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价值的思考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我的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国际私法,是一门关乎国际交往的重要法律学科。
在学习这门学科时,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学习了法律的基本原理,也了解到了法律在国际交往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进而对国际法整体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学习国际私法给我带来了强烈的认识。
在此次学习中,我始终认为,国际私法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有其自身的特点,除了国家本身的特点,还需要考虑国际关系的因素。
此外,它是解决人与人之间跨国交往和争端的法律规则,尤其是现代社会下,人类交往日益频繁,因此国际私法的重要性逐渐突出。
相应的,我们非常需要更深入地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方法。
其次,国际私法学习的中心思想是解决涉外交往中的民事纠纷,这个中心思想是基于现实社会条件的需求而产生的,这也是我们学习国际私法的初衷。
在全球化深入的时代背景下,纵跨国界的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国际私法的学习和应用,以保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使合法的市场活动得到有序、规范的发展。
然后,在学习中需要突出重点,尤其是与国内民事法律存在不同之处。
在国际私法的规则及其适用程度、民事诉讼的管辖和诉讼法律适用等方面,国际私法规则往往存在显著的差别,这是学习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
同时,学习国际私法时需要注意思辨,这是一种客观、理性和严密的思考方式。
要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需要批判性地思考,理性分析问题的原因、影响、后果以及解决方法,是非常必要的思考方式。
这样的思考能够使我们透彻地理解国际私法的原理和应用,更好地为人类交往服务。
接下来,遣词造句准确、简练是写作的基本要求,我在写作中要注意语言规范性和逻辑清晰性。
正确而清晰的表达方式,对传递思想信息、强化逻辑性、提高文章的可读性、影响读者的认知效果都是必不可少的。
最后,文章的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表达真实和感人也是写作的必要内容。
我们要注意结构上的整体性,以及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条理清晰地陈述观点,并应该以真情实感为出发点,让读者在阅读时体会到自己与作者的内容上的共鸣和真切的感情流露。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思考》范文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其中,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问题,已成为法学界探讨的热点。
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确认与保障,不仅关系到个体权利的行使与保护,更关乎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与进步。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分析其重要性及面临的挑战,以期为国际法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
二、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概述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是指在国际法框架下,个人享有与其国家等主体同等的法律地位,能够直接参与国际法律关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这种主体地位的确认,有助于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促进国际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三、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重要性1. 保障人权:确认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有助于保障人权的普遍性与平等性。
个人可以依据国际法规定,享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并得到国际社会的保护。
2. 促进国际法治:个人作为国际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可以推动国际法的实施与执行。
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国际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从而促进国际法治的完善与发展。
3. 推动全球化进程: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有助于推动全球化进程。
在全球化背景下,个人的流动与交流日益频繁,确认个人主体地位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社会环境。
四、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面临的挑战1. 国家主权观念的束缚:传统国际法以国家为主体,个人的主体地位往往被忽视。
这种观念的束缚使得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难以得到充分认可与保障。
2. 国际法律制度的缺失:虽然一些国际公约与协定涉及到了个人的权利保护,但整体而言,国际法律制度对个人主体地位的规定尚不完善,导致个人在面临权益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3. 实践操作的困难:由于国际法的执行与实施需要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实践操作面临诸多困难。
如何确保个人在国际法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保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完善。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国际法律和国际司法?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国际法律和国际司法?正方辩手观点:国际法律和国际司法是全球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应该受到关注和尊重。
首先,国际法律是各国之间的约束和规范,它规定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行为准则,保障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例如,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国家间的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有效地维护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其次,国际司法是国际法律的执行和维护者,它通过国际法庭等机构解决国际争端,保障了国际法律的权威和有效性。
例如,国际法庭在处理南海仲裁案时,维护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权威,维护了国际法律的尊严和有效性。
此外,国际法律和国际司法也是全球治理和国际合作的重要基础。
国际法律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共同的规则和标准,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国际司法则为国际争端提供了公正的解决机制,维护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潘基文所说,“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基石,是各国相处的准则和规范。
”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国际法律和国际司法,尊重国际法律的权威和国际司法的裁决,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
反方辩手观点:国际法律和国际司法的权威和有效性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不应该过分关注。
首先,国际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存在着一定的政治化和双重标准问题,不同国家对国际法律的遵守和执行程度存在着差异。
例如,一些大国在国际事务中常常以国家利益为先,对国际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存在着不确定性。
其次,国际司法的裁决往往受到国家意志和政治影响,缺乏普遍的权威和公正性。
例如,国际法庭在一些重大国际争端中的裁决并未得到所有国家的普遍认可,导致了国际法律的权威受到质疑。
此外,过分关注国际法律和国际司法也容易导致国家主权和国际秩序的不平衡。
国际法律往往是由一些大国主导制定和执行的,容易忽视一些小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合法权益。
国际司法的裁决也容易受到一些大国的干扰和影响,导致国际关系的紧张和不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在关注国际法律和国际司法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国家主权和国际秩序的平衡,避免过分强调国际法律和国际司法的权威和有效性。
国际法思考题
