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诉讼中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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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中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机制

公益诉讼中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机制

公益诉讼中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机制一、公益诉讼与人民民主法律监督的关系公益诉讼类似于“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英雄行为,而不是“狗拿耗子”,它最终取得的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交易成果。

有学者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

在现行的诉讼体制下,如果政府的具体行为有损公共利益但没有直接侵害公民、法人的利益时,公民个人提起诉讼尚缺乏明确依据,因此要“开放公益诉讼”,“从立法上迈出一步”,但是这个公益诉讼的范围应主要针对国家机关的不当行为和不作为。

这种观点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看成是当务之急,反映了我国公益诉讼的特点。

但是,如果把侵权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分开考虑,则是不符合公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的。

因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实际上往往也是直接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即便不是如此恰如其分,那么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最终也必将损害到公民个人的利益。

在我国,公益诉讼之所以具有必要性,除了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原理以外,还因为它与其他国家的公益诉讼相比,具有独特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机制。

公益诉讼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在古罗马法中它是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罗马公民均可提起。

虽然自国家诞生以来,公共利益的保护一般由官吏代表国家履行,但这被证明为是不够的,因此创设了公益诉讼制度,以弥补其不足和偏差。

现代公益诉讼,尽管有其特殊的社会原因,但是从诉讼思想上看,它首先是古代公益诉讼制度的死灰复燃。

如日本1962年制定的《行政事件诉讼法》第5条采用了罗马法学家保罗在《学说汇编•论告示》中的说法,把“在请求纠正不适合国家或公共团体机关法律的行为诉讼中,以选举人资格和其他没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之资格所提起的诉讼”称为“民众诉讼”。

美国则采取了马切尔在《学说汇编•论公共诉讼》中的说法,把有关公共利益的诉讼称为“公共诉讼”(Public Law Litigation)或“公共利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在经历着变化和发展,既包括管理和司法系统的复杂性,也包括公众在行政活动中的参与。

公益诉讼制度是构成政府行政职能和司法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现了公共政策的司法化,促进行政关系的规范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现行制度以及未来构想等几方面对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状况进行研究。

一、历史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唐代,当时司法机关就实行了行政改革,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其中。

宋代,司法改革再次推进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行了由特殊权力到全民权利的转变,更加突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公平性和实效性。

明清时期,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一步完善,但受到私有所有制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受到局限。

到20世纪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发展:设立了特殊的行政起诉程序,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范围,实行了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等。

二、现行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行了一次重大的变革,2005年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效地改变了行政诉讼的行政程序,极大地促进了行政诉讼的完善。

具体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特色:(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法院应当以社会公益为前提,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基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二)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法清楚地列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对政府公共活动的质量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律进行裁定、对政府行为进行检查等。

(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机制。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可以委托其他法院进行审理,并且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为诉讼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帮助,同时也明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公益诉讼的限制条件,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

三、未来构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发展势头也越来越迅猛,为了更好地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未来应注重以下几方面:(一)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公共利益能够更为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现,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维权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逐渐成熟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制止。

这将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不公和不义,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体系的平衡和稳定。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1. 陕西宁陕县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宁陕县教育局联合当地法院等机构,曾于近期正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向一家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

该校外培训机构一贯不合法经营,影响了当地正规学校课程的推进以及家校合作的良性循环,直接损害维护教育公共利益的价值。

2. 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诉重庆造粮厂环境污染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与造粮厂的环境保护纠纷经过两年的司法过程,成功达成庭审,造粮厂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采取措施优化环境方面都获得了重重判罚,这样有效文减轻对环境个体卫生的危害,维护在环境方面存在的公共利益。

3. 北京市某商业办公楼诉住户损害建筑物外观某商业办公楼诉一户住户造成其企业外观的损坏,经过法律程序,该户被判赔偿,这样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显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价值。

法律知识:公益诉讼制度和社会公正的维护

法律知识:公益诉讼制度和社会公正的维护

法律知识:公益诉讼制度和社会公正的维护公益诉讼制度与社会公正的维护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公益诉讼制度渐趋完备。

公益诉讼是一种由特定机构或者组织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起诉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益和促进社会公正。

公益诉讼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将从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范围及其价值等方面,阐述公益诉讼制度与社会公正的维护。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社会群体或者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诉讼机制。

其与私人诉讼不同,公益诉讼是针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的诉讼,其主体是由一定的机关、组织代表公共利益进行的诉讼,而不是由具体被侵权人来进行维权的行为。

