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公法知识点
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体。
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
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
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国际法的特征和作用倪学伟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并经各国协议公认,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包括由国际习惯组成的习惯国际法和由各国协议承认的国际约章组成的协定国际法两方面的内容。
一、际法的特征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法律,而是抽象的自然法则,是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一种道义的力量。
其实,国际法作为法律,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和普遍遵守,违反国际法只是少数的例外,且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国际法并不因为有违法行为的存在而失去其法律性质。
当然,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有不同于国内法的重要特征。
(一)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的性质和国家所具有的特殊的政治和法律属性,决定了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
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家拥有主权,决定了国家能独立自主地对外交往,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
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相当程度上参与国际交往,它们也应遵守公认的国际准则,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但是,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虽已具备了国家的某些特征,但因未最终形成为国家,不能像国家一样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由国家通过签订条约建立的,其国际交往的能力是国家通过条约赋予的,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进行交往。
因此,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构成国际法的主体,受国际法的调整。
在国际法中,尽管有关于人权国际保护、外交代表特权与豁免、对战犯进行审判等的规定,但这并不表明国际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由个人来承受,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自考00247国际法学简答题
自考国际法学简答题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答:国家承认,即对国家的承认,通常是指既有国家确认某一实体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并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行为。
(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关于国家承认国际法上有“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理论。
3、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
答:1959年签订、并于1961年生效的《南极条约》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
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在南极地区禁止采取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
4、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
答: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
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
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5、简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一、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就是不就是法?思考什么就是法?在法学定义上,法律就是一个复杂、庞大的概念,就是社会产品的一种,同时也就是一种结构复杂的庞大系统,拥有悠久历史的同时也就是具有多个源头的功能性的社会系统。
从其特点来瞧,法律就是由国家权威的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保证社会规范运行的一整套制度。
国内法就是一个作为规范国家内运行,就是国内各项生活所有遵循的准则;而国际法则就是针对国际社会中,规定国家之间的交往活动行为。
虽然在传统的法律定义上,国际法被排除在法律的定义之外,但就是二者的目标就是一致的———都就是为了保证社会(国内、国际)秩序的稳定与良好运行。
而国际法作为一种拥有与国内法相似目标的规则,就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但就是始终包含在法律的定义之中,具有强烈的法律性。
但国际法就是一种特殊的法,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不就是万能的,国际法有其软弱性,但就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国际法的意义与法律性。
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国际势力的影响更大,这就是现实。
然而,国际法就是法的一个部门,就是举世公认的、迄今为止,尚没有哪一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相反,各国政府常常通过其议会与政府声明表明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
<〈联合国宪章》与其它一些重要国际条约还以明文确认了国际法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法虽然不就是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就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者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法的客观存在就是一回事,对法的破坏就是另一回事,违法不等于无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尽管近年来,有的国家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的事件层出不穷,但尊重国家主权独立与领土完整、不侵犯、不干涉她国内政等原则仍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被用来作为揭露与谴责侵略与扩张现象,给予破坏国际法的侵略者以严厉制裁的依据,而绝不应该因为扩张主义者破坏国际法而根本否认国际法的意义与法律性。
国际法的特征2
1、国际法的特征:首先,国际法的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际法调整的主要对象: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其次,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
国际法规范是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国内法规范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饿,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
最后,强制实施方式不同。
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国内法主要依靠国家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
2、国际法的法律性质:第一,国际法是i法律,因为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第二,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的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而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第三,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社会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总之,国际法是法律,但它不同于国内法,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3、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一国若违反该原则将导致下列国际法律后果:(1)违反国将遭受联合国的制裁,包括非武力的制裁和武力的制裁措施;(2)导致受害国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权;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所产生的权益无效,因为:“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的法律原则在国际法上也是适用的。
(3)违反国将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4)违反国承担削弱军备义务;(5)战争策动者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4、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意义:其一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和程序;其二是指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5、国际法渊源: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定国际法原则。
6、成为国际法主体具备要件:第一,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饿能力;第二,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第三,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7、国际法具备的特征:(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8、《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可以归纳出强行法的几项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仰(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的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国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但相对于国内法来说,它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与各国的国内法比较,国际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是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则是由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组成的国内社会。
第二,国内法的基本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则是各个主权国家。