简答论述题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答案要点: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家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反映有关国家统治阶级的协调的意志的、国际间公认的、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以国家单独或集体所实施的强制作为保障的各种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总和..特征:1主体的国际性;2意志的协调性;3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有效性;4特殊的强制性..2、简述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现实观点..答案要点: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首先;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别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其区别主要为:1主体不同;2制订机关不同;3实施机构不同4效力范围不同..其次;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1两者在内容上相互借鉴、相互渗透;2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补充、相互配合;3两者之间相互制约..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案要点: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许多原属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民族纷纷宣告独立;成为新的独立国家并在国际舞台上形成一股巨大力量..2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和它们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使国际法的主体成分发生了变化..3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使国际法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展;也使国际法产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内容..4国际经济关系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国家越来越多地干预经济生活;新独立国家迫切要求发展经济、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4、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案要点:国际习惯;是指各国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实践所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一项国际习惯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通例之存在;即某一特定的行为经过许多国家长期反复的实践;从而形成某些公认的规则..2通例经各国接受为法律;即公认的行为规则被多数国家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并认为按此规则行事是他们的法律义务..5、试论国际法的作用..答案要点:1是国家间赖以建立正常外交关系的基础2是国际上判断是非的标准3是促进国家间政治、经济合作;从而促进国际社会共同繁荣和发展的工具4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虽然目前仍不能制止侵略;但至少可以缓和国际紧张局势或武装冲突6、试述国际法的新发展..7、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答案要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为各国所公认;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根据有关的国际法文件和各国的公认;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6民族自决原则;7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8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8、试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答案要点:1954年中印、中缅共同倡导;并于1955年的亚非万隆会议得到认可和发展..主要内容: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地位:1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2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坚持了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的统一;3是对国际法的重大发展;第一次将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原则体系提出..9、试论国家主权原则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意义..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它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一方面;任何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并决定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和国家形式;自由组织政府并进行立法、司法和行政活动;另一方面;国家有权自由制定并执行其对外政策;进行国际交往;缔结条约与同盟;处理战争与和平的问题;自由开发其自然资源;独立自主地发展其本国的民族经济等等..意义:主权仍然是当代民族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是国家抵御外来侵略、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盾牌;也是国际社会维持稳定与和平的重要保障..10、从国际法及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美国2003年发动的伊拉克战争是否合法为什么答案要点:不具有合法性;因为:第一:未经联合国授权;没有诉诸战争的权利..第二:根据国际法有关国家“自保权”的规定;国家在未受到实际攻击的情况下;无权进行自卫..第三:违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四:违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第五: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及其在国际法上所承担的义务..11、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违反了国际法的哪些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为什么答案要点:1999年3月25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主权国家南斯拉夫联盟进行了七十多天的轰炸;并且轰炸了中国驻南使馆;造成3名中国记者死亡的惨剧..违反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未经联合国授权;任何成员国没有诉诸战争的权利..第二: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第三:违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四:违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第五:违反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六:违反外交特权和豁免原则..12、简述和平共处原则的概念和内容..答案要点:和平共处原则的含义是:各国不应因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在国际法律地位上有所差别;而应和平地并存;友好地往来;善意地合作;并利用和平方法解决彼此间的争端..和平共处原则的内容包括:1各国在国际交往中都应相互尊重;和平地共同存在;2各国应积极进行各方面的友好交往与合作;3各国之间一旦发生冲突与争端;应尽量以和平方法予以解决..13、简答什么是民族自决民族自决原则具体包含了哪些内容答案要点: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原则包含了以下几个层次的意思:首先;凡是处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其次;领土主权处于不确定情况下的民族拥有为建立独立国家而斗争的权利;如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决..再次;民族自决原则还具有现存国家的人民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含义..但不得将民族自决原则作为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的借口..14、论述什么是民族自决原则台湾人民能否行使民族自决权为什么答案要点: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原则包含了以下几个层次的意思:首先;凡是处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均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其次;领土主权处于不确定情况下的民族拥有为建立独立国家而斗争的权利;如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自决..