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办法四篇
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办法四篇篇一: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办法为促进公司网上银行业务有序发展,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高效运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控制企业、代管企业。
二、网银管理基本原则: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
(一)集中管理:拟开通单位网上银行业务的成员企业,需填制“网银业务申请表”并报资产财务部现金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现金流中心)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二)分级负责: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成员企业,对网银业务的正确操作承担责任,并负责日常网上银行的维护与管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三)确保安全:采用硬件技术、业务分级授权的双重安全机制,保障网上银行系统正常运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
(四)讲求效益: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实现结算效率与效益的最大化。
三、业务范畴:根据业务需求,各单位网上银行目前仅限于以下业务:(一)账户查询:账户状态及其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票据查询等。
(二)银行收支结算:内部转账、货款支付、工资发放、自助缴费等。
(三)账户状态管理:账户临时挂失、修改账户密码等。
四、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流程(一)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内部申请本公司各成员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及实施方案,就开通网银支付的事由、网银业务范围、内部相关财务人员分工、安全防范措施等要素进行详细阐述,经申请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公司现金流中心。
现金流中心负责对申请企业开通网银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进行评估,并交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人、总会计师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二)银企网银协议的签订经批准同意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单位,在签订网银协议前,申请单位财务经办人员与财务负责人应认真研究协议条款(包括收费标准),尤其是风险提示与责任划分,确认无误后方可在相关资料上签章。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银行业金融资金的安全,完善银行业电子银行服务,规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电子形势手段或网络通信技术方式,为客户提供储蓄、支付、结算等各类金融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银行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办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电子银行活动第四条电子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监管机构的规定,符合客户的需求,依法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一)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动柜员机银行服务,以及与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互联互通的服务;(二)向客户提供转账支付、实时回收、信息查询、账户迁移等便民服务;(三)提供多种形式的保证措施,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四)提供特定目的的结算服务,如优惠活动、促销活动、电子发票等;(五)提供客户的网上投资理财服务;(六)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信息咨询服务;(七)支持以电子金融业务为基础的符合国家及有关规定的银行相关业务。
第三章客户管理第五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客户资料资格审查、客户关系维护管理等机制,认真履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六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识别、客户行为监督和报告等机制,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现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疑转账支付的,应及时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监管机构。
第七条电子银行应当建设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客户信息的实时维护和更新,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范网络攻击,确保安全账户交易。
第九条电子银行应当采用多重认证体系,加强访问控制,建立监控系统,测试应用程序漏洞,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条电子银行应当全面实施系统备份、业务备份及灾备措施,确保客户账户及其资金安全。
第五章投诉处理第十一条电子银行应当建立专业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落实客户投诉处理职责,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0910)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非金融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支付业务是指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通过互联网为其客户办理货币资金转移的活动。
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具有从事互联网支付服务资质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客户是指通过支付机构发送或转发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收、付款人,以及通过支付机构获取货币资金的收款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第五条支付机构通过客户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外汇账户(以下统称银行账户),或根据需要为客户开立的交易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六条支付机构通过客户外汇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客户可以通过支付机构,使用其银行账户或交易账户发起支付指令。
第八条支付机构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高效的互联网支付服务。
第九条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活动,必须建立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必须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一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第二章交易账户第十二条交易账户是指客户在支付机构开立的、用于电子商务交易资金结算的账户。
该账户资金余额不计付利息。
交易账户分为个人交易账户和单位交易账户。
第十三条支付机构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开立交易账户客户的资质及条件。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维护金融系统安全,促进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机构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网上银行业务范围
第三条
网上银行业务指银行机构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转账、支付、理财等业务。
第四条
银行机构在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三章:网上银行安全管理
第五条
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网络安全、业务操作、客户身份验证等方面。
第六条
银行机构应当加强网上银行安全技术保障,保护客户信息安全,防范网络攻击和欺诈行为。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
第七条
银行机构应当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和隐私保密,不得泄露客
户信息,不得非法获取或使用客户信息。
第八条
银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
和纠纷,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机构开展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
银行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银监会所有。
