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听证制度完善
听证制度完善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听证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主参与机制,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亟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探讨听证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达到完善听证制度的目的。
一、听证制度的现状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听证制度逐渐得到了制度化的建立和广泛应用。
在各级政府部门及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中,听证已成为一项常规的程序性要求。
然而,当前我国的听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1. 程序规范不足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还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和操作指南,导致各地听证实践中存在着程序不一致、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有些地方甚至未能按规定进行听证,或者听证程序操作不当,给公众参与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2. 参与主体不平衡在现行听证制度中,政府、行政机关仍然是主导参与主体,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参与程度较低。
这使得公众的声音很难得到充分体现,甚至被一些决策者忽视,导致了部分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受到了质疑。
3. 知情度和参与度不高当前,许多听证活动的公告形式单一、传播渠道有限,导致许多公民对于有关事项的知情程度不高,无法充分参与到听证过程中。
此外,由于听证时间和地点的固定性,也使得一些有意参与的公众受到了限制。
二、听证制度的问题分析1. 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听证制度的管理和规范,我国已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听证条例》等。
但这些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界定模糊、权力划分不清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2. 参与主体权益保障不充分在听证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权益保障不充分也是一个问题。
例如,个别决策者对公众提出的问题不予回应或者针对在听证中发出的疑问和质疑不作明确回应等,都给公众的参与造成了阻碍。
3. 决策结果的回应和反馈不及时听证过程结束后,一些决策者未能及时将决策结果向公众进行回应和反馈。
检察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检察听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听证过程中缺乏公正公平原则;
2.听证过程中可能出现讲话不清晰、语言不统一、主持人影响方向等情况;
3.听证过程中证据的真实性难以得到确认;
4.听证过程中可能存在诉求方与被诉方不平等的情况;
5.听证结果的约束力不够,有时仅仅是参考建议。
建议:
1.制定明确的听证规则和程序,确保听证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在听证过程中选择专业人士担任主持人或调解人,确保其语言清晰、语言统一、公正客观;
3.纠正并制定标准,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
4.设立不同程序的听证方式和结论,以确保对诉求方和被诉方互惠互利的平等利益;
5.建立听证结果确认机制,并规定其在决策中具有约束力,增强听证的实际效力。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行政听证是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对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民主,保证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有待完善,建议通过扩大适用范围、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合理选定听证代表、增强听证记录效力等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听证;公众参与;完善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日益增强。
在行政领域,依靠传统的事后诉讼等救济方式来保障公民权益已不能满足社会公众这一发展要求。
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正当表达意见和诉求的行政听证由此成为保障公民自身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自《行政处罚法》正式确立以来,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展,已逐渐成为行政执法、行政立法与重大行政决策中广为适用的重要程序,为鼓励公众参与、确保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民主、推进依法行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实施层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加以完善和改进。
为此,本文试从行政听证的发展概况、存在问题、改进对策等方面作些探讨,以期能够对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有所裨益。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概况所谓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听证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其内容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它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后来逐渐为立法、行政所吸收,适用于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并获得巨大发展。
进入二十世纪,行政听证作为行政机关权力运作的新理念和程序核心制度在西方主要国家建立起来了。
我国没有自然公正原则的历史传统,但人民民主原则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正当的法理基础。
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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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完善
刍议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完善
听证会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决策方式,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民主政治发展,我们需要对我国的听证会制度进行完善。
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 听证会的意义和作用