再次;民族自决原则还具有现存国家的人民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含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与国家主权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这也是民族自决原则最原始的含义..台湾人民不能行使民族自决权..理由:1台湾不是殖民地、半殖民地;2民族自决权通常适用于成立国家的场合;而台湾是中国的固有领土;3台湾行使自决权决定是否独立必须得到母国——中国大陆的同意..15、简答成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案要点: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享受和承担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 不受任何权力管辖和支配的集合体..一个国际社会成员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就享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上述三个条件密切联系;不可分割..16、简答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答案要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具体来说;是由以下三种情况决定的: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即只有国家才具有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17、论述在国际关系中;国家具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答案要点:国家主要应享有以下四项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国家在享有上述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下各项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它方式侵害他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干涉他国的内政;3以和平方法解决与他国的争端;4忠诚履行本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5在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彼此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全人类人权及其基本自由的尊重和世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18、什么是自卫权国家行使自卫权必须符合哪些条件试论国家行使自卫权的条件..答案要点:自卫权是国际法赋予的国家基本权利——自保权的内容之一;是当国家实际上已经遭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自卫权是国家的自然权利;是国家主权的必然结果和重要体现..但国家行使自卫权要受国际法的约束;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前提:遭到了武装攻击;2时间条件:在联合国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前;3限制条件:A、向安理会报告;B、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19、试述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内容、适用范围及其意义..答案要点: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指在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的权利..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具体包括下列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司法管辖的豁免..第二;诉讼程序的豁免..第三;强制执行的豁免..若简答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概念、内容;至此即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的适用范围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中形成了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理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是国家主权与平等的体现;坚持和维护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就是坚持和维护国家主权原则;而破坏或违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就是破坏或违反国家主权原则..但豁免权并不是绝对的;不排除有些国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有关条约或某些行为放弃某项豁免权..20、简答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的种类和方式都有哪些答案要点:国际法上承认的实质不过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而决不是对于新国家存在的客观事实有构成或创立、确认或否认等法律意义..2分答案要点:国际法上关于承认问题形成过两种理论:“宣告说”和“构成说”;两种理论均有其偏颇之处..实践表明;国际法上承认的实质不过是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而决不是对于新国家存在的客观事实有构成或创立、确认或否认等法律意义..这种承认因为是国家的政治法律行为;因此具有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是国际法上的重要制度..论述答法国际法上承认的种类;按承认的对象不同;主要有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此外;还有民族、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但这些承认的适用并不普遍..国际法上承认的方式;可以说是多种多样;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从承认表示的方法来区分;可分为明示的承认和默示的承认..从承认国的多少区分;可分为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从承认的效果区分;可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论述接一般情况下;承认一经作出;就意味着接受新国家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地位;承认他作为一个国家所具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对新政府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将与新政府展开全面的外交关系;表明承认国认为新政府在国际关系中是国家的代表;其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效的..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效果;但承认的方式不同;承认的效果也有所不同;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事实上承认的法律效果不如法律上的承认那样广泛;但仍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效果..21、什么是政府承认政府承认必须具备什么条件答案要点: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与之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对政府的承认通常发生在一国因革命或政变而产生新政府的情形..政府承认的条件有二:一是“有效统治原则”;即一国的新政府要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必须在本国领土内建立起实际上的控制和有效地行使政权;从而才有可能代表国家;独立地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二是该新政府的成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22、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有何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都是国际法上承认的方式;都具有溯及力..但它们存在以下不同:1法律上的承认是正式的;而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的;2法律上的承认是永久的和不可撤销的;而事实上的承认具有临时和不稳定的性质;3法律上的承认发生在承认国认为被承认国或被承认政府已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或符合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场合;而事实上的承认则发生在承认国认为被承认国或被承认政府不太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或符合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场合;4法律上的承认将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而事实上的承认也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只局限在局部领域..另外;事实上的承认不是法律上的承认的必经程序;事实上的承认也并不必然导致法律上的承认..23、简述国家继承的内容及基本规则..答案要点:国家继承的内容包括条约方面的继承和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基本规则:1关于条约方面的继承..