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讲解
行政垄断行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行政垄断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二、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行政垄断行为的界定《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
②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者、消费者的商品购买渠道或者销售渠道。
③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干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损害市场竞争。
④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要求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⑤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之间的正常竞争。
⑥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进入市场。
(3)法律责任《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行政权力,要求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了补充规定。
市场规制法6-行政垄断
(三)美国宪法对“州行为理论”的制约
1. 宪法中的“贸易条款”
• “国会有权管理国际贸易以及州际贸易”
•
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各州政府发布的法令不得 影响州际贸易的自由开展 依据“州行为理论”可以从反托拉斯法上豁免 的的行为,只要违背了宪法中的贸易条款,同 样会被法院认定为违法
2. 综合规制的实际后果
四、俄罗斯限制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定 • 《俄罗斯联邦保护竞争法》(2006年) (一)行政垄断的主体
1. 联邦行政机关、联邦各部门行政机关、地方政 府机关
2. 经上述机关授权或委托承担特定职能的组织
3. 政府预算外基金
4. 联邦中央银行
•
仅有的除外:联邦立法机关、联邦最高行政机 关、各级司法机关
(二)禁止从事的行政垄断行为
2. 案件发生的背景 • • 20世纪30年代前期,美国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的 市场管理行为常常被法院宣判为无效 美国法院就政府立法行为提出了一个“本质或经 济上合理性学说”。但是,在缺乏宪法明确授权 的前提下,法官经常是在“解释宪法”的名义下 根据自己的观念评价政府的立法行为 主权者自行实施的或者在主权者指导下实施的限 制竞争行为,可以在反托拉斯法中得到豁免
3. 执法效果:“上级机关”是哪一个机关?有无 立案、调查、裁决、究责等相关程序?上下级 机关利益一体化甚至是寻租的问题如何解决? 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处理建议”究竟具有何 种效力?
(三)我国反行政垄断的发展方向 1. 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 国企治理完善等同步进行
2. 集中现有资源,建立一个统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立、权威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的,由上级 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 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简论行政性垄断
简论行政性垄断这些年来,行政性垄断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但迄今为止,学者们关于行政性垄断的见解仍然是众说纷纭。
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分类许多学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共同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而行政性垄断对竞争的危害远甚于经济性垄断。
因此,反行政性垄断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
笔者认为,行政性垄断(又称行政垄断)是指中央政府所属的各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管理部门以及被上述政府和政府管理部门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违法行为。
行政性垄断可分为两大类,即地区垄断(又称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又称行业垄断)。
所谓地区垄断是指某一地区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保护本地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外地参与本地市场竞争或者本地参与外地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
地区垄断多由地方政府以命令、文件和通知等方式作出。
对地区垄断即地区封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20XX 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地区垄断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制。
所谓部门垄断是指政府所属部门为保护本部门的和经济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排除、限制其他部门参与本部门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没有规定,以致于个别学者认为没有将部门垄断单列的必要。
事实上,部门垄断与地区垄断虽然也有些微的交叉、渗透,但基本上是泾渭分明的。
二、行政性垄断的危害及成因具体来说,行政性垄断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诸方面:第一,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第二,损害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和消费者的利益;第三,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第四,阻碍自由、公平的有效竞争秩序的形式;第五,破坏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阻碍其进一步深化;第六,培养、扶植并保护经济性垄断。
至于行政性垄断的形成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尚未彻底完成以及贯彻执行不力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多元化的行政利益的趋动,国家对行政性垄断缺少必要的法律规制以及行政人员依法行政法律意识的淡薄等也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重要原因。
行政垄断的名词解释
行政垄断的名词解释行政垄断是指政府行为主体通过行政手段或执法权力,在市场中对特定业务或领域实施管制,限制或排斥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这种垄断经常出现在公共事务、公共服务、自然垄断和专利许可等领域,对市场竞争和公平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行政垄断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的管制职能有关。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公共事务的组织者,有责任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然而,如果政府滥用职权,将公共权力用于让特定利益集团或企业获得无竞争的市场优势,就会导致行政垄断的存在。
行政垄断的主要特征是市场准入的限制。
政府通过行政许可、门槛设定、市场准入条件等手段,限制新参与者的进入,从而形成垄断地位。
这种限制往往以维护行业安全、维稳市场秩序等为名,但实质上是在保护现有垄断企业的利益,限制市场竞争。
行政垄断的另一个特征是市场规则的扭曲。
政府通过制定特殊规则和管理制度,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的环境。
这些规则和制度有时候可以成为现有垄断企业的竞争壁垒,例如:行政审批的繁琐流程、准入条件的难度等。
市场规则的扭曲使得市场失去了公正与公平,给竞争者和消费者带来了不利影响。
行政垄断还存在政府行为的不透明性和不可预测性。
政府执法部门对涉及行政垄断的行业或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均,容易产生裙带关系、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这些不正当的行为使市场参与者无法精确评估市场风险和合规要求,增加了市场不确定性,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行政垄断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是深远的。
首先,行政垄断会抑制市场的竞争,使得市场资源配置不公平。