听证会是一种公开、透明、参与性强的程序,可提高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通过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并充分考虑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以减少决策中的误解和争议,增强决策的可接受性和执行力。
2. 完善听证会制度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的听证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参与主体不够广泛、程序不够规范、效果不够显著等。
因此,有必要对听证会制度进行完善,以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3. 完善听证会制度的建议
为了完善我国的听证会制度,以下是一些建议:
•扩大听证会的参与主体:应广泛吸纳公众、专家学者、民间组织等各方意见。
•明确听证会的程序和规范:应明确听证会的召开程序、听证权利和义务、听证记录和公示等。
•提高听证会的效果:通过加强听证会的宣传、培训和评估,提高听证会对政策决策的影响力。
•加强听证会的监督和问责:建立健全听证会的监督机制,对听证会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4. 听证会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随着科技的发展,未来听证会制度可以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听证会的效率和便利性。
同时,应探索更加灵活多样化的听证会形式,满足不同领域和层级的需求。
总之,完善我国的听证会制度是推进法治建设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广泛参与、规范程序、提高效果以及运用科技等手段,我们可以使听证会更好地服务于决策过程,保障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听证制度是指决策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听证参加人对其决策方案进行论证、评估和发表意见的制度。
虽然听证制度在保障公民参与民主决策、促进科学决策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建议:
1. 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一些听证程序的参与人并非真正的利益相关方,更多的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对决策方案提出质疑或建议,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影响了决策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听证成本高昂:听证程序需要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投入,对于需要作出重大决策的政府而言,成本负担较重,有些决策可能无法承受。
3. 听证内容的单一性:听证制度通常只涉及一些单一方面的问题,如市场价格、税收政策等,缺乏对复杂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方案的评估,不利于政府做出全面、科学的决策。
4. 听证程序的滥用:有些决策机构滥用听证程序,只邀请一些无关人员或利益相关方参与,或者随意关闭听证程序,使得公民的疑虑和意见无法得到表达和解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政府在制定决策时,应当兼顾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同时也应该优化听证程序的结构和内容,使其更加多元化和全面。
具体而言,可以遵循以下建议: 1. 增加听证程序的深度和广度,涵盖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和问题领域。
2. 降低听证程序的成本,更好地为公民提供参与的机会。
3. 建立听证程序的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优化听证程序的内容,增加对决策方案的评估和解决问题的讨论。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试论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一、听证制度的渊源及在我国的形成过程听证(hearing)来自于英国法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由两个程序原则所组成: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与自己有关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正地听取,亦即“听取另一方意见”原则。
其第二个程序规则就是现在构成行政听证制度最早的法理基础。
而从法律意义上说,听证制度最早是英国1215年的《自山人宪章》中有关公民“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
后来,这种制度传到美国,美国受其影响将它应用到立法和行政实践当中,成为增加立法和加强行政民主化以及获取资源的主要方法。
随着民主观念的提高,听证制度成为司法、立法和行政领域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程序。
在我国,199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基本确立。
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成功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应用。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列入议程的法律案,立法机关“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我国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
二、从具体案例分析我国的听证制度的主要弊端(一)案例回顾:“出租车风波”2004年7月28日,银川市政府在《银川晚报》上刊登了“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准备自2004年8月1日起,对银川市客运出租车的经营权实行有偿转让。
这一新管理办法显然让原有的城市客运出租车司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害,他们普遍对市政府收取有偿使用金的做法不满,7月30日开始,出租车司机们开始群体性上访,并以集体罢运来表达抗议。
他们分别组织起来,到市政府、自治区政府和新闻单位进行上访,并组织一部分人围堵道路、阻塞交通,并对坚持营运的出租车和中巴车实施打砸行动,导致40多辆机动车被毁。
银川市政府面对危机首先采取强硬手段,出动公安警察把4名涉嫌违法阻塞交通组织者刑事拘留,然后组织23个工作小组,深入全市各出租公司进行调查研究,宣布停止执行引发争议的新管理《办法》,银川市长发表电视讲话,首先对由于出租车停运给全市人民所带来的不便表示道歉,再宣布《办法》停止执行后,市政府在坚持依法、充分调研听证的基础上,吸取外地经验,尽快制定出新的,让各方都能够接受的《办法》来。
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
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导语:听证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决策参与机制,旨在确保公众的意见和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它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本文将探讨听证制度的优势和不足之处,并分享我对其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听证制度的优势1. 公众参与听证制度为公众提供了参与决策的平台,使其能够直接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和反对意见。
这种直接参与可以有效保障公众的权益,提高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过听证会,政府可以了解公众的需求和关切,从而更好地制定政策。