“人身条约”自动失效;而政治性的条约由于情势变迁;一般不予继承;与所涉领土有关事务的“非人身条约”;如有关划定边界、确定边界制度的条约;有关河流使用、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条约或协定;以及有关中立化和非军事化的条约;一般是应该继承的..对于确立各民族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国际条约中的有关权利义务;理所当然也是应该继承..2条约以外事项的继承;主要涉及的是国家财产、债务和档案问题..国家财产予以继承;恶意债务、战争债务不予继承;档案理所当然应当继承..24、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承担方式..答案要点: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是:1主观要素;是指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2客观要素;是指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国际义务..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以下五种:终止不法行为;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限制主权..25、免除国家国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答案要点:1同意2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与紧急状态..26、试论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答案要点: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条件是:1主观要素;是指某一行为可归因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2客观要素;是指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国际义务..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以下五种:终止不法行为;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限制主权..27、试述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28、试论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发展..答案要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2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基础扩大了..3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范围也发生了变化..29、试论国家领土的构成及其法律地位..答案要点:国家领土是指属于国家所有;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陆和领水的上空;是国家领土的有机整体;领土面积的大小或地理上的完整与否;并不影响地球特定部分作为国家领土的性质..国家对所属领土享有主权;即国家在其领土之上享有最高的权利..一方面;国家是领土的所有者;国家有权自由支配或处置本国的领土;另一方面;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事享有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30、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有哪些现代国际法的领土取得方式是什么答案要点: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方式有五种: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除添附被现代国际法所接受成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外;其他几种方式均已过时而为现代国际法所否定..现代国际法确认了全新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公民投票、民族自决、收复失地、交换土地..31、试论国际法上领土的传统取得方式对领土主权的意义..答案要点: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五种: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其中;先占和添附称为领土的原始取得方式;时效、割让和征服称为领土的转承取得方式..对领土主权的意义:1在传统国际法上;都曾经是被认可的国家取得与变更领土的方式;是行使领土主权的基础;2其中先占、添附、自愿的割让在现代仍具有合法的意义;仍然是当代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的合法途径;3对于解决领土争端;具有事实证明的作用..32、简述边界的概念及国家边界形成的方式..答案要点:边界是指国家边界;是分割一国与他国的领土、领海与公海、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真实的或想象的界限..由于国家领土由各部分组成;因此国家边界也有陆地边界、海上边界、空中边界和地下边界之分..国家边界的形成方式有三:1历史边界: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根据双方历来管辖所及的范围而逐渐形成;这种边界是通过相邻国家间相互默示承认形成的;2条约边界:指通过条约划定的边界..3继承边界:指从原领土界限或原国际国内行政改选范围继承而来的边界;主要是新国家的边界..33、论述运用所学国际法知识;论述我国对钓鱼岛领土主权的法律根据..答案要点:钓鱼岛位于东中国海..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是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的:第一;历史根据:1、中国最先发现钓鱼岛并将其列入中国版图..2、中国从明朝起;就开始进行行政管辖..3、钓鱼群岛是我国台湾省的附属岛屿..第二;国际法根据:1、我国先占早于日本; 2、我国对日本的非法占领始终进行各种形式的抗议;日本不能根据时效原则主张权利; 3、日美的旧金山和约未得到我国的承认;对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34、简述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答案要点:1959年12月1日签订961年6月23日正式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和平利用南极..第二;在南极地区实行科学考察自由并促进为此而进行的国际合作..第三;暂时冻结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第四;维持在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第五;建立协商会议制度..南极条约是现存的国对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南极进行活动的主要法律文件;基本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35、简述中国的领海制度..答案要点:根据1992年颁布的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国现行的领海制度为:1领海的范围: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2领海的宽度: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3中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4规定了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5规定了中国在领海行使的管辖权..36、简述无害通过权与过境通行权的异同..答案要点:无害通过制度是外国船舶在沿海国领海的唯一权利;同时也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所谓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过境通行权则是适用于国际海峡的法律制度..两者虽然都是一种有限制的权利;但过境通行是一种新概念;它与领海的无害通过是有区别的..1公约对外国船舶在过境通行时所规定的义务;远不及无害通过那样严格、明确..2无害通过是适用于领海的规则;而过境通行适用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3无害通过主要是指商船;至于飞机;在没有事先得到同意的情况下是绝对不能飞越一国领海上空的..过境通行不仅包括商船;而且包括军舰和飞机..4无害通过制要求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而过境通行制则没有对潜艇的航行要求;也就是说;潜艇可以浮出水面而在水下潜行..5无害通过权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暂时终止;但过境通行权利不可以被终止..37、试述无害通过权与过境通行权的异同..38、简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不同点..答案要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不同: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其次;二者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再次;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39、论述请说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答案要点: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又有很大不同:1沿海国的权利依据不同2范围不同3权利义务不同..总之;二者既各自独立;又密切联系;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协调..。
国际法学习心得(精选5篇)
