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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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问:《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对锅炉能效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的内容做了哪些规定?答:按照《规程》的规定,在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活动中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监检。一是在制造监督检验时,要核实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的报告、锅炉产品热效率测试报告(已经进行了定型产品能效测试),确认锅炉产品能效指标符合锅炉节能技术规范的要求、锅炉产品及辅机产品不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二是在安装监督检验时,确认涉及能效性能的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如给煤装置、炉排、炉拱、清灰装置、燃烧控制系统、监测仪表、测试孔等项目符合设计图样。发现锅炉本体或系统有不符合相关锅炉节能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当及时通知锅炉安装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对已经进行过锅炉定型能效测试的,也应当进行能效测试。三是对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监检,要查看锅炉能效技术档案和改造或最大维修方案,核实改造或维修项目对锅炉及其系统不会造成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如对锅炉改造或重大维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变化时,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能效测试或者评价,以了解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问:《规程》对在用锅炉能效测试有哪些要求?答:做好在用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锅炉节能运行的必要手段。锅炉在运行中,因管理、作业人员操作、设备本身、燃料等各种因素的影响,锅炉能效指标可能会发生变化,或者达不到规范、标准的要求,为了避免影响能效指标的因素逐步扩大,应当定期进行能效监测,通过定期能效测试及时地发现这些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对在用工业锅炉进行定期能效测试,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的规定,采用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方法。所谓简单测试方法就是在锅炉运行工况下,采用反平衡法进行测试。测量项目按照《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10180-2003)要求进行。当能效

结果低于《规程》附件A 中限定值的90% ,或者用户要求对锅炉进行节能诊断的,应当采用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方法进行测试,以准确评价其能效状况。对锅炉不符合能效指标的,或长期在低效率下运行的,使用单位应当分析原因,进行必要的诊断,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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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编者按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发布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将于2010年12

月1日起实行。该规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的节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规范锅炉节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现将该规程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学习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

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监督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锅

炉,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四条鼓励生产单位研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

效率,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

达到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见附件A)规定目标值的各类工业锅炉产品,可以作为

评价工业锅炉节能产品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设计

第五条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

各类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值应当满足附件 A 中限定值要求;电站锅炉热效率值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技术要求。

第六条锅炉设计应当包括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内容,以明确锅炉及其系统的经济性。

第七条锅炉设计说明书应当包括锅炉安全稳定运行的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的辅机参数,以及排烟温度、给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经济运行有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设计依据。

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包括系统设计概况、安装指导要求和经济运行操作说明等内容。

第八条锅炉排烟温度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符合以下要求:

(一)额定蒸发量小于1的蒸汽锅炉,不高于230 °C;

(二)额定功率小于0.7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80C;

(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 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 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70C;

(四)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4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进口介质温度50C;

(五)额定功率大于1.4 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170C。

第九条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流化床锅炉和采用膜式壁的锅炉,不大于1.4 ;

(二)除前项之外的其他层燃锅炉,不大于1.65 ;

(三)正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 1.15;

(四)负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 1.25。

第十条锅炉燃烧设备、炉膛结构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合理,与设计燃料品种相适应,保证安全、稳定、高效燃烧;

(二)锅炉配风装置结构可靠、操作方便,风压、风量能够保证燃料充分燃烧且配风调节灵活有效;

(三)层燃锅炉燃烧设备宜采用漏料少、漏风量小、料层厚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并选择合理的通风截面比,其炉拱能够有效组织炉内烟气流动和热辐射,以满足新料层的引燃和强化燃烧的需要,保证燃料稳定着火和燃尽。

第十一条根据不同燃料特性和锅炉结构,合理布置受热面,选取合理、经济的烟气流速,减小烟气侧的阻力。

第十二条锅炉结构应当方便受热面清理,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0 和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 的燃煤锅炉,对流受热面易积灰时,应当设置清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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