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论述浓缩版 论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益诉讼4+11领域
公益诉讼4+11领域摘要:一、公益诉讼的定义和作用1.公益诉讼的概念2.公益诉讼的作用和意义二、公益诉讼在4 个领域的应用1.环境公益诉讼2.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3.知识产权公益诉讼4.英烈权益公益诉讼三、公益诉讼在11 个领域的拓展1.安全生产公益诉讼2.教育公益诉讼3.公共卫生公益诉讼4.社会保障公益诉讼5.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6.网络安全公益诉讼7.税收公益诉讼8.社区公益诉讼9.公共资源公益诉讼10.反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11.文化公益诉讼四、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现状和挑战1.公益诉讼立法现状2.公益诉讼实践案例3.公益诉讼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五、推动公益诉讼发展的措施和建议1.完善公益诉讼立法2.提高公益诉讼意识3.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4.优化公益诉讼制度设计正文: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和推动社会进步的法律手段,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应用。
公益诉讼不仅涉及到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传统领域,还在不断拓展到其他各个领域。
本文将围绕公益诉讼的定义和作用,以及其在4 个基础领域和11 个拓展领域的应用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公益诉讼的定义和作用。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由法定机关、组织或者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判决或者裁定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的法律行为,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弥补行政机关执法不足,推动社会公正和进步。
在基础领域方面,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领域:1.环境公益诉讼: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公益诉讼可以要求违法者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针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公益诉讼可以要求违法者承担赔偿、道歉、改正等法律责任。
3.知识产权公益诉讼: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公益诉讼可以要求违法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4.英烈权益公益诉讼:针对侮辱、诽谤英烈等行为,公益诉讼可以要求违法者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怎么样的
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怎么样的民事公益诉讼⾪属于公益诉讼,⼈民检察院可以与被告和解,⼈民法院可以调解,但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那么,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怎么样的呢,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范围⼜是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2016年1⽉6⽇检察院公布了《⼈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作实施办法》,针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管辖作了详细规定,关于污染环境、⾷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民检察院履⾏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民检察院履⾏职责包括履⾏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
地⽅各级⼈民检察院认为同级⼈民法院未⽣效的第⼀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地⽅各级⼈民检察院对同级⼈民法院未⽣效的第⼀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级⼈民检察院。
上级⼈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民检察院。
对⼈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审案件或者⼈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审法庭。
⼆、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般由侵权⾏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民检察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下级⼈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民检察院办理。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诉范围杨仕兵【摘要】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在国外已成熟,我国公益诉讼的立法始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践始于2015年的《改革试点方案》.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特征有三:保护对象的公益性、利害关系的不特定性、受益人的非特定性和胜诉利益的不可分性.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学界存在肯定或否定的观点分歧,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已无须争论,但《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过宽且不合理.其可诉范围应当限制,即只能针对损害社会利益而诉讼主体不确定或缺失的违法行为.结合我国国情,目前应限定为侵犯不特定相对人利益的行政不作为类案件.【期刊名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36)004【总页数】5页(P28-32)【关键词】可诉范围;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者】杨仕兵【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 23303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3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在国外已成熟,我国公益诉讼的立法始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决定》的说明中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
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开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人们谈到公益诉讼,均追溯至古罗马时期,认为公益诉讼是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概念。
“私益诉讼乃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公益诉讼乃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1]如何理解公益诉讼的概念和内涵,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不同看法和意见,即使理论界在使用“公益诉讼”一词时也存在多种理解。
[2]本文认为,公益诉讼是原告认为不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其本质特征有三:保护对象的公益性、利害关系不特定性、原告胜诉利益不可分性和受益人非特定性。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作者:李亮国等来源:《价值工程》2014年第07期摘要:确立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因其多义而得以在法治的框架下予以艺术性地宽松解释,从而拓展我国公益保障的空间。
宽松解释该条以扩展受案的范围和适格原告的范围,以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这在当前的我国可欲且应当。
在剖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后,认为后《民事诉讼法》时代的司法者在该领域似乎反倒表现出某种程度的自我设限,失去了前《民事诉讼法》时代勇于探索的激情。