国际法学习心得(精选5篇)国际法学习心得篇1国际法学习心得国际法是一门引人入胜的学科,它涵盖了广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并且对我们理解全球秩序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我探索国际法的过程中,我不仅学到了国际法的基础知识,而且深入理解了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和影响。
以下是我对国际法学习的心得和感悟。
一、学习的过程是对理论知识和实践的双重考验。
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我不仅需要掌握各种法律理论,还需要分析大量的案例和国际事件。
这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式使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国际法的应用和影响。
二、国际法是复杂的,需要我们用多角度的眼光去看待问题。
国际法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规范,而且是一种国际秩序,它规范了国家间的关系和互动。
我们需要了解不同国家的文化、历史和政治制度,才能更好地理解国际法规则的背景和含义。
三、国际法对我们理解和处理国际关系有深远的影响。
国际法不仅规范了国家行为,而且保护了个人和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通过学习国际法,我认识到我们不仅需要了解国际法规则,还需要学会如何有效地运用这些规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国际法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关系的演变,国际法也在不断适应新的挑战和变化。
学习国际法使我认识到我们需要持续关注国际法的最新发展,以便更好地适应变化的环境。
总的来说,国际法的学习过程使我深刻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我认识到,只有通过深入理解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我们才能更好地适应全球化带来的挑战,保护我们的权益,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和公正。
国际法学习心得篇2国际法学习心得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国际法是一门复杂的学科,需要综合运用多种学科知识进行分析和思考。
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国际法的魅力和重要性。
首先,国际法的学习需要掌握大量的基础知识。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多个领域,需要掌握大量的法律概念和术语。
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新思考
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新思考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是两个相互依存的领域,它们以不断变化的方式相互交织。
国际法的目的是为国际社会提供一个秩序体系,包括制定规则,解决争端以及维护和保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而国际关系则是探索不同国家之间的互动方式,规定如何共同走向一个更加稳定、繁荣和和谐的世界。
然而,随着世界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不断变化,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思考也在持续不断地进行着新的尝试和探索。
一、国际法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融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直是一个较为严肃的问题,然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融合变得更加紧密。
全球化的影响已经导致了国际和国内法之间互相促进和相互融合的现象,这也是国际法新思考方向之一。
这种综合方法包括一些国际机构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机结合、国内法公民对国际法的尊重,以及在国内法程序中应用国际判例或国际条约等。
2.国际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是国际社会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因为这既有利于经济发展也有利于保护环境。
国际法的重要性在于,通过制定规则和行动计划,来激励并批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和保护。
然而,国际法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国际法往往不能够完全防止排放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物质,这也成为国际法新思考的一个方向。
二、国际关系1.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国际组织是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广泛针对全球关注和问题。
例如,联合国在许多重要领域进行协调,以促进各国之间的和平与稳定。
但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社会现象反映出这些国际组织在許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下世界新的挑战。
此外,一些国家依然争夺权力,也对国际组织产生了压力,这也成为在国际关系中新思考的一个方向。
2.国际贸易和全球经济全球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已经成为各国之间相互依存的一种必然选择。
一些国际组织的目的,如WTO、IMF等,致力于促进国际贸易,从而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稳定。
然而,全球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贫富差距的加剧、资源枯竭等问题。
国际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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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周边领土纷争的国际法思考
国首脑 或外交部 长发表 的特别是领 土 问题 的声 明 ,
是有 国际法上的约束力 的, 一旦作 出了承认和承诺 ,
另外 , 日本主张 的钓鱼岛 , 从地质构造上看是东 海大 陆架突 出的部分 , 是 中国大陆土地及 台湾 岛向 海 内的 自然延伸 , 与琉球群岛没有关联 , 并非现属 日 本的琉球本 土陆地 的 自然 延伸 。也就是说 , 从地质 构造 上该争议领土也属于 中国。 综 上所述 , 中国对 以上领 土拥有无可争 辩 的主 权, 捍卫 国家 的主权和领土 完整是一个 国家和政府
取南海主权 。二是 日本 内政外交也影响着 日本 国内 对钓 鱼 岛的态度 。2 0 1 0年 民主党人 鸠 山 由纪夫上
沙群 岛办事 处” 。这些事 实都可 以证 明在 很早 以前
中国就 已经取 得 了南海 的主权 , 而且也得 到 了国际
社会 的承认 。英 国驻新加 坡高级专 员在 1 9 7 1年说 过: “ 南威 岛是属 于 中国的 , 它是 中 国广 东省 的一部 分 ……在二 战后归还 中国。我们 没有发 现它被 其他
甲这 条航线 补给 , 可谓是 日本的生命航线 , 而钓鱼 岛
海 域处于 马六 甲航 线上 , 日本 占有钓 鱼 岛可 以有效
地保 护这条 航线的安全 。
国 际 政 治 原 因
包括 中国在 内的许多 国家领土纷争都离不开 国 际政 治因素 , 中国 “ 三 沙” 领 土之争 也有这个 因素 。
国际法视角下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若干思考
案”或“中国思考”的法律解决办法,引领国际 议题改变过去被动局面使国际方案的制定和法条的 修改更有利于中国的国家利益。在维护国家利益过 程中坚持中国国家立场,中国在几十年的发展中基 于自己的发展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建设和 谐、开放、包容的世界新秩序的思想,为全球治理 的有效开展和维护世界和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 政治做出了贡献,我们在面临国际法与国内法互动 和国际新问题上,在法律上坚持国家立场以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制度和理念形成中国特色国 际法为国际法做出体现国际立场的贡献。
论国际法教学的思政化
论国际法教学的思政化国际法教学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法教学的思政化不仅仅是教学内容的思想政治化,更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重要途径。
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法教学的思政化对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法治意识和国际责任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际法教学的思政化意义、方法和策略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思政化的意义1. 增强国际法意识国际法是依法平等自愿的、和平的国际关系规范,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将国际法教学思政化能够帮助学生深刻理解国际法的法律逻辑和价值取向,增强对国际法的认同感和自觉性,增强拥护和遵守国际法的意识和自觉性。
2. 培养国际法家国际视野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共识,是国际社会共同的法治原则和法律秩序,思政化的教学能够引导学生理性客观地看待国际法及其规则,促使学生站在全球化的视角审视国际法问题,增强对国际法事务的认知和理解能力。
3. 培养国际责任感国际法是为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而设立的,思政化的教学能够引导学生树立积极的国际责任感,培养对国际社会负责、对国际社会和平与发展负责的使命感和担当。
