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新四川省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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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四川省医疗保险政策
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比例或将上升。
专家认为,从筹资机制来看,财政补助已经占到筹资总额的四分之三左右,居民医保存在“泛福利化”倾向,未来应逐步改变目前个人与财政筹资责任失衡的局面,建立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的合理分担机制。
据报道,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的缴费责任并没有相应提高,这给公众一种印象:居民医保主要是靠政府投入,似乎更像一种福利,而不是保险。
据了解,一些地方政府有过财政投入与居民缴费同步增长的想法,却担心提高居民个人筹资会降低参保人的参保积极性,影响参保率。
“只要是保险,都要精算,精算自然是中性概念。
原来制度过度依赖财政,好像天经地义,这是不对的,因为社会保险必须精算平衡,不能把保险当福利。
”一位财政部人士表示,财政应该补贴居民医保,但不应该补贴到这样高的比例,未来应该降低财政补贴在居民医保筹资中的比例,“恢复到财政出一块,个人出一块。
”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认为,居民医保目前筹资比例不合理,筹资水平的增长主要依靠财政,财政补助在整个筹资比例方面占的比重过大,个人缴费所占比重很小,会导致未来医保基金的压力越来越大。
与此同时,大多数地区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可以达到70%甚至超过70%,与职工的报销比例也就相差10个百分点,而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在筹资方面相差几倍,这就导致筹资机制与医保待遇之间出现了一些扭曲的现象。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医保研究室主任王宗凡也认为,财政补贴比重过大,不仅带来财政是否可支撑的问题,也使得居民医保有滑向福利制度的危险。
完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回归社会保险属性。
对于未来的改革方向,王宗凡认为,调整筹资政策应充分考虑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阻力,需要循序渐进、逐步推进,不可操之过急。
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可参照职工医保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分担比(约
为3∶1),将居民医保缴费财政和个人分担比的调整目标也确定为
3∶1。
当然,实现这一目标还需要一个过渡期。
但对此问题,人社部和卫计委暂未予以明确回复。
参保范围对象
参加省级单位医疗保险的范围对象指:单位驻地在成都市青羊区、锦江区、武侯区、成华区、金牛区、高新区范围内的省级机关、事
业单位以及中央在蓉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一律按
单位成建制参保。
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参保范围对象包括所有省级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单位缴费标准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缴费标准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人总额的2%缴纳;退休
人员不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季度缴纳。
(二)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简称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参加省级基本医疗保
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缴费标准每年由省医保中心公布执行,按
照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一次性缴纳。
(三)门诊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均可视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其参保职工每年一次性缴纳,缴费金额
计入本人个人账户。
(四)个人接续参保的费用缴纳。
参保范围包括:原已在省医保中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与单位解除
人事关系后在成都市区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省本级
医疗保险。
个人选择统帐结合方式的,按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
资的9.5%缴纳费用;个人选择单建统筹的,按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
均工资的6%缴费。
缴费方式为每年12月底以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
度的全年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个人账户资金构成
个人账户资金由两部分构成:1.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2.个人缴纳的费用。
按照下表公式计算:
在职:①<50岁,(个人缴费的2%+本人实足周岁×0.02%)×本人上年工资总额
②≥50岁,(个人缴费的2%+本人实足周岁×0.035%)×本人上年工资总额
退休:(2%+本人实足周岁×0.035%)×本人上年退休金。
注:退休金低于上年度成都市社平工资的,以社平工资为基数。
(二)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定点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定点药店的购药费用,超支自理,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
3)门诊特殊疾病的门诊就医费用。
属于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的,首先由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划人个人账户的资金支付,超过部分按门诊特殊疾病费用报销办法,由统
筹基金、住院补充保险支付。
(三)个人账户资金用于门诊就医和药店购药费用报销的办法
医保卡结算的报销办法:参保人员在已联网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和在定点药店购药时,可用医保卡在医院和药店直接刷卡支付费用。
属于误划个人账户的,由定点医院或药店按相关规定到省医保中心
办理核销个人账户事宜。
人工结算的报销办法:在未联网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和在定点药店购药时,先由个人全额垫付现金,两个月内将支付凭证(处方、收据等)交所在单位,由单位汇总后按规定时限向省医保中心申报。
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核减个人账户,将支付费用拨付给单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结算的本年度医疗费用,最迟应于次年的2月28日前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过期将不再受理。
(四)医疗保险卡的作用
医疗保险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证明的证件,用于办理医疗保险事项,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以及结算个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支出等。
(五)使用医疗保险卡的注意事项
1.必须严格按照医疗保险政策使用医疗保险卡,不得用个人账户资金违规购买自费药品、保健药品、滋补品、日用品等;
2.参保人首次领到医疗保险卡后,应立即到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修改密码;
3.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刷卡结算医疗费用时,持卡人必须亲自刷卡和输入医保卡的密码;
4.医疗保险卡及其密码由参保人自己保管;
5.在定点医院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使用医保卡支付时不得要求返还现金,特殊情况下需要退费的,必须要求医院或药店按个人账户核销流程到省医保中心办理。
个人账户和医保卡、证使用问题解答
1.问:对个人账户金额有疑问时,如何查询?
答:可以在工作日内持医疗保险卡到省医保中心查询。
2.问:医疗保险卡上信息有误怎么办?
答:由所在单位通过数据报盘到省医保中心核实更改。
3.问:医疗保险卡密码忘记了怎么办?
答:可在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医保卡到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重新设置。
4.问:医疗保险卡遗失怎么办?
答:医保卡遗失后,应立即拨打电话86523351挂失,省医保中心将冻结挂失的医保卡。
在冻结之前,由于医保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申请挂失人员应在电话挂失后24小时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遗失带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书面挂失登记和补卡手续;不办理书面挂失的,24小时后将解冻该卡。
5.问:委托他人办理医疗保险证、卡事宜时应携带哪些证件?
答:委托他人办理医疗保险证、卡的,受委托人必须携带委托人的身份证和受委托人的身份并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