因此,建议对该条进行宽松解释,实现立法和司法的巧妙配合,以求“如法所能”。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法律适用;宽松解释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7-0316-060 引言依据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民事诉讼法》于第五十五条①确立了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理念终于转换为法条,纠缠其间的立法争议渐趋退至幕后,但法条旋即面临解释上多义及适用者如何依法在多义解释区域内进行选择的问题。
防治环境污染、建设生态文明及保障其他公共利益的重任已经由立法者交予适用者之手。
本文秉持“法律解释在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中搭了一座桥梁,如果只是单纯的呼吁依法办事,而没有法律解释的艺术,法治是不可能实现的”[1]理念,认为艺术性地解释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55条,以实现法治框架下我国公共利益的保障必要且可能。
本文首先尽可能梳理了已有的关于该条的解读,并将这些解读划分为“严格解释”和“宽松解释”两类;其次,在评析各解释所依据的理由的基础上,认为采“宽松解释”说合理且应当,并进而详尽分析了该条的宽松解释;再次,作为样本,比较分析了公益诉讼制度进入《民事诉讼法》之前与其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发现后《民事诉讼法》时代司法者倒表现出某种程度的自我设限,未能走上本文所说的“宽松适用”轨道;最后,建议司法者在公益诉讼领域采“宽松解释”以促进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
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I smiled to make the ending more sa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随着人民的社会意识不断增强,公益团体不断增加,有关公益方面的诉讼逐渐增多。
因此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也是在不断地完善调整中,新的民事诉讼法不但约定了公益诉讼的主体等相关问题,还对公益诉讼的时效方面做出了一定得完善,使公益诉讼方面的事情得到了有关法律的保障。
一、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何谓公益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并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所说的"机关",未明确限定包括哪些机关,故那些把检察机关排除在外的观点是片面的、不客观的,且缺乏法律依据的。
我国宪法第1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法律监督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民事行政违法侵害后,能充分、有效地运用必要法律手段,代表国家提起或支持民事诉讼,忠实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并且未侵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是无可厚非的!当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行为客观存在,甚至蚕食、鲸吞国有资产的案件时有发生。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相当部分的违法行为逍遥于法外,相当多得国有资产或土地流失案件由于无人主张权利或者主张不利,而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令人堪忧。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护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行政机关或其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主体提起的寻求司法救济的诉讼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公益诉讼适用的案件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环境资源的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环境资源是行政公益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诉讼对象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当环境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或侵害时,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向有关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公益诉讼。
同时,对于生态环境污染、环境违法和生态建设等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它自身的价值也需要加以保护,而在诉讼中,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诉讼的目的不止是赢得诉讼,更是必须让被告、相关单位、公众、特别是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机关看到,保护环境资源行动实质上是重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行使起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责任。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内,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也比较广泛。
消费者在通过消费来满足自己的生活和生产需要时,遇到意外追求赔偿,或是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他们具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
比如,广告违法、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还可以用来保护劳动者权益。
但是,由于劳动者的权益有时比较难以把握和维护,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措施来保护劳动者权益,比如调解、仲裁、行政公益诉讼等。
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在受案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比例。
比如,社保、劳动合同、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
四、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公益诉讼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行政公益诉讼同样可以有所发挥。
遇到某些侵害知识产权摧毁创造性的行为时,我们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以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公益诉讼
LOG O
1.2 公益诉讼人
根据法律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的人称为公益诉讼人。
2. 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污染环境、侵 害众多消费者合法 权益等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行为
3. 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人民检察院
对破坏海洋
生态、海洋水 产资源、海洋保
机关
护区,给国家造成
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1
单纯以诉讼为业的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针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
02Leabharlann 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行为,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
4. 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
01
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
02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
03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
公益诉讼
目录
01 公益诉讼的概念 02 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3 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04 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
1. 公益诉讼的概念
1.1 公益诉讼
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法律的授 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 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 动。
1. 公益诉讼的概念
重大损失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 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 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消费者协会