二、方法和策略1. 教学内容的精心设计国际法教学需要精心设计课程内容,注重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规则,并融入国际法的伦理道德、历史文化、国际政治等方面,使学生在学习国际法的同时能够获得更广泛、更全面的知识和思考。
通过案例教学、论文撰写等方式,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国际法问题,使教学内容既科学严谨,又有思想性和深度。
2. 视野的拓宽具体而微观的案例教学,能够帮助学生从国际法的理论层面直观地理解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实际运作,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国际法与现实生活的联系,增强对国际法的认同感。
3. 培养方法国际法的学习应该是学生主动、批判性思考的过程,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在积极参与讨论、独立分析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使国际法的学习不仅是知识的获取,更是思维方式和意识形态的塑造。
美国先发制人战略的国际法思考
摘要9 "11事件后美国提出的“先发制人”对外战略对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的现行国际法律秩序产生了重大影响,很可能成为大国使用武力推行其对外政策的理由,从而威胁到二战后经过几十年努力建立起来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
“先发制人”战略的实施标准是美国标准,它具有强烈的攻击性和侵略性。
“先发制人”战略并不能从国际法中找到法律根据,它是对国家自卫权的滥用。
它对国际法造成了诸多挑战和危害。
它的国际反应是强烈的,大多数国家都反对“先发制人”战略,认为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必须发挥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的作用。
“先发制人”战略虽然破坏了当今的国际秩序,但却为国际法的改革提供了契机。
关键词“先发制人”国际法自卫权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ABSTRACT9 "11 incident, the U.S. proposed" pre-emptive "external strategy for the principle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of States based on the existing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the use of force is likely to become a big country pursue its foreign policy reasons, thereby threatening After two decades of post-war effort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 of collective security established. "pre-emptive" strategy i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ndard American standards, it has a strong offensive and aggressive. "pre-emptive" strategy is not able to find a legal basis in international law. It is the abuse of the right to national self-defence. it creates many challenges and crimes against international law. It has a strong international response, most countries are opposed to the "pre-emptive" strategy, that is 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must play the role of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 of collective security. "pre-emptive" strategy while undermining the international order, for the body of international law but also the opportunity for reform.Keyword"pre-emptive" International law Right to self-defence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 of collective security目录中文摘要 (1)英文摘要 (2)文献综述 (1)引言 (3)1美国“先发制人”战略概述 (4)1.1美国“先发制人”战略的提出 (4)1.2美国“先发制人”战略的核心内容 (4)1.3美国“先发制人”战略的特征 (5)2美国“先发制人”战略的国际法依据缺失 (7)2.1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自保权 (7)2.2《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的国家自卫权 (8)2.3“预防性自卫”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被否定 (10)3美国“先发制人”战略对国际法的挑战和危害 (12)3.1“先发制人”战略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藐视 (12)3.2“先发制人”战略是对国际法确认的“自卫权”的滥用 (12)3.3“先发制人”战略违背了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 (13)3.4“先发制人”战略破坏了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 (14)3.5“先发制人”战略的施行势必导致国际社会的失序 (15)4美国“先发制人”战略的国际反应与国际法的发展 (17)4.1美国“先发制人”战略的国际反应 (17)4.2改革国际法的契机 (19)参考文献 (22)致谢辞 (23)附录 (24)文献综述“先发制人”战略是美国在9 "11事件后对外奉行的政策,其在理念上是防患于未然,在察觉到对手要动手时,先把它打倒。
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思考
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的思考国际法的主体应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其性质取决于国际社会的需要。
尽管传统上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但从二战后国际法出现大量有关个人的内容来看,个人已在一定限度内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不过,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相当有限——取决于国家的授权,无法与国家相提并论。
传统上,国际法一般只涉及国家间的公共事务。
如外交关系、领土关系等,基本没有直接与个人相关的内容。
在唯一与个人权利和义务有关的国际法内容中,个人作为国家的侨民和在国家境内的外国人的身份出现,具体内容限于个人的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与庇护等,且都与国家对其在国内或国外的国民行使管辖权相关。
因此,传统上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际法在二战后开始出现大量有关个人的内容。
有学者形象地将国际法的这一发展动向定性为国际法的“个人化”(the individualization 0finternational law) 。
这种“个人化”发展动向使得国际法与个人利益日益攸关,对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
一、国际法的“个人化”发展动向有两个因素促成了国际法的“个人化”发展动向:其一是二战后人道主义价值(humanitarian values)在国际法创设中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法西斯国家造成的人权灾难使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保护个人和群体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保障其自由和尊严应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
“在国际上承认和保护人权不但符合国际法目标的进步这一理念,而且符合国际和平的基本需要”。
《联合国宪章》第1 条明文规定,“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的主要目标之一。
为实现这个目标,联合国会员国达成了大量国际人权条约来保护个人的权利,如《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经过60 多年的努力,在全球和区域两个层面上,由一系列综合性人权条约和专门性人权条约组成的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已基本形成。
黄岩岛之争的国际法思考
黄岩岛之争的国际法思考摘要近年来,中国和菲律宾之间的黄岩岛之争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菲律宾在黄岩岛问题上得寸进尺,悍然与中国对抗,甚至出现与中国对峙数天的局面。
黄岩岛事件的不断升级,加上一些大国的介入,使这一争端日益复杂化、国际化。
本文是从国际法的角度,通过简要介绍黄岩岛,提出中国应以强硬的姿态,采取灵活务实的方针来解决黄岩岛争端。
关键词黄岩岛国际法依据作者简介:孟思,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132-02黄岩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认可。
