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水潭医院休假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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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
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
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在本院注册的执
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
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
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
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

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
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

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
病人单位参考。

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 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
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
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

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
议。

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
保管。

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

七、医
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
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并
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
2篇二: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规范管理规定
1、每个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

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
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经治医师有诊断证明权的医师签字,再由门诊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有
效。

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3、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

4、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
最终诊断。

5、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非当日开具不予盖章(特殊情况除外。

6、休假证明,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

7、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可对病人做出判断或疑似诊断,只证明病人需要病休及病休时间或诊断建议,不应提及对病人的其他处理意见。

8、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应与病历病情相符,病历
应有记载。

9、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10、病人持诊断证明书盖章时,必须出据相关单位介绍信,方给予盖章。

遂平仁安医院篇三:蒋某某诉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
蒋某某诉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12)一中行终字第2601号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永华南里甲15-4。

法定代表人吴山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辉,男。

委托代理人许大川,男。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佳达明彩钢活动房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小红门路北8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上诉人蒋某某因被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大兴人保局)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的京大人社工不受字[2011]第0013081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以下简称不予受理通知)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行初字第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珉珉,被上诉人大兴人保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国辉、许大川,被上诉人北京佳达明彩钢活动房厂(以下简称佳达明厂)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6月4日,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兴人保局作为社会保险主管行政机关,负有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具有对辖区内企业或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的职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个人而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

蒋某某所受伤害属于事故伤害,其应在事故伤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现其于2011年11月30日才提出申请显然已经超过1年的申请时限,大兴人保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并无不当。

关于蒋某某认为其提出申请未超过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1年的期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9赜谥耙挡》掷啵壳爸葱械氖恰吨耙挡∧柯肌罚ㄎ婪喾2002]108号),按照该目录,职业病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衬乘苌撕ξ腋枪钦郏皇粲谥耙挡9识杂诮衬乘叱频囊饧ㄔ翰挥璨尚拧?需要指明的是,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个人申请工伤的时限作出了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大兴人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仅适用《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欠妥当,法院特此指出。

综上,对蒋某某请求撤销大兴人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并请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称: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及医疗期间应当在工伤申请期限中予以扣除;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所受伤害引起的疾病不属于职业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故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不予受理通知,并责令大兴人保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大兴人保局、佳达明厂均同意并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在法定期限内,大兴人保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包括:(1)工伤认定申请表;(2)北京天坛医院诊断证明书(2011年3月4日);(3)北京天坛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2009年10月9日)和北京银联商务;(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院病案首页(入院日期为2009年9月9日,出院日期为2009年10月9日);(5)北京天坛医院骨科住院病历;(6)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天坛医院骨科出院病历总结;(7)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京兴劳仲字[2011]第1504号);(8)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9)证明人崔长喜证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该组证据证明蒋某某受伤时间及申请工伤过程。

2.北京市企业信用网上佳达明厂企业信息,证明佳达明厂已于2007年被吊销。

3.劳动争议仲裁时的材料,包括(1)申请书;(2)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审批表;(3)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笔录;(4)提交日期为2011年6月1日的证据材料清单;(5)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证。

该组证据证明大兴人保局调查情况,蒋某某于2011年3月22日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超过一年才确认劳动关系的。

4.不予受理通知的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上诉人蒋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用以证明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1.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2012年1月12日、2012年3月8日、2012年3月22日、2012年5月7日的北京天坛医院诊断证明书各一份。

2.2012年4月11日的北京积水潭医院休假证明书。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院病案(入院日期为2012年1月16日,出院日期为2012年2月3日)。

被上诉人佳达明厂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

通过查阅一审卷宗材料,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

一审法院认为大兴人保局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内容成立,故予以采纳;认为蒋某某提交的
北京天坛医院于2011年12月1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在行政程序中并未向大兴人保局提交,而其他证据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形成的证据,所以均不予采纳。

