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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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支付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及其实施细则、《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等法律规定,结合Ⅹ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ⅩⅩ从事银行卡收单、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网络支付等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适用本办法。包括:(一)已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拟在ⅩⅩ或跨省开展支付业务的地方法人支付机构;
(二)已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拟在ⅩⅩ开展支付业务的全国性支付机构分支机构。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核准业务类型和范围开展支付业务,不得超范围、跨地区开展支付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出租、出借、转让支付业务资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分行及其ⅩⅩ内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各支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全国性支付机构拟在ⅩⅩ内、地方法人支付机构拟在ⅩⅩ外开展支付业务的,应设立分公司,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固定经营场所,不得以“办事处”、“代理处”等形式从事支付业务。
第六条全国性支付机构拟在ⅩⅩ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在设立分支机构前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分行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应列明机构名称、营业场所、组织结构(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运营、市场、财务部门或岗位设置情况)、业务开展状况、备付金存管情况、法人机构情况、请示事由、市场拓展思路等内容。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拟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文件。
(四)支付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拟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应说明业务转接模式、业务处理流程等;拟从事预付卡发行与受理的,应提供预付卡章程、业务处理流程、卡样,并说明其功能、适用领域、发行和受理方式等;拟从事网络支付的,应提供业务处理流程、会计处理等说明材料。
(五)支付服务协议样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因业务需要在ⅩⅩ开立备付金账户的,应提交相应的
备付金协议。
(七)分支机构内控管理、风险管理、反洗钱措施、应急管理预案及客户权益保障等制度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分行要求的其他备案材料。
第七条支付机构拟任命的ⅩⅩ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相应的从业资质:
(一)较好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二)较丰富的从业经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操守: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本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八条对于全国性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分行采取任前约谈等方式,对拟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能力及其市场经营模式的合规性、可持续性进行评估。任前约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拟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情况的汇报,包括但不限于:
1.介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相关情况;
2.对自身近年来德、能、勤、绩的自我评价;
3.对支付业务风险的认识以及如何处理支付业务风险和业务发展的关系;
4.对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的认识;
5.对分支机构业务拓展的思路和打算。
(二)传导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思路和意图。
(三)对支付业务风险进行提示和预警。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分行根据全国性支付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出具批复函件,并在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分行网站上进行公告。
全国性支付机构应持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分行批复函件,至Ⅹ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设立登记工作;并于完成设立登记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分行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未办理备案或备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全国性支付机构,不得在ⅩⅩ内开展支付业务。
第十一条地方法人支付机构应按照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准跨地区开展支付业务,并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经营状况良好,近期无违法、重大违规事项或重大风险事件发生;
(三)建立健全分支机构配套内控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事项和管理职责,并能采取定期考核、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等方式,切实履行分支机构管理职责;
(四)搭建合理的分支机构组织架构,使其具备独立的风险、运营、市场、财务等部门或岗位;
(五)严格限制分支机构业务权限,不得将备付金管理、资金清算、系统建设和运维、终端密钥管理、外包或代理协议签署等核心业务交由分支机构承担;
(六)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十二条地方法人支付机构拟在ⅩⅩ以外地区开展支付业务,应于业务开展前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分行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备案。
全国性支付机构ⅩⅩ分支机构、地方法人支付机构拟在ⅩⅩ内地市从事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规定备案。
第十三条地方法人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应加强与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沟通联系,并按其监管要求完成备案工作,合规开展支付业务。
第十四条地方法人支付机构拟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主要出资人等事项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分行提交变更材料,经审批同意后实行。
第十五条全国性支付机构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变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