垄断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价格、降低质量等手段获取超额利润,消费者则面临更高的交易成本和低质量的产品或服务。
其次,行政垄断会阻碍创新和技术进步。
垄断企业面临较少的竞争压力和刺激,缺乏必要的动力去改进和创新。
最后,行政垄断还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经济的长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行政垄断问题,需要政府加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建立透明、可预测的市场规则,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度。
论行政垄断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2期(总第104期)J ou r nal0f t he Par t y Sch ool of C PC Z he ngzhou M uni ci pal C om m i t t ee N o.2。
2010(Sum,104)政治与公共管理论行政垄断杨建淮(中共淮安市委党校科研处,江苏淮安223003)摘要:行政垄断是当代中国社会体制转型时期的产物,它的存在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受阻,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同时也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对行政垄断实施有效地遏制与解决,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过程中的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难题。
因此,对行政垄断一些基本问题,例如行政垄断的概念、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及行政垄断的危害等的分析研究,对探究如何有效地规制行政垄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垄断;行政垄断;种类;危害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0)02—0048-03我国现在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加之法律不健全,因此,行政垄断现象大量存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一个严重障碍。
行政垄断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一、行政垄断的含义行政垄断概念最早是由经济学研究者在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的。
他们认为垄断除了通常所说的市场垄断,在传统的高度集权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还存在一种特殊的肇断——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同行政性质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相联系的垄断局面”,“这种垄断基本上是通过行政手段和具有严格等级制的行政组织来维持的,为了便于同一般的市场垄断相区别,我们称为行政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与经济性垄断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足指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凭借其经济管理权力,对经济性活动进行排它性控制,排斥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它是非国家意志的行为旧-。
行政垄断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竞争法:复件 第四讲、行政垄断
该法第45条规定了对地方政府滥用职权擅自定价、调价等行为 的行政责任,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 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条明令禁止在招标投 标活动中的地区垄断与部门垄断,即:“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 招标投标活动。”
2、一些地方政府在“热心扶持”本地产业的同时, 还设置重重关卡,竭力阻击外地企业和产品。例如,上海 市2000年出台规定,如果购买本地产的桑塔纳轿车,办理 牌照只需交纳两万元,如果购买其它品牌轿车,需要交纳 8万甚至更多的费用才能获得牌照。
3、案例介绍 (强制购买指定商品)
七、现有规制的不足
1、制裁力度不够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规定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
四、行政垄断的现实危害性 1、破坏市场竞争和统一 市场经济基本特征:市场的统一和开放。行政垄断基本特征:
制造“条块分割”,在原料、产品、价格、市场等方面搞地区封锁 或强制交易,限制其他经营者,导致整个市场的无序竞争。导致了 垄断产业的自我封闭和独尊地位。
论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讲解
论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建立市场经济,必须反对市场垄断,此乃发达国家之经验。
我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也必须反垄断,且重点要反行政垄断,这一点已成为法学学者、立法机关和公平交易执法机关的共识①(P123—145)。
然而,在反垄断法研究中,对行政垄断的诸多理论问题如行政垄断概念很少有学者深入研究。
笔者认为反行政垄断既是一个实践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从理论上对行政垄断概念作出精确界定,无论对反行政垄断立法还是司法意义重大。
只有搞清楚了什么是行政垄断,才能明确知道什么是应该保护的,什么是应该反对的,才能既有利于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又有利于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建立。
本文就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目前学界不存在争议②(P101—111)。
但无争议并不等于大家在此问题上已达成共识。
事实上,学者们对行政垄断含义的理解是存在差异的。
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对政府凭借公共权力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表述”,它“并不以违法为前提”③(P162—175),因而,行政垄断有合法行政垄断与非法行政垄断之分;而另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非法行为,是“因政府支持而妨碍企业自由的非法垄断”④(P16),根据这种理解,只有行政机关的垄断非法才属于行政垄断,合法垄断即使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也不属于行政垄断;还有学者认为,人为地区分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和国家垄断不科学,“从逻辑和实践两方面看,区分行政性和经济性的垄断都是没有根据的”⑤(P39—60)。
除上述明显分歧外,持相近观点的学者对行政垄断的界定也有一些不引人注意但又十分重要的差别。
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引文着重号为笔者所加,下同)⑥(P314)。
另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竞争者凭借国家经济主管机关或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所形成的强大力量或控制性安排,使自己在一定的经济领域内控制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除竞争的状态⑦(P170)。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有序、竞争、开放的环境,以保证市场上每个经营者都能够公平竞争,最终实现优胜略汰。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改革致使出现了很多行政垄断的现象,它垄断市场,致使国市场主体不平等竞争,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由此还获得了很多垄断利益,引起了社会大众的不满,这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
行政垄断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必须对其严格控制,规制行政垄断的重要方法是法律,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
本文从行政垄断之界定入手,分析了行政垄断的现状和成因以及我国行政垄断的规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竞争秩序发垄断法行政垄断严重危害着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从根本上对其进行清除迫在眉急。
行政垄断具有双重性,既损害着政府的威信,也破坏者社会秩序,造成贫富和不公,其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过度膨胀以及严重的私权利。