对污染环境、破
坏生态,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行
有关
为,符合下列条件
组织
的社会组织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
如何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
如何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因侵犯公共利益、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了公共法律制度等情形下,可以申请进行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利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着重介绍如何理解和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针对的不是个体的私人利益,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公共利益保护: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公众权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而不是仅仅为了维护个人利益。
2. 代表性:公益诉讼机构或者组织代表广大社会公众或特定群体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3. 公共监督:公益诉讼可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主体的法律遵循和制度执行。
4. 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中,除了要追求经济赔偿外,更重要的是对侵权行为进行道义、法律上的谴责。
二、民事诉讼中的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在民事诉讼中,公益诉讼适用于以下情况:1. 环境保护:对于违法排污、环境破坏等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2. 消费者权益:当企业或个人侵犯广大消费者权益时,相关的保护组织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3. 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还适用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如违法建设、侵害文物保护等。
4. 社会公正:当社会正义遭受侵害时,诸如拆迁、土地征用等问题,公益诉讼是有效的维权方式。
三、运用公益诉讼的方法和原则在运用公益诉讼时,需要遵循以下方法和原则:1. 协商和调解:在诉讼前,可以先尝试与侵权行为方进行协商和调解,以避免开展长期的法律争斗。
2. 证据充分:在进行公益诉讼时,要确保证据充足、可信,能够充分证明公众利益受到侵害。
3. 追究责任:公益诉讼追究的是侵权行为方的法律责任,需要确保侵权行为方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
4. 赔偿和修复:在公益诉讼中,要追求侵权行为方进行经济赔偿,并采取措施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
四、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价值公益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1. 维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保护了广大社会公众的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学者们的观点各有不同。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受案范围不能只大致界定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上,而是应当以列举的方式将其限定在经常性发生且影响较大的领域之中。
1、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行政作为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行政相对人却从中获益。
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这种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损害环境的行政作为行为。
行政主体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或者所谓的政绩,在批准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时,违法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对一些重度污染但是可以带来税收等经济利益的企业,违反相关法律,颁发生产经营的许可证,过度发放砍伐林木的许可证以及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进行城市规划时,没有经过合理地论证,破坏了自然环境以及文化古迹;第二,违法减免税的行为。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公共财政支出的来源。
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不利于国家公共项目的建设支出,损害了公众的利益,理应被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第三,行政主体滥用自身职权,将国有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转让甚至无偿转让。
2、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对于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这种情况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应该做出相应的行为,而行政主体怠于行使以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将此纳入法院的审查范围,客观上可以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更好的实现依法行政,保护公共利益。
因而,应该将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主体的不作为,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3、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不特定对象性,因而影响更加广泛,而其反复适用性,则可能导致损害更为严重。
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在公共利益的损害造成之前,使其能够得到事前的救济。
笔者认为对于即将建构的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这样才能更好地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公益诉讼4+11领域
公益诉讼4+11领域
(原创版)
目录
一、公益诉讼的概述
二、公益诉讼的 4 大领域
三、公益诉讼的 11 个具体领域
四、公益诉讼的重要性
正文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公益诉讼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包括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公益诉讼主要涉及 4 大领域,分别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
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
这 4 大领域涵盖了我们生
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关系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也关系到社会的长远发展。
具体来说,公益诉讼的领域可以细分为 11 个具体领域,包括: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森林资源保护、草原资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国有资产保护、土地使用权保护和社会公共设施保护。
这些领域都是公益诉讼关注的重点,也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的重要问题。
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
因为它不仅可以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还可以推动政府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仅可以让违法者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可以唤醒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公共道德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公共利益的保护。
总的来说,公益诉讼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盗传必究一、名词解释1.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2.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3.默认管辖:在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该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且应诉答辩的,该法院对该案获得管辖。
