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的奖金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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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的奖金奖励制度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

1.属国家一级以上(含一级)运动员,并且在全国比赛(非大学生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3名者。

2.全国比赛中集体项目获得前3名的主力队员。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给予减半入学当学年学费奖励。

1.属国家一级以上(含一级)运动员,并且在全国比赛获得个人项目4―6名者。

2.全国比赛中集体项目获得4―6名的主力队员。

第二十条在校期间代表院系、学校(包括被选拔代表上一级单位)参加校内外比赛达到国家一级以上(含一级)运动水平的运动员;并且表现良好,则减免当学年学费。

第二十一条高水平运动员代表学校(包括被选拔代表上一级单位)参加市级以上比赛,按如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单位:元):

集体项目只奖励主力队员,主力队员个人奖励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市级以上比赛的前一个月,我校给予国家一级运动员400元的伙食补助,健将级运动员600元的伙食补助,比赛期间的伙食补助按有关规定执行,平时训练补助按现行规定执行。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我校根据高水平运动队上一年度训练与比赛的实际经费开支(含教练员培训、教练员补助、运动员补助、运动员特殊伤病治疗及营养恢复费),上一年度用于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包括选送单位的培养经费)和比赛的奖励,结合当年训练与比赛计划情况列入当年预算,设立专项经费。

第二十四条招生经费纳入学校招生经费统一管理,由学生工作部负责;选送单位的培养费,教学、训练、比赛奖励经费由体育部管理。

第二十五条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赞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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