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不仅能够保障公民、社会群体或者国家、集体、社会的公共利益,更能够推动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正。

二、公益诉讼范围我国有许多针对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定,公益诉讼的范围也比较广泛,其中包括环境、劳动、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

环境公益诉讼是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行动的重要方式,通过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既能够保护群众的健康权益,也能够维护生态环境的稳定。

劳动公益诉讼主要侧重于雇主违法扣留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超时加班等行为的司法救济,尤其针对弱势劳动力群体非常重要。

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则主要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能够强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使商家更加自觉地依法经营。

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创新发展。

公共卫生公益诉讼主要解决的是全民卫生事业方面违法行为的问题,通过司法救济,维护公共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三、公益诉讼的价值公益诉讼对维护社会公正有着不可忽视的价值,具体表现如下:1.促进法治进程。

公益诉讼的实施,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能推动法治建设,打击犯罪行为,提高诉讼效率,促进法治进程。

2.保障公民权益。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逐渐成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分析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意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特定主体提起的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诉讼。

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及特点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这些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起诉主体广泛,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二是受案范围广泛,涵盖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三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问题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起诉主体单一、受案范围有限、判决效力受限等。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一)扩大起诉主体范围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

同时,应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格局。

(二)拓宽受案范围应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传统的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拓展到更多领域,如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

同时,应降低起诉门槛,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三)提高判决效力为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应提高判决效力,使其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法学毕业论文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问题摘要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其中最令人瞩目的莫过于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增加公益诉讼,反映了我国在法治进程中已经开始重视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之法律救济。

但是,公益诉讼的探索在我国毕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提起的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障碍的解决方法,在理论界仍有不少的争议。

本文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对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谦抑性原则一、检察机关应是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4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 77 条关于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也肯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另外,在《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支持起诉条款中也间接肯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的资格。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着天然优越性首次,相对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中立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没有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牵涉,更适合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

其次,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诉讼主体,更有着法律监督者的特殊身份,拥有法定的调查权,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过程中容易遇到的调查事实取证困难的现状,检察机关能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再者,检察机关作为专业的司法机关,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检察人员和专门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拥有提起公益诉讼的客观条件。

在国外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合格主体。

因此,作为法定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和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侵害公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不仅是检察监督权的表现,同时更是维护公共利益所不容推辞的责任。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引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制度的实施,为倡导社会公益意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特点、目的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由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举报、起诉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或个人侵犯、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

这种诉讼形式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二、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1. 公共利益导向: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行使诉讼权力,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2. 主体多元化: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中,起诉人不仅限于被侵犯或妨害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还包括一些特定条件下的机构或个人,如公益组织、政府机关等。

3. 法律程序规范: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是,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特定的法律程序,要求起诉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并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

4. 社会影响广泛:由于公益诉讼涉及到社会的共同利益,一旦涉及到公众关注的问题,其社会影响力往往比个人案件更大。

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扩大社会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的参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3. 促进公正与公平: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公正和公平,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共利益。

4.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平衡社会各方利益。

四、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 法律定位: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程序规定等,以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专门法律。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作者:娄连义刘洪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4期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整个国家法治程度的不断上升,人们不仅仅关注着自身利益的保护,而且也越来越学会从社会的角度去思考公共利益。

在这样一种趋势的影响下,关于诉讼制度也在悄然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打开了一个缺口,但是由于规定得过于原则因而没有较强的操作性。

因此为了能够使得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所应当采取的若干措施。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探讨,以期能够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层面上的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公共利益作者简介:娄连义,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刘洪涛,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016一、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在我国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现状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进行探析,另一方面从实践基础的角度进行讨论。

首先,如果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进行探析的话,我们可以发现其实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已经出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的立法规范。

在这些相关的立法规范中,比如“检察机关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就体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思想。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在1957年也对这一思想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然而却由于各种左的错误而使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不但没有发展下去反而被消失殆尽。

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财富的增加,而且也带来了各种自然环境污染和侵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频频发生。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素质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公共利益,并愿意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此背景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一种重要的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手段。

但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完善。

本文首先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形式入手,接着分析现存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措施,旨在推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健康发展。

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形式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由具有公益性的法律主体依法提起的诉讼,该诉讼所在案件的公共利益为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的目标。

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民社会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形式之一。

