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学》补充内容:儿童权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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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 (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
则的尊重; (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
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 国的文明的尊重; (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 为土若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 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儿童权利公约》旨在建立保护儿童的国际标准,以防止儿童 被忽视、受剥削和虐待。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 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 虑。(第三条)
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儿童权利公约中教育儿童的目的
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 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4.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 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儿童权利公约》的意义
《儿童权利公约》包含了一整套普遍商定的准则和义务,在 追求一个公正、彼此尊重以及和平的社会的过程中,将儿童 放在中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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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成功!
《公约》确立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时时刻刻应享有的基本人 权:生存权;全面发展的权利;免遭有害影响、虐待和剥削 的受保护权;全面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权 利。《公约》通过确立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等 方面的服务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这些标准是评价进 步情况的尺度。批准《公约》的国家有义务在采取行动和制 定政策时考虑儿童的最高利益。
“随着人权法的发展,许多国家呼吁制订一项全面规定儿童权 利、具有广泛适用意义并具有监督机制的专门法律文书”,以 “促使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问题方面能够普遍承担义务”。 在这种背景下,1978年三十三届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儿 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组。
自1979年至1989年用十年时间完成了起草工作,同年11月20 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第44/25号决议协商一致通过,并向 各国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迄今为止已有190多个国家批 准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 并认为每一位儿童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又是家庭和社会 的一分子。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当于“未成年人”的概念。
从《儿童权利宣言》到《儿童权利公 约》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 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但是儿童工作者指出, 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
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
利
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 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中国于1991年12月29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由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 9月2日生效。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 良好的成长环境。
《学前教育学》补充内容2:儿童权利 公约
儿童的定义 儿童权利公约的产生 儿童权利公约目的 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的意义
儿童权利公约标志
儿童的定义
《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 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 于18岁。”
《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
一、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 ——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
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 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二、儿童的最大利益 ——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三、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 ——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 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四、尊重儿童的意见 ——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 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 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则的尊重; (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
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 国的文明的尊重; (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 为土若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 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儿童权利公约》旨在建立保护儿童的国际标准,以防止儿童 被忽视、受剥削和虐待。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 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 虑。(第三条)
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儿童权利公约中教育儿童的目的
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 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4.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 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儿童权利公约》的意义
《儿童权利公约》包含了一整套普遍商定的准则和义务,在 追求一个公正、彼此尊重以及和平的社会的过程中,将儿童 放在中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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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成功!
《公约》确立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时时刻刻应享有的基本人 权:生存权;全面发展的权利;免遭有害影响、虐待和剥削 的受保护权;全面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权 利。《公约》通过确立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等 方面的服务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这些标准是评价进 步情况的尺度。批准《公约》的国家有义务在采取行动和制 定政策时考虑儿童的最高利益。
“随着人权法的发展,许多国家呼吁制订一项全面规定儿童权 利、具有广泛适用意义并具有监督机制的专门法律文书”,以 “促使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问题方面能够普遍承担义务”。 在这种背景下,1978年三十三届联大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儿 童权利公约》起草工作组。
自1979年至1989年用十年时间完成了起草工作,同年11月20 日第四十四届联合国大会第44/25号决议协商一致通过,并向 各国开放供签署、批准和加入。迄今为止已有190多个国家批 准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男孩和女孩, 并认为每一位儿童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又是家庭和社会 的一分子。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当于“未成年人”的概念。
从《儿童权利宣言》到《儿童权利公 约》
195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提出 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但是儿童工作者指出, 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起到更大的作用。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
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
利
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 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中国于1991年12月29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由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 9月2日生效。该公约旨在保护儿童权益,为世界各国儿童创建 良好的成长环境。
《学前教育学》补充内容2:儿童权利 公约
儿童的定义 儿童权利公约的产生 儿童权利公约目的 儿童权利公约的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的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的意义
儿童权利公约标志
儿童的定义
《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 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 于18岁。”
《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
一、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 ——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
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 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二、儿童的最大利益 ——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三、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 ——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 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四、尊重儿童的意见 ——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 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 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