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依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范围内已开通支付系统业务的各级通汇机构。
第四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支付系统通汇机构与省联社支付系统连接,操作员直接通过前台终端办理支付业务,实现跨清算行支付业务的自动清算处理。
第五条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核算中心负责所辖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按照支付系统管理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各项支付业务。
第六条为防范支付风险,核算中心应当在省联社融资结算中心的清算账户上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清算。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开通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
(一)已经开通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范,结算秩序良好。
(二)人员设置符合办理支付业务的要求,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支付系统功能。
(三)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人员分工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第八条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流程。
(一)凡符合开通支付系统条件的通汇机构,申请开通支付系统时,由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总行以文件形式报至ⅩⅩ市联社,市联社审查认为合格后,要致函省联社融资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说明拟开办支付系统的机构名称、代码、网点号及机构所具备的条件等,并附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金融许可证(或银监部门批文)复印件。
(二)经省中心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编制行名、行号,报经人民银行审批后正式启用,并将函件转至科技部门,注明申报单位的行名、行号,由科技部门在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处理。
银行支付密码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支付密码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规范支付密码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密码器系统业务管理指引》(银支付〔2003〕51号)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支付密码业务的分支机构及其存款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支付密码是指将支付凭证上凭证种类、凭证号码、银行账号、出票(签发)日期、金额等编码要素通过支付密码系统按规定的算法进行计算,并填写到支付凭证上供银行核验的一组密码数据,其长度为不少于16位的数字。
支付密码的编码要素由支付凭证上的签发人账号、签发日期、凭证号码、金额和业务种类组成,存款人(出票人)录入支付凭证号,应截取支付凭证编号的8位数字,不足8位的,在编号前补足“0”。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的支付密码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支付密码系统,主要由存款人使用的支付密码器及其软件、银行使用的支付密码核验等设备及其软件(以下简称核验子系统)组成。
第五条支付密码仅限于在支票、业务委托书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上使用。
支付密码适用于单位结算账户凭支付凭证办理的付款和取现业务。
第六条银行和存款人书面约定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述支付凭证上使用的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金额的条件;银行在受理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票和其他支付凭证时,应同时审核预留印鉴和支付密码无误后支付款项。
第七条村镇银行支付密码的推广应用,应遵循存款人自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付密码的申请及使用第八条开通支付密码业务的条件。
凡安装支付密码前台管理系统,领有支付密码器的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均可开办此业务。
第九条凡在我行各网点开有结算账户的客户,均可以申请支付密码业务。
客户通过支付密码器输入付款账号、日期、凭证种类、凭证号码和金额,生成支付密码,正确填写在凭证上。
申请使用支付密码的客户,应向我行提交书面申请,与我行签订协议书,约定以支付密码作为我行审核付款的条件之一。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x村镇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x村镇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保证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xxx 村镇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村镇银行网上银行以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向客户提供金融信息、金融及衍生服务。
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可以办理业务查询、转账支付、投资理财等各种金融及衍生业务。
第三条凡办理xxx村镇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xxx村镇银行网上银行提供以下服务:(一)账务查询服务:余额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网银日志查询等。
(二)银行交易服务:行内转账、跨行汇款、同城转账、批量转账、自助缴费、基础理财、投资理财、集团服务等。
(三)账户状态管理服务:账户状态查询、账户挂失(口挂)、修改账户密码等。
(四)客户交流服务:咨询、申请、求助、建议、留言、投诉等。
(五)其他服务。
第五条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是指由金融认证中心(CFCA)发放,包含了申请人特征信息、申请人密钥等有关要素,能确认申请人唯一身份的一组电子信息。
数字证书是确认xxx村镇银行网上银行客户身份的电子信息,是客户进入网上银行系统办理各项业务的唯一有效身份标识。
网上银行的数字证书存放介质为USBKey。
第六条网上银行客户是指访问我行网上银行站点,进行信息、账户查询,或办理金融交易、衍生业务的客户。
网上银行客户按性质分为非注册客户(或称公共客户)和注册客户。
注册客户是指办理了客户注册手续,与银行签订了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并从银行取得了数字证书的个人或企业;非注册客户(或称公共客户)是指未申领数字证书的个人客户。
非注册客户(或称公共客户)可以享受xxx村镇银行网上银行大众版所提供的信息及账户查询等服务。
凡是在xxx村镇银行开立账户、信誉良好的客户均可向xxx村镇银行申请注册使用网上银行系统。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并运行的银行支付系统,用于处理以本币为结算单位的大额支付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内地地区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和参与其中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机构和业务管理第四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支付系统机构设置及中央特别账户设立的通知》的规定创建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支付系统安全风险管理指南的要求,建立支付系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大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第六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支付系统特点,制定支付业务操作规范,明确业务范畴及业务流程,保证支付业务操作合规、正确和高效。
第三章业务违规处理及风险防范第七条参与大额支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反洗钱义务,确保支付交易安全合规。
第八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对参与支付系统操作的用户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存在风险的参与者,应当加强监管和控制。
第九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支付风险管理制度,对支付交易进行有效监测和预警。
对于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应当及时启动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大额支付和清算业务情况,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采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通过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优质、高效、创新的支付业务,促进金融体系协调发展。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计费管理子系统。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中采集、存储业务数据并进行加工处理,向用户提供查询、统计、分析等服务。