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应该纳入反垄断法中,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单纯依靠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是不行的,相关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要考虑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相关构建。
建立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行政垄断之界定(一)行政垄断的概念行政垄断的概念应界定为:行政机关及享有行政特权的企事业组织滥用该权利实施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谋取不正利益的行为。
我们可以从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四方面来理解。
第一,主体要件,即行政垄断的实施者,它区别于经济垄断就在于其主体是行政机关及享有行政特权的企事业组织。
第二,主观要件就是行政垄断主体在实施行政垄断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理态度。
对行政垄断来说其主观态度只有故意,而没有过失。
行政垄断
立法草案
补:举办行政性公司(或经济实体) 1、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 2、党政领导担任高管人员的公司; 3、隶属(或挂靠)党政机关的公司(或经济实体) ; 4、党政官员开办的公司(或经济实体)。 江苏沭阳县“干部轮岗创业”。 江苏太仓市璜泾镇“双带”:党员干部带头创业致 富、带领群众致富。
思考:
(3)行政垄断的目的是保护地方经济利益,或者为 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性公司)谋取取利益。如 果不具有这种目的,例如为了免疫而禁止本地产 品外销或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则不属于此处 所说的行政垄断。(目的特征) (4)行政垄断的后果是导致或可能导致统一市场的 人为分割及市场壁垒。行政垄断借助行政权力而 形成,它不同于经自由竞争而形成的经济性垄断 ,是一种超经济性垄断。因此,行政垄断无论是 否已造成市场分割或市场壁垒的后果,均不影响 其违法的性质。换言之,它属于本身违法范畴。 (后果特征)
补: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的区别
1垄断依据::行政垄断依据行政权力 经济垄断依据经济优势 2垄断主体:行政垄断主体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经济垄断主体为企业 注:某些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实施的经济垄断 背后可能伴随着行政垄断的因素 3垄断责任:行政垄断的责任为行政处分 经济垄断的责任为行政责任(各种手段)和民事 责任(赔偿损失)
行政垄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中国十大垄断企业
1、中国移动(国有完全垄断企业) 2、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国有完全垄断企业) 3、中国工商(农业)银行(国有垄断企业) 4、一汽集团(国有垄断企业) 5、中国人保集团(国有垄断企业) 6、国家邮政局(国有完全垄断企业) 7、华北高速公路(国有垄断企业) 8、东风汽车(国有垄断企业) 9、国家电网 10、中国大学
行政机构垄断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在一些领域,行政机构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垄断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机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本文将对行政机构垄断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机构垄断的定义与特征(一)行政机构垄断的定义行政机构垄断,是指行政机构利用其行政权力,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二)行政机构垄断的特征1. 行为主体为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垄断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行政机构滥用行政权力所致。
2. 行为手段多样:行政机构垄断行为可以通过直接干预市场、制定歧视性政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多种手段实现。
3. 损害消费者权益:行政机构垄断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4. 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行政机构垄断行为阻碍了市场公平竞争,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行政机构垄断的法律规定(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构垄断的法律责任,对行政机构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该法规定了价格行政监管的合法性、透明度和公平性,对行政机构垄断价格行为进行了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包括行政机构垄断行为,对行政机构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禁止行政机构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机构垄断的法律责任1. 责令改正:对行政机构垄断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
2. 处罚:对行政机构垄断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3. 行政处分:对负有责任的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浅析反垄断法规制下的行政垄断
浅析反垄断法规制下的行政垄断摘要:行政垄断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垄断形式之一,不仅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市场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如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重点所在。
标签:反垄断行政垄断行政权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正从以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平稳过渡到市场经济阶段。
但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竞争的日趋激烈、区域经济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使地方保护主义有了可趁之机,行政垄断随之而来。
就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分析,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重点。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对于行政垄断的定义,学界有不同的见解,如“行政垄断是指凭借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或行为”或者“行政垄断是凭借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抑或“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附属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形成的垄断,是一种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行政垄断的定义始终围绕一个中心,即政府是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而导致的限制竞争行为。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的各政府机关、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政府行政权力而采取的限制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行政垄断作为我国现阶段一种较为突出的垄断形式,有其显著特征。
第一,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行政垄断的主体。
政府作为行政垄断的主体可以运用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尤其是政府所属部门,天然地拥有对社会经济活动某一方面的控制权而增加了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政府作为行政垄断的主体,有直接主体与间接主体之分。