4.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5.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属于特定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7.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8.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9.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10.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依据,针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同时或者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产生各债权人请求之间互相竞争与排斥,权利难以获得全部满足的状况。
11.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12.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时所做出的判决。
13.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五大类
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五大类
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
1. 环境保护类:包括对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行为的诉讼,如违法排污、非法采矿等。
2. 自然资源保护类:包括对自然资源破坏、滥用等行为的诉讼,如非法砍伐森林、滥捕滥捞野生动物等。
3. 建设用地保护类:包括对违法建设、占用耕地等行为的诉讼,如非法征地、违法建房等。
4. 食品药品安全类:包括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追责诉讼,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
5. 公共利益保护类:包括对公共利益受侵害行为的诉讼,如违法收费、滥用职权等。
这些范围只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部分,具体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分。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社会公众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本文将从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适用范围、实施条件、利益保护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社会公众或者特定组织就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对法律、法规规范但违法或者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起诉人通常不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诉讼。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消除违法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民事公益诉讼适用于具有违法或侵害公共利益特征的民事案件。
具体适用范围包括: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假冒伪劣商品、劳动争议、侵害知识产权等公共利益受损的领域。
这些领域的案件往往有着重大的社会影响,以及较高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社会公众有必要介入诉讼,监督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起诉人必须具有适格主体资格;起诉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公共利益的实际符合者;起诉人必须明确受损的公共利益范围和程度,并能合理地说明违法或侵害行为对公共利益产生了具体的危害;起诉人必须能够提供法律依据,证明违法或侵害行为与法律规定存在违法性或不合法性。
民事公益诉讼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公益诉讼能够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事公益诉讼能够促进违法侵害行为的制止和纠正,提高企业、个人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减少违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民事公益诉讼还能够弥补政府执法的不足,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起诉人的敢于维权意识相对较低,民众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还不够深入。
司法机关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标准和程序仍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因为公益诉讼涉及的利益广泛而复杂,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专业人士参与,导致一些案件判决结果不够准确和公正。
行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的情形有哪些检察院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机关,对司法⾏为有监督作⽤,提起公益诉讼也是检察院的职权之⼀,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时,检察院要依法独⽴⾏使检察权,那么⾏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的情形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公益诉讼提起诉讼的情形有哪些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包括: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对保护国家利益,⾏政机关可能违法或者不作为⾏为。
《⼈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六⼗七条⼈民检察院经过对⾏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评估,认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案:(⼀)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地使⽤权出让、未成年⼈保护等领域对保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机关可能违法⾏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第六⼗⼋条⼈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本规则第六⼗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应当⽴案:(⼀)对于⾏政机关作出的⾏政决定,⾏政机关有强制执⾏权⽽怠于强制执⾏,或者没有强制执⾏权⽽怠于申请⼈民法院强制执⾏的;(⼆)在⼈民法院强制执⾏过程中,⾏政机关违法处分执⾏标的的;(三)根据地⽅裁执分离规定,⼈民法院将⾏政强制执⾏案件交由有强制执⾏权的⾏政机关执⾏,⾏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四)其他⾏政强制执⾏中⾏政机关违法⾏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情形。
⼆、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
⼀般仅指⽆利害关系的⼈,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
且如果原告为多⼈,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个⼈⼀⼰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为,也可以是⾏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不⾜的补充与协助,⽽⾮取代国家机关进⾏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定的物质奖励。
论我国公益诉讼的范围
断 加 深 ,在 当 今 中 国 社 会 出现 了 大 量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
垄 断 经 营 、 境 污 染 、 害 消 费 者 权 益 、 有 资 产 流 失 环 侵 国 等 违 法 行 为 。 这 些 行 为严 重 损 害 了社 会 的 公 共 利 益 。 公 益 诉 讼 作 为 保 护 公 共 利 益 的一 项 司 法 救 济 措 施 . 成
i a u l n e e tl i ai n h s b e a i a l e n d a d t e s o e o u l n e e t l i a in i i i s o l n lp b i i tr s i g t a e n b sc l d f e n h c p fp b i i t r s i g t n c v l h u d c t o y i c t o
为 我 国 目前 诉 讼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的一 个 热 点 。许 多学 者 对 公 益 诉 讼 的 理 论 基 础 和 制 度 构 建 进 行 了深 入 探 讨 .