2. 促进透明度听证制度通过公开和透明的程序,使决策过程更加清晰、公正和可追溯。
公众可以了解到政府的决策依据、过程和结果,从而增加政府的信任度。
透明度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 多元化意见听证制度可以促进多元化的意见交流和辩论。
不同的利益相关方可以在听证会上就政策和决策达成共识,从而实现利益平衡。
这种多元性可以有效避免偏见和部分性,保证决策的全面和公正。
4. 改善决策质量通过听证制度,政府可以获得丰富的信息和建议,从而改善决策的质量和准确性。
公众的参与可以帮助政府了解各种利害关系和潜在风险,进而制定更加完善的政策。
听证制度可以充分倾听不同声音,减少决策的错误和偏差。
二、听证制度的不足之处1. 时间和资源消耗听证会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进行组织和运行。
政府需要投入人力和财力来组织听证会,而公众也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参与其中。
尤其对于一些复杂和争议性较大的问题,可能需要多次听证会,进一步增加了成本和负担。
2. 公众参与不平衡虽然听证制度旨在保障公众参与,但实际上,公众参与的平衡性有时难以保证。
一些强势的利益集团可能通过资源、信息和影响力的不对等,占据了较大的决策空间,而普通公众的声音可能被忽视或较少被重视。
这种不平衡可能导致决策结果的偏颇和不公正。
3. 决策过程拖延听证制度可能导致决策过程的拖延和繁琐。
大型超市开设中引入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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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入 听 证 制 度 的 通 知 》 以 下简 称 (
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
谈谈你对听证制度的看法
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或法律机构决定作出某项决策或裁决时,应当事先听取相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对事实进行调查和取证,以确保决策或裁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听证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它能够有效地防止行政机关或法律机构滥用权力,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听证制度可以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增强公众对政府决策的信任和支持。
此外,听证制度还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和法律机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申诉。
然而,听证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听证会的组织和程序可能不够规范和透明,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能受到限制或压制,听证结果可能受到行政机关或法律机构的操纵和控制。
此外,听证制度也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于一些资源有限的机构来说,可能会成为一项沉重的负担。
总的来说,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主制度,它既可以为公众提供参与决策的机会,也可以提高行政机关和法律机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但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其程序和机制,增强其透明度和公正性,并加强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听证制度是一种公正、透明和民主的决策程序,通过听证会,可以收集各方的意见和证词,使决策者能够在充分了解了问题的各个方面后做出客观公正的决策。
在听证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思考。
首先,听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公众对于决策的方案、政策等有权利了解和发表意见。
通过举行听证会,可以让公众在合法程序下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使他们的声音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考虑。
因此,应该积极推动公众参与的意识,鼓励他们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来,同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渠道和机会,以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
其次,听证会应该注重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为了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应该制定相关的规定和制度,明确听证会的组织程序和流程。
例如,应该明确听证会主持人的职责和权力,保证听证会的进行有序、公正;同时,还应该明确听证会的证人和证据的审查制度,以减少不真实证言和无效证据的出现。
此外,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听证会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听证会应该注重专业性和科学性。
对于一些涉及专业性较高或科学性较强的问题,听证会应该邀请相关专家和学者参与,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听证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应该加强对专家意见的审查和评估,确保专家的意见客观、科学、可靠,并充分考虑各种意见和观点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第四,听证会应该注重权力的分配和平衡。
听证会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利益,但同时也要注意权力的分配和平衡。
例如,听证会的决策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遵循正当程序的原则,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和权限。
此外,听证会的决策也需要与其他决策机构进行协调和衔接,避免出现决策的碎片化和冲突。
最后,听证会应该注重结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听证会的决策结果应该公开透明,及时向公众公布。
决策结果的理由和依据也应该充分说明,使公众能够理解和接受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另外,应该建立健全的申诉机制,为不满意听证会决策结果的人提供救济途径。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听证制度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确保公正和透明的司法决策过程。
它为涉及争议和冲突的案件提供了一个公开的平台,使各方都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案情和人称意见。
以下是几点关于听证制度的思考。
首先,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民主机制,因为它确保了公正和平等的审判程序。
通过提供公开的听证会,人们可以直接参与和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以及相关争议问题。
这有助于建立公众的信任和满意度,使社会各界能够监督司法机构的决策。
