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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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询问回答告知 又称主观告知,即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将自己所 要了解的事项列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逐项回 答。凡投保单上所询问的事项都被认定为重要事 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须逐项如实回答,即认 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对保险人询问以外的问 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即使询问 以外的情况具有重要性,亦不负告知义务。采取 这种方式,可足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目前多 数国家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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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即告知、陈述和保证。由于告知与陈述的内容
很相近,因而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
将两者合并,统称为告知。
1.告知(Disclosure)
(1)告知的概念
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
前或同时,应将他所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
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尽量告诉保险
人,通常称之为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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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告知存在于合同签订之前,它并不是合同规定 的义务,而是保险立法加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 特别义务。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仍可能成 立,只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而已。
(2)告知的范围 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以及其他国家保险 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向保险 人告知的重要事实,包括被保险人实际知道的重 要事实和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或称推定知道 的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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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保险业务中,一方当事人(一般指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未将重要事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一般指保险人)即构成违反告 知义务。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保险法律的规定不尽 相同,主要分为保险合同无效和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两种。 关于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利,不同国家的 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法律对被保险人的违反告知义务, 不考虑其是否故意所为,只要不告知的事项属于重要事实,均规 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就是 如此。有的国家则区别故意的违反和非故意的违反,对其法律后 果作不同的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作法。中国 《海商法》和《保险法》的规定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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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Warranty) (1)保证的含义及其性质
保证,又称担保,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 要内容。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 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 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 存在;或保证履行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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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英国保险法》采用客观和主观相结合 的“双重标准”规定:“ 重要情况”是指一个谨慎 的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接 受承保时会有影响的情况(不必是决定性影响, 此即所谓客观标准); 而且是对本案保险人有实际 影响的情况(此即所谓主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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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知的方式 从各国保险立法来看,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的告知方式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①无限告知 又称客观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 性的规定,而是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 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都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须与客观存在的 事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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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英国保险法》对MIA1906规定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了重大修改, 不
再分别规定为“告知义务”和“陈述义务”,将其统称为对风险的“公平提示义务” (The Duty of Fair Presentation),重新平衡了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履行“公平提示义务”方面,被保险人有义务对可能的重要情况进行“合理查询”, 合理清楚地且正确提供(不得误述),使得保险人获得重要情况的完整信息, 或足够的信息使保险人能判断为确定风险还需要询问什么信息;同时,保险 人也应为判断风险而主动地、清楚地向被保险人询问所需的信息。 在违反“公平提示义务”的救济方面,新法修改了MIA1906合同自始无效的单 一救济方式,而是区分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的主观状态,及对保险合同的具 体影响程度,给予如下相应的救济: (1)被保险人故意或轻率违反公平提示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视合同无效, 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非故意或轻率违反义务,而公平提示且保险人不会承保的, 保险人有权视合同无效,但需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3)被保险人非故意或轻率违反公平提示义务,且保险人会包含其他承保条 件的,保险人有权主张该其他承保条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可能导致拒赔某种 损失); (4)被保险人非故意或轻率违反公平提示义务,且保险人会收取更高的保 险费的,保险人有权相应减少保险赔付金额。
中国《保险法》也在第5条特别强调:“保险 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所谓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 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所谓信用是指任何一 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所谓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
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 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特别是在签订保险 合同时,无论是否被问及,双方当事人均应自动 地把与投保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向对方作充分、 正确的披露(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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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方式,中国《保险 法》和《海商法》有不同的规定。
中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中国《保 险法》的规定与询问回答告知方式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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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国《海商法》第222条的规定为:“合同 订 立前,被保险人应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 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因 此中国《海商法》所取的是无限告知的方式。在 这一方式下,被保险人告知的内容并不局限于投 保单上所列项目和保险人所询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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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又称最高诚信原则,它是 保险法各项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严格遵守 最大诚信原则是维持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 条件。
英国于2015年2月通过了《2015年英国保险法》 (The Insurance Act 2015, UK),并于2016年 8月生效。该法对MIA1906中关于“最大诚信原 则”及“保证”在内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但 对于海上保险而言,该法不是强制性的法律,仍 是保险合同的补充,即保险双方可排除适用该法。