本文仅就我 国公益 诉讼的范 围作些研 究。
1 公 益 诉 讼 的 内涵
公 益诉 讼 最 早 起 源 于 罗 马法 。罗 马法 规 定涉 及 国
为‘ 私诉 ’凡个人 受到不法 侵害致 使个人 的权利遭 受 ,
损失 的 , 然是刑事诉讼 , 纵 也只 能 ‘ 诉 ’ 故 “ 私 。” 以私 人 资格 发 生 的 诉 讼 , 以保 护 私 人 权 益 为 目 的 。 私 益 诉 叫 讼 , 保 护 公 益 为 目的 的诉 讼 。 叫 公 益 诉 讼 。 ” 以 就 事 实上 , 益 诉讼 一 词是 2 公 0世 纪 6 0年 代 , 国 美
Ke r s p b i n e e tlws i ;c p Ch n y wo d : u l i tr s a u t s o e; i a c
公益诉讼制度知识点总结
公益诉讼制度知识点总结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法律范围内,通过诉讼途径来保护和维护公益利益的一种制度。
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环境资源以及文化遗产等方面的利益。
1. 公益诉讼主体: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是社会组织、公民、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等行政机构等,具体的主体范围由法律规定确定。
2. 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公益诉讼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法定的诉讼对象、必要的证据、具有充分的证明力等。
3. 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公益诉讼适用于环境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等方面,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
4. 公益诉讼的程序:公益诉讼的程序一般包括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具体程序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而有所差异。
5. 公益诉讼的效力:公益诉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判决执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能够对相关问题起到一定的维护和改善作用。
6. 公益诉讼的意义: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建立和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和谐,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
值得注意的是,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理解和运用。
期末论述浓缩版论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期末论述浓缩版论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论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一、公益诉讼概念公益诉讼源于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
一定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
其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根本之处就在于,它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归宿。
这一本质必然决定了公共利益的界定决定着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界定。
二、公益诉讼的界定(1)一种类型是涉及特定多数人的分散性私人利益,这种分散性私人利益虽然也具有公共利益所具有的社会性与公共性,但是其本质还是私人利益,即集体利益;(2)另一种是不涉及特定人的纯粹性公共利益,其本质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利益。
三、公益诉讼的适用案件类型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直接关乎人民法院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民诉法通过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需要注意两个问题:1、只有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以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
如果前述案件仅仅涉及到个体的利益,基于维护个体利益提起的诉讼,则不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而属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
2、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两类案件,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该条规定救济。
因此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区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关键。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简单的说就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以及不特定多数人集体利益。
立法不明确性也为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的贯彻制造了司法实践困难。
关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仍需在实践中通过立法进行进一步明确。
四、公益诉讼的主体1、起诉主体的法定性、特殊性和广泛性。
法定性是公益诉讼的主体以获得法律授权为前提,明确将个人排除在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之外。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摘要】通过梳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立的过程,分别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经检察机关督促后仍未纠正、特定领域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三个方面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
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延伸,其核心在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关键词】公益诉讼不依法履行职责法律监督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经济、社会一直在快速发展变化中,但与之随行的生态环境破坏、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也时时成为民众关心、热议的话题,尤其是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国家对这些公共利益领域的法治保障更加重视,以国家机关为代表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很快被提上了日程。
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其核心诉求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因特定原因遭遇侵犯,权利所有人或利益相关人通过诉讼方式获得法律救济。
公益在《辞海》中被解释为“公众之利益”,但公众的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并非完全统一,甚至会因人为因素发生对立。
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主管机关为提高地方经济GDP 而放任开采矿山,表面上是激活了本地数以万计群众的就业活力和经济发展动力,但另一方面却牺牲了子孙后代持续发展的生态资源环境。
地方行政机关在这两种利益的对比上,选择了以短期内看不见效益的“公共利益”为代价,来换取短期内能看得见经济效益的哪一种“公共利益”。
之所以发生这种对立,其根本原因在于主管行政人员和民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发生了错位。
公共利益本身是内在相互联系的、矛盾统一的整体,对公共利益的认识不应当进行人为的条块分割和地方保护,应当放在整个中华民族、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去认识,更不能以经济发展为借口去牺牲那些政绩考核中的“冷门领域”。
201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正式实施。
同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最高院实施办法》明确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和一定的起诉范围,并在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适用。
浅谈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浅谈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高晓楼
【期刊名称】《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19)002
【摘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何界定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了保护公共权利,同时维护公法的严肃性,避免由于"捣蛋者诉讼"或"恶意诉讼"而造成国家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从三个方面来界定:划定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应遵循的原则;公益诉讼案件应具备的条件;公益诉讼案件的种类.