中国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形成了对黄岩岛不可争辩的主权。
然而,自1997年5月以来,菲律宾在黄岩岛附近频繁袭击中国渔船,逮捕中国渔民,不断提出对黄岩岛的主权要求。
为了解决这一争端,笔者认为,中国应该放弃在19世纪80年代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而应不遗余力地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一、黄岩岛概况黄岩岛,又称民主礁,位于北纬15??7′,东经117??1′。
虽然被命名为岛屿,但实际上是一个外形呈等腰直角三角形的礁盘,四周有星罗棋布的礁石分布。
这些礁石围城了一个潟湖。
该潟湖水深10-20米,面积约为130平方公里。
它的东南端有一个宽阔的水道与外海相通,使得渔船可以自由进出,从事渔业活动。
黄岩岛有丰富的水产资源。
它盛产金枪鱼、章鱼、红鱼、梅花参及各种贝类产品。
黄岩岛水域珊瑚种类也很丰富,经济价值非常高。
此外,其海底还有尚未探明的丰富的宝藏。
黄岩岛地处马六甲海峡至台湾巴士海峡的南海重要航线上,扼守南海咽喉要冲,战略地位十分重要。
二、黄岩岛之争日益复杂化的原因众所周知,黄岩岛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而菲律宾却不断对其提出主权要求。
菲律宾染指黄岩岛有着深刻的背景和原因。
换句话说,黄岩岛事件的发生,绝非偶然,而是必然。
(一)强有力的外部环境20世纪70年代后,东南亚的几个国家如越南、菲律宾不断挑衅中国,宣称拥有中国南沙岛屿的主权。
国际法价值的思考
国际法价值的思考江虹【摘要】国际法的发展应遵循一定的价值要求,否则很难成为国际社会的良法。
因此,非常有必要探讨国际法的价值。
文章论述了国际法价值的含义、内容、意义与实现。
国际法的价值是指国际法对于国家及全人类所具有的意义,是国际法对于国家、全人类需要的满足。
国际法价值内容包括和平与安全、生存与发展、秩序与正义。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国际法价值的内容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国际法的价值多元化已经成为国际法发展的重要特征。
国际法价值是国际法历史演进中的动力,是国际立法进程中判断善恶的准则,是引导主权国家行为的重要因素。
国际法价值实现的最佳途径是国际合作。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comply with certain value requirements, otherwise it fails to be a good law for international society.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connotation, content, significance and realiz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The value of international law refers to the significance to a state or human being, and it is the satisfaction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a state and human being the international law meets. The value contains peace and security,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order and justice. With the social development, the value is changing constantly;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characterized with the value diversification. The value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driving force in its historical evolution, and the principles to judge good and evil in international legislative process, and a most important factor to guide the action of a sovereign state. The best approach to realize the value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期刊名称】《池州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5【总页数】4页(P38-41)【关键词】法的价值;国际法的价值;国际合作【作者】江虹【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长沙 41012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国际社会结构的特殊性,使得国际社会中不存在凌驾于各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关,国际法规则的产生主要依赖于国家之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家交往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
国际公法第八章课后思考题答案
国际公法第八章课后思考题答案一.国际法的基础1. 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中的作用是无可否认的。
尽管国际社会是一种横向的“平行式”社会系统,不存在任何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权威。
然而,国际社会又表现出一定的有序性。
这既是由于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制约,又是由于国际社会存在一定的法律规范。
由此,任何国际关系主体、国际政治主体的行为都不是绝对地没有限制的,而是要受到国际法律规范的约束和其他国际政治主体的制约。
国际法既然是主权国家间为协调彼此关系而达成的国家协议,那么,国际法一经确立,甚至在其确立的过程中,就对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国际政治关系发挥着重要影响,并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研究的重要内容。
具体来讲,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约束。
首先,各国都把国际法作为处理包括贸易、金融、投资、安全、文化和科技等众多国际事务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工具。
其次,许多国家甚至包括一些大国都在外交部门设立了条法司或法律顾问办公室,并把为数不少的相关专家委派到这些部门。
他们的任务是草拟条约、解释国际法、与其他的部级官员和政治家商讨该国应该履行的国际法律义务,以及分析与该国有关的国际法律形势。
再次,有关国际即使是在违反国际法时,也并不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是想方设法寻找国际法上的种种理论依据和借口,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一些国际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各国有受国际条约约束的义务。
(2)促进。
A.促进国际社会迈向更文明的途径。
a.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已成为国际强行法规则。
b.民族自决与非殖民化运动取得重要进展。
C.人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D.弱小国家的利益同样受到国际法的保护。
B.为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提供政治和法律方法(3)调整。
国际法是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法这种调整功能主要包括国家行为的以下领域:A.管辖权B.各国权利与义务C.国家责任D.领土的取得E.海洋体制。
学习《国际法》心得体会范本
学习《国际法》心得体会范本《国际法》是一门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国际组织活动的学科。
通过对这门课程的学习,我深刻理解了国际法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同时也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以下是我对于学习《国际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国际法》让我更加了解了世界各国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之间的行为受到一定的法律规范和制约,而国际法就是对于国家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通过学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条约和案例,我了解到了国际法是如何约束各国行为,维护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安全的。
其次,学习《国际法》使我认识到国际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广泛而且重要。
无论是国际贸易、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还是人权保护,都需要依靠国际法来解决争端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国际法在维护国家间关系和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国际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第三,学习《国际法》让我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极大的兴趣。
国际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演变的领域,众多理论观点和法律实践的碰撞和交流使得国际法不断适应新的国际形势和需求。