支付业务监控子系统对运行中的支付风险情况、支付系统运行状态、支付业务量以及异常支付业务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便于业务主管部门对系统运行及业务处理的监督管理。
计费管理子系统从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中获取业务数据,根据设定的计费标准进行计费处理,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下发计费清单与费用返还清单,实现对业务计费的统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及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级用户。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以下简称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
负责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支付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一)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处理中心);(二)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处理中心);(三)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四)支付管理信息系统认证子系统。
第五条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清算中心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清算总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第八条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综合业务数据仅供各级用户内部管理使用,未经人民银行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银行支付业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支付业务信息安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银行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涉及支付业务的部门、岗位及人员。
第三条银行支付业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优先:将信息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支付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2. 预防为主:采取预防措施,降低信息安全风险。
3.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4. 保密原则:对客户支付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银行支付业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支付业务信息安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安全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和修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2. 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3. 组织开展信息安全培训;4. 协调解决信息安全问题。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明确信息安全责任,确保信息安全制度有效实施。
第三章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网络安全防护、入侵检测、漏洞扫描、安全审计等;2.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数据加密、数据备份、数据恢复、数据销毁等;3. 应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应用安全开发、应用安全测试、应用安全运维等;4. 物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机房安全、设备安全、环境安全等;5.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培训、人员管理、人员考核等。
第八条银行支付业务信息系统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 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安全设备,防止外部攻击;2. 对重要数据实施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数据安全;3. 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修复安全隐患;4. 对信息系统进行备份,确保数据不丢失;5.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应对突发事件。
第九条客户支付信息保护:1. 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客户支付信息进行保密;2. 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客户支付信息;3. 对客户支付信息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银行支付系统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系统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支付系统的运行,加强支付系统安全管理,提高支付系统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支付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的、以银行业务为基础、为用户提供支付服务的系统。
第三条银行支付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高效、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银行支付系统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制度建设第五条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支付系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系统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措施、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
第六条银行支付系统制度建设应当结合银行的业务特点、规模和风险状况,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业务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第七条银行应当将支付系统管理制度纳入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章业务运行第八条银行支付系统业务运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支付系统业务运行规程,明确业务流程、操作权限、责任划分等,确保业务运行的顺畅和高效。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支付系统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支付系统业务风险,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信息安全第十一条银行支付系统信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全面管理、技术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支付系统信息安全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组织架构、职责划分、风险评估、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加强支付系统信息安全的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防范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等安全风险。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支付系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支付系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支付系统内部监控制度,加强对支付系统业务运行的监督,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管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为银行间资金转账提供清算的电子服务系统。
