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扣价格方法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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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扣价格方法和内容
完税价格的合理避税筹划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合理避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9条规定: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这是我国海关估价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所规定的定义。
依据成交价格所作的规定,我国对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关审查可确定的完税价格;二是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
因此要分别就这两种情况进行合理避税筹划。
(一)审定成交价格法。
该方法是指进口商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价格,如果经海关审定认为符合“成交价格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就可以此作为计算完税价格的依
据,然后经海关对货价费用和运、保、杂等项费用进行必要的调整后,即可确定其完税价格。
这种审定成交价格法是我国以及其他各国海关在实际工作中最基本、最常用的海关估价方法。
我国进口货物一般也都按此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故在审定成交价格下,如何缩小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而又能为海关审定认可为”正常成交价格就成为避税的关键所在。
而成交价格实际上是指进口货运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而向卖方实际支付的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该成交价格的核心内容是货物本身的价格(即不包括运、保、杂费的货物价格)。
该价格除包括货物的生产、销售等成本费用外,还包括买方在成交价格之外另行同卖方支付的佣金。
由此看来,要想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要选择同类产品中,成交价格比较低的、运输、杂项费用相对小的货物进口,方能降低完税价格。
(二)按审定成交价格法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
对此,海关主要按以下方法依次估定完税价格,其分别为: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国际市场价格法、国内市场价格
倒扣法,由海关按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由于此类货物无法加以准确的定性归类。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合理避税筹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的最新规定,出门商品的海关估价应是成交价格,即该出口商品售予境外的应售价格。
应售价格应由出口商品的境内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及外贸所需的储运、保险等费用组成。
概而言之,就是扣除关税后的离岸价格。
所以,如何合理地确定成交价格可以说是本环节合理避税的重心所在。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国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
如果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国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
另外,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如为货价加运费价格,或为国外口岸的到岸价格时,应先扣除运费并再扣除保险费后,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税价格。
此外,如果在商品成交价格以外,还存在着支付给国外的与此项业务有关的佣金,那么在申
报表上应该单独列明,加以确认反映。
因为税法明确规定,该项佣金应予扣除。
如单独列明的,可不予以扣除。
不能把完税价格的合理避税方法片面地理解为降低申报价格。
如果为了少缴关税而降低申报价格的话,那么就构成了偷税。
海关对此区别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的,应由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缴纳相当于申报价格与海关审定价格的差额保证金后,由海关放行货物,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经调查,对有确凿证据属低报价格逃、套外汇的,用外汇管理部门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由海关处以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或罚金。
(二)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审定价格,经海关调查构成隐瞒价格行为的,海关可将货物予以扣留,不准出口,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同时通知有关进出口商会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案例1]
2002年8月君洋财务服务中心受托代理了几次出口退税事宜,详细情况如下:
(1)九江迪凯刺绣有限公司(无进出口经营权)2000年12月份委托某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服装一批,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80万元,本月内销服装不含税收入70万元,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为20万元。
请计算当月应纳(退)增值税额(服装退税率为17%)。
(2)九江天星工程承包公司因承接国外某项工程,将在国内采购的钢材一批运出境外,购进钢材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
试计算该公司应退增值税额(钢材退税率为15%)。
(3)九江新艺外贸公司当月从某纺织厂购进一批棉坯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300万元、进项税额51万元,并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的增值税税收缴款书。
该外贸公司将这批棉布交给某服装厂加工成品服装。
加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50万元(不含税价),同时取得了增值税发票和出口货物专用的增值税税收缴款书。
委托加工的成品服装当月报关出口,取
得外汇收入折合人民币440万元。
请计算该公司应退增值税额(服装退税率17%、纺织原料退税率15%)。
(4)九江新艺外贸公司从农民生产者手中收购小麦500吨,支付价款30万元,当月将该批小麦对外出口,取得外汇收入折合人民币37万元。
问:该企业出口小麦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5)九江新艺外贸公司收购天然牛黄对外出口,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要求解答] 九江迪凯刺绣有限公司、九江天星工程承包公司和九江新艺外贸公司出口退税额。
[筹划分析] 九江迪凯刺绣有限公司、九江天星工程承包公司和九江新艺外贸公司出口退税额分析计算如下:
(1)税法规定,对于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不限于有进出口经营权),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先征
后退”办法。
主要是指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或生产性集团公司,委托外贸、工贸公司出口自产产品等。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70×17%+
80×17%-20=5.5(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80×17%=13.6(万元)
(2)税法规定,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下列企业特准退税:
第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第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第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第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而由国内中标的企业;
第五,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企业;
