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重庆“彭水诗”案例讨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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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彭水诗”案例讨论报告

一、案例概述

2006年9月,重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因填写的一阙《沁园春·彭水》而涉嫌诽谤罪被批捕。词中暗喻传言已被逮捕的彭水县原县委书记马某,和现任县委书记、县长,以及两件轰动一时的官民纠纷,3个政府公共工程。

随后,秦中飞通过手机短信把他的得意之作“发给了10~15个朋友”;又通过QQ“传给了4~6名网友”。8月31日,秦中飞被警察带走。公安机关认为,秦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县领导名誉的词,认为“肯定会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经过一天的审讯后,县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9月11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秦中飞,如果罪名成立,秦中飞将获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10月24日,县公安局承认诽谤案属于错案,向秦中飞道歉,并让其领取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

二、个人思考

第一,实质上,这件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是处理却异常棘手,其中关于诽谤罪的认定是其关键,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被推倒法律风尖浪口上的政府官员就同样也要面临拷问。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进行关押,那么也就要对所谓“受害人”那里取证,借以证明是否清白,不然就不能以“诽谤罪”加以定罪,不能有任何偏袒和包庇。

第二,让人疑惑的是,这些公安机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竟然把“虚构事实”贴标签一样的偏偏贴在这些人身上,而不是其他人身上。原因只有两种:这些“虚构事实”一种但是公安机关听说过,凭主观臆断办案;另一种是即存事实,扣以“诽谤罪”罪名严惩借以杀鸡敬候,及时封口,并向当地官员邀功。只可惜这种做法只能是弄巧成拙,欲盖弥彰。这首针砭时弊的“打油诗”起初只有几十人了解,如今却被全国各地人所了解。

第三,一首涂鸦之作如今成了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秦中飞从中学到了妥协,目前依旧没能离开漩涡中心。它反映了民意表达渠道和信访工作责任制的问题,报道中反映的当地举报官员违法遭到拦截,了解民情的渠道被堵塞正是其真实写照。对于群众反映上来的问题,有关部门只能宜疏而不宜堵。

三、讨论总结

本小组通过对彭水诗这一案例的讨论,认为本案件和宪法的人权保障原则中的言论自由有相关联系,从而对案例中言论自由进行归纳:

第一,我国宪法制度对言论自由规定的不足: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及国际公约中均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加以保护。我国宪法也不例外。然而,我国尽管对言论自由作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但目前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并未获得很好的保护,言论自由的现状尚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状态。我国的宪法表述似存在下列不足:

(1)规定过于简单,界定不够明确。(2)缺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性规定。我国宪法仅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而对于言论自由权的保障措施宪法并未涉及,这当然也不利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3)缺乏对言论自由行使的具体限制性规定。

第二,完善对言论自由立法之对策:

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必须具有明确性。规制的目的、程序、限制的范围和标准都应当是明确的。这是言论自由的一般保障原则所要求的。我国宪法尽管已经将言论自由权列为法定权利,但对于言论自由权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因此完善宪法制度对言论自由的有关规定是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举措。

(1)应当完善宪法条文的表述。我们必须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的范围、种类和限度。

(2)除宪法制度的完善外,在具体法律制度中也应注意对言论自由的保护。

通过对以上的总结可见,彭水诗这一案例反映了宪法中对言论自由的不足与对策没能够完全透析,希望在注意自由言论的同时也能够了解宪法的保护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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