直接主体,即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者,通过行政禁令的方式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主要表现为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
地区封锁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或者是限制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商品流入外地,从根本上切断了不同区域间的经济活动往来,割断了互通有无的渠道。
反垄断执法中行政垄断的认定与规制
05
监督检查与评估反馈体系完善
监督检查流程梳理及优化建议
明确监督检查主体和职责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作为行政垄断监督检查的主体,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梳理监督检查流程
对现有的监督检查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瓶颈,为优 化流程提供基础。
优化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定期巡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 式,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产生原因
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体制性原因、经济性原因和法制性原因。体制性原因是指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体制 惯性;经济性原因是指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干预市场;法制性原因是指反垄断法律制度不完善, 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力度不够。
行政垄断对市场影响分析
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损害消费者权益
行政垄断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使得市 场竞争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破坏了公 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
各部门之间需要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确保在联合惩戒过程中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提高惩戒效果。
典型经验借鉴:国内外成功案例对比
要点一
国内成功案例
例如,我国某地区在反垄断执法中, 通过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共享 和联合惩戒机制,成功打击了一起行 政垄断案件,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在信息共享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信息的保护,防 止信息泄露和被滥用,确保信息安全。
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设计要点
明确联合惩戒的实施主体和对象
需要明确哪些部门有权力实施联合惩戒,以及联合惩戒的对象是谁,确保惩戒的针对性和 有效性。
制定具体的惩戒措施和程序
需要制定具体的惩戒措施,如罚款、限制市场准入等,并明确实施程序,确保惩戒的公正 和透明。
竞争法:行政性垄断行为
第二节 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地区垄断 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 锁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以任何方式阻挠、干预外地产品 或者工程建设类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阻挠、干预外 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纵容、包庇,限制公 平竞争,构成地区封锁。 二、部门垄断 指政府或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为保护某特定行业的企 业及其经济利益而实施的排除、限制或阻碍其他行业参与 竞争的行为。
第一,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 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32条)。
第二,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 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 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第34条)。 第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 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 设立分支机构(第35条)。
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
第一节 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概述
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概念 行政性垄断行为,也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为,是指政府及其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 力,排除、限制竞争或阻碍商品自由流通的行为。所谓滥 用行政权力,是指它们既不属于政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而进行的正常经济管理活动,也不属于政府为实现对国民 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政策 和社会政策。
1/9/2019
第三节 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几种不同观点 (一)体制改革说 (二)综合治理说 (三)法律综合治理说 (四)行政法规制说
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热门城市:兴隆县律师四方台区律师铁西区律师准格尔旗律师兴山区律师四平律师涿鹿县律师四子王旗律师由于我国在旧时实行计划经济,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预比较明显,时至今日这种干预对与我国向市场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许多人就提出应该减小行政行为对市场的干预,但是由于这种改变是很难去迅速改变的,因此就出现了许多行政垄断行为,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行政垄断以及▲行政垄断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的时候,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后来法学界一些学者感觉中国的社会经济现象有别于西方国家的经济垄断,于是借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将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看作是行政垄断。
其实在计划经济时代,条块分割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必然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宪政体制不同,各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的情形。
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依靠完善民主宪政体制,通过建立更加有序合理的宪政关系,解决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乃至不同部门之间的贸易障碍问题。
在上个世纪的50年代之前,美国各个州的商事法律规则并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朝野设立了一系列商事法律规则统一机构,通过起草并且向美国各个州推销统一的商法典,来消除贸易规则障碍。
换句话说,美国联邦国会并不因为各州存在着阻碍贸易发展的不同规则,便用反垄断法(或者反托拉斯法)来代替各个州的商业规则。
各州都有权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制定贸易规则,不能因为各个地方制定不同的贸易规则,便用反垄断法加以制裁。
▲二、行政主体对行政垄断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1)通报批评。
通常由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通过报刊、文件等予以公布。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一般由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出面,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
如何理解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什么?