以上是关于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银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运行。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工作日为自然日,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我行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委托直接接入银行(兴业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经委托接入银行机构发送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应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我行作为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清算场次完成和兴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我行在兴业银行开立的支付系统代理清算账户。
处理规定金额(5万元)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由兴业银行设定和调整。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兴业银行的净借记限额,我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八条运营管理部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部门,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稳健、合规运行。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集中资金清算及账务处理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部门,设置清算记账岗、清算复核岗,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实时、高效地处理。
清算记账岗负责进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等。
清算复核岗负责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对业务操作授权,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业务;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日终核对差错业务、进行系统对账等。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从事网络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和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由支付机构为付款人和网络特约商户的电子商务交易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活动。
支付机构不得为付款人和实体特约商户的交易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第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支付机构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不得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买卖的物品或服务、虚假交易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第五条支付机构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业务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开通与客户管理第六条支付机构办理网络支付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并依法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第七条支付机构应为客户建立唯一的客户识别编码,并根据客户特征、交易类型、交易金额等,与客户约定安全可靠的身份认证方式.支付机构采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客户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的,应当优先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
第八条支付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应当向客户公示信息、提供章程或与客户签订协议。
公示信息、章程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支付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网址和联系方式;(二)所提供的网络支付业务交易类型、交易规则、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方式;(三)客户资金结算的时限要求,及支付机构为此提供相关支付便利的义务;(四)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差错及纠纷处理规则和程序;(六)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护责任;(七)客户身份信息变更后的通知义务和方式;(八)客户服务及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客户权益保障条款。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普及。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电子银行业务的运营和管理,我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并分析其对金融业和广大消费者产生的影响。
一、电子银行业务的定义和范围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络等电子设备和平台,提供的与金融或银行业务相关的各种服务。
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支付、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
根据规定,电子银行业务必须在法律法规的监管下进行,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合规性。
二、电子银行业务的管理要求1. 用户身份认证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冒充他人身份进行欺诈行为,规定要求电子银行业务提供商必须采用有效的用户身份认证机制。
这可以包括密码、指纹识别、短信验证码等多种方式,以保障用户的账户安全。
2. 交易信息保护电子银行业务处理大量的用户敏感信息,如账号、密码、交易记录等,因此规定要求提供商必须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用户的交易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这包括加密传输、防止数据泄露、网络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3. 服务质量保障作为金融服务的一种延伸,电子银行业务面临的服务质量要求也日益提高。
规定要求提供商必须保证服务的稳定性、可靠性和时效性,确保用户的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三、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监管机制为了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规定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
这些机构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能力,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科技环境和不断出现的新型金融风险。
1. 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对电子银行业务提供商进行注册和监管、处理投诉和纠纷等。
监管机构还必须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执法机构等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打击电子银行业务中的欺诈和违法行为。
2. 监管机构的权力与责任为了履行其监管职责,监管机构拥有一定的权力,可以对电子银行业务提供商进行检查、调查、处罚等。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为推动手机银行业务的应用和发展,规范我行个人手机银行业务的内部操作和管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第一条业务功能的内容手机银行作为电子银行业务的一个服务渠道,可以为客户提供查询服务、转账汇款、理财产品、基金买卖、第三方存管、信用卡服务、个人贷款、出国金融、理财专家、电子支付、代缴费等业务功能。
第二条业务种类的划分根据我行在电子银行渠道提供的各项业务功能的特点,将本人客户号下转账业务和基金买卖、第三方存管等只能转回到原购买账户的投资理财类业务定义为低风险业务;将非本人客户号下转账业务、跨行汇款、电子支付、代缴费等对外转账类业务定义为高风险类业务。
第三条版本的划分手机银行分为Wap版和客户端版,其中客户端版中包括iPhone版、iPad版和Android版。
第二章安全保障第四条手机银行业务要求客户身份信息与手机号码建立唯一绑定关系,一个客户只能签约一部手机号码。
第五条为防止数据伪造风险,WAP手机银行系统由移动运营商直接接入,处于相对封闭的移动数据网络,并限制为特定地址访问,不允许其它来源访问,客户必须使用其开通手机银行服务时所指定的手机号码。
第六条客户端手机银行系统可通过多种方式接入,在高风险交易中使用向其手机银行签约手机号发送动态密码或令牌动态密码保证交易安全。
第七条为避免因手机丢失而影响客户的资金安全,客户的交易信息和账户密码等内容只保存在银行的系统中,每次退出手机银行之后,手机内存中关于卡号、密码等关键信息将会被自动清除。
第八条限额管理为进一步降低业务风险,光大手机银行对于对外转账等风险业务进行了日累计交易限额的控制,以便降低客户资金风险。
第三章密码的使用第九条手机银行与网上银行共用8至14位登录密码。
第十条客户登录手机银行后对于一般低风险业务不需要再输入账户交易密码,对于开通手机银行、账户加挂手机银行以及对外转账、电子支付等高风险业务需要输入账户交易密码。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防范银行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相关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银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企业网上银行”),是指XX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企事业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企业付款、网上支付等金融服务。