②询问回答告知 又称主观告知,即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将自己所 要了解的事项列出,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逐项回 答。凡投保单上所询问的事项都被认定为重要事 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须逐项如实回答,即认 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对保险人询问以外的问 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义务,即使询问 以外的情况具有重要性,亦不负告知义务。采取 这种方式,可足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目前多 数国家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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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即告知、陈述和保证。由于告知与陈述的内容
很相近,因而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
将两者合并,统称为告知。
1.告知(Disclosure)
(1)告知的概念
告知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
前或同时,应将他所知道的或在通常业务中应当
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尽量告诉保险
人,通常称之为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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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告知存在于合同签订之前,它并不是合同规定 的义务,而是保险立法加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 特别义务。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仍可能成 立,只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而已。
(2)告知的范围 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以及其他国家保险 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向保险 人告知的重要事实,包括被保险人实际知道的重 要事实和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或称推定知道 的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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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保险业务中,一方当事人(一般指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未将重要事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一般指保险人)即构成违反告 知义务。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保险法律的规定不尽 相同,主要分为保险合同无效和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两种。 关于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利,不同国家的 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法律对被保险人的违反告知义务, 不考虑其是否故意所为,只要不告知的事项属于重要事实,均规 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就是 如此。有的国家则区别故意的违反和非故意的违反,对其法律后 果作不同的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作法。中国 《海商法》和《保险法》的规定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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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Warranty) (1)保证的含义及其性质
保证,又称担保,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 要内容。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 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所作的保证 要做或不做某种事情;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 存在;或保证履行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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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英国保险法》采用客观和主观相结合 的“双重标准”规定:“ 重要情况”是指一个谨慎 的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接 受承保时会有影响的情况(不必是决定性影响, 此即所谓客观标准); 而且是对本案保险人有实际 影响的情况(此即所谓主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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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知的方式 从各国保险立法来看,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的告知方式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①无限告知 又称客观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 性的规定,而是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 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或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都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人,而且须与客观存在的 事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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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英国保险法》对MIA1906规定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了重大修改, 不
再分别规定为“告知义务”和“陈述义务”,将其统称为对风险的“公平提示义务” (The Duty of Fair Presentation),重新平衡了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履行“公平提示义务”方面,被保险人有义务对可能的重要情况进行“合理查询”, 合理清楚地且正确提供(不得误述),使得保险人获得重要情况的完整信息, 或足够的信息使保险人能判断为确定风险还需要询问什么信息;同时,保险 人也应为判断风险而主动地、清楚地向被保险人询问所需的信息。 在违反“公平提示义务”的救济方面,新法修改了MIA1906合同自始无效的单 一救济方式,而是区分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的主观状态,及对保险合同的具 体影响程度,给予如下相应的救济: (1)被保险人故意或轻率违反公平提示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视合同无效, 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非故意或轻率违反义务,而公平提示且保险人不会承保的, 保险人有权视合同无效,但需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3)被保险人非故意或轻率违反公平提示义务,且保险人会包含其他承保条 件的,保险人有权主张该其他承保条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可能导致拒赔某种 损失); (4)被保险人非故意或轻率违反公平提示义务,且保险人会收取更高的保 险费的,保险人有权相应减少保险赔付金额。
中国《保险法》也在第5条特别强调:“保险 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所谓诚实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 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所谓信用是指任何一 方当事人都必须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所谓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
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 恪守信用,互不隐瞒和欺骗,特别是在签订保险 合同时,无论是否被问及,双方当事人均应自动 地把与投保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向对方作充分、 正确的披露(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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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方式,中国《保险 法》和《海商法》有不同的规定。
中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中国《保 险法》的规定与询问回答告知方式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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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国《海商法》第222条的规定为:“合同 订 立前,被保险人应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 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因 此中国《海商法》所取的是无限告知的方式。在 这一方式下,被保险人告知的内容并不局限于投 保单上所列项目和保险人所询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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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又称最高诚信原则,它是 保险法各项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严格遵守 最大诚信原则是维持保险业务正常进行的前提 条件。
英国于2015年2月通过了《2015年英国保险法》 (The Insurance Act 2015, UK),并于2016年 8月生效。该法对MIA1906中关于“最大诚信原 则”及“保证”在内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但 对于海上保险而言,该法不是强制性的法律,仍 是保险合同的补充,即保险双方可排除适用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