其次,听证制度为各方提供了平等的机会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在听证会上,原告和被告都可以提供证据和辩论,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听证官有责任确保各方都被听取,并确保没有一方在程序上获得特权。
这种公平性有助于确保司法决定的公信力和可接受性。
然而,听证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听证程序可能会变得冗长和复杂,导致审判进程缓慢。
当有大量的证人和证据需要审查时,听证的时间和资源可能会被浪费。
这可能使司法系统的效率受到影响,并对当事人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听证制度要求听证官具有强大的管理和裁决能力。
他们需要能够适当地管理听证会的程序,并作出站在公正和合法观点的裁决。
这对于听证官来说是一项巨大的责任,需要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
如果听证官的能力受到质疑,可能会给听证制度带来不公正和不合适的决策。
此外,听证制度的效力也受到司法审查的限制。
虽然听证会是公开的,并且各方都有机会参与,但最终的判决仍然由法官作出。
听证制度可能被认为只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案情和证据的解释和评估。
因此,听证制度仍然需要依赖于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力。
总体来说,听证制度在确保司法决策公正和透明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提供了一个公开的平台,促进了有效的辩论和证据交流,增加了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然而,它也面临一些挑战,如程序冗长、听证官能力和司法审查的限制。
通过持续的改进和适应,听证制度可以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并更好地满足公众的需求。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我国听证会制度是一种公共参与和行政决策的机制,是我国法规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重要环节。
该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有着独特的特点和目标。
本文将从听证会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我国听证会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听证会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听证会是一种通过面对面的对话和辩论方式,使行政机关与公众、利益相关方直接交流和互动的制度。
其主要特点包括:平等参与、公正公正、公开透明、多元化和先导性。
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听证会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由于我国的行政决策权力较集中,行政机关在听证会中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使听证会成为形式主义和摆设。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组织听证会时往往缺乏专业性和公正性,导致听证会产生的决策结果难以被社会认可。
再次,由于缺乏对听证会的规范和监督机制,一些行政机关在决策中滥用听证会的权威和地位,使得听证会失去了公正公正和权威性。
为了改进我国的听证会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对听证会的法律规范,明确听证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会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其程序和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再次,加强对听证会参与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行业了解,使其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综上所述,我国的听证会制度在我国的法规制定和行政决策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只有这样,听证会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的法规制定和行政决策提供科学和权威的参考,确保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社区听证会制度
社区听证会制度引言概述:社区听证会制度是一种民主参与的重要形式,旨在促进社区居民的参与和决策的透明度。
通过听证会,居民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对社区事务发表自己的看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阐述社区听证会制度的重要性和作用。
正文内容:一、促进公众参与1.1 为居民提供表达意见的平台:社区听证会为居民提供了一个与政府官员和其他社区成员交流的机会,使他们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关切。
1.2 提高决策的透明度:通过社区听证会,政府可以向居民解释政策和决策的原因,让居民了解决策的背后逻辑,增加决策的透明度。
二、增进社区凝聚力2.1 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社区听证会为居民提供了一个互动的平台,居民可以在会上交流彼此的观点和建议,增进社区内部的凝聚力。
2.2 强调社区共同利益:通过社区听证会,居民可以意识到自己的决策和行动对整个社区的影响,强调社区共同利益,促进社区成员之间的合作和团结。
三、提高决策质量3.1 收集多样化的意见:社区听证会可以吸引来自不同背景和观点的居民参与,从而收集到更多多样化的意见,为决策提供更全面的参考。
3.2 避免盲目决策:通过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可以避免盲目决策,更好地了解社区的需求和关切,制定出更为合理和可行的政策。
四、加强政府与居民的互动4.1 建立政府与居民的沟通渠道:社区听证会为政府与居民之间建立了一个直接的沟通渠道,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居民的需求和意见,居民也可以更直接地向政府表达自己的诉求。
4.2 促进政府的责任感:通过社区听证会,政府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社区居民的需求,增强政府的责任感,更好地履行职责。
五、提升社区治理效能5.1 加强社区自治:社区听证会鼓励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提升社区自治的能力,使居民能够更好地参与社区治理。
5.2 有效解决社区问题:通过社区听证会,政府能够更加了解社区居民的需求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社区问题,提升社区治理效能。
总结:社区听证会制度在促进公众参与、增进社区凝聚力、提高决策质量、加强政府与居民的互动以及提升社区治理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浅析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尊敬的评委老师:行政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维护公正和权益保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行政听证制度也存在极大的缺陷,需要不断完善。
本文将围绕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方案展开讨论。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1.参与方不平等在行政听证过程中,权利主体和行政机关权利相对,这就使得行政机关在行政听证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容易对结果产生影响。