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企业网银客户”),是指在XX银行开立单位存款账户且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的企事业单位用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XX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以下简称“个人网上银行"),是指XX银行通过因特网向个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转账付款、网上支付、理财、代缴费等金融服务。
个人网上银行客户(以下简称“个人网银客户”),是指在XX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且使用个人网上银行的个人用户.第四条XX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由总行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无需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业务品种,由总行事前向监管部门报告。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事先向总行提出申请,经总行审批后,根据总行网上银行上线推广计划实施。
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在获总行批准并取得内部授权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五条总行电子银行运行部负责管理全行网上银行业务,负责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及相关内控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研究制定全行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推动、管理业务运行;负责向监管部门上报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或增加网上银行业务新品种的申请;负责网上银行业务需求编写,组织系统测试、验收,协助信息技术部进行网上银行系统的业务需求开发、应用设置及软件维护工作。
第六条网上银行业务的营销和日常管理工作有下列部门参与,具体分工如下:(一)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参与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业务功能的需求、测试和验收。
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电子方式为客户发起并完成支付的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渠道。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支付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业务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1. 业务申请报告;2. 电子支付业务发展规划;3. 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制度;4.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商业银行业务许可申请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客户身份真实、有效。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支付指令验证机制,确保支付安全。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运行监控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业务风险。
第十条商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定期进行业务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业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信息安全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加密技术和安全认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泄露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应对信息泄露风险。
第五章监管与责任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商业银行履行业务管理职责,维护支付市场秩序。
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保护用户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
二、业务范围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网上支付:商业银行应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渠道,确保用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保护。
2. 移动支付:商业银行应开发便捷的移动支付应用,支持用户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进行支付。
3. 电子钱包:商业银行应提供电子钱包服务,方便用户进行线上线下的支付和资金管理。
4. 第三方支付:商业银行可与合作伙伴开展第三方支付合作,提供更多支付选择给用户。
三、用户权益保护商业银行在开展电子支付业务时,应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具体措施包括:1. 用户身份验证: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用户身份,防止身份盗用和欺诈行为。
2. 交易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向用户提供交易风险提示,让用户充分了解交易风险,并自主决策是否进行支付。
3. 投诉处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纠纷,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四、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电子支付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1. 用户信息保护: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用户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2. 资金监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确保用户支付资金的安全。
3. 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制定风险管理措施,预防和控制支付风险,保障支付系统的稳定运行。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许可等。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商业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以符合本办法要求。
以上为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保护用户权益,促进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
线上支付管理制度
线上支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线上支付行为,提高支付安全性和效率,维护行业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合作伙伴在进行线上支付相关业务活动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和管理。
三、支付方式公司线上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银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等。
1. 网银支付公司员工在进行网银支付时,应使用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严禁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支付。
支付前,需核实收款方账户信息和支付金额,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进行支付操作。
2. 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时,公司员工应选择正规合法的支付平台,并在支付页面仔细核对支付信息,确保支付安全。
四、安全控制1. 帐号安全公司员工在进行线上支付时,需妥善保管好相关支付账户和密码,严禁将账号密码透露给他人,如出现账号被盗的情况,应立即向公司支付管理部门报告。
2. 支付授权公司涉及大额支付业务时,需经过相关管理人员授权确认,确保支付合法合规。
3. 风险防范公司员工在进行支付时,应警惕各类网络支付风险,避免点击可疑链接、下载不明软件,确保支付安全。
五、支付流程公司员工在进行线上支付业务时,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严格执行以下步骤:1. 支付准备员工需提前核实收款方账户信息和支付金额,确认无误后准备进行支付操作。
2. 支付操作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方式和流程进行实际支付操作,确保支付安全准确。
3. 支付确认支付完成后,员工需确保支付成功且收款方确认收款,及时保存支付凭证和交易记录。
六、支付监管公司设立专门的支付管理部门对公司支付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制定支付流程、安全控制措施,并监督、检查支付活动的合规性。