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是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管理部门,设置业务主管岗、系统监测岗和业务操作员岗,下设清算中心作为系统直接参与者,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系统的日间运行监测;(二)负责各机构大额支付业务纪律执行情况的考核;(三)负责存放人行资金清算账户余额头寸的日常管理;(四)负责日终汇总对账、清算及大额支付业务过渡科目使用的日常管理;(五)负责网银超限额部分业务发送等。
第五条总行信息科技部门是系统管理部门,设置系统管理岗、系统维护岗,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对系统使用存储介质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二)负责大额支付业务前置机系统密押管理;(三)负责大额支付业务前置机系统的管理及数据备份等。
第六条各机构作为系统间接参与者,设置业务主管岗、录入员岗、复核员岗和授权员岗,负责系统支付业务的柜面受理、业务记账、复核发送及信息类报文的应答等。
第七条系统所有岗位进行严格权限管理,一名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增设用户及变更业务参数等操作均应遵循“双签制”原则。
第三章业务规定第八条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三)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
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银行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第二版银行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结算速度,规范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河北省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河北省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处理手续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支付系统是指本行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接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可办理同城、异地支付业务的电子汇划结算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及操作工作的各部门,包括清算中心和信息科技部以及参加支付系统的各分支行营业网点。
第四条支付系统的运行在本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本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对参加支付系统的各级营业网点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负责支付系统前置机的操作及密押卡的保管;负责清算资金账户的管理,保证辖内结算业务的正常清算。
信息科技部负责支付系统的程序运行管理、网络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指导。
各分支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所辖支付系统网点的机器设备日常巡检。
第二章网络结构第五条支付系统网络由本行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点构成。
第六条清算中心是本行支付系统的一级机构,做为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直接在人民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负责支付业务在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与本行综合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转发和资金清算。
第七条支付系统网点是本行支付系统的分支机构,是支付业务的最初发起和最终接收点,负责支付业务的收发和对客户的资金清算。
第三章操作管理第八条清算中心及各支付系统网点必须设录入员、复核员、会计主管岗位。
具体职责如下:1、业务主管岗:负责对录入员和复核员进行管理;负责对退汇业务及单笔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往账业务进行授权;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的支付业务等。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范网上银行业务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网上银行业务管理第一条网上银行业务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在互联网等在线网络平台上开展的金融业务活动。
第二条客户在银行开设网上银行账户时,应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强度合适的密码。
客户应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及密码,如发生泄露、遗忘等情况,应及时向银行报告。
第三条银行应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等要求加以实施。
第四条银行应当制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项业务流程、操作规定等,完善风险和安全管理体系,防范业务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向客户宣传网上银行业务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防范措施等。
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包括用户身份识别、业务授权等制度,建立资金监控机制,确保资金交易安全。
第三章客户身份认证第七条银行应对客户身份进行真实、准确、全面认证,可采用密码、指纹、短信验证码等多种认证方式。
第八条银行应当定期对客户身份进行验证,主动与客户联系核实身份信息是否变更,确保信息随时更新、真实可靠。
第九条银行应制定相应的用户身份识别和业务授权制度,明确用户身份识别和业务授权的方式、程序及安全措施。
用户身份识别和业务授权应经过合法授权,确保资金交易安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对网上银行业务中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综合评估与管理。
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络安全措施、系统安全措施等,有效预防各类网络攻击、恶意软件等对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威胁。
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用户身份验证、业务授权、资金交易等监测和安全预警机制,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业务时,应严格遵守银行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认真核对交易信息,及时通知银行发现任何异常情况。
银行支付密码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支付密码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规范支付密码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支付密码器系统业务管理指引》(银支付〔2003〕51号)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支付密码业务的分支机构及其存款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支付密码是指将支付凭证上凭证种类、凭证号码、银行账号、出票(签发)日期、金额等编码要素通过支付密码系统按规定的算法进行计算,并填写到支付凭证上供银行核验的一组密码数据,其长度为不少于16位的数字。
支付密码的编码要素由支付凭证上的签发人账号、签发日期、凭证号码、金额和业务种类组成,存款人(出票人)录入支付凭证号,应截取支付凭证编号的8位数字,不足8位的,在编号前补足“0”。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的支付密码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支付密码系统,主要由存款人使用的支付密码器及其软件、银行使用的支付密码核验等设备及其软件(以下简称核验子系统)组成。
第五条支付密码仅限于在支票、业务委托书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支付凭证上使用。
支付密码适用于单位结算账户凭支付凭证办理的付款和取现业务。
第六条银行和存款人书面约定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述支付凭证上使用的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金额的条件;银行在受理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票和其他支付凭证时,应同时审核预留印鉴和支付密码无误后支付款项。
第七条村镇银行支付密码的推广应用,应遵循存款人自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付密码的申请及使用第八条开通支付密码业务的条件。
凡安装支付密码前台管理系统,领有支付密码器的村镇银行分支机构均可开办此业务。
第九条凡在我行各网点开有结算账户的客户,均可以申请支付密码业务。
客户通过支付密码器输入付款账号、日期、凭证种类、凭证号码和金额,生成支付密码,正确填写在凭证上。
申请使用支付密码的客户,应向我行提交书面申请,与我行签订协议书,约定以支付密码作为我行审核付款的条件之一。