其亮点在于其起源的公共利益非人身损害的利益,具有广泛的谅解及支持,同时也因此具有更加深刻的现实时间性。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问题1. 公益诉讼主体难以定位。

现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公益诉讼主体的定位存在问题。

首先,诉讼主体涉及的公共利益诉讼主体过于片面,没有形成完整的公益诉讼机制。

另一方面,草根民间团体和社会组织等重要公益诉讼主体在实践中遇到较大阻力,诉讼能力较弱,难以起到应有的维权作用。

2. 公益类别不清、范围狭窄。

目前国内公益诉讼主要集中于环境污染、土地征收、知识产权侵权等方面,相对其他领域比较单一。

此外,公益诉讼的范围也比较狭窄,没办法全面覆盖所有公共利益行为。

3. 程序和立案难度大。

目前的法律程序较为繁琐,请求复杂,个人或机构起诉花费时间长、难度高,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支付所需成本,这也让公益诉讼难以成为容易有效的维权手段。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1. 完善诉讼主体定位。

要发展实施公益诉讼制度,必须在制度设计上着重强调社会组织、公益诉讼律师等草根组织的作用,让其成为公益维护、控制企业的力量。

可以通过指定专门的处理机关且令市民参与管制机构的组成来完善当前的公益诉讼主体定位和体系建设。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公益诉讼是指由法律、政策和规定授权的机构或组织代表公众利益提起的诉讼。

而公益诉讼管理制度则是指对公益诉讼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公益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治秩序。

一、公益诉讼的本质和意义公益诉讼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其本质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它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进程,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是一种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提高社会组织和个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水平,也是治理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公益诉讼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公益诉讼管理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具体来说,公益诉讼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公益诉讼活动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公益诉讼领域的诉讼行为要求严谨、专业和公正,而公益诉讼管理制度能够在相关机构和组织层面确立公益诉讼活动的规范程序和标准,促使公益诉讼活动更加科学化、专业化和公正化。

2. 实现公益诉讼活动的高效运行。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还能够统筹规划和协调公益诉讼活动的资源配置和执行,促进公益诉讼活动的高效运行和有效实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3. 保障公益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效果性。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能够督促公益诉讼活动依法进行、合法实施,并对公益诉讼的成效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公益诉讼活动的符合性和效果性。

4. 促进公益诉讼活动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能够完善公众对公益诉讼活动的参与机制和监督制度,提升公众对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和信任度,增强公益诉讼活动的公众性和公正性。

三、公益诉讼管理制度的构建内容为了更好地促进公益诉讼活动的规范进行,保障公共利益的维护和法治进程的实现,需要建立健全的公益诉讼管理制度。

其主要构建内容包括:1. 法律依据。

中国行政公益诉讼机制探讨

中国行政公益诉讼机制探讨

中国行政公益诉讼机制探讨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益的一种途径,在西方国家已广泛采用,其中最重要的是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发挥监督作用我国行政法研究起步较晚,很多制度还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更是新鲜事物,但它的巨大社会作用已经成为共识,因此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权利我国一直有着浓厚的官本位思想,执政理念当中为民做主的思想依然在作祟,试想我国宪法明确写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组成代表大会来产生各级国家机关,也即是说政府是人民实现自己权益的工具,一旦政府的行为违背了人民的意志或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权来纠正它或组成新的政府这也是现代民主宪政的本质所在我国处在一个改革的十字路口,处理不好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就会影响稳定,而问题的根本在于如何约束政府的权力,使政府的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以便更好的保障人民权利。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已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虽然在实践中此类诉讼频繁出现,由于没有法律依据,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必然会成为法律调整的领域目前理论界探讨最多的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提起此类诉讼的主体,作为学习来自国外的一项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在西方很多国家早已确立,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国外的相关规定,以资借鉴。

美国从桑德斯兄弟广播站诉联邦委员会案和纽约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案两个判例中逐步创立了私人检察总长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制度赋予每个美国公民或组织就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的非法作为以及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在1986年修改的反欺骗政府法中规定:任何人如发现有欺骗美国政府之行为,均有权以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控告违法行为人;此外,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则规定无论何人都可以对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后来的联邦采购法中则规定任何人均可代表美国起诉。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腐败以及一切有损于美国公眾利益的行为英国称行政公益诉讼为越权之诉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丹宁曾说过:我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宪法原则:若存在充分证据证明政府机关或权力机关滥用权力而致使公民受到侵害,则任何受害人都有权诉诸法律上世纪80年代之前,英国为防止行政公益诉讼权利被滥用,做出了除非能够认定申请起诉人与申请起诉之事有切实的损益关系,否则不允许提起诉讼的规定1987年,英国对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大幅改革,检察长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参加诉讼私人和地方机关在经过申请检察长许可后,也能够以检察长的名义提起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