第六,免税店,即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对从事对外承包项目、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对外投资等项目的特定企业出口货物,特准退(免)税的计算方法是,按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销售额×退税率=100×15%=15(万元)
(3)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
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进项金额×退税率+工缴费发票金额×退税率
若原材料是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并在进口环节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的,计算退税时,则应扣除已减征税款。
该企业应退税额=
300×15%+50×17%=45+8.5=53.5(万元)
(4)税法规定,对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列入免税项目的避孕药品和工具、古旧图书、免税农产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及军品等用于对外出口,适用“出口免税不退税”政策,所以,该企业从农民生产者手中收购小麦再出口不得
退还增值税。
(5)税法规定,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适用“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政策。
具体是指: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糖。
纳税人出口上述税法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一律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对这些货物出口时不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
税款。
因此,该企业出口天然牛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享受增值税退还。
[特别提示]为了帮助读者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有必要介绍一下“出口退税承受人”。
税法规定直接享有出口货物退税税款的单位,出口货物退税的承受人就是出口货物的所有者。
生产
企业直接出口的,退税给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承受人就是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由于出口货物归外贸企业所有,故退税给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承受人就是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受托代理出口的,因出口货物归委托方所有,出口退税承受人就是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内资生产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由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企业在所在地统一办理退税,其出口退税承受人就是出口货教授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企业。
第五章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审定
、我国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
1、含义: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从价税时审查估价的应税价格,是凭以计
征进出口货物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税额的基础。
2、海关审价的法律依据(分为三个层次)
(1)法律层次:《海关法》
(2)行政法规层次:《关税条例》
(3)部门规章层次:《审价办法》、《征管办法》
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重点)
(一)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审定:
估价方法:有6种
1、成交价格法
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4、倒扣价格方法
5、计算价格方法
6、合理方法
这6种方法必须依次使用。
经海关同意,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可以颠倒使用。
单选题:
例:当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按照成交价格确定时,海关应当依次使用相应的方法估定完税价格,依次使用的正确顺序是:
A、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
B、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合理方法
C、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合理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
D、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合理方法
答案:A
1、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重要考点,理解掌握)
(1)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2)成交价格:
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成交价格的调整因素(非常重要的考点)
★计入因素(也叫计入项目):
①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济费用
佣金分为:购货佣金和销售佣金
购货佣金也叫买方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
而销售佣金(卖方佣金)要计入完税价格。
②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
③包装费
④协助的价值
⑤特许权使用费
⑥返回给卖方的转售收益
上述所有项目的费用或价值计入到完税价格中,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①由买方负担
②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③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扣除项目(不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费用:如果成交价格中已经包含这些项目,则将其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如果成交价格中没有包含这些项目,则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④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⑤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计入和扣除项目是重要的考点,要掌握记忆:
例1:(单选题)
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哪一项费用或价值不应计入()。
A、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B、作为销售条件,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C、厂房、机械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等费用
D、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转售、处置或使用中获得的收益
答案:C
例2:(多选题)
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有()。
A、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B、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C、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D、作为该货物向我国境内销售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答案:A、B、C
解释:ABC属于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的项目。
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应当要计入的项目。
例3:(单选题)
某工厂从美国某企业购买了一批机械设备,成交条件为CIF广州,该批货物的发票列示如下:机械设备USD500,000,运保费USD5,000,卖方佣金USD25,000,培训费USD2,000,设备调试费USD2,000。
该批货物向海关申报的总价应是()。
A.USD527,000 B.USD530,000 C.USD532,000 D、USD552,000
答案:B
