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民居政策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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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为了推进我省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参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精神,制定了一套符合新民居建设要求的用地政策和程序,其核心内容:一是在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经批准新民居建设可先占一部分农用地进行周转,待村民入住新民居后,将旧村址复垦,归还周转用地。

二是按照旧村址复垦规划,增加的耕地在归还周转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其余部分可作为土地置换指标,置换城镇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二、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适用新民居建设用地政策的范围是:已列入省级新民居示范村。2009年和2010年省级示范村均可适用。属于多村联建的,其中有2个村列入省级示范村也可适用。除此之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使用周转用地的示范工程,旧村址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外。这是因为城镇扩展边界内的村庄属于城镇规模控制区,需要按城镇的规划要求进行拆迁建设,不适宜复垦为农用地,周转用地就不能归还。(二)对于石家庄、唐山、邯郸、保定、张家口、秦皇岛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不适用新民居用地政策中的土地置换。上述6个城市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可以适用。原因是6个城市的允许建设用地区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批准,按我省的新民居用地政策,周转用地和土地置换分别经省国土资源厅(经省政府授权)和省政府批准。

三、周转用地有什么特性?先占后补的含义是什么?

周转用地具有先占后补性质。批准使用周转用地既解决了农用地的转用、占用,又解决了新民居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问题,且不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周转用地可以“先占后补”,即允许先占地建新、后拆旧归还,但是一定要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不是先占地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周转用地“先占后补”属于指标在先,归还在后的行为。

四、周转用地使用的面积标准是什么?

一般在原村址实施滚动拆迁分期建设的示范村使用周转用地面积不超过50亩;整村迁建或多村联建的示范村,可按实际需求,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周转用地。需要说明的是多村联建使用周转用地,不是按每个村50亩累计,而是按新村规划需要占用农用地的面积计算。

五、周转用地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含50亩),占多少、补多少,不需要用旧村址复垦的土地进行置换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需要进行土地置换和使用周转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六、周转用地归还标准和归还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旧村复垦后首先要归还周转用地,归还的面积标准为占用周转用地面积的1.2倍。按1.2倍归还,主要考虑消化农村违法占地和完成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周转用地要在4年内归还。到期不能归还的,按使用周转用地的2倍扣减示范村所在设区市、县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七、哪些周转用地需要征收?征收后采取哪种供地方式?

示范村新建选址在城镇建设用地区的,周转用地经批准后,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示范村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按现行供地政策执行。示范村住宅用地也可以参照《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中“村民自愿采用出让方式提供安置用地的,可按政府确认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执行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使用、归还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和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组织人员编写。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将文件规定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和纸质卷宗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以县市为单位分批申报。1批可以包括1个用地项目,也可以包括几个用地项目,但方案要分别编写。

十三、新民居建设不使用周转用地但需要将旧村址复垦出的土地用于置换的如何报批?

省级新民居示范村不使用周转用地,但需要将旧村址复垦出的土地用于置换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和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组织人员编写旧村址复垦方案,按新民居周转用地报批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十四、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没有完成能否申报使用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

对尚未完成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县市可以申报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但需要县市政府作出承诺,将该示范村纳入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确定的保留居民点范围。

十五、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从全局的、长远的利益出发,对区域范围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复垦、保护等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统筹安排的战略性规划。其目的在于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

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促使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实施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我国目前广泛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按行政区域进行的,分为全国、省级、市地级、县级和乡镇级五个层次。各层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按自然区域或经济区域,进行跨省跨市县、跨乡镇的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指导下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十六、土地用途是如何分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一)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二)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等。

(三)未利用的: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十七、什么是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一)土地利用计划是指国家和地方对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做出的部署和安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实施。土地利用计划按照实施时间,分为土地利用中期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行政级别,可分为全国、省、设区市和县四级;按管理方式,可分为国家计划和地方计划,地方计划必须服从国家计划。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具体形式。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标);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指标;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十八、什么是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是如何设定的?

《土地管理法》所称的土地用途管制,就是在依法认定土地现状用途的基础上,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的预期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对土地用途的变化进行管制严格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的权限具体分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平批准。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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