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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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积金提取流程详细步骤

四川公积金提取流程详细步骤

四川公积金提取流程详细步骤
一、申请提取公积金
1. 登录四川公积金个人账户,选择“提取公积金”。

2. 填写提取申请表,选择提取理由,上传相关证件材料。

3. 打印并签名提取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审核
1. 提交申请材料至所在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

2.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申请信息提交给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处理。

三、提取公积金
1. 若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将生成提取确认通知。

2. 根据提取确认通知,持身份证到指定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3. 提取银行会按申请提取金额按比例分期发放,每月发放一定比例。

4. 提取完成后,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记录入账。

五、提取公积金需要注意事项
1. 提取理由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

2. 提取证件须齐全真实。

3. 提取订单有效期为60日,否则作废。

4. 提取手续复杂,需多日处理,请提前安排。

以上就是四川公积金提取流程的详细步骤,需严格按流程进行,以免影响提取结果。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操作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操作办法的通知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操作办法的通知自公积金发〔2008〕31号各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为切实方便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贷款,解决广大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促进和谐、惠及民生中的作用,现印发《自贡市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具体操作办法》和《自贡市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操作办法》,请各住房公积金缴交单位及职工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自贡市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具体操作办法根据《自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规定,制定本具体操作办法。

一、提取范围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按时足额缴交了住房公积金。

(二)本《细则》出台以前,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职工,还款达12个月以上。

(三)自《细则》实施之日起,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没有选择一次性提取借款人和配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职工。

(四)借款人按月及时归还贷款,在申请提取之月前12月内未连续出现2次,累计未出现3次逾期记录、申请提取之月止无欠还贷款本息的职工。

三、提取方式(一)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方式借款人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在首次归还贷款之月的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以上提取一次(即每年只能提取1次)(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方式借款人及其配偶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的,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前还款之月应与最后一次按年提取公积金还贷间隔12个月以上。

四、提取额度(一)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在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借款人申请提取之月前12个月应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并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还清贷款的在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提前还清贷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

成都公积金提取流程2024

成都公积金提取流程2024

成都公积金提取流程2024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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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公积提取指南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四川省住房公积提取指南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四川省住房公积提取指南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22】1号)申请条件:符合提取条件,即可申请。

办理材料:(一)商品房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内:①商品房买卖合同;②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即备案表);③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④银行盖章的近3个月还款明细;⑤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金额明确的提前还款凭证及结清证明。

某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商品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①商品房买卖合同;②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③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④按揭贷款发放凭证;⑤银行盖章的近3个月还款明细;⑥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金额明确的提前还款凭证及结清证明。

某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二)二手房①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②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③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④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还需提供按揭贷款发放凭证);⑤银行盖章的近3个月还款明细;⑥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金额明确的提前还款凭证及结清证明。

某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三)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①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②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③银行盖章的近3个月还款明细;④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金额明确的提前还款凭证及结清证明。

某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四)身份证明:1.缴存人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以及房屋为配偶所有或夫妻共有,应同时提供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专管员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4.委托办理的,代办人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委托人的有效委托(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5应出示缴存人的省中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人转回单位账户,无联名卡的托管户应提供缴存人含具体开户银行信息的银行储蓄卡(存折);6.房屋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屋地址在缴存人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须提供户口本原件;房屋地址在缴存人本人、配偶工作所在地的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

绵阳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绵阳市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九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1、患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社保或保险机构报销证明、缴存人和家庭成员亲属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绵住房公积金发[2011]19号
各管理处、江油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现对《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一)办理了购房贷款的提取
1、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第十一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第十二条 出境、出国定居的,提供出境卡或签有定居内容的护照(或居留证)。
第十三条 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迁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未建制证明,公安部门户口准迁证明或已证明迁出(迁入)户口的户口薄。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三类:一类是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类是缴存人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销户提取);三类是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提取(以下简称其它提取)。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0年)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房自住的;(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申请第六条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第七条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职工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眉山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眉山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眉⼭住房公积⾦如何提取
在眉⼭,⼀些职⼯在缴纳住房公积⾦之后,急于⽤钱,想要将住房公积⾦账户⾥的钱提取出来,却不知道在眉⼭住房公积⾦的提取流程和提取的相关条件。