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的认定意见。

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无争议之陈述,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以下事实予以确认:佳达明厂于2004年3月18日成立,于2007年10月8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09年9月9日,蒋某某在佳达明厂承包的门脸房干活时坠落摔伤,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诊断治疗,至同年10月9日出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出院诊断显示为右跟骨骨折。

2011年3月22日,蒋某某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佳达明厂于2006年5月至2011年3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医疗费等。

同年9月16日,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兴劳仲字[2011]第1504号裁决书,裁决主文第一项确认蒋某某与佳达
明厂自2006年5月至2011年3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1年11月30日,蒋某某向大兴人保局申请认定其2009年9月9日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提交了京兴劳仲字[2011]第1504号裁决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崔长喜的证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和骨科出院病历总结。

同年12月9日,大兴人保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并于同年12月13日送达给蒋某某。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亦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蒋某某于2009年9月9日发生事故伤害,其迟至2011年11月30日方才向大兴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明显已超过上述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大兴人保局据此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结论并无不当。

关于蒋某某认为其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应当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予以扣除的主张,本院认为,蒋某某于2011年3月22日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时距离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也已超过1年,故该事实并不影响不予受理通知关于蒋某某工伤申请超过法定时限的认定。

关于蒋某某认为其医疗期间应当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予以扣除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蒋某某认为其所受伤害引起的疾病属于职业病的主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本案中,蒋某某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既未主张其申请篇四: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伊宁县中医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
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

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

开具病休假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

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

(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篇五: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证明书管理规定
医学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医学证明书。

(二)休假证明书:临床医师必须根据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合理开病假单,以就诊当日开始休假,不得跨日开病假单,严禁超期休假、补假、开假病假单。

不得跨专业开假证明。

1.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

可由主诊医师开具。

2.慢性疾病一般休假一周,慢性疾病影响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工作者可以休假两周,由主治医师以上资质开具。

3. 特殊情况需休长假者须经本科室主任同意并签字可以休假一月,在休假未结束期间不得重新开具新的诊断休假证明书。

4. 门诊休假证明须持有与休假时间一致的当日门诊病历,及当日收费凭证;住院及出院继续休假的病人休假证明须持有门诊病历,且记录与休假时间相符。

5.休假证明书必须由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加盖休假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做好审核工作同时做好登记。

(三)诊断证明书:
1.凡需开具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可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名。

2. 医学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

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书。

3.医学证明书由门诊一站式服务中心加盖医疗证明专用章后方能生效,盖章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同时做好登记工作。

(四)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一般不予补办。

确有特殊情况的,要认真核实后开具医学证明,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

(五)医学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冒充签名,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违规出具医学证明书引起的医疗纠纷所需费用,由出具医学证明书的个人承担。

(六)违反上述规定盖章工作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将扣留病假单,根据情节轻重将酌情扣当事人所在科室当月医疗质量考核评分。

(七)本规定自公布日起生效。

这就像我们身处喧嚣的闹市,却在渴望山清水秀的僻静之地。

心若静,何处都是水云间,都是世外桃源,都是僻静之所,心若浮躁,不管你居所何处,都难宁静。

其实,很多人惧怕喧嚣,却又怕极了孤独,人实在是矛盾的载体。

然而,人的最高境界,就是孤独。

受得了孤独,忍得了寂寞,扛得住压力,才能成为生活的强者,才不会因为生活的暗礁而失去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常常喜欢静坐,没有人打扰,一个人,也有一个人的宿醉。

面对这喧嚣尘世,安静下来的时光,才是最贴近心底的那一抹温柔,时光如水,静静流淌。

即便独自矗立夜色,不说话,也很美。

这恬淡时光,忘却白日的伤感,捡起平淡,将灵魂在宁静的夜色里放空。

回头看看曾经走过的路,每一个脚印,都是丰富而厚重的,是对未来的希望,是对生活的虔诚。

我们都是生活里的平凡之人,不管一天中多么努力,多么辛苦,老天总是会给你时不时的开个玩笑,可能有些玩笑,来的有点猛,有点不知所措,但是又怎么样呢?
你要知道,人的能力和智慧是无穷的。