法律知识:公益诉讼和监督组织的法律条件和操作流程

法律知识:公益诉讼和监督组织的法律条件和操作流程

法律知识:公益诉讼和监督组织的法律条件和操作流程公益诉讼和监督组织的法律条件和操作流程公益诉讼和监督组织是现代法治社会中实现法律监督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从法律条件和操作流程两个方面探讨公益诉讼和监督组织的实践问题。

一、公益诉讼的法律条件公益诉讼是指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法律条件:(一)具有公益性。

公益诉讼必须具有公共利益性、社会公共利益性和他人合法权益保护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二)符合诉讼法定要求。

公益诉讼必须符合民诉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具备合法的法律地位和资格要求,且具备证据充分、申请合法、诉讼请求充分具体等条件。

(三)具备诉讼利益。

公益诉讼必须具备明确的诉讼利益,即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

(四)具备诉讼主体。

公益诉讼的申请人可以是公益机构、政府部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的诉讼主体将由立法机关根据公益诉讼的实践需要来进行相应规定。

二、监督组织的法律条件监督组织是指维护公共利益和监督行政行为的专门机构。

监督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法律条件:(一)独立性。

监督组织必须具备独立性,不受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影响和干扰,保持自主性的组织和运作。

(二)专业化。

监督组织必须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能够对监督对象的行为进行充分、准确的分析和评估,提出合法有效的监督建议和要求。

(三)公正性。

监督组织必须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依法行使职权,不偏不倚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依法设立。

监督组织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设立,同时要具备相应的组织形式和人员配备等条件。

三、公益诉讼和监督组织的操作流程公益诉讼和监督组织的操作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一)确定诉讼利益。

公益诉讼和监督组织在开始工作前需要明确诉讼利益和监督目标,即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范畴和方向。

《2024年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范文

《2024年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范文

《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困境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前检察监督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升检察监督的效果和效率,是当前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困境1. 监督力度不足检察监督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力度相对较弱,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纠正效果有限。

一方面,由于检察监督的资源有限,难以全面覆盖所有领域和环节;另一方面,部分检察人员在监督过程中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2.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对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监督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检察监督的依据和程序不够明确。

例如,关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等规定尚待完善,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3. 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导致信息共享不畅、协调配合不够紧密。

这不仅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效率,也增加了监督的难度。

三、解决对策1. 强化检察监督力度(1)加大投入:加大对检察监督的资源投入,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支持,提高检察监督的覆盖面和执行力。

(2)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3)强化外部监督:通过人大、政协等渠道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2. 完善法律制度(1)修订相关法律: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为检察监督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完善程序规定: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进行完善,确保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时能够依法依规进行。

(3)加强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法律进行细化和补充,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操作提供指导。

3. 健全沟通协作机制(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民主监督规章制度

民主监督规章制度

民主监督规章制度一、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民主监督以公开透明为基本原则,政府机关及公职人员的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政府机关及公职人员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其工作内容和决策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2. 法律规范原则民主监督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范,公民监督的行为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政府机关及公职人员的行为也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3. 平等参与原则民主监督应当体现平等参与原则,公民对政府机关及公职人员的监督应当平等、公正、无歧视。

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参与民主监督,监督的对象也应当平等对待,不得因身份、地位、性别等原因加以歧视。

4. 多元化监督原则民主监督应当体现多元化监督原则,不仅要依靠公民的独立监督,还应当借助法律、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政府机关及公职人员应当接受多种形式的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格局。

二、民主监督的主体1. 公民监督公民是民主监督的主体之一,公民可以通过举报、申诉、控告等方式对政府机关及公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政府机关及公职人员应当积极接受公民的监督,及时处理公民的举报和申诉。

2. 法律监督法律是民主监督的基础,法律监督是对政府机关及公职人员行为的最高监督。

法律监督主要通过法律程序和司法机关来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究和惩处。

3. 新闻媒体监督新闻媒体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力量,新闻媒体可以通过报道、评论等方式对政府机关及公职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政府机关及公职人员应当支持新闻媒体的监督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 社会组织监督社会组织是民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开展调查研究、舆论引导、公益诉讼等方式对政府机关及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政府机关及公职人员应当支持社会组织的监督工作,积极合作。