如何理解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什么?“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
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
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热门城市:重庆律师兴安区律师顺平县律师舟山律师兴城市律师朔州律师驻马店律师兴和县律师四川律师从▲行政垄断的定义可以看出,行政垄断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垄断形式,这是与我国的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封建历史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在这样的具体国情下制定经济法律时必然要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而不能照搬国外的法律,只有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才能促进中国经济的正常发展,关于行政垄断小编进行了一些总结和分类。
▲一、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
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
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二、关于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定在起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程中,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行政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公用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阻碍竞争的行为,立法机关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反垄断法》(草案)针对这两种行为重新作出规定,似乎是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反垄断法》(草案)的批评。
这样的立法方式未尝不可。
今后可以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取消其中关于政府限制竞争行为和公用企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定,进一步理顺我国竞争法律体系,建立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竞争法律制度。
▲三、从法律角度来看,行政垄断行为有下列几种类型(1)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
(2)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概述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有序、竞争、开放的环境,以保证市场上每个经营者都能够公平竞争,最终实现优胜略汰。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改革致使出现了很多行政垄断的现象,它垄断市场,致使国内市场主体不平等竞争,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由此还获得了很多垄断利益,引起了社会大众的不满,这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
行政垄断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必须对其严格控制,规制行政垄断的重要方法是法律,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
本文从行政垄断之界定入手,分析了行政垄断的现状和成因以及我国行政垄断的规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竞争秩序发垄断法行政垄断严重危害着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从根本上对其进行清除迫在眉急。
行政垄断具有双重违法性,既损害着政府的威信,也破坏者社会秩序,造成贫富和不公,其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过度膨胀以及严重的私权利。
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应该纳入反垄断法中,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单纯依靠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是不行的,相关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要考虑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相关构建。
建立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行政垄断之界定(一)行政垄断的概念行政垄断的概念应界定为:行政机关及享有行政特权的企事业组织滥用该权利实施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谋取不正利益的行为。
我们可以从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四方面来理解。
第一,主体要件,即行政垄断的实施者,它区别于经济垄断就在于其主体是行政机关及享有行政特权的企事业组织。
第二,主观要件就是行政垄断主体在实施行政垄断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理态度。
对行政垄断来说其主观态度只有故意,而没有过失。
行政垄断与规制
行政垄断与规制提要行政垄断是目前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壮大破坏最严重、阻碍最大的垄断形式。
本文分析了行政垄断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行政垄断的产生原因,并提出了规制行政垄断的建议。
一、行政垄断的特征和主体界定学术界一般认为,行政垄断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扶持或培植一定范围的经营者,使之限制竞争形成垄断的状态和行为。
依据行政垄断的基本概念,行政垄断包括如下基本特征:1、行政权驱动下的垄断性。
行政垄断状态的形成是依赖于行政权的驱动,在行政权的驱使下形成的一种非经济垄断。
而经济性垄断的形成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完成没有行政权力的介入。
2、行政权运行的违法性。
一方面表现为行政权的滥用,虽然行政权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却违背了法律赋予职权的目的;一方面表现为任意超越职权,突破法定权限的疆域行使权力。
3、行政权运行的分散性。
行政权的行使有两种倾向:一是行使过程中的过分集中,行政管理活动过程的决策、执行、咨询、监督没有明确的功能上的划分和组织上的划分。
二是行使过程过于分散的倾向。
表现为政出多门,决策缺乏连贯性,执法中标准不一,管理对象难以适应。
对于行政垄断的主体界定问题,学术界存在争论。
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职能部门或地方政府。
第二种认为行政机关垄断中的政府机关既是权力主体,也是行政垄断的垄断主体。
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意见在结论上是正确的。
所谓垄断的主体,实质上是指经过市场竞争或行政权力运作在市场上单独或与其他少数企业取得市场支配性地位的企业。
