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12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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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心脏病、癫痫、美尼尔、眩晕、癔病、精神病、痴呆、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

(二)三年内吸毒或解除强制戒毒未满三年,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申请增驾: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

录。

◆考试要求:

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管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科目二:报考小型汽车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科目三:报考小型汽车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在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申请换证:应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换证。在车管所辖区内,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或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应在三十日内到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换证。

◆计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法规学习。学习后,车管所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清除,发还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注销: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管所应注销其驾驶证。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法律责任:

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申领驾驶证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在考试中舞弊的,取消考试资格,已通过的成绩无效,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收缴驾驶证,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客、牵引车、城市公交、中客、大货的驾驶人,未按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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