三、民主监督的方式1. 问责制度问责制度是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政府机关及公职人员应当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论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保障与监督

论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保障与监督
的个人 具体 情况 难 以反映 到诉 讼 中去 的一面 。 ” 鉴 于公 益诉讼 的 诉 讼 结果攸 关 公众 利益 , 对社 会具有 广泛性 和代 表性 的影 响, 原
院依 法作 出裁判 后 , 由败诉 方承担 。 3 . 证 明责任 的 的特 殊规 则 。在公益 诉讼 中, 若仍 然按 照证 明 责任 分配 的一般 原 则确定双 方当事人 的证 明责任 , 即“ 谁 主张 , 谁
原告提 起诉 讼便 可 以启动 公益诉讼 么 ?当然不 能 。 “ 在 集团诉讼 利益 和保证诉讼 顺利进 行 的需要 , 又考 虑到诉讼 的特殊性 和复 杂
中, 因为 是 由具有某 种 同一性质 的集 体 出面 , 就有使 构 成该集 体 性 , 公 益诉讼 的诉讼 费用 不宜 免征 , 但应 当先 行免于 预交 。待 法
告 的确 定方 式应 当更 为严格 。
2 . 处分 实体 权利 的问题 。在私 益诉 讼 中, 原告对 诉讼 权利享 举证 ” , 极 有可 能会 导致负 有证 明责任 的一方 难 以完 成其 举证 责 有 当然 的处分权 , 可 以承认 、 放弃、 变更诉 讼请求 , 请求 调解 、 进行 任 , 也不利于发 挥对被 告之类 公共利益 “ 威胁者 ” 的警醒 和约束 作 和 解 。然而 , 在 公益 诉讼 中 , 原 告代 表 的并不 仅仅是 一 个人或 者 用 。 因此 , 在公 益诉讼 中 , 证明责 任应采 特殊 规则 , 即原告 证 明损 几 个人 , 而 是不特 定多 数人 。 实体权 利 的变动 必然 引起 当事人之 害结 果即 可 , 对 于有 无过错 和 因果联系 的抗辩 则 由被告证 明 。 间权利 义务 关 系的变化 。 牵 一发而 动全 身 , 对 实体权 利 的处分直 实体权 利时 候 , 应 当遵 循更 为周密 的程序 。 的诉讼 结果属 于公众 , 那 么实现 诉讼 目的的诉讼 权利就 可不再 由 4 . 采用 特别 的诉讼 时 效和审 理期 限。如 前所述 , 在起 诉 的审

浅析人大如何发挥在公益诉讼检察中的职能作用

浅析人大如何发挥在公益诉讼检察中的职能作用

浅析人大如何发挥在公益诉讼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检察院近几年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绩,但是在实践中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尤其是相关法律规范体系尚需完善是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推进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发挥人大在公益诉讼检察中的职能作用,尽快推动立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为公益诉讼检察的深入广泛开展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一、进一步健全立法,完善法律配套措施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一项全新法律制度,必须从一开始就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推进,现有建立的法律法规和各地的主要做法有: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件类型、办案程序等作出规定。

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生态环境部等9部委制定《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三是为解决鉴定难、费用高的问题,司法部给予大力支持,增加了专业鉴定机构。

司法部发出通知,部署推出一批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收鉴定费的鉴定机构。

四是探索建立区域协作、内部协同工作机制。

针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往往跨区域的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跨省交办或移送案件线索,着力破解“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的治理难题。

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内部纵向联动、横向配合的协同办案机制。

二、夯实队伍建设,督促提升公益诉讼能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关键在“人”,各级人大应督促检察机关加快公益诉讼队伍的建设。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开展。

畅通人大代表反映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渠道,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旁听公益诉讼案件庭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推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检察机关配齐配强专业力量,推动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不断提升办案队伍的能力。

鉴于公益诉讼过程涉及到很多专业领域,利用好相关专业机构,推动工作提质提效。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比较法视角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引言: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权益。

在比较法视野下,可以对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和证明其符合国际标准,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与教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法视野,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比较法视角下的民事公益诉讼比较法是一种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问题的方法,通过对不同法律制度间的比较,发现不同法律制度的异同点,为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定提供经验和借鉴。