真正具有市场支配性地位的主体只是取得行政权支持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只是它们的这种支配性市场地位的取得本身并不靠自身的竞争优势,也不是自然市场行为的结果,而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结果。
二、行政垄断的分类关于行政垄断的分类问题,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说法: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垄断可分为三种,即地区垄断、部门垄断和行政公司垄断。
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行政垄断顾名思义就是行政上进行垄断。
它是行业保护和政府保护的结果。
它是国家与地方对经济进行调节,但它也是垄断行为,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从行为作用来看,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排除。
2、支配。
3、妨碍。
热门城市:西宁律师无极县律师溪湖区律师太原律师平山县律师南芬区律师南宁律师元氏县律师元宝区律师行政垄断顾名思义就是行政上进行垄断。
它是行业保护和政府保护的结果。
它是国家与地方对经济进行调节,但它也是垄断行为,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以下我们具体谈谈在经济学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一、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
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
我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二、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从行为作用来看,行政垄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排除,即在一定交易领域里,使某些对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包括现实的排除和有发生排除后果的可能;2、支配,指对商事主体加以制约,直接或间接地剥夺该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做出决定的权利;3、妨碍,即公平竞争的妨碍性,指存在着给公平竞争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危险性,而不必是已经发生了结果。
从行为性质来看,行政垄断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
它一般不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而是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
行政垄断的经济学分析
行政垄断的经济学分析一、行政垄断的定义与特征二、行政垄断的负面影响三、行政垄断破除的策略四、行政垄断下的市场规律五、行政垄断治理的现状与趋势一、行政垄断的定义与特征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政府机构在某个特定领域或行业中掌握了绝对或相对的权力,有意或无意地限制了市场参与者的进入和活动,以达到自身利益的一种现象。
行政垄断通常表现为政府管制的行业准入门槛过高,行政审批程序繁琐,政策规定歧视性强等特征。
二、行政垄断的负面影响行政垄断的存在对于市场乃至整个经济带来了多种负面影响。
首先,行政垄断造成了市场有效竞争的严重缺失,垄断企业容易形成高额利润,从而降低了市场经济效率。
其次,行政垄断不仅显著降低了整体预算发挥效率,还可能妨碍公共资源的切实利用和分配。
此外,由于政府在行政管制中缺乏反信息歧视的保障,舆情对于民心/政策定性的负面反馈增加了对社会稳定性的不确定性。
三、行政垄断破除的策略破除行政垄断,既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推进方向,也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制度变革的重要内容。
从治理角度来看,我国政府应采用以下策略加以改善:一是通过市场化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审批程序,鼓励更多的市场参与者进入行业;二是加强政府自身的规范建设,确保政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管制的歧视性;三是通过加强行业监管,防止垄断企业恶意扩张,限制垄断企业的行为。
四、行政垄断下的市场规律在行政垄断的影响下,市场基本政策环境失衡,导致各方竞争不积极,市场活力不足,归根结底是对竞争的独立判断不足,进入和退出市场的组织成本高。
竞争的自主判断主要体现在承诺竞争准则、处理对立的利益、为同行之间实现配合和学习等方面。
其次,接受市场竞争决策的参与者必须具备自我组织的能力。
这方面的起点是建立行业协会,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行业效率。
其次,在政府监管的基础上,行业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同行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共同促进可持续发展。
五、行政垄断治理的现状与趋势当前国家发布的相关政策都是为了加强监管,破解行业制度漏洞,力图消除行政垄断对市场影响,在应对全球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升级行业竞争和规范化管理是推动国家发展个经济变革的必修阶段。
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行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行政垄断行为的危害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竞争,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行政垄断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2.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地区封锁;3.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4.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对经营者实施歧视性待遇;5.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6.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垄断行为。
三、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1. 地区封锁: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如设置关卡、限制运输、强制采购等。
2. 行政许可垄断: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许可权,对经营者实施歧视性待遇,如提高收费标准、限制企业进入特定领域等。
3. 行业垄断:行政机关滥用行业管理权,对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如限制竞争、排斥异己等。
4. 公共资源配置垄断:行政机关滥用公共资源配置权,对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如限制竞争、排斥异己等。
5. 限制竞争协议: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签订限制竞争的协议,如限制价格、限制产量等。
6. 行政性强制交易: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如强制采购、强制服务等。
