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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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精简版)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精简版)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定期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

依托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定和程序参加评估。

第六条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择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对评估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中的有关过程和情况严格保密。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八条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教育部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研究基地,是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和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分为学科、企业两类省重。

学科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立足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面向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国际、国家、团体、地方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与修订,引领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带动科技进步。

第四条省重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高水平运行管理推动高质量建设发展。

第五条省重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分类管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省重;鼓励厅市(州)共建省重,引导带动市(州)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统筹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省重自身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

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任务"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重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省重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实验室的管理办法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实验室的管理办法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科技部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三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人才计划等,应优先委托有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五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从事的创新研发活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

4.批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5.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七条按照组织推荐与业务主管相一致的原则,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或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有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全国重点实验室实体化运行方案

全国重点实验室实体化运行方案

全国重点实验室实体化运行方案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战略的调整,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得到了极大的重视。

全国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对于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发挥全国重点实验室的作用,促进实验室的实体化运行,需要制定相应的方案。

一、整体目标全国重点实验室实体化运行的目标是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水平,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国家核心竞争力。

二、管理体系1. 实验室管理机构的设置:建立科学合理的实验室管理机构,包括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力。

2. 人员管理:制定人员招聘、聘任、考核和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水平的科研人员,实行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提升实验室的科研团队建设。

3. 绩效评估: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根据科研成果、技术转化、学术影响力等指标,定期评估实验室的绩效,对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奖励和激励。

三、科研能力提升1. 资源投入:加大对实验室的经费投入,提供先进的科研设备和仪器,改善实验室的实验条件,提高科研工作效率。

2. 项目申报: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提供项目申报指导和支持,帮助实验室争取更多的科研经费和项目支持。

3. 国际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吸引国际高水平科研人员来实验室访问和合作,提升实验室的国际影响力和科研水平。

四、科研成果转化1. 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鼓励科研人员申请专利和商标,保护实验室的科技成果。

2. 技术转化平台: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促进科研成果向产业化方向转化,提供技术转移、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支持。

3. 产业化合作:积极寻求与企业的合作,推动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对接,促进实验室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

五、安全管理1. 实验室安全规范: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的科研工作安全,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和使用。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

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

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高水平
科学研究的重要平台,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
发展。

为了保障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高效运行和科研能力,建立科研创新的
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第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机制应该重视资源的整合和利用。

国家
重点实验室通常会拥有很多珍贵的科研设备和实验资源,这些资源需要进
行合理的管理和利用。

管理机制应该注重设备的维护和更新,保证设备的
正常运行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管理机制应该注重资源的共享和
交流,在实验室之间建立合作和共享的机制,充分发挥资源的综合效益。

最后,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机制应该注重安全和保密。

科研工作通
常涉及一些敏感的信息和材料,为保护国家的科研成果和科学技术的安全,管理机制应该注重安全和保密的管理。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
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实验室的科研工作不受到安全事故和泄密事件的影响。

综上所述,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运行机制需要具备科学性、合理性、团队合作性、资源整合性以及安全保密性等特点。

只有建立科学有效的管
理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中文名称为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for GeoMechanics and Deep Underground Engineering(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

第四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创建阐述深部岩土介质特殊力学性质的理论创新体系,构建解决深部地下工程复杂稳定行为的技术创新体系,营造一个创新、自由、学术、人文、和谐、交流的实验室文化与环境,培养一大批以博士研究生为主体的高层次人才,造就在主要研究方向上代表国际水平的青年优秀科学家、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创新团队。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有:深部岩体力学与围岩控制理论、深部土力学特性及与地下工程结构相互作用、深厚表土人工冻结理论与工程应用基础、深部复杂地质环境与工程效应研究。

第六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学校领导下、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实验室固定人员第七条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实验室的固定技术人员主要是大型开放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骨干和自行研制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骨干。

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可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实验室的固定人员拥有以下权利:1.参加实验室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获得实验室相关资料和信息,向实验室提出意见和建议;2.利用实验室平台,申请科学研究基金,开展科学研究;3.申请实验室自主设置研究课题,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4.邀请有合作关系的学者来实验室申请访问学者基金,从事研究工作。

企业类国家重点实验室 运行机制

企业类国家重点实验室 运行机制

企业类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机制企业类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指由企业主导,以行业技术发展为目标,进行科研创新和实验研究的机构。

这些实验室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企业类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机制:一、实验室的组织结构企业类国家重点实验室通常由企业设立,并由企业负责管理和运营。

实验室内部组织结构包括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等职位,以及各技术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

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一般由企业高层领导担任,负责实验室的整体运营和管理。

研究员和助理研究员等科研人员负责具体的实验研究工作。

行政管理部门则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二、实验研究的内容和方向企业类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内容通常与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关,同时也与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紧密相连。

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包括行业关键技术、前沿技术和应用技术等。

研究内容包括对新技术的研发、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和优化、对技术的应用研究和推广等。

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内容一般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和优化。

三、实验研究的方法和技术企业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在进行实验研究时,通常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实验室需要吸引和留住优秀的科研人员,同时也要加强对他们的培养和管理,以提高研究水平和能力。

