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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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牵制,规范业务流程,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操作人员分为经办员和审核员,具体职责和权限明确如下:

经办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货币资金管理专责,由出纳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等,无审核的权限。

审核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审核专责,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审审核、账户查询等,无经办的权限。

第三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网上银行支付业务业务指南,熟练帐务系统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防止出现差错。

第四条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五条经过批准,由公司财务部向相应网银业务金融机构提交办理业务的全部操作员名单和相应权限,并由金融机构对密码、密钥等认证工具进行初始设置。

第六条财务部领取密钥并向各操作员发放后,各操作员应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更改。

第七条用于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方式视同单位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严禁使用无线上网设备或者在公共场场所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第九条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计算机要每日进行病毒扫描,及时更新病毒库、安装补丁;设置开机密码和用户密码,禁止匿名用户登录和远程访问计算机,设置屏幕保护,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避免他人对计算机进行操作。

第十条操作人员发现或得知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并通知财务部负责人,资金支付方式改为使用传统方式到金融机构网点办理业务,待金融机构明确通知系统达到安全工作要求并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再行开通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第十一条操作和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完成后,要立即从系统中退出,并将密钥等从计算机拔出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外出办理与网上银行支付无关的业务时,不得携带密钥。

第十三条网上银行操作人员要为操作系统设定复杂密码,不得使用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生日、房间号等作为密码,不得设置单纯由数字或字母组成的密码,不得使用排列有明显规律的密码;定期或不定期对密码进行更改,间隔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严禁私自委托他人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因出差或请假等原因不能办理业务时,要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部负责人指定接交人,并监督移交人和接收人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在专用记录本记录移交日期及时间等内容;接交完成后,接交人必须立即对密码进行更改,并由移交人用原密码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资金支付流程:

1.经办员对经审批后的付款凭证进行审核并在专用登记本记录登记移交日期、凭证类型、凭证号、付款内容、付款金额;

2.经办员按照经审批的付款凭证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中录入支付款项所需信息,认真核对后提交审核员审核,并将付款凭证移交审核员,同时在专用登记本记录付款账凭证移交日期;

3.审核员接受审核申请后,应仔细核对付款信息是否与付款凭证一致,审核无误后确认同意支付,同时在专用登记本记录审核日期;

4.经办员要及时从相关银行取得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支付款项的业务清单进行逐一核对,如果存在差异,应立即与相关银行一起查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5.经办员必须及时相关银行取得加盖银行业务章的付款回单,逐项核对后作为凭证附件装订,同时在专用登记本记录银行回单取得日期和时间;

6.经办员要按月、按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要做出书面说明;经调节后存在差异的,要立即向财务部负责人汇报,并及时与相关银行沟通,查找原因,提出解决方案;

7.审核员负责专用登记本的管理,并监督资金支付流程的合规运转。

第十七条操作人员因没有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安全规定导致责任事故或造成损失,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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