四、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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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建立市场经济,必须反对市场垄断,此乃发达国家之经验。
我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也必须反垄断,且重点要反行政垄断,这一点已成为法学学者、立法机关和公平交易执法机关的共识①(P123—145)。
然而,在反垄断法研究中,对行政垄断的诸多理论问题如行政垄断概念很少有学者深入研究。
笔者认为反行政垄断既是一个实践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从理论上对行政垄断概念作出精确界定,无论对反行政垄断立法还是司法意义重大。
只有搞清楚了什么是行政垄断,才能明确知道什么是应该保护的,什么是应该反对的,才能既有利于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又有利于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的建立。
本文就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目前学界不存在争议②(P101—111)。
但无争议并不等于大家在此问题上已达成共识。
事实上,学者们对行政垄断含义的理解是存在差异的。
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对政府凭借公共权力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表述”,它“并不以违法为前提”③(P162—175),因而,行政垄断有合法行政垄断与非法行政垄断之分;而另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非法行为,是“因政府支持而妨碍企业自由的非法垄断”④(P16),根据这种理解,只有行政机关的垄断非法才属于行政垄断,合法垄断即使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也不属于行政垄断;还有学者认为,人为地区分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和国家垄断不科学,“从逻辑和实践两方面看,区分行政性和经济性的垄断都是没有根据的”⑤(P39—60)。
除上述明显分歧外,持相近观点的学者对行政垄断的界定也有一些不引人注意但又十分重要的差别。
如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引文着重号为笔者所加,下同)⑥(P314)。
另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竞争者凭借国家经济主管机关或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所形成的强大力量或控制性安排,使自己在一定的经济领域内控制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除竞争的状态⑦(P170)。
还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凭籍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⑧(P54—58)。
可见,学者对行政垄断的理解见仁见智,远没达成共识。
笔者不拟对上述观点置评,只是在对行政垄断四个构成要件即行政垄断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阐释行政垄断概念。
(一)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
在行政垄断四个构件中,主体要件极其重要。
但在这个重要问题上,立法实践与学理解释都存有分歧。
从立法层面看,对行使某种国家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的主体属性规定大体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明确规定为行政垄断主体,如《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八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含具有行政职能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其他地方性法规如《吉林省反不正当条例》、《山西省反不正当条例》都有类似规定;第二种情况是将事业单位作为公用企业处理,如《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条规定:“事业单位不得强制或者限定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该《办法》第二十五条对此类行为规定了与公用企业等限制竞争行为同样的行政处罚;第三种情况是既不将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企业作为行政机关对待,也不把它作为事业单位处理,而是作为独立于两者之外的一种新主体,如《深圳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八条规定:“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
”该规定第十五条对此类行为另行设立了行政处罚,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在学理层面上,对行使某种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或企业的主体属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垄断主体只能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成为行政垄断主体;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应作为行政垄断主体,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中规定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作广义理解,政府所属部门“除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外”,还包括政府所属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⑨(P560)。
按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垄断的主体属性不同,处理机关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将有很大差别。
同一垄断行为,如果将其认定为公用企业垄断,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罚款);而如果将其认定为行政垄断,则只承担内部行政责任(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显然这种情况有悖于法的公平原则。
因此,在国家反垄断立法中,有必要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企事业单位的主体属性作出明确规定。
综合考虑,将其纳入公用企业主体较为合适。
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公用企业”乃泛指一切“公用事业的经营者”。
不管是享有行政管理权的公用企业还是不享有行政管理权的公用企业,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
第二,从当下实际情况看,公用企业特别是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或行政性公司凭借自身权力行使垄断政权的现象非常突出,需重点反击。
