)具体执行。

第四章购置后管理

第六条验收

(一)固定资产:公司相关部门对资产进行验收、组装等,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与现状的记录。

(二)房屋土地等资产:公司相关部门参与资产验收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专家参与资产的验收。

(三)其他特殊类资产:按照相关流程及要求办理,需要验收合格证明的,需做好相关手续的完善工作。

第七条结算

公司相关部门对验收合格文件、供货或承包合同、账单、发票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办理付款结算。

第八条记账

(一)会计应当核对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是否相符,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开设固定资产登记卡;

(二)登记完毕后应在记账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与原始凭证一并转交总账会计登记总分类账;

(三)总账会计人员应当审查记账凭证的对应关系是否合规,借、贷方金额是否一致;

(四)根据记账凭证直接或者汇总登记总分类账。登记或汇总完毕后,在记账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将凭证归档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财务资产审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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