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来说,比较法视角下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立法基础与目标:比较不同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基础和目标,可以发现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基础较为完备,国家对公共利益和集体权益的保护也有明确的目标。

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民事公益诉讼还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2.诉讼主体与救济范围:在比较不同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时,可以发现一些国家将其开放给更广泛的主体,如环保组织、非政府组织等,以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

而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则主要由检察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等特定的主体来行使,缺乏多元主体参与。

此外,对于救济范围的界定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应该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与集体权益的内涵和外延。

3.法院审查标准与赔偿限额:不同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院审查标准和赔偿限额方面存在差异。

比如,一些国家的法院会重点考虑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受损利益的原则,并对赔偿金额进行明确规定,以增加制度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而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泛,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标准和赔偿限额,以促进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在比较法视野下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论文

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论文

构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摘要: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立法上的”空白”。

近几年来,伴随着对国有资产流失、公共权利滥用、环境污染、垄断以及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进行整治的要求日益高涨,有关建立公益诉讼司法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富有监督民事法律事实的职责,应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本文从历史和现实等多角度回顾了这一制度,并对我国以后的民事公诉做了制度设计,以期有助于我国司法理论和实务。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一、检察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历史发展公益诉讼是指处于非”利害关系人”地位的组织或个人对于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毅力的行为,进行司法救济,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活动综合。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

在公法与司法严格分分野的传统下,权力被划分为私权和公权。

为保护私权而设定的诉讼(包括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可以并且只有在个人特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才能行使;为保护公权而设定的诉权,专属于公诉机构行使,这便是狭义的公益诉讼。

目前它主要体现在刑事方面。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现实需要,法律制度开始关注对民事、行政公诉的规定,笔者认为这应该对我们有所提示。

回顾中外诉讼历史,检察机关打破传统的囹圄,参加民事诉讼,最早是在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时期。

18世纪以前,在罗马法影响下,国家并不干预私法。

因此,检察机关没有过多参与民事诉讼;在亚洲和其他地方,也不存在着民事公诉制度。

18世纪以后,为了体现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法律把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

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421条对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活动有如下表述:”检察机关可以作为主当事人起诉,活着作为从当事人参与起诉。

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代表其他人。

”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也规定:”对于婚姻无效之诉、申请破产案件、雇佣劳动案件等,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诉讼;或者提起申请,参加诉讼”。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证社会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当前法学界一个热点问题。

但这一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使得许多公共利益遭受相关侵害时,因没有人起诉及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

本文简要介绍行政公益诉讼的涵义和主要特点,分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并从原告资格角度提出了建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设想。

关键字: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其中,“私益诉讼乃保持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由此可见,在古罗马时期市民为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可提起公益诉讼,且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不必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现在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所谓公共利益,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其涉及文明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包括一般安全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等。

二是指国家公共利益,其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制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和社会,促使形成良好社会秩序。

第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局限于具体的合法权利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特定人,也包括无直接利害关系人。

也即,只要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特定国家机关或公益组织等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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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诉讼中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机制
一、公益诉讼与人民民主法律监督的关系
公益诉讼类似于“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英雄行为,而不是“狗拿耗子”,它最终取得的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交易成果。

有学者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

在现行的诉讼体制下,如果政府的具体行为有损公共利益但没有直接侵害公民、法人的利益时,公民个人提起诉讼尚缺乏明确依据,因此要“开放公益诉讼”,“从立法上迈出一步”,但是这个公益诉讼的范围应主要针对国家机关的不当行为和不作为。

[1] 这种观点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看成是当务之急,反映了我国公益诉讼的特点。

但是,如果把侵权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分开考虑,则是不符合公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的。

因为,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实际上往往也是直接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即便不是如此恰如其分,那么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最终也必将损害到公民个人的利益。

在我国,公益诉讼之所以具有必要性,除了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原理以外,还因为它与其他国家的公益诉讼相比,具有独特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机制。

公益诉讼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在古罗马法中它是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罗马公民均可提起。

[2] 虽然自国家诞生以来,公共利益的保护一般由官吏代表国家履行,但这
被证明为是不够的,因此创设了公益诉讼制度,以弥补其不足和偏差。

现代公益诉讼,尽管有其特殊的社会原因,但是从诉讼思想上看,它首先是古代公益诉讼制度的死灰复燃。

如日本1962年制定的《行政事件诉讼法》第5条采用了罗马法学家保罗在《学说汇编•论告示》中的说法,把“在请求纠正不适合国家或公共团体机关法律的行为诉讼中,以选举人资格和其他没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之资格所提起的诉讼”称为“民众诉讼”。