【总页数】2页(P105-106)
【作者】高晓楼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法律职业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相关文献】
1.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适度扩张之辨析 [J], 赵毳;谢亮亮
2.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拓展探讨 [J], 孙立智;曾学斌
3.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拓展探讨 [J], 孙立智;曾学斌
4.浅析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展路径 [J], 王双
5.妇女权益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语境与思考 [J], 冯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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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民事纠纷不断发生的我国,长期以来民事诉讼都是私人诉讼,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法治的不断进步,类似环境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诉讼已经不是私人诉讼可以完美解决的了。
不过可喜的是,2012年我国有了民事公益诉讼,那么民事公益诉讼概念和特征,以及▲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有哪些?下面由的小编解答。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1、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义上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险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私益。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及意义1、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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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一、公益诉讼概念
公益诉讼源于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
一定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
其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根本之处就在于,它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归宿。
这一本质必然决定了公共利益的界定决定着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界定。
二、公益诉讼的界定
(1)一种类型是涉及特定多数人的分散性私人利益,这种分散性私人利益虽然也具有公共利益所具有的社会性与公共性,但是其本质还是私人利益,即集体利益;
(2)另一种是不涉及特定人的纯粹性公共利益,其本质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利益。
三、公益诉讼的适用案件类型
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直接关乎人民法院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民诉法通过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只有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以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
如果前述案件仅仅涉及到个体的利益,基于维护个体利益提起的诉讼,则不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而属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
2、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两类案件,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该条规定救济。
因此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区分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关键。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简单的说就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以及不特定多数人集体利益。
立法不明确性也为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的贯彻制造了司法实践困难。
关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仍需在实践中通过立法进行进一步明确。
四、公益诉讼的主体
1、起诉主体的法定性、特殊性和广泛性。
法定性是公益诉讼的主体以获得法律授权为前提,明确将个人排除在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之外。
特殊性和广泛性是指公益诉讼的原告不限于受违法行为侵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2、目前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法》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于检察机关能否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
“法律监督人说”的观点。
检察机关只能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参与公益诉讼,提起民事诉讼只是法律监督权的一种表现,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监督。
“公诉人说”。
这种观点主张在民事诉讼中建立公诉制,此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其实与提起刑事诉讼一样,是属于公诉人,只是一个追究的是刑事责任,另一个追究的是民事责任。
“原告说”;这种观点认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认为应将其视为一般的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履行原告的诉讼义务,不能因为其国家机关的身份拥有更多的权利。
“公益代表说”;因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检察机关真实身份也应定位于公共利益的代表人。
1、我国的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是独立而又制衡的关系,难以相互代表。
2、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应当是双方对立、法院居中审判的一种平衡对称结构,我国目前检察机关的性质主要是法律监督者,基于这种性质,一旦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势必造成民事诉讼合理结构的失衡。
3、我国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检察机关的活动有赖于政府的财政和其他力量的支持,双方在利益上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所以其实质上无法做到真正的中立。
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民众对其多抱有敬畏的心理,在与基层群众的沟通联系方面,检察机关比不上社会团体。
消费类等案件类型,对弱势群体的代表性不足,积极性不高;
5、作为我国一类重要的国家机关,检察院承担着多方业务,目前已经处于超负荷运转的状态,压力巨大,再多加一项公益诉权实在无力承担。
综上所述,我国在民诉法以及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公益的相关内容,但是仍不完善,需要以后的进一步探索。
从整体上来说,公益诉讼是有利于保护公益及私益的,其范围应当进一步拓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