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颁布卖空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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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条例
(一)SHO条例解读
Ⅰ卖空交易
A. 什么是卖空交易?
卖空交易的普遍定义是,投资者卖出自己并不持有的某个股票(或仅仅是准备在卖出后,借入股票以实现交割)。卖空者预期股票价格将下跌,从而获利;或是对冲自己持有的股票的价格波动,以进行套期保值。
和传统的多头头寸不同的是,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可能遭受的损失仅限于其全部投资,而卖空交易则可能产生无限的损失,因为股票价格可能持续不断上涨。
B. 卖空交易如何运作?
卖空者一般从经纪商处借入证券,该证券来源可能是卖空者从事交易的经纪商所持有的自有证券、其他经纪商向客户借入的证券(存放于经纪商的保证金账户内用于向其他经纪商拆借)、其他类型的借出者等。向经纪商借入证券进行卖空属于保证金交易,卖空交易受保证金交易的有关法规约束。
C.卖空交易是否合法?
大部分卖空交易都是合法的,但通过卖空交易操纵市场是违法的。例如,严格禁止任何人以买入某个股票为目的,通过一系列真实的、或表面现象的卖空交易行为故意打压该证券的价格。
Ⅱ裸卖空
裸卖空交易,是指卖空者在没有借入相应的证券头寸、甚至没有进行借入证券的任何安排以确保三个交易日后及时交收的情况下,进行的卖空行为。裸卖空交易由于没有任何交收保障,因此容易引发交收失败。
裸卖空不违反联邦证券法或监管委员会规则,甚至特定情形下,裸卖空有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例如,做市商通过裸卖空,可以使某些流动性特别缺乏的证券保持连续交易。
Ⅲ.SHO规则
2005年1月3日SEC颁布了SHO管理条例,对卖空交易监管办法进行明确表述,该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为:
·确立统一的“locate”与“close-out”规定,以防范交收失败、限制裸卖空交易的滥用。
· locate规定:经纪商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从事(代理)卖空交易包括:(1)经纪商已借入证券,或已签订证券借贷协议,或(2)证券商有充分理由确信可以在交收期限(T+3)内借入该证券。
· close-out规定:对于某些连续出现交收失败的证券(此类证券称为“threshold securities“,定期将公布名单)设置更严格的管制。例如,threshold securities 证券如出现交收失败,则经纪商必须在13个连续交易日内补足未成功交收的头寸。在该证券未交收头寸全额补足之前,任何经纪商不得进行未预先签订借贷证券协议
("pre-borrowing" requirement)的卖空交易。
·证券市场调查委员会及证券业自律组织将选择特定股票组合,进行为期一年的卖空价格测试。
·对于所有卖出交易(普通卖出或卖空)设定标识,包括long(自有股票卖出)、short (卖空)、short exempt(满足赦免情形的卖空,例如交收期限赦免等)。
ⅣThreshold Securities
1、什么是Threshold Securities
Threshold Securities(超过阀值证券)是那些交收失败超过特定限制的证券。
·连续五个交易日交收失败;
·交收失败的股票数量达到10,000股;
·交收失败的股票数量达到该证券流通总量的0.5%。
2、SROs(证券业协会自律组织)负责每日公布Threshold Securities名单。
3、以下地址可查阅到每日公布的Threshold Securities名单:
Nasdaq: /aspx/regsho.aspx
NYSE: /Frameset.html?displayPage=/threshold/
V.常见疑问解释
1. 裸卖空是否违法违规?
·在没有进行保障证券交收的必要安排(locate)前,进行卖空。
上述行为违法SHO条例。赦免的情形是,做市商为保持证券连续交易而进行的卖空。
·进行卖空交易后,不能及时完成交收。
上述行为并不一定违反条例。
·为打压股票价格而进行的卖空,不能及时完成交收。
上述行为属于操纵市场行为,违法了多项法规,例如证券法(Exchange Act)条例10b-5。SHO条例中不涉及该行为。
2、交易行为未在T+3交易日内交收,是否违法?
T+3交易规则要求投资者买入(卖出)证券,必须在成交日之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向经纪商交付资金(证券)。然而T+3日未完成交收,并不触犯法律法规。
(二)SHO条例原文翻译
Federal Register /Vol.69,no.151 /Friday, August 6, 2004 /Rules and Regulations 17 CFR Parts 240, 241, and 242
Short sales; Final Rule and Notice
Regulation SHO由四部分组成,此处翻译第一、四部分。
-242.200 卖空交易的定义及交易标识
-242.201 价格测试
-242.202T 临时卖空规则
-242.203 借贷及交收规则
◢ 242.200卖空交易的定义及交易标识
(a)卖空(short sell)定义为卖出者没有持有该证券,或通过借贷获得该证券,而进行的卖出行为。
(b)投资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持有证券(deemed own):
(1)投资者或其经纪商登记在发行人名册上;
(2)投资者已买入该证券,或投资者已签订了无条件的买卖合约以购买、但尚未持有该证券。
(3)投资者持有可转换为该证券的证券(如可转债),并决定转换为该证券。
(4)投资者持有以该证券为标的资产的看涨期权,并已经行权。
(5)投资者持有以该证券为标的资产的认股权证,并已经行权。
(6)投资者持有以该证券为标的资产的期货合约,并被通知该合约已经交割,确保收到标的资产。
(c)投资者必须持有证券的净多头头寸,才可以认定为持有证券。
(d)经纪商1(broker)或交易商(dealer)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即使未持有证券净多头头寸也可以认定为持有证券:
(1)经纪商或交易商是该证券的主要做市商(The broker or dealer acquired that security while acting in the capacity of a block positioner);
(2)经纪商或交易商持有的该证券空头头寸,源于其他套利交易所需的抛补头寸。
(e)经纪商兼交易商2(broker-dealer)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即使未持有证券净多头头寸也可以认定为持有证券:
(1)The broker-dealer is unwinding index arbitrage position involving a long basket of stock and one or more short index futures traded on a board of trade or one or more standardized options contracts as defined in 17 CFR 240.9b1(a)(4)。(2)经纪商或交易商持有的该证券空头头寸,源于其他套利交易所需的抛补头寸。
(3)卖出行为不是发生在道琼斯指数相对前一收盘价下跌2%以上,并且成交价高于该证券1经纪商(broker):仅代理客户交易委托的证券中介机构。
交易商(dealer):仅以自己名义参与交易的证券机构。
2经纪商兼交易商(broker-dealer):代理客户交易,并以自己名义参与交易的证券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