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制定支付管理制度2. 确保支付流程合规、规范执行3. 监控支付安全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4. 定期对支付流程和安全控制措施进行评估和优化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公司支付管理制度的员工,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公司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 警告处理对违反支付管理制度的轻微违规行为,公司将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6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6.29【实施日期】2001.06.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行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四条银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在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注册的以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机构通过因特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以及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通过因特网向境外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均须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实施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第二章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第六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监测、衡量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二)银行内部形成了统一标准的计算机系统和运行良好的计算机网络,具有良好的电子化基础设施;(三)银行现有业务经营活动运行平稳,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四)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支付是指客户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通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支付分为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
银行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通过支付机构向开户银行提交支付指令,直接将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支付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直接向支付机构提交支付指令,将支付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第四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拥有并运营独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六条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第七条支付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八条支付机构应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可靠、便捷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对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建立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第十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支付账户管理第十一条支付账户是指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开立的具有记录客户资金交易和资金余额功能的电子账簿。
根据账户开立主体不同,支付账户分为单位支付账户和个人支付账户。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实行7 X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工作日为自然日,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我行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代理接入银行机构,委托直接接入银行(兴业银行)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代为收发业务和清算资金。
第四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经委托接入银行机构发送后即具有支付效力,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第五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应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我行作为收款行收到支付业务已轧差通知后应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清算场次完成和兴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我行在兴业银行开立的支付系统代理清算账户。
处理规定金额(5 - 1 -万元)以下的网上支付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的支付业务金额上限由兴业银行设定和调整。
第七条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享兴业银行的净借记限额,我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只能在其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第二章部门及岗位职责第八条运营管理部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管理部门,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稳健、合规运行。
第九条运营管理部集中资金清算及账务处理作为我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部门,设置清算记账岗、清算复核岗,确保我行支付结算业务实时、高效地处理。
清算记账岗负责进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按照职责范围处理业务;负责有关业务清单打印等。
清算复核岗负责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运行,监控业务运行状况;对业务操作授权,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业务;组织业务操作员正确处理业务;设置业务参数,维护基础数据;日终核对差错业务、进行系统对账等。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全新经典版)
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运作,明确网上银行使用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集团化管理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XX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网银的开通和使用第三条因开展业务需要开通网上银行系统时,由财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由财务部派专人在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办理。
财务部向相应网银业务所在银行提交办理业务的全部操作员名单和相应权限,并由银行对密码、密钥等认证工具进行初始设置。
第四条安装了对公网上银行空间的计算机为网银支付专用计算机,非网银操作人员严禁使用。
专用计算机除处理日常工作外,严禁登录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严禁下载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资料存储于本机。
第五条严禁使用无线上网设备或者在公共场所进行网上银行业务操作。
第六条网上银行业务操作流程分为三级,即制单、审核、复核,具体职责和权限明确如下:1.制单由出纳担任,负责网上银行账户的管理,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录入、账户查询、账户资料登记管理等,无复核权限。
2.审核由会计担任,负责网上银行账户的审查,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审核授权、账户查询等,无经办录入及复核的权限。
3.复核由财务部长担任,负责网上银行账户最终审核,具体负责资金划转的最终复核授权、账户查询等,无制单录入和二级审核的权限。
第七条网银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网上银行使用业务指南,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账务系统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
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有效管理控制业务风险的能力。
各工作环节必须独立进行,严禁一人同时担任其中任意两项工作。
第八条严禁私自委托他人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第九条财务部领取密钥并向各操作员发放后,各操作人员应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更改。
第十条网上银行操作人员要为操作系统设定复杂密码,不得使用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生日、房间号等作为密码,不得设置单纯由数字或字母组成的密码,不得使用排列有明显规律的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密码进行更改,间隔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2024年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制度(五篇)