而司法实践表明反行政垄断比反公用企业垄断难度要大,将此类案件交同级或上级行政机关处理,可能因行政本位主义思想的影响而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制裁,而交由专门的反垄断执法部门处理,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第三,从长远来看,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将逐步深入,公用企业之行政职能将被逐步剥离,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将逐步减少甚至消灭。
从立法的稳定性要求考虑,对这种延续时间不长的利用行政职权谋利的行为不在立法中规定。
(二)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垄断是否以行政垄断主体的主观故意为必要条件。
对这一问题,尚未发现国内学者论涉。
但从他们对行政垄断所下的定义中可悟出,论者对这一问题是有所考虑的。
如有人主张行政垄断是一种垄断状态,另有人主张行政垄断是一种垄断行为,还有人主张行政垄断既是一种垄断状态又是一种垄断行为。
从反垄断法理论关于垄断状态与垄断行为的一般论述来看,两者的主观要件是不同的。
所谓垄断状态就是“指在某种商品或商业服务领域内,因市场规模、市场结构的原因产生市场弊害的情形”④(P105)。
垄断状态一般是在合法、公平的竞争过程中形成的,是公平竞争的结果,或是规模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
垄断状态尽管客观上可能对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造成损害,但主观上并没有限制竞争的故意。
因此,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除了日本、美国等少数国家对垄断状态进行规制(即实行所谓的结构主义垄断控制制度)外,一般不反对垄断状态。
垄断行为是市场经营者为了获取超额垄断利润而故意实施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
这种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主观上出自故意,客观上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因而绝大部分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反对。
针对我国实际,从法律层面考虑,将行政垄断状态纳入反垄断是不可欲求的。
原因在于:第一,法律意义上的垄断一般是在贬义上使用的,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两个特点⑩(P218)。
而行政垄断状态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合法)形成的。
第二,行政垄断状态本身并不对市场竞争造成任何危害。
因此,不应将行政垄断状态纳入反垄断法中的行政垄断范畴,只有以限制竞争为主要目的的行政垄断行为才属于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只能表现为故意。
(三)行政垄断的客体要件。
行政垄断的客体即行政垄断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从法律角度观之,不管是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还是行政垄断,都是对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违反,都对国家、社会有害。
行政垄断与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等垄断形式一样,它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是为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关系。
把握行政垄断的这一客体要件有助于我们划清行政垄断与其他非法行政行为的界线。
实践中行政机关的非法行为有很多,所侵害的社会关系也非常复杂,既有侵害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也有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
判断一种行政非法行为是否是行政垄断的标准就是看这种非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不是竞争关系。
只有侵犯市场竞争关系的行政非法行为才是行政垄断。
(四)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即行政垄断的客观表现。
有学者认为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是滥用行政权力。
这种观点有一定的缺陷。
首先,滥用行政权力的含义不好把握。
由于立法没有对“滥用行政权力”进行一般界定,学者对滥用行政权力的理解相差很大。
如有人认为滥用行政权力是一种既没有超越法定权限,也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只是动机与目的违法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尽管其行为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也符合法定程序,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
”(11)(P74)另有人认为,滥用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既不受实体法也不受程序法的约束,是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随意行使拥有的行政职权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行为”(12)(P401)。
还有学者认为越权行使职权也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超越授予的权限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13)(P108)对滥用权力的不同理解将影响行政垄断行为的认定。
其次,滥用行政权力不能概括行政垄断客观要件的全部。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的非法行为有很多种类,滥用行政权力也是其他行政非法行为的客观表现,并非行政垄断所独有。
有鉴于此,有必要将滥用行政权力所导致的必然后果纳入到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中去,这一必然后果就是对竞争的实质限制。
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是判断行政垄断的根本标准,缺一不可。
根据这四个构成要件,笔者将行政垄断定义为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违法行使职权,排斥、限制、禁止市场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关系的行为。
二、行政垄断的特点行政垄断是一种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许多方面不同于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等垄断形式的限制竞争行为。
它有自己的特点。
这些特点决定了对行政垄断必须采取不同于其他垄断形式的法律调整方法。
行政垄断的具体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垄断主体地位的特殊性。
行政垄断的主体范围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包括除国务院之外的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具体可分为三大类,即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所属部门。
行政垄断主体地位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垄断主体是非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