美国则采取了马切尔在《学说汇编•论公共诉讼》中的说法,把有关公共利益的诉讼称为“公共诉讼”(Public Law Litigation)或“公共利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3] 现代公益诉讼所涉及的诸如环境公害、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正当竞争、股东权益纠纷、重复性违法交易、政府采购、大型公共资金支出等纠纷,带有传统诉讼模式和纠纷解决模式所无法容纳的新要素,因此产生了“以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关系为背景”的“公共诉讼”、“集团诉讼”等新型诉讼模式。

[4] 公益诉讼案件在多数情况下存在着原告人数众多,具有集团性和扩散性等特征,而作为被告一方大多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政府机关或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是社会的实际统治集团。

因此,公益诉讼形式的法律斗争,在本质上是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或统治集团的一种民主斗争方式,即公益诉讼的宗旨实际上是代表穷人、少数民族、身残者、女性、老人等弱势群体开展法律斗争。

这种法律斗争对于国家公共政策和法律的解释、调整、修改和创制起着十分重要的催产作用,是民主法律监督不可缺少的方式。

公益诉讼不仅能够将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转换成为明确清晰的现实权利,而且通过诉讼
使这种权利易于安全行使,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因此,有学者认为它不仅是一种诉讼制度创新,更重要的是,它完全可以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成为官治走向民治的转折点。

[5] 长期以来,我国对政治行为、立法行为、国家决策行为等缺乏有效的可诉机制,从而使法律的实施缺乏直接的民主监督。

我国现行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中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具备监督性质的可诉性,法律监督缺少司法救济制度作保障。

“无救济即无权利”,缺乏司法救济的权利必然形同虚设,只有将人民的法律监督权转换成可诉性的权利,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才能借助司法制度资源得到落实和健康发展。

公益诉讼制度成功地实现了这一转换,不仅为人民直接参加法律监督提供了新途径,而且将其成功地嫁接到了诉讼制度上,将人民对国家事务和法律的管理监督权转化成了看得见摸得着的诉权,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通过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必要的民主斗争道路。

二、公益诉讼中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机制
以往,我国学者一般把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看成是我国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而把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看成是次要的法律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

作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这既不符合我国历史上“民为贵君为轻”的传统法律思想,也不符合国际上发达的法律监督思想和制度的潮流。

实际上,我国宪法的“总纲”中明确规定了人民至上的原
则,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二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第三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宪法第二十七条中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因此,在法理上任何把某一国家机构或社会组织凌驾于人民之上的规定和思考方法都是与宪法的精神和社会主义原则相违背的。

但问题是,以往在法律监督的问题上强调国家机关监督的远远超过人民民主监督,并且造成了难以逆转的局面,也对国家的民主建设起到了妨碍作用。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一直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强调要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要积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坚决防止和铲除腐败。

[6] 笔者认为,建立和健全公益诉讼制度,是现阶段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监督制度的最理想和最便捷的方式。

首先,它是经济的。

对于国家来讲,不需要付出太多的成本,仅仅利用现成的司法体制就可以推广。

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提起公益诉讼不需要支付诉讼成本,却可以实现自己一定的经济利益。

它在经济上为公民直接参与执法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使行使监督权成为一件真正既利于国家又利于监督者个人的双赢诉讼。

[7] 其次,公益诉讼是天生的开放性和民主性诉讼,它可以把以往无休止空谈和议论的
人民民主监督理念转变成一种有形和有序的诉讼监督,从而克服现有的举报、控告、质询等传统监督方式的封闭性弊病。

再者,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具有程序上的执行保障,因此是民主监督最有效的方式。

公益诉讼的判决可能对某一项政策或某一项法令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做出司法判断,可以为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和立法部门的修法提供比较集中和成熟的人民代表性意见。

如果我们仅仅把法律的生命放置于政府及其官员手中,法律的运作就永远是自上而下的单向运动,这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人民民主的法律监督使法律的双向运动成为可能,而实现这一程序的就是公益诉讼。

特别是有些法律规范在制定中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具有象征性立法“symbolic legislation”或叙述性立法“narrative legislation”的特征[8],针对这些法律规范的实施所提出的公益诉讼和判决实际上具有一定的“造法”或说是对规范具有必要的补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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