学习国际法让我意识到我可以通过学习和研究,为国际法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这也是我今后的学习和研究方向。
此外,学习《国际法》也让我明白了国际合作和多边主义的重要性。
国际法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共识来实现的。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和多边主义,各国才能共同面对世界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推动国际关系的发展和进步。
同时,国际法也提供了一种法治的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途径,可以有效减少国与国之间的冲突和摩擦。
最后,学习《国际法》为我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学术视角和思考方式。
国际法作为一门学科,需要通过学习理论知识和案例分析来理解和解决实际问题,这种科学与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式让我受益匪浅。
国际法的学习让我具备了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的能力,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总之,学习《国际法》是我大学学习生涯中的一次难忘经历。
国际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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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惠顿所著的《国际法原理》读后感
亨利·惠顿所著的《国际法原理》是一部深刻探讨国际法的经典之作。
在这本书中,作者以其丰富的学识和深邃的思想,系统而全面地阐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深入剖析了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和现实应用,为我们呈现了一幅关于国际法的全貌和内涵。
在阅读《国际法原理》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和触动。
惠顿在书中对国际法原理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探讨,使我对国际法的认识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入的理解。
他系统地介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内核,以及这些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的应用与发展。
在书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国际法的广度和深度,对国际法这一复杂而又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有了更加全面的把握。
在《国际法原理》中,惠顿不仅对国际法的基本原理进行了深入分析,还对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和现实应用进行了详尽的描述和评述。
他通过丰富的案例和详实的论证,使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同时,我也受到了国际法对全球治理、国际和平与安全等方面的积极影响。
从《国际法原理》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国际法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惠顿以其严谨的逻辑和深邃的思想,使我不仅对国际法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而且也为我打开了一个新的认知领域。
同时,我也感受到了惠顿对国际法的热爱和探索精神,他对国际法的深刻思考和全面阐释,使我深受启发。
《国际法原理》是一部令人受益匪浅的学术著作。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作者对国际法的深入思考和全面剖析,对国际法的真知灼见和丰富知识体系使得我对国际法有了更加全面的理解和深入的认识。
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会继续深入学习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并将这些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为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同时,我也希望通过对国际法的深入研究和理解,推动国际法的研究与实践更好地服务于国际社会的长期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法原理》这部经典著作,无疑是对国际法进行了深入探讨和思考的代表作品。
在这本书中,惠顿以其丰富的学识和深刻的思想,系统地阐述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和发展历程,为读者呈现了一幅关于国际法的全貌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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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法的价值; 国际法的价值; 国际合 作 【 中图分类号1 0 9 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 编号1 1 6 7 4 -1 1 0 4( 2 0 l 3) O 5 - 0 0 3 8 —0 4
良法— — 正义 之法I 1 1 。 国际法 的发 展应 遵循 一 定 的
总 称 。关 于 国际法 的价 值 , 学者 们存 在 着不 同的认
识 。有 学 者认 为从 不 同形式 的法 来 划分 . 法 的价 值
可 以分 为 国际法 价 值 、 国内法 价值 和其 他 法价 值 。
其 中的 国际法 价值 是指 全人 类 价值 需求 的法律 化 , 直接 明确 地反 映全 人类 的价 值追求 。 对 于 国际法价 值与 国 内法价 值 的关 系 . 在 科 技 和经济 把 世界 经 纬
价值 可 以定 义为 国家 追求 和平 共 处 、 人类 追求 合 理 生存 的一种 道德性 的 体现 。 还 有学 者将 国际法 的价 值 界定 为 国际法 的追 求 目标 , 是 国际法 的合 理性 与
道 德性 的体 现 , 也是 国 际社会 制 定 和评价 国际法 所
价 值 的含义 非 常复 杂 , 各 个 具体 学科 中都有 自
己关 于价值 的理解 和观念 。 法 的价 值这 个概 念是 价 值 的一 般概 念在 法学 研究 中 的具体应 用 。 关 于法 的 价值 的含 义 。 不 同的学者 有 不 同的认 识 。这 里仅 就 自己所 认 同 的法 的价 值含 义做 简单 的 阐述 。 法 的价 值是 以法 与人 的关 系 作为基 础 的 . 法对 于人 所 具有 的 意义 , 是法 对 于 人 的需 要 的 满足 . 是 人 关 于法 律 的绝 对超 越指 向阁 。 法 的价 值 的主体 是人 , 是具 有社 会性 的个 人 、 群体 和 人类 的统 一 。法 的价 值是 法对
扩大. 但是 国家是其 最基 本 、 最重 要 的主体 。 因而 国
【 摘要】 国际法的发展应遵 循一定 的价值 要求, 否则很难成为 国际社会的 良法。因此 , 非 常有必要探讨国际法的价值。文章论述 了国际法
价 值的舍义、 内容 、 意 义 与实 现 。国际 法 的价 值 是 指 国 际 法 对 于 国 家及 全 人 类所 具 有 的 意义 , 是 国 际法 对 于 国家 、 全 人 类 需 要 的 满 足 。国际 法 价 值 内容 包括 和 平 与安 全 、 生存 与 发 展 、 秩序与正义。 随 着 人 类 社会 的 发展 , 国 际 法价 值 的 内容 也 在 不 断发 展 变化 , 国 际法 的 价 值 多 元 化 已经
价值 要求 , 否则 很难 成为 国际社会 的 良法 。 因此 . 探 讨 国际法 的价 值非 常有必 要 。
1 国 际 法 价 值 的 含 义
1 . 1法 的 价 值
得无 法支 解 的历史 情 势下 , 国内法 价值 必 须与 国际
法价 值相 一致 或相 适应[ 3 ] 。 梁西 先生 认 为 . 国际法 的
关 于法律 的绝 对超 越 指 向 。 是 指法 的价 值 对 于主 体
规则 的产 生 主要 依 赖 于 国 家之 间缔 结 的 国际 条 约
和 国家 交往实 践 中形成 的 国际 习惯 。 国家受各 自国 家 利益 的影 响 。 对 国际法 规则 的理解 常常 会有 不 同 的看法 与解 释 。因此 , 导致 了 国际法 具有 不 同于 国 内法 的特性 即概 括性 和原则 性 。 在 复杂 多变 的 国际 形势下 , 当一 些 突发 性 国际事 件 发 生 时 , 主权 国家
收 稿 日期 : 2 0 l 3 一 O 8 — 1 7
依 据 的标 准 。 国际法 价值 与法 的价 值本 质 上是一 致 的 。 法 的 价 值 主体 既包 括个 体 的人 ,也 包括 群体 和 全人 类 。 国 内法与 国 际法 的主 体不 同 , 国 内法 的主 体 主要是 个 体 的人 . 国际 法 主 体经 过 不 , 使 得 国际社会 中不存
在凌 驾 于各主 权 国家 之上 的 国际立 法 机关 , 国际法
于人 的需 要 的满足 ,价 值 都是 相对 于 主体 而 言 的 。
都是 主体 需要 的满 足 。 人 的需要 是 多层 次 、 多元 的 . 所 以法 的价值 也是 多 层次 、 多 元 的 。法 的价值 是 人
州嗲院乡
J o u mM o f C h i z h o u Un i v e r s i t y
2 0 1 3 年1 0月 第 2 7卷 第 5 期
0 c t .2 01 3 Vo 1 . 2 7 No . 5
国际法价值 的思考
江 虹
( 湖 南 师 范 大学 法 学 院 , 湖南 长 沙 4 1 0 0 8 1 ; 湖南 农 业 大学 公 共 管 理 与 法 学 学 院 湖 南 长 沙 4 1 0 1 2 8 )
与 现实始 终具 有不 可替 代 的指 导性质
1 . 2国 际 法 的 价 值
国际法 是调 整 国际 法主 体之 间 的 、 主要 是 国家 之间关系的。 有法 律 拘 束 力 的原 则 、 规则 和制 度 的
的行 为很 难 以现 行 国 际法 规 定 为依 据 做 出合 法 与
否 的判 断 。 行 为 国甚 至可能 以 国际法 的发 展为 由对 本 国的行 为进行 辩解 。 良好 的法律 价 值驱 使法成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