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XX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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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XX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的通知
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关于加强我区学士学位工作的意见》(新学位[2007]3号)精神,为做好我区2011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对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经正式批准招生且目前未获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于2011年有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二、审核标准
(一)该专业培养目标明确,教学计划完整,能开出全部课程,其中多数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讲授,教学质量有保证;
(二)该专业实验、实习课能基本开齐,并具有一定的质量;
(三)该专业有一定数量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学生作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各项考核制度健全。
三、审核程序及办法
自治区学位办组织专家评议组按照审核标准,采取会议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专业的定位、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情况、人才培养和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评议。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评议组的意见,审核学士学位授予权,增列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学校已提出申报但审核未予增列的专业,不得行使学士学位授予权。
四、申报材料及报送时间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须经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填报如下材料:(一)《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二)《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一份,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信箱;
(三)各项管理、考核制度,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本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各一式一份。
上述申报材料须在5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学位办。
五、专家评议组到各有关高校实地考察时间另行通知。为不影响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自治区学位办将在6月初公布审核结果。
各有关高校要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精心组织,确保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