具体措施包括:人才引进和培养:实验室通过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吸引优秀的科研人员加入团队,并通过科研项目、学术交流等方式培养他们的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人员管理:实验室建立科学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设置、职责划分、绩效考核等,确保科研人员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实验室的发展做出贡献。

团队建设:实验室注重团队建设,通过定期组织学术交流、团队合作等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和合作精神,推动实验室的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人才培养:实验室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发展平台,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提升自身能力的同时,也为实验室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发布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2008年8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从1984年开始组织实施,近年得到了快速发展,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220个,固定人员1万余人,仪器设备总值80多亿元。

在统筹部署、适度新建、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等创新制度的推动下,国家重点实验室已经成为我国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在科学前沿探索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问题方面均做出了突出贡献。

原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已执行六年,得到了科技界的广泛认同,对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指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不断提高其运行和管理的整体水平。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国家从2008年起设立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从开放运行、自主选题研究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三方面,加大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的力度。

设立专项经费有利于营造宽容失败、摒弃浮躁、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标志着国家重点实验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专项经费的设立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的形势,在总结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组织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代表的意见,修订工作历时近一年。

新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第一,明确提出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第二,针对专项经费的支持范畴,明确了自主研究课题、访问学者制度、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研制等内容的程序、要求和办法;第三,提出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发展要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的原则,并提出相应措施;第四,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增加年度计划和总结、对部分实验室抽查等内容,建立运行管理中的“预警机制”;第五,进一步强化对学术委员会的要求,确保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第六,进一步强化依托单位职责,明确依托单位应优先支持实验室发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科技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x-04-18【生效日期】202x-04-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完整版

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完整版

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完整版一、机构设置和管理体制二、评估和评审机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和外部评审。

自我评估是实验室根据一定的评估指标和标准,对自身的研究成果、团队建设、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外部评审则由高级科学家和专家组成的评估委员会进行,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查。

三、资源配置和经费管理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资源配置和经费管理是保障实验室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实验室根据自身研究方向和需要,向国家科技部或相关部门申请经费支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费支出和账务管理。

实验室还可以通过合作研究项目、产学研联合等方式,获取额外的资金和资源支持。

四、人才选拔和教育培养实验室的人才是科研创新的核心力量。

国家重点实验室通过公开招聘、选拔引进和内部培养等方式,吸引高层次科研人才加入实验室。

同时,实验室也注重对年轻科研人员的培养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发展机会,帮助他们成长为科研骨干。

五、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不仅仅是为了学术研究,更要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实验室注重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

实验室可以与企业合作,建立产学研联合研发机制,将科研成果应用到生产和创新中,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重点实验室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外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与交流,吸引外国优秀科学家加入实验室,推动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

同时,实验室也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访问等活动,扩大对外交流的广度和深度。

以上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的主要内容。

这些机制和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提高实验室的科研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为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国家教育部于2010年制定的,旨在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文件。

1.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要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战略目标,具备独特的科学研究方向、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风排气、噪声控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实验室管理等。

2.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要遵循科学、正当、有效的原则,准确识别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实行分层次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和人力支持,保证实验室的运行安全、有效性和经济性。

3.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管理要求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设备、设施、仪器等进行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4.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要求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和实验教学的效果。

5.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管理要求要建立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的科研管理规定,确保实验室科研工作的高效性、可持续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7•【文号】国卫科教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委级重点科研基地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新要求,我委对《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评估规则》(卫科教发〔2007〕79号)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人口发〔2006〕7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8月17日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构建完善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行业开展高水平研究的重要开放性平台,是引领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技术供给源头,是科技成果创新与转移转化的重要枢纽,是医学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是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政策的技术支撑与智库。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面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面向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前沿,聚焦行业重大需求,解决行业关键问题,获取自主创新成果,培养创新人才团队,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发布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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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制度

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制度

重点实验室管理运行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立的,具有鲜明特色和优势,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运行应遵循开放、共享、合作、创新的原则,注重提高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国家对重点实验室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的管理运行实行责任制,各级管理部门和重点实验室应当各负其责,确保重点实验室的健康发展。

二、建设与审批第六条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单位应当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人才队伍、实验条件和学术影响力。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和审批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建设期间,申报单位应当完成预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完成后,应当经过审批机关组织的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正式认定。

三、管理运行与监督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重大项目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决策。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科研项目管理、实验设备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高层次科研人才,提高整体科研水平。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当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术影响力。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使用,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考核与评价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价周期为四年,考核评价指标包括科研水平、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审批机关组织,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00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00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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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八条科技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九条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十条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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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如: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ilicon Materials ( Zhejiang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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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

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

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

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2),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第十四条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部。

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

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4),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凡通过科技部或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

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

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

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教育部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

以书面形式每6个月向教育部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

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教育部。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

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教育部再行审批。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5)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6),申请验收。

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验收的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

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四条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部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由科技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

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报送教育部。

必要时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计划完成后,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重组等工作由科技部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部。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三条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部聘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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