那么眉⼭住房公积⾦如何提取,店铺⼩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眉⼭住房公积⾦怎么提取
1、取⼯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管理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2、住房公积⾦管理中⼼⾃受理申请之⽇起3⽇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办理⽀付⼿续。

⼆、提取条件
住房类
1、购买⾃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
3、偿还⾃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租赁⾃住住房的;
⾮住房类
1、离退休(含提前退休)的;
2、与单位终⽌劳动关系且未在眉⼭市范围内再就业的;
3、调离眉⼭市的;
4、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被单位开除公职的;
5、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6、职⼯及其配偶或⼦⼥、双⽅⽗母,因患重⼤疾病或遭遇重⼤灾难事故造成家庭⽣活严重困难的;
7、出国、出境定居的。

综合以上介绍,在眉⼭,提取住房公积⾦,除了购买房屋可以进⾏提取外,职⼯退休、离职,出国出境定居等情形时,也可以提取账户⾥的住房公积⾦。

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店铺律师,他们会为你进⾏专业的解答。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成都市城镇职工或企事业单位职工;
2、申请人必须是有保留住房公积金记录的持有人,且持有住房公积金记录至少满一年;
3、申请人必须满足婚托条件,或者在成都市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婚托申请程序;
4、申请人必须准备相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并提交给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申请人必须满足要求补足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支付提取金额,否则将拒绝提取申请。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首先,申请人应当在持有职工住房公积金记录满一年后准备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材料;
2、申请人应当在该材料中提供提取金额,提取用途,提取时间以及婚托合同的情况;
3、申请人把上述材料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给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4、住房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准合理申请;
5、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支付提取金额到申请人账户,完成提取程序。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住房公积金是让市民享有居住安全的一种金融手段。

在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符合政策规定及限制。

下面,就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及流程进行介绍。

一、提取条件
1、持有具备政府规定的正规有效证件的成都市居民及法人机构有资格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应缴纳住房公积金满十二个月,且满足其他提取条件;
3、符合政府规定的有关提取的场合和用途。

二、提取流程
1、办理相关提取手续,前往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社保局网站搜索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中心,准备必要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及银行开户许可证);
2、提供有效的提取凭证,社保中心根据提取凭证及用户要求计算可提取金额;
3、现场核查有效证件并审核提取金额;
4、记入社保基金管理系统,再提取至用户银行账户;
5、社保中心开具正式提取凭证,完成提取手续。

以上就是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住房公积金是让市民们
享受安居乐业的一种金融手段,但提取之前要先了解政府规定及限制,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会计中心申报,符合
政府规定的用途,携带有关的有效证明文件,耐心等候审核确认,确
认无误后方可提取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才能保证提取顺利完成。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倒迁住房、公有住房。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批,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方向和借贷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由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管理中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受托银行要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办理委托事务,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执行情况等资料。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时,可同时由受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国有土地上产权明晰的住房,并用于家庭自住。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八条凡连续缴存不低于六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除满足前述条件外,必须全部还清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方可重新按规定用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川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川建发[2007]72号•【施行日期】2007.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72号)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将《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四)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2020年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0年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出台,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具体细则吧!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 ___《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 ___、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缴存、账户设立及封存和转移、对账、查询、计息等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一)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二) 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可参照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三) 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四) 未就业的 ___军队转业干部,可参照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前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管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归集、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管委会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决策职责:(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申请;(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五) 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六) 需要决策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江油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江油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江油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江油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是一套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1. 提取条件:- 职工本人或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离退休、离职或死亡的职工及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

- 职工家庭遭遇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2. 提取程序:- 职工需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单位审核职工提交的材料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申请。

