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笔录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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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笔录

一、制作要点如下:

1.事实类。

2.证据类。

3.法律依据类。

4.主张立场类。

二、格式:

阅卷笔录

时间:

地点:(或受理法院):

案由:

当事人:

笔录内容:

律师阅卷笔录

时间:19××年××月××日××时至××时

地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A,男,××岁,××市××县人,×族,××市××中学学生,住××县×路×号×楼××号。因故意伤害于19××年×月×日被拘留,×月×日被取保候

审。19××年×月×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月××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应祥述,此略。)(卷宗第×页)

2.被告人A×陈述

(应祥述,此略)(卷宗第×页)

二、有关证据

(应祥述,此略。)

法医:王××

医生:胡××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认定根据:

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2.《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敌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案件情节及有关法律规定

1.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3.其他肯况:被告人正在××中学读书,系中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学习成绩较好。同学、教师反映均好。

阅卷人:蔡××

律师阅卷笔录

时间:1998年11月6日10时至13时。

地点:北京市xx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周xx,男,巧岁,xx市xx县人,一汉族,北京市x中学学生,住昌平县x路x号xx楼xx房。因故意伤害于1卯8年5月14日被拘留,5月25日被取保候审。1卯8年9月30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xx人民检察院于10月28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被告人于1卯8年5月14日晚7点30分左右,在xx市红星礼堂看电影时,与值班人员田xx发生口角,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后,被告人认为吃了亏,返回家中拿了水果刀再次跑进礼堂,将田xx左时部及右手第一腕关节砍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田军军左时软组织切割伤,并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右手第一掌腕关节断裂,伸姆长肌脖断裂,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卷宗第6页)2.被告人周兵陈述

1998年5月14日吃过晚饭后,我到图书馆看书,听说红星大礼堂演电影。约7点半左右,我跑到大礼堂,见电影已经开演,于是我就沿后排往前走。这时坐在最后排边座的一个人拉了我一下,问我…干什么的?‟我说…看电影‟。我又问…演什么电影?‟那个人不耐烦他说…你自己看嘛!‟我嫌他态度不好,就你一句我一句地吵起来。在吵架过程中,那个人朝我打了一拳,致使我退后4米远,坐到地上。这时过来了几个人,将我们拉开了,我感到吃了亏,就回家拿了水果刀返回礼堂。那个人见我拿着刀,就站起来夺刀,我就朝他砍了一刀。以后,我就被带到电影院值班室了。”(卷宗第11页)

二、有关证据

1.水果刀一把(照片)。(卷宗第24页)

2.刑事科技鉴定结论:水果刀上所粘血液,与受害人田xx的血型一致。(卷宗第28页)

3.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1卯8)x中法伤鉴字第xx号《关于对田军军伤情的认定意见》。“1998年5月20日对受害人田军军的伤情进行检查发现,右拇指掌腕关节处有一约4一scm长瘢痕,右拇指功能基本丧失,左前嘴皮肤有一约3cm的瘢痕。左前臂皮肤感觉减退。根据上述情况认为:田军军的伤情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的规定,构成重伤。”

法医:王xx

1998年5月20日

4.医院病情记录。(卷宗第31页)

1998年5月14日22:00 田军军,男性,20岁,红星电影院门卫。晚8时执勤时右手及左时部被砍伤,流血不止,来院急诊。查体见:左时前内侧见约3. 5cm皮肤裂伤,皮下浅静脉断裂。右手第一掌关节背侧有约4cm长抖行刀口,关节面外寡,远端关节软骨部分受损,指背血管断裂,伸拇长短肌脖断裂。诊断为:右手切刽伤,右时部切割伤。

医生:胡建文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认定根据:

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姆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2.《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产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案件情节及法律有关规定

1.法定从轻情节:《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情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3.其他情况:被告人正在x中学读书,系中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纪守法,学习成绩较好。同学、教师反映均好。

阅卷人:蔡xx

xx年x月x日

[ 阅卷笔录]

一、阅卷笔录的概念和作用

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在阅读案件卷宗的过程中,把案情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定性质和定性的依据,以及原来是否作出处理及其法律根据等材料,加以分类集中摘录。这种摘录的材料,称为阅卷笔录,也可以称为阅卷摘记或阅卷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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