同时,听证会的形式可能会对行政权利主体形成一定的压力,使其难以全面阐明自己的观点,导致听证结果不够公正客观。
2.过程不公开透明行政听证的过程不够公开、透明,缺乏充足的记录和公示,这给了行政决定的制定者和听证机构强大的处理权。
由此,容易产生一些不合理的决策,甚至产生一些不正当行为,导致公正和权益保护的目的无法达成。
3.证据收集和审查不规范在听证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容易出现规范不一和标准不清的情况,甚至出现放弃证据适用的情况。
这导致了可能会有一些证据无法得到充分证明,甚至给一些不当行为带来了便利条件。
4.听证机构的独立性不足听证机构的独立性虽然有法律保障,但是社会对其独立性往往怀有疑虑,例如行政机关对听证机构的资金投入以及人员安排进行更多的控制,导致听证机构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公正的机构,也就难以承担起其应有的责任。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1.建立平等参与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正公平的倡导,可以建立平等参与制度。
参与听证人应当收到固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明确的听证事项。
同时,行政机关应对证据事实做出澄清,支持证据充分展示,给予听证人表述机会,并保障其在听证过程中的权利。
2.完善制度,实现公开透明建立更完善公开透明的制度,公布行政机关作出听证决定的标准和依据,披露听证会的结果和原则,加强对听证程序的记录和公示,并国家监督执行等方式,使听证会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和有利于保护权益。
3.制定证据收集和审查标准结合实践,匹配行政机关具有的职能专业,制定言简意赅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标准以及具体应对方案。
社区听证会制度
社区听证会制度引言概述:社区听证会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参与机制,旨在促进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决策和政策制定过程。
通过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社区听证会为政府和社区组织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区听证会制度的重要性、运作方式、优势和挑战。
一、社区听证会制度的重要性1.1 促进民主参与:社区听证会为居民提供了一个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平台,使他们能够参与到社区事务的决策过程中,增强了居民对社区事务的归属感和参与感。
1.2 增进政策的公正性:社区听证会使政府和决策者能够听取不同居民的声音,从而更全面地了解社区的需求和关切,避免了政策的片面性,提高了政策的公正性和可行性。
1.3 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社区听证会为居民和政府之间建立了沟通的桥梁,增进了双方的理解和信任,有助于解决社区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社区的和谐发展。
二、社区听证会的运作方式2.1 会议组织:社区听证会通常由社区政府或相关社区组织组织召开,会议时间和地点提前公布,以确保居民的参与。
2.2 参与方式:社区居民可以通过书面意见、口头发言或在线平台等方式参与社区听证会。
他们可以提出问题、表达关切、提供建议,并与决策者进行互动交流。
2.3 决策结果:社区听证会的决策结果应及时向居民公布,并解释决策的原因和依据,以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社区听证会制度的优势3.1 提高决策的质量:社区听证会可以收集到广泛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避免了政策的盲目性和偏颇性。
3.2 增强社区凝聚力:通过社区听证会,居民可以更好地了解社区事务,并参与到决策过程中,使社区凝聚力得到增强。
3.3 促进社区治理的创新:社区听证会为居民和政府提供了一个交流和合作的平台,有助于推动社区治理的创新,解决社区中的问题和矛盾。
四、社区听证会制度面临的挑战4.1 参与度不高:有些居民对社区事务缺乏兴趣或信任,导致社区听证会的参与度不高,影响了其效果和意义。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姚斌近年来,随着听证制度在立法和决策程序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听证制度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各式各样的听证活动实际效果如何,这些听证究竟对科学决策的作出产生了多少积极的影响,现结合北京市实施听证制度的情况,就目前听证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谈看法,并就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希望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听证制度在首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作用。
一、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一)有利于保障程序公正。
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
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听证制度的国家。
我国的听证程序产生于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主要是在借鉴美国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
我国目前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的引入,为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程序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化途径。
以程序制约实体,以程序的自然公正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的合法公正,从而达到发扬民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是听证程序设置的初衷。
民主、公正、科学的程序不仅是实体公正、准确的保障,而且其本身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现代化中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二)有利于促进私权利的保护。
权利通常可以分为两种:公权和私权。
在法律体系中,维系公平精神,平衡公权与私权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
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施。
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也等于零。
与西方国家重视法律程序的现象相比照,我国的法制建设,过去较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在近些年才对法律程序在现代法制的重要地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理解。
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立,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从而能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
(三)有利于扩大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
对国土资源听证的思考及建议
