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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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及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等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分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阶段进行,由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单位组织,并参照有关行业规程规范实施。
(一)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业主分别完成自验和初验的基础上,由业主单位报请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终验。
(二)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的单个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业主分别完成自验和初验的基础上,由业主单位报请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终验。其终验收组织方式,可委托业主单位组织验收或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具体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确定。
(三)以其他部门投资为主的库区或安置区基础设施项目,其后期扶持资金投资建设的部分可作为独立的一个子项目组织建设。后期扶持子项目需单独验收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应派人参加其他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终验。
第五条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完成后,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项目责任主体申请验收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等
部门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以及有关行业规程规范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后期扶持项目竣工验收前,要按照图文并茂、资料齐全的要求建档立卡,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项目档案的其主要内容包括: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审批文件、年度计划批准文件、财政限价文件、招投标文件、项目实施及设计执行情况报告、质量检验检测报告(涉及桥梁项目,必须提交桥梁结构性荷载试验检测报告)、监理报告、质量监督报告、项目预(决)算审计报告、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竣工验收文件和项目移交手续等。
对于地点分散、投资额较小且属同一类项目,可以一个乡镇(街道)或几个行政村为单位,建立项目档案。
第七条后期扶持项目竣工后,要设置统一规格和材质的永久性标志牌。项目标牌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效益情况、资金来源、设计及承建和监理单位名称、运行管理及项目主管单位名称等。
第八条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应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竣工项目竣工验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委员会(小组)成员为单数,一般由5至7人组成为宜,主要由项目建设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后期扶持项目竣工终验,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作为被验收对象,不得作为项目验收委员会(小组)的成员。
第九条后期扶持项目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财政限价和招投标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质量检测情况、监理及监督情况、项目绩效情况、预(决)算审计情况、资金使用结算审核情况、档案资料情况和项目标志牌的设置情况等。
第十条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及以上单个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出具工程验收鉴定书;使用后期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出具工程验收单。
第十一条后期扶持项目质量应由相关行业质量监督部门评定,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质量评定为合格等次的,由主持验收单位签署验收鉴定书或工程验收单。
第十二条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应明确项目运行管理单位,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落实管护责任主体。
项目运行管理单位要制定并落实项目管护制度,确保项目正常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后期扶持项目的终验收,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下设工程和财务两个工作组。
(二)工程组到项目现场察看实体、查阅工程建设管理资料等;财务组查看工程预(决)算审计情况、资金拨付情况和财务结算审核情况等。
(三)项目责任主体单位汇报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承建、监理、质量监督和设计单位分别汇报项目实施工作情况。
(五)工程组和财务组分别汇报检查情况,并提出评价结论及建议。
(六)宣读工程项目验收鉴定书或验收单(送审稿),并进行讨论修正。
(七)通过工程项目验收鉴定书或验收单。
(八)项目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成员签字。
(九)被验收单位签字。
(十)项目移交双方签字。
第十四条后期扶持项目验收所产生的费用,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相应行业取费标准在项目投资预算中计列。
第十五条后期扶持项目验收鉴定书和验收单的格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相关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