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模版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化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包含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全国影像支票交换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负责本行支付系统管理、维护和运行的总行科技管理部门、科技开发部门、运营管理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第四条总行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支付应用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基础操作系统环境和相关网络环境的配置、管理及维护,包括安全管理、机房管理、设备管理、文档管理等;科技开发部门负责应用相关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
科技管理部门设置系统管理员,具体负责:(一)系统级别相关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二)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
科技开发部门设置应用管理员,具体负责应用级别相关配置运行参数,日常应用系统维护工作等。
第五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下设清算中心,负责支付系统的运行监测、维护协调及管理;负责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并对系统日常运行提供业务指导。
总行清算中心应设置业务主管岗、系统监测岗和操作员岗:(一)业务主管负责用户授权、维护行名行号数据、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提供业务咨询及协调服务;(二)系统监测岗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日常操作和监控、处理异常支付业务、提供业务咨询及协调服务,具体为:1.监控业务轧差、资金清算情况,发现“轧差排队”和“清算排队”业务,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联系资金调度部门,调整额度、筹措资金,确保支付业务及时轧差,成功清算;2.在系统工作日应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发现核押错误、小额轧差净额清算报文回执丢失、日终对账不符、日切通知丢失等异常情况,应立即联系总行信息科技部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操作员根据业务需要对相关业务进行操作。
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牵制,规范业务流程,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操作人员分为经办员和审核员,具体职责和权限明确如下:经办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货币资金管理专责,由出纳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等,无审核的权限。
审核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审核专责,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审审核、账户查询等,无经办的权限。
第三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网上银行支付业务业务指南,熟练帐务系统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防止出现差错。
第四条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五条经过批准,由公司财务部向相应网银业务金融机构提交办理业务的全部操作员名单和相应权限,并由金融机构对密码、密钥等认证工具进行初始设置。
第六条财务部领取密钥并向各操作员发放后,各操作员应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更改。
第七条用于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方式视同单位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严禁使用无线上网设备或者在公共场场所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第九条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计算机要每日进行病毒扫描,及时更新病毒库、安装补丁;设置开机密码和用户密码,禁止匿名用户登录和远程访问计算机,设置屏幕保护,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避免他人对计算机进行操作。
第十条操作人员发现或得知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并通知财务部负责人,资金支付方式改为使用传统方式到金融机构网点办理业务,待金融机构明确通知系统达到安全工作要求并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再行开通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第十一条操作和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完成后,要立即从系统中退出,并将密钥等从计算机拔出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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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处理,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和止付申请及应答的业务处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银行加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系统的各级机构,业务性质为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包括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和止付申请及应答的业务处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信息类业务是指支付系统参与者间相互发起和接收的,不需要进行资金清算的信息数据,包括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止付申请及应答、业务撤销和业务状态查询。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和止付申请及应答三种业务类型。
第五条查询查复
支付系统参与者对发起或接收的支付业务有疑问,可以向对方行发出查询书,被查询行收到查询书,根据业务人员的确认或更正信息组成查复书发送查询行。
全国支票影像系
统参与者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业务应及时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办理查询。
我行的查询查复业务包括支付业务查询查复、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和支票影像查询查复。
第六条退回申请及应答
发起人或发起行发现支付业务发生差错需要退回的,发起行可向接收行发送退回申请,请求接收行退回该笔支付业务。
接收行收到退回申请信息后,根据实际业务处理情况发出同意退回或拒绝退回的应答信息即退回应答。
包括单笔、部分和整包退回申请及应答。
第七条止付申请及应答
收款清算行对已发出的借记(普通借记和定期借记)业务,可以向付款清算行发出借记业务止付申请,办理业务止付。
止付应答是付款清算行是否同意业务止付的回复。
包括单笔、部分和整包止付申请及应答。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实行岗位责任制。
各分支机构应分别设置支付系统信息类业务专岗和主管责任人,并设置A、B角,保证工作日岗位责任明确。
(一)信息类业务经办行/录入岗
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发起和回复信息类业务的具体操作。
(二)信息类业务经办行/复核岗
对录入岗的录入信息进行审核。
(三)分行监督岗
分行运营管理部为分行监督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辖属范围内所有网点的业务处理情况,保证本分行信息类业务准确、及时回复。
(四)总行监督岗
总行运营管理部为总行监督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全行所有网点的业务处理情况,保证全行信息类业务准确、及时回复。
第四章原则与基本规定
第九条查询查复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证资金准确、及时、安全结算的重要一环,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查询查复。
处理查询查复要求规范、严谨、及时、准确,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
(一)有疑必查,指在支付结算业务中,对收到的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需要查询以及受理客户的查询事项,必须及时向有关行发出查询。
(二)有查必复,指查复行收到查询行的查询信息,必须按照查询的要求认真查阅有关账册、凭证和资料,弄清情况和原因,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后,给予明确答复。
对更正支付业务要素的查询,如更改收款人账号等,必须严格以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的记载内容为依据进行查复。
严禁擅自更改原始凭证内容,发出查复信息。
(三)复必详尽,指查复(查询亦同)内容填写要简练明确,要素齐全,文明礼貌。
在报文或查询查复书中,要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