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证技术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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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证技术与保全

姓名:孙翠平学号:2014100849

摘要:“证据是案件之王”。物证因其自身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具有较高的证明价值,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物证的本质属性。随着物证技术的发展进步,物证在现代的审判活动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本文主要从物证概念及其属性,物证的特征和分类入手,着重阐述了物证技术的发展演变的过程及物证保全的功能、方法,以及在物证保全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和应注意的问题。通过对物证相关知识的介绍,使我们对物证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以期为我们的理论学习及公安实践起到实际意义的指导作用。

关键字:物证物证技术物证保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我国的法律制度也日趋完善。其中刑事侦查尤其是物证技术更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不仅在公安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为司法机关审理形形色色的疑难案件开辟了广阔的新天地,为维护司法公正公平,实现社会正义带来了新的契机。

证据是判断是非、明辨黑自的依据,也是法官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可以说证据的发现、提取、保存和鉴定,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告破,更关系到能否最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等问题。由于物证本身的客观性和稳定性,所以通常具有更大的证明价值和更强的证明力,在审判活动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正如美国著名法庭科学家赫伯特·卖克唐奈所言:“物证不怕恫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激动,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的识货的人士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检验与诉断,这就是物证的性格。⋯⋯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也会说谎,惟有物证不会说谎。”

一、物证的概念及其属性

(一)物证概念的界定

物证是诉讼法学、证据学等几门学科都要涉及的问题,关于
物证的概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定法,即使在我国,不同的时期
也有不同定义方法。尽管物证的利用已有悠久的历史,但“物证” 这一概念出现在法条上较晚。现在一般认为,“物证”的概念最早见之于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物证,英国学者称之为实物证据。他们给实物证据所下的定义是:“交由法庭查验的文件之外的物体。”这个提法有其缺陷和一定的局限性,并不是所有的物证都提交法庭检验,文件也可作为文书物证的一种而不应该被排除在外。显然,这一定义没有揭示出物证的本质属性。原苏联法律上给物证所下的定义是:“物证,是曾供犯罪使用的工具,保有犯罪痕迹的物品,或者曾为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以及其他可供发觉罪犯,查获罪犯的物品和文件。”这是用列举的方式给物证所下的定义,虽然明确具体,但其局限性在于很难完满地揭示出物证的实质。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物证的概念,随着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施,为我国学术界普遍认可接受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物证概念是中国人民大学徐立根教授所下的定义,即:所谓物证:“是指依法收集与案件有联系、通过科学鉴

定或侦察措施能以其外形特征、所载文字特征或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二)物证的基本属性

物证是在各类案件的调查和审判中使用频率和证明

价值都很高的一种证据。物证是特定的物,它是物质性的存在,这是物证的本质所在。根据徐立根教授对物证所下的定义,我们可以归纳出物证的四个最基本的属性,即:

1.作为物证之物足客观存在的各种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物证是相对人证而言,正是物证的这种客观存在性,不易受到人的丰观因素的影响,所以能够正确客观的反映案件

的真实情况, 具有更高的法律实用价值。

2.作为物证的各种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必须是与

案件有联系的。刑事案件的物证必须和犯罪坝谋行为、实施犯罪行为或掩盖犯罪行为有直接联系,或者和实施犯艰的地

点有直接的联系,民事案件的物证必须和诉讼当事人有联系.或者和一定的法律行为有联系1。和案件的关联性,是物证最

基本的属性之一。总之,现场上只有与案件有这样或那样联

系的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才有可能成为物证。

1公安部政治部编. 形势政治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3.作为物证的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是依照法定程序加以收集的。任何证据都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合法性是关联性的前提。只有当作为物证的物是依法收集的,才能证明这个物与案件是有联系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入可以自己提出有关物证。也可以申请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或个人调取物证。也可以是法院发现后主动调取得,但无论是那种情况。其程序都必须是合法的。

4.作为物征的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是能以其外形特征、字迹特征或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的审查与鉴定,旨在识别收集到的物品和痕迹的真伪, 判明这些物晶痕迹对证明案件事实有无实际价值,以及各个无这个内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而物证本身是不会说话的,这就需要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去发掘其内涵。我们知道,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是物证最本质的属性,不论物证是以其外形特征或字迹特征证明件真实情况,还是以其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其成为物证的前提是要客观存在且被人们所发现、所认识。并且多数要经过科学技术鉴定。这样,在法律的意义上才具有证据的作用。才能发挥证据所特有的证明力。因此,侦查人员一方面要有高水平的物证技术。另一方面要有妥善的“物证保全”措施。

二、我国物证技术的概念

物证技术的概念通说认为,所谓物证技术,是指对案件中可

能成为物证的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进行发现,识别,记录,提取和鉴定的各种科学方法的总称。物证技术的对象是可能成为案件中物证的各种物品、物质、文书和痕迹。在共同犯罪作斗争中,为了解决各种专门问题而利用的科学技术比较广泛的。例如:为了预防犯罪有“防范技术”,为了开展秘密侦察有“侦察技术”,为了检验尸体和活体,有“法医技术”。为了发现记录,提取和鉴定物证有“物证技术”等等。

三、物证保全的初步认识

要充分发挥证据所具有的证明力。不仅需要有较高的物证技术,还要求侦查人员能妥善保管所取得的证据。这就对工作人员的物证保全技术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 一) 物证保全的概念

所谓物证保全,即是指物证的固定和保管,是指用适

当的方式和手段将已经发现或提取的物证固定下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物证保全是取证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收集证据工作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提取物证的目的是使用这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但是,无论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提取证据与使用证据之间都有一定的距离。如果因保全措施不当而使提取到的证据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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