面对生活的暗礁,我们只能用坦然的心态去接受它,然后尽量去改变它,让它激起生命的浪花。

即使改变不了,只要努力了,就不言后悔。

有时候,难过了,想哭就哭出来,哭又不是罪,哭完了继续努力,总有一天,时间会告诉你,你的眼泪是不会白流的。

没有苦难的人生,它一定是不完美的。

生命里,没有一帆风顺,总有一些看不见的暗礁等着你,既然注定要撞上,那就努力寻找岸的方向。

只要不放弃,一定有抵达岸边的希望,若选择放弃,那么岸依然是岸,死神只会离你越来越近。

能和灾难抗衡,能珍惜生命的人,那么他的人生一定不会太灰暗。

只要你不放弃自己,生活就不会放弃你,成功的希望就会被实现。

凡是成功的人,经历生活的暗礁,那是必然途径。

生命路上的灾难和创伤,会让你更好的前进。

行走尘世间,保持好心态,一切都有可能被改变,当别人在为你呐喊助威时,自己千万不要放弃,不要半途而废,前功尽弃。

只要坚持,生命一定会被你改写。

人生何其短,千万不要让过往和未来,羁绊住今天的心情,应该尊重生命,珍惜时光,活好每一天。

林清玄说:“今天扫完今天的落叶,明天的树叶不会在今天掉下来,不要为明天烦恼,要努力地活在今天这一刻。

”还有一句话叫,昨天的太阳晒不干今天的衣裳。

假若有人问,你的一生有多长?请告诉他,只有三天,昨天,今天和明天。

在这三天的
生命里,昨天我们已经浪费掉了,明天不一定属于你,那你的时间就只有今天,所以不珍惜今天的人,就不配拥有明天。

左脚踏入清芬,右脚却已陷入泥沼。

“应无所住,而生其心。

”谁能一边勘破“菩提”它本“无树”,又能参透“明镜”若心,何需有“台”!
左手如来,右手是卿。

坐拥红尘,如何安放,既不负如来,又不负卿!
人生,前半生车马盈门,后半生门可罗雀。

前一刻高处不胜寒,下一刻跌入尘埃无人羡。

前一刻天光云影风情无限,下一刻霉雨霏霏月缺星残。

上一刻道不尽三生三世的绵绵情语,下一刻世界末日粉碎了所有誓言,鸟语花香风寂云散。

前半程春宵一度,后半程巴山夜雨,西窗烛,无人共剪。

生活的酒杯,一半是酒,一半是药,总是让人一半醉,一半醒。

人生的景色,总是一边是高山,一边是深渊,一面攀爬一面担心深陷。

人生的路,行行复行行。

左边花开,右边叶落,眼见着斑斓,又紧随着枯萎。

前面是风,后面是雨,不知何时暖阳高照,冷寂的心开始回春,冻结的希望复苏生机。

扬手云舒,低眉水流。

人生,从生到死,时间之路很短,心路却很长。

千山万水,脚步皆可飞渡,却常常穿不过拳拳之心。

生活往往上一刻希望,下一刻失望。

有几人能做到“荣辱不惊,闲看庭前花开花落。

去留无意,漫随天外云卷云舒。


佛曰:“世间一切,为我所用,非我所有。

”何来得与失?何来悲与喜?
人生,左手真,右手幻,真真幻幻,虚虚实实。

“智者知幻即离,愚者以幻为真。


人生,本是一边失去一边拥有,一边歌一边泣,进退参差,苦乐相搀。

生活,本是一半海水,一半火焰。

一忽热烈如火,一忽冷艳如冰。

一朝清澈无鱼,一朝迷雾重叠。

一朝潮起,一朝潮落。

朝独醒,暮独浊。

熙辉里放歌,暮色里茕茕孑立。

一朝火树银花,一夜鱼龙舞;一朝灯火阑珊,凤箫声谙里,伊人已去。

抬手是春,落手是秋。

淡定从容,一切在心内,一切又皆在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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