建议在全面总结《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实施经验的基础上, 不断完善国土资源听证制度, 包括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听证的告知程序, 明确告知的方式和被告知的确认程序, 避免由于告知不规范而导致当事人被迫放弃听证权利; 进一步加大对听证效力的规定, 要使听证会纪要或者听证笔录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决策、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行为产生应有的效力, 从制度上保证听证流于形式; 不断扩大国土资源听证的事项范围, 逐步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 利益的国土资源管理行政行为都纳入国土资源听证的事项范围, 使听证制度成为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建设。
提高对国土资源听证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要高度重视听证工作, 以听证工作为抓手。
一方面, 主管部门加强听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听证工作领导小组, 指导听证工作; 另一方面, 在做好对国土系统干部宣传培训的基础上, 提高国土资源听证意识, 重点做好对全社会的宣传普及, 把国土资源听证纳入国土资源管理普法的重要内容, 使广大群众了 解《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的主要内容, 能切实运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形成听证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 国土资源听证 行政程序 意义 问题建议 听证一词的产生, 渊源于英美普通法中自然公正 的原则。
听证制度从 20 世纪开始在行政领域正式得到应用, 并处于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地位。
国土资源听证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影响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策和决定前, 向其告知作出决策和决定的理由和听证权利,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此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表达意见、 提供证据、 进行申辩和质证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听取意见、 接纳证据的一系列规范程序所构成的法律制度。
有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 听证制度的发展对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 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 未充分认识到听证制度的实质和作 用, 未当作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有效平台。
听证制度的价值(听证制度是的重要体现)
听证制度的价值(听证制度是的重要体现)
1、听证制度体现了行政民主化的要求,其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2、其一,对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而言,听证制度的实施
是公民参政权在行政领域的体现,使其意志在行政领域得到充分地表达、
体现,这样会进一步激发他们的民主权利意识,弱化对行政权的疏远、恐
惧的情感,从而也会提高他们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水平。
3、其二,从经济学角度讲,有助于行政主体提高行使行政权的效率。
4、虽然有人提出让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行为进
行听证会影响到效率的提高,但据成本分析、最终结果看,听证反而从程
序上保障了行政决定的易被接受性,易完成行政事务,最终提高行政效率。
5、[3]其三,从政治学角度讲,听证制度符合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
7、让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体现了这样的本原宗旨。
8、其四,听证制度有利于树立“公开行政”的理念,是加入世界贸
易组织,与国际化接轨的需要。
9、世贸组织是高度透明的国际组织,其规则主要就是行政法规则,
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则,需要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场制度,排除
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证自由竞争。
10、让公众通过听证参与行政过程有利于构建这样的公开透明政府,
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11、其五,从整个社会角度讲,社会一般公众或具体利害关系人通过
听证程序参与行政行为,使其直接与行政主体对话、协商解决利益冲突,
使行政行为公开化,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的进步、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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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检察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70 中舄裣寮甞THKCHINKSK |»H〇(:l H \TORS通用检察实务|贵任编辑苗红环I 关于完善检察听证制度的几点建议*钟政'王文佼,陈焕友7文摘要: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也是改进司法办 案方式、促进治理体系完善的有效路径.针对目前存在的程序规定瑕疵、听证员选任机制不完备、法律援助未 全覆盖、信息化水平不足等问题,通过细化程序性规定、规范听证员选任及邀请机制、推进法律援助全覆盖、以科技助力检察听证等方式,提高检察听证在司法办案中的适用率和有效性,以“看得见”的方式努力满足人 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
关键词:检察听证公开审查司法公信―、检察听证制度概述检察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鼓励群 众参与司法、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的重要办案 方式。
具体是指检察机关在重点案件或重要工作做出 决定前,邀请涉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监督员等人员进行 听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为检察决策贡献各方 智慧,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这一制度的探索 有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执法公信力和司法亲和力,有利于检察机关切实提升办案质效,主动接受外部监 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这一制度现实意义重大,不仅促进了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能,还保障了社会各 界对检察T.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近年来,检察机关已经尝试将检察听证制度与审 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工作相结合,不断扩展这 一制度的生命力和适用范围以这一制度在刑事申诉 案件中的应用为例,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是检察机 关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这一制度进行积极尝 试的成果时至今日,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已成为公开 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主要形式之一。
