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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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基金代销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和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代销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我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作为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利用我行的基金代销营业网点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代销业务,收取基金代销手续费,并且提供相应配套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代销业务包括代理开放式基金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的开户和注册登记、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时定额申购、赎回、预约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分红等交易,以及提供相应的账户管理、查询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原则:
统一组织:由总行统一组织、推广和管理全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

集中运作:由于总行实现数据集中管理,各代销网点基金交易均可实现集中运作,实时交易。

第六条我行从事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业务规则
第七条我行代销基金须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产品,并由总行统一负责基金公司的选定及基金产品的引入,各支行不得自行选定基金公司及基金产品。

第八条每增加一款开放式基金代销产品,各支行必须提前做好销售人员的产品销售培训工作,使销售人员熟悉所销售基金的性质、风险要点、产品适合投资者群、规范的产品销售术语及市场发展情况等。

第九条我行代理销售的开放式基金产品,按照我行理财产品风险级别共分为5级,由低至高分别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

我行增加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品种时,
根据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类型和风险程度,确定代销基金的风险级别。

第十条业务基本规定
(一)本办法所指的基金代销业务的销售对象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法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销售对象还应符合相应《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

(二)基金交易时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9:30—15:00),或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时间。

15:00之后的申请均作为下一交易日交易处理。

(三)个人投资者申请建立投资者资料开立基金账户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用于开放式基金交易的银行卡(存折)的挂失和解挂,按我行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办理。

挂失补办及正常换卡(折)的银行卡(存折)不需客户重新签约,我行将于业务办理次日自动更新客户结算账户与基金账户的对应关系。

(五)投资者在代销网点发起的所有交易均以基金公司确认为准。

(六)基金交易成功可打印《交割单》,基金的《交割单》为投资者交易确认凭证。

我行将以短信方式通知客户交易结果。

第十一条我行的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代销产品时,应坚持审慎原则、充分披露原则、诚信原则和投资者自主选择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不当销售和错误销售。

第十二条销售人员向个人投资者推介我行基金代销产品时,
须测试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第十三条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共分为五级,按照风险承受能力从低到高依次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五类。

第十四条未经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的个人投资者,销售人员原则上不得向其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投资者坚持不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的,应要求投资者书面表示其意愿并签字确认,并将投资者确认为最低风险级别。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时,应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级,提供与其风险级别相匹配的开放式基金产品供投资者自主选择,当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级别高于其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级别的产品时,销售人员应做出明确提示,并要求该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表中对购买该产品做出特别声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我行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做到:
(一)严格为投资者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以及在我行留存的其他信息。

(二)真实、客观地宣传销售基金,向投资者作风险提示。

不得夸大或片面宣传基金或向投资者作违规承诺,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

(三)对于所有基金代销产品,销售人员均应向投资者充分解释产品特点、产品条款,特别是投资产品的风险。

(四)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按照《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操作规程》、《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员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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