- 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将资金划拨至职工指定账户。

3. 提取额度:-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款或工程款。

- 偿还购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

- 离退休、离职或死亡的职工,可以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

4. 禁止事项:- 禁止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

- 禁止职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投资、炒股等非住房消费。

5. 监督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提取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 对违反提取管理办法的行为,管理中心有权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6. 信息公开:- 管理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 法律责任:- 对违反提取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标题“江油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虚拟生成的,具体管理办法应以江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局•【公布日期】1999.03.17•【字号】川财综[1999]19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四川省财政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综[1999]19号)各市、地、州财政局:现将《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合理筹措和专项使用,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文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以下简称单位住房基金)是指按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由国家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共同筹集,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筹集,主要来源是: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按规定提取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建房资金;从单位售房收入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利息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提取和划转的各项资金,须按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定,按现行财务办法列支后,全额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第五条单位住房基金必须专项用于本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支出。

主要用于:缴交职工住房公积金;发放职工住房提租补贴或住房补贴;已售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自管住房维修、管理和改造;住房建设;住房方面的其他支已售住房共用部分的维修支出从单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结余,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广安公积金提取的新规

广安公积金提取的新规

广安公积金提取的新规近日,我市为进一步推动公积金改革和完善,发布了调整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通知。

根据通知,为统筹实施限价房和普通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效果,根据《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用户提取规定》,调整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具体规定如下:一、提高提取年限要求1、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用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至少缴存5年以上,且自申请提取之日起,当月及之前共计缴存满5年;2、离休人员、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用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至少缴存3年以上,且自申请提取之日起,当月及之前共计缴存满3年;3、本市退休人员按法定年龄退休的,本人及配偶自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起,当月及之前共计缴存满3年,且本人及配偶至少有一方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连续连续职工关系3年以上,享受养老福利,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提取数额1、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用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累计缴存年限小于10年的,每月最高提取数额不超过累计缴存12个月的缴存金额的50%;2、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用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累计缴存年限在10年以上的,但未满15年的,每月最高提取数额不超过累计缴存12个月的缴存金额的60%;3、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用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累计缴存年限满15年的,每月最高提取数额不超过累计缴存12个月的缴存金额的70%;4、本市离休人员、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用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累计缴存年限在3年以上的,每月最高提取数额不超过累计缴存12个月的缴存金额的50%。

三、调整住房指标审核条件1、本市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用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满足以下条件:(1)城镇居民月平均收入不高于当地居民月平均收入的2.5倍;(2)实际可用面积不高于当地政府定义的最大家庭可使用面积的1.2倍。

2、本市离休人员、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用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满足以下条件:(1)实际可用面积不高于当地政府定义的最大家庭可使用面积的1.2倍;(2)当月及之前,本人及配偶至少一方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有连续连续职工关系3年以上,享受养老福利,可在当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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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
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07〕99号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六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依法监督管委会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决策职责情况,监督管理中心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情况,监督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情况。

第七条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或支付首次购房款(集资款)后,可申请从
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或分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三)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第八条缴存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

第九条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各市(州)管委会规定。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职工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一)职工退休,凭市州(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二)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凭县(区)以上医院及劳动鉴定部门的证明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三)缴存人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凭护照、签证、国(境)内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四)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既不可能再就业又不符合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凭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全部余额。

(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其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申请提取其账户内全部余额或转至继承人(受遗赠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续存储。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其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
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正在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支付房租的,凡涉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应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房租。

第十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账户的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十五条申请和办理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职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及配偶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他人办理提取还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其核实后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委托管理中心管理账户的职工,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未就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出具相应凭证,不准予提取的应说明理由。

受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开出的准予提取凭证及所附相关材料,以及缴存人和提取人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办理支付。

第十六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方式:
(一)以转账或汇兑方式划转回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账户。

(二)划入缴存人本人或缴存人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或银行活期储蓄账户。

(三)现金支付。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应按《条例》等规定,接受或实行监督:
(一)依法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年度终结,应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提取情况。

(三)切实督促单位及受托银行为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八条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相关单位追回并追究责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
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误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有权向省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设区城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规定,以前各设区城市制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各民族自治州可根据《条例》单独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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