2018年4月,最 高人民检察院原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关于深人推进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专项督察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100040]检察院刑事申诉部门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力度,同时加强公开审查的便民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让当 事人“看得见、听得懂、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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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姚斌近年来,随着听证制度在立法和决策程序中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听证制度逐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咨询题。
各式各样的听证活动实际成效如何,这些听证怎么讲对科学决策的作出产生了多少主动的阻碍,现结合北京市实施听证制度的情形,就目前听证活动中存在的一些咨询题谈谈看法,并就听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期望能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听证制度在首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中的作用。
一、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一)有利于保证程序公平。
听证是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平原则,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
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听证制度的国家。
我国的听证程序产生于19 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要紧是在借鉴美国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
我国目前以法律的形式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确立了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的引入,为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中程序公平的实现提供了制度化途径。
以程序制约实体,以程序的自然公平最大限度地保证实体的合法公平,从而达到发扬民主、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是听证程序设置的初衷。
民主、公平、科学的程序不仅是实体公平、准确的保证,而且其本身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现代化中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
(二)有利于促进私权益的爱护。
权益通常能够分为两种:公权和私权。
在法律体系中,维系公平精神,平稳公权与私权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
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益义务关系得以实施。
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证也等于零。
与西方国家重视法律程序的现象相比照,我国的法制建设,过去较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在近些年才对法律程序在现代法制的重要地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与明白得。
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置,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畴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从而能够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
(三)有利于扩大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权益。
依据人民主权原则,凡属人民自己的情况,由人民自己决定。
这一点在立法听证中表现得尤为直截了当、明显。
所谓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简单地讲,确实是一般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阻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
建立听证制度的最全然的目的确实是要给予公民的参与权,从立法和执法这两个方面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畅通提供法律保证。
听证制度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共事务部门查明事实按照和讲明理由,还应在当事人参与下查明事实真相,使决定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并对所适用的法律、政策及自由裁量作出讲明和讲明,从而幸免主观随意性。
听证制度还规定当事人能够参与行政程序的过程,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咨询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证据,进行质证辩论,讲明自己的利益受阻碍的程度,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比较和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进行理性的裁量。
那个地点,听证本身明显差不多成为公众政治参与的一条有效渠道。
(四)有利于提升行政效率。
行政活动的效率取决于各种因素:行政行为方式的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
最重要的当属程序的设置。
表面上看,行政听证程序的设置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负担。
但实际上,听证程序通过提早支付较少的交易成本,置换更大的因违法行政而耗费的交易成本,从而有效地推动了行政治理目标的实现,反而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升。
因为一项行政决定对一部分人利益的剥夺,必须得到相对人的明白得和认可,使相对人在程序完成之后,能够情愿地服从决定。
行政听证程序在行政机关调查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对其决定的依据进行举证,当事人质证。
通过双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和当事人对其意见的陈述、申辩,进一步核实证据,查清事实。
如此,相对人对整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在做出最终行政决定之前,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查清事实,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救济,将相对人权益的保证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也尽可能地幸免了因违法行政而导致国家赔偿造成的不必要的成本增加。