解释:向海关申报总价也即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因此包括成交价格,再加上境外的运费、保险费。
在计算成交价格时,还要掌握记忆哪些是计入项目,哪些是不计入项目。
本题目中,计入项目包括:卖方佣金。
培训费和调试费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参见教材250。
)
完税价格=机械设备+卖方佣金+运、保费
=500,000+ USD25,000+ USD5,000
=530,000
即答案选B。
例4:(单选题)
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从美国进口了一台电梯,发票列明如下:成交价格为CIF珠海USD100,000,电梯进口后的安装、调试费USD4,000。
经海关审查上述成交价格属实,且安装、调试费已包含在成交价格中,则海关审定该台电梯的完税价格为:
D100000
D104000
D96000
D98000
答案:C
解释: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费用,如果成交价格中已经包含这些项目(5个),则将其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则属于其中之一。
在本题中,成交价格USD100,000,已经包括有安装调试费了,因此要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因此答案是:10万-4千=9万6千
例5:(单选题05年考题)
某公司从德国进口一套机械设备,发票列明:设备价款CIF天津USD300,000,设备进口后的安装及技术服务费用UDS10,000,买方佣金USD1,000,卖方佣金1,500。
该批货物经海关审定后的成交价格应为:
A. USD311000
B. USD301500
C. USD301000
D. USD291500
答案:B
解释:本题要掌握的是,哪些是计入项目,哪些不属于计入项目。
安装及技术服务费用不属于计入项目,买方佣金不是计入项目。
题目中没有说明这些费用已经设备价款中,因此不是扣减的项目。
而是根据不同的项阿目,来判断是属于计入的项目,还是不计入的项目。
本题中安装及技术服务费用、买方佣金为不计入项目。
卖方佣金为计入项目。
因此本题:
成交价格=机械设备价款+卖方佣金
=300,000+1500
=301500
例6:(单选题06年考题)
某家企业从法国进口一台模具加工机床,发票分别列明:设备价款CIF上海USD600000,机器进口后的安装调试费为USD20000,卖方佣金USD2000,与设备配套使用的操作系统使用费USD80000。
该批货物经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应为:
A.USD702000 B.USD682000 C.USD680000 D.USD662000
答案:B
解释:600000+2000+80000=682000
★(4)、成交价格本身须满足的条件(重要考点)
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否则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方法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权不受限制
②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导致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③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任何收益,除非该收益有具体量化的数据。
④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价格。
判断题:
1、某公司从境外进口清凉饮料2000箱(24 x 300ml/箱),申报价格CIF广州45港币/箱,海关审核单证发现合同规定:货售完后,买方须将销售利润的20%返还卖方。
海关认定该成交价格受到影响,不予接受其申报价格45港币/箱来确定完税价格。
答案:对
2、进口货物的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时,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作为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基础。
答案:错
多选题:
下列哪些情况海关可以拒绝接受申报价格而另行估价()。
A、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受到了卖方的限制,具体表现在买方必须将进口货物转售给卖方指定的第三方
B、买卖双方达成的销售价格是以买方同时向卖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它货物为前提
C、进口方在国内销售进口货物所产生的收益中有一部分返还给出口方,然后这一部分收益的具体金额尚不能被确定
D、进口方和出口方是母子公司,但上述关系并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答案:ABC
2、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不能够采用成交价格方法,按照顺序考虑采用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方法。
(1)“相同货物”:
指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
“类似货物”:
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相同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2)时间要素
指“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指: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
(3)运用
首先应用和进口货物处于相同商业水平、大致相同数量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应优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倒扣价格法
(1)概念:倒扣价格法是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
(2)用以倒扣的上述销售价格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记忆)
①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将该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
②按照该货物进口时的状态销售的价格
③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的价格
④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销售的价格
⑤按照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合计销售总量最大
(3)倒扣价格方法的核心要素
①按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②时间要素
③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4)倒扣价格方法必须的倒扣项目:(记忆)
①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或利润和一般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保费。
③进口关税以及在境内销售有关的国内税。
④加工增值额。
4、计算价格法
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
计算价格法为第5种估价方法,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并经海关同意,计算价格方法可以与倒扣价格方法颠倒顺序使用。
5、合理方法
当海关不能根据前面5种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根据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合理估价方法,实际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估价方法,而是规定了使用方法的范围和原则。
运用合理方法估价时,首先应当依次使用前5种估价方法。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审定参见教材(理解掌握,重要考点)
一共提到11种情形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一般估价方法: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他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2.出口加工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制成品估价办法
(1)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3.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估价办法
(1)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来料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保税区内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