2024年公司网上银行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银行账户网络支付业务的管控,结合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 网银功能开通公司因业务需求需开通银行账户网络查询和支付功能,需由财务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于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兼办。
2. 网银相关密钥、口令的保管a. 网银账户应设置登录口令、数字证书(加密U盘)及短信提示三重安全防护,以保障账户资金安全。
b. 数字证书(加密U盘)由财务部出纳员负责保管,管理者所用的由保密办人员负责保管。
c. 网银口令需定期更换。
d. 不得在财务部内部电脑以外的设备上下载证书或处理公司网银业务。
3. 网银支付业务办理流程a. 财务部办理资金支付,须遵循公司资金审批程序,由经办人完成付款申请,再转交出纳员办理。
b. 出纳员审核无误后插入数字证书,根据付款申请录入划款信息,确认无误后划款。
大额划款需总经理网上审批。
c. 财务经理需全程监督出纳员的划款操作,直至划款完成并退出网银系统。
d. 出纳员在付款申请单上盖“付讫”章,并与财务经理同时在付款单上签字,作为入账依据。
银行出具的网银单据需以银行原始单据为记账凭证。
e. 特殊情况请假,需书面授权并交接。
4. 网银的日常管理a. 财务部出纳员专用计算机用于网银业务,禁止用于游戏、访问不良网站,不得擅自下载网络资源。
b. 网银账户仅限处理供应商付款、员工薪资发放等授权业务,严禁私用进行个人借贷、挪用。
c. 专用计算机需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出纳员每周至少进行两次全盘病毒扫描。
d. 出纳员在供应商付款日或发薪日前一天将现金存入相关银行账户,次日及时划拨。
e. 每月结束后、次月指定日期前,出纳员打印网银交易明细,由财务经理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5. 违规责任及处罚a. 违反第一条,私自开通网络支付功能的,对直接经办人罚款,并视情况追加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b. 违反第二条,未妥善保管网银密钥、数字证书的,对财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罚款,并视情况追加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企业网上银行管理办法
附件企业网上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风险发生,促进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是指本行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络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向企业客户提供网上银行的离柜金融服务。
第三条开办企业网上银行的各项业务应遵循合理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的原则,严格执行新业务的申请或报备制度,强化合规风险管理,依法合规经营。
第四条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的系统开发应确保系统安全性,保证重要交易数据的不可抵赖性、数据存储的完整性和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并妥善管理在业务处理系统中使用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数据。
第五条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各项产品创新应遵守监管部门和本行的各项业务规定。
第六条本行应根据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特点,做好企业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反洗钱管理工作。
第七条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转账支付限额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及本行对不同认证方式风险控制要求进行设置。
第八条办理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循“事权划分、岗位牵制”的原则。
柜员管理、参数设置、客户注册(变更)、证书管理、落地指令处理等业务应进行审核授权。
各类柜员岗位设置要确保操作权限和授权权限相互分离,并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
第九条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等原因而撤销本行结算账户的,或存在违反协议条款、不遵守本行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本行声誉等行为,或长期处于不动账户状态、常年未缴纳服务费,经确认不再使用的,本行可主动注销客户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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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牵制,规范业务流程,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操作人员分为经办员和审核员,具体职责和权限明确如下:
经办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货币资金管理专责,由出纳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等,无审核的权限。
审核员为公司网上银行账户审核专责,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担任,具体负责资金划转审审核、账户查询等,无经办的权限。
第三条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网上银行支付业务业务指南,熟练帐务系统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防止出现差错。
第四条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五条经过批准,由公司财务部向相应网银业务金融机构提交办理业务的全部操作员名单和相应权限,并由金融机构对密码、密钥等认证工具进行初始设置。
第六条财务部领取密钥并向各操作员发放后,各操作员应立即对初始密码进行更改。
第七条用于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密码、密钥等认证方式视同单位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严禁使用无线上网设备或者在公共场场所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第九条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的计算机要每日进行病毒扫描,及时更新病毒库、安装补丁;设置开机密码和用户密码,禁止匿名用户登录和远程访问计算机,设置屏幕保护,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避免他人对计算机进行操作。
第十条操作人员发现或得知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出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并通知财务部负责人,资金支付方式改为使用传统方式到金融机构网点办理业务,待金融机构明确通知系统达到安全工作要求并经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再行开通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第十一条操作和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完成后,要立即从系统中退出,并将密钥等从计算机拔出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外出办理与网上银行支付无关的业务时,不得携带密钥。
第十三条网上银行操作人员要为操作系统设定复杂密码,不得使用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生日、房间号等作为密码,不得设置单纯由数字或字母组成的密码,不得使用排列有明显规律的密码;定期或不定期对密码进行更改,间隔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四条严禁私自委托他人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因出差或请假等原因不能办理业务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由财务部负责人指定接交人,并监督移交人和接收人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在专用记录本记录移交日期及时间等内容;接交完成后,接交人必须立即对密码进行更改,并由移交人用原密码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资金支付流程:
1.经办员对经审批后的付款凭证进行审核并在专用登记本记录登记移交日期、凭证类型、凭证号、付款内容、付款金额;
2.经办员按照经审批的付款凭证在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中录入支付款项所需信息,认真核对后提交审核员审核,并将付款凭证移交审核员,同时在专用登记本记录付款账凭证移交日期;
3.审核员接受审核申请后,应仔细核对付款信息是否与付款凭证一致,审核无误后确认同意支付,同时在专用登记本记录审核日期;
4.经办员要及时从相关银行取得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支付款项的业务清单进行逐一核对,如果存在差异,应立即与相关银行一起查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5.经办员必须及时相关银行取得加盖银行业务章的付款回单,逐项核对后作为凭证附件装订,同时在专用登记本记录银行回单取得日期和时间;
6.经办员要按月、按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要做出书面说明;经调节后存在差异的,要立即向财务部负责人汇报,并及时与相关银行沟通,查找原因,提出解决方案;
7.审核员负责专用登记本的管理,并监督资金支付流程的合规运转。
第十七条操作人员因没有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安全规定导致责任事故或造成损失,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