二、目前听证中存在的咨询题听证制度的引进,在我国立法和行政实践中产生了主动的阻碍。
例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法》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治理规定》进行了立法听证,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和宽敞人民群众对立法项目的建议,引发了有关咨询题的社会大讨论,并在最终通过的法规中充分采纳了听证会的意见,有效地提升了立法质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成效。
然而,我们在听证实施中也产生了一些咨询题,使听证制度的实际成效和公信力受到群众的质疑,这些咨询题要紧表现在:(一)听证代表的广泛性不够。
听证代表的广泛性,是听证会真正表达民意、代表民意的一个差不多条件。
例如,价格听证会选择听证代表时,存在利害关系的消费者,不同地区不同收入阶层的代表,诸多因素都要细加权衡,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
在我国,目前听证会代表的选择程序依旧一个空白。
考察差不多召开过的听证会,代表选择的过程缺乏严格的程序和有效的监督。
在制度缺位的情形下,垄断企业或公共治理部门,专门容易对听证会代表的选择进行渗透、阻碍甚至操纵。
举行听证的有关利益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查找参与听证的代表,专门难保证听证代表意见的群体代表性。
2004年末,包括故宫博物院、八达岭长城、颐和园、天坛、长陵和定陵在内的6处在京的世界文化遗产门票价格听证会成为了社会争辩的热门话题。
而最受质疑的确实是听证代表的代表性咨询题。
许多人提出,涉及提价的6处景点是外地游客进京的首选景点,这些景点也并非北京专有,但与会的听证代表却以北京市民为主,其代表范畴的选择不够合理,失去了听证代表的广泛性,不能真正代表民意。
(二)听证结论的有效阻碍小。
目前,一些听证会还存在走过场的咨询题。
如有些价格听证会,即使绝大多数代表都反对涨价,原定涨价方案仍能够顺利过关。
“逢听证,必涨价”、听证会“只开花,不结果”等现象的存在,是群众对听证逐步失去热情和信任的重要缘故。
由于目前听证具体实施制度存在缺陷,对听证组织者如何吸取采纳听证意见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
现实中,听证机关对听证意见往往是可听可不听,甚至没有反馈意见。
如果听证结果不能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产生任何阻碍,那么听证就变成了征集意见的方式,而违抗了听证的原意。
听证应该成为弱势群体公布、公平表达自己意愿的一个可靠渠道,这一表达应该对行政决定的作出产生阻碍,听证结果与行政决定结果都应当公布。
在行政决定结果中,应当注明对听证结果的采纳。
对采纳和未采纳的听证意见,都应当阐明理由。
如果听证没有实际成效,沦为一种贴着法治、公平与民主权益标签的“形象工程”,利益有关者就会失去参与的主动性。
(三)听证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由于目前法律对该听证不听证的行为制裁缺乏明确的规定,对听证结果是否必须为行政机关所同意的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致使目前听证活动实际成效较差。
例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方法》规定,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和谐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
但如果价格决策部门未再次听证而是直截了当做出价格调整方案又如何,谁来承担法律责任,该方法未做规定。
在行政许可法中有了进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然而,如何具体操作,法律没有规定;如果违反此规定,行政机关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法律也没有规定。
关于举行听证与否对行政决定作出的阻碍,法规专门少涉及。
除针对具体行政相对人作出有针对性的行政行为可能引发行政诉讼,从而会因听证咨询题受到司法审查外,实践中也专门少有针对公众利益的行政决定行为因违反听证方面的规定而受到司法审查或其他方面的监督的情形。
同时由于行政公布程度有限,一般公众难以把握决定过程,更无从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对行政行为提出质疑意见。
缺乏监督使得行政听证的现实成效难以获得提升。
三、完善听证制度,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鉴于听证存在的上述咨询题,结合听证制度的实践情形和以后进展趋势,同时考虑国内外的有关体会与教训,提出以下几点政策性建议。
(一)完善立法,做好听证工作的程序化与规范化工作。
能够通过制订并完善相应的法规对听证程序做进一步的规定。
同时,举行听证工作,应具有详细的听证工作实施方案,对听证的组织人、听证参加人、听证公告的内容和范畴、听证事项、听证有关材料的猎取、听证当事人的权益、听证会议的程序、听证记录及听证报告的拟定等咨询题作好打算。
在开展听证工作的初期重视听证工作的程序化与规范化,有利于有关部门迅速熟悉听证工作程序,有利于正确的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观念的形成,有利于听证当事人有关权益的实现。
(二)提升听证组织者的素养,扩大听证的透亮度。
听证组织者的素养是保证听证公布公平公平的关键。
关于听证组织者的素养除了要求具备民主法制意识之外,关键是能对听证的精神实质有准确的把握,能以开放的心态和宽广的胸怀接纳来自不同方面的各种意见。
同时要加大对听证组织者进行听证方面的专门培训,提升听证工作水平。
透亮性是听证众多咨询题当中较为突出的咨询题,是听证规范运作的重要前提。
听证会一样都应公布举行,听证代表的选择应公布透亮。
应通过有效的途径向社会公布听证所涉及的决策方案和有关材料,让公民通过各种途径有直截了当或间接表达意见的机会,扩大听证的社会宣传效应。
(三)重视落实听证当事人的意见,真正发挥听证的作用。
通过举行听证,征询和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拟做出决定事项的意见,能够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策提供更为清晰的视角,同时也能够在听证过程中使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的思路进一步得以明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明白得支持行政决策,从而便于行政决定的实施。
将行政听证程序真正融入行政决策过程,幸免行政听证流于形式,就应当重视在听证中所猎取的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将行政决定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咨询题及其解决方案在做出行政决定的过程中得以充分的考虑,最大限度地幸免行政决定的实施所产生的负面阻碍和异议,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升政府权威,塑造良好的政府依法行政形象。
(四)逐步扩大听证制度的应用范畴。
一方面是扩大它在整个政策过程中的应用范畴。
目前的各类听证要紧集中于政策方案的规划时期,以后应逐步在政策执行、实施效应评估等时期也引进这一制度。
另一方面是应在现有行政决策、立法决策等领域的听证基础上,逐步在其他领域的重大决策中也推行听证制度。
例如司法听证、重大人事任免决策、重大工程建设决策等。
我国一些地点差不多开始了这方面的改革和探究。
在深圳市,听证制度早就在其他行政决策中得以应用,如都市规划方案的制定、公共汽车线路的开通、土地开发的审批等。
(五)适当适用司法程序对行政听证工作进行监督。
司法审查原则是我国加入WTO后应适用的一项差不多原则,在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时,应适当对行政决定作出过程中的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予以关注,从而促进行政听证制度的规范化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