此外,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如民族解放组织这样的处于形成期的国家)与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至于自然人和法人一般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他们只是国家承受国际义务的受益者。
第三,国内法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但是,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
因此,它的效力来源于各国意志的协调,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主要取决于各国自身的意志。
第四,国内法的实施主要由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
但是,在国际社会,既没有一个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这样一个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
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凭借国家自身的力量和国际组织有限度的强制力。
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尽管国际法在其发展的某些阶段不具备国内法的一切特征,但这也不能成为否定国际法是法的理由。
因为法律并非完全是由主权者发出的并以制裁的威胁保证其遵守的命令。
国际法无疑满足了法律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第一,它有一个适用的社会空间,即各主权国家基于某些共同利益而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国际社会。
第二,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是国家)在彼此的交往中,已经形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第三,国际社会整体同意,认为国际行为规则应由外力加以强制执行。
可见,虽然国际社会的结构特点决定了国际法是不同于国内法的法律体系,但国际法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仍然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现代国际法在二战后的新发展:现代国际法在二战后的新发展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国际法主体种类有所增加。
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是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有三个主要特征:1。
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调整的对象是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强制执行是通过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就是自然法,或者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或者是自然法对国家之间关系的适用;自然成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实在法学派从自然抽出来的抽象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依据,认为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是国家意志的协议,而在法律之外,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间来往关系所支配的。
国际法渊源: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国际法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国际法的渊源有:①国际条约: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规定当事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法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包括一般性的和特别的国际条约。
一般性国际条约通常指其主题事项关涉世界各国的条约,因此它的缔约国亦为世界的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
这类条约能产生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故被称为造法性条约.特别国际条约是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只在它们之间适用,被称为契约性条约②国际习惯,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③一般法律原则,即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组织决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虽不像条约和习惯那样的国际法直接渊源,但可以借以确定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的存在,可以与司法判例和功法家学说并列为确定法律原则之不住资料,它们的法律价值在司法判例和公法家学说之上.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及内容
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及内容国际法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主要规范国家之间的关系,使得国家关系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下更有秩序和可控性,其内在维护了正义和平,建立了友好合作的交流。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世界上所有国家必须都遵守的基本法律原则,它们共同构成了并统一国际法体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普遍的。
它们是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基本的准则和方针,受到所有国家的遵守,一般会被写入条约和公民法律中,并受到各国宪法的保护。
其次,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固定的。
它们是全球法律体系的基石、支柱和指导思想,构成国际法的基本结构,不能随时和地点而改变。
再次,国际法基本原则是独立的。
它们对任何国家都是一致的,不受国家发展水平、政治、经济等条件的影响,任何国家不能偏离这些原则而孤立自己,总而言之,它们是国际法的“尺度与准则”。
最后,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公平的。
它们认为国家之间应当遵守平等、公正、尊重、信仰和友谊的原则,并不断维护文明交往,维护国际共同利益和多元文化。
1、平等主义:以一致的平等态度来看待国家,应当平等对待国家在经济、政治、文明等领域的发展水平。
2、合理使用原则:任何国家都不能无理地占用他国的资源,损害他国权利或者利益,对他国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3、保持和平原则:任何国家都不能以武力或者危害方式打击他国,应当保持和平、非武力的和解方式解决国际纠纷,不能越过政治上的自由框架来解决问题。
4、友好关系原则:友好是各国关系的基础,所有国家都应当遵守相互尊重、平等交往的原则,维护最基本的国际和平、友好关系。
5、维护国际共同利益原则:国家务必维护和保护共同的和平稳定,也要维护世界各国的利益,促进彼此的交流、互助、合作,更有效的发展经济,提高民众生活水平。
总之,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广泛性、固定性、独立性和平等性的特征,是国际法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要求,就是所有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应当努力维护并实现和平、友好、互助合作的国际关系。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如下: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国际法概念特征
国际法概念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是调整国际社会成员之间,主要是调整国家间法律关系的有拘束力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强制力,与国内法不同。
是各国共同制定的,是协议达成的结果。
因此它的强制效力是各国意志的协调或称协议意志。
2.国际法的主体与调整的对象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
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并且主要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
3.立法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经其授权制定。
而国际法是通过各国协商达成协议制定的,例如签订条约或通过习惯表现出的协议。
4.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方式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国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的军队和执法机关加以保证。
渊源及法律效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法律拘束力,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学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折衷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法学派基本原则:定义:各国公认的适用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即是其他规则有效的基础,产生的基础和存在的基础、具有普遍约束力强行法性质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3、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5、民族自决原则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7、国际合作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具体表现为对内最高、对外独立和防止侵略的自卫三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条约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2、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制定专门法律法规、修订、整补等,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国际习惯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但只有在缺乏法律或条约规定情况下才可以在国内适用,仅其补充或补缺的作用,且需不违背我国公序良俗原则。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特征1社会基础不同。
国际法的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主要是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则主要是由个人组成的国内社会。
2法律主体不同。
国内法的基本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则是各个主权国家。
3制定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但是,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
国际法是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各国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
4实施方式不同。
国内法的实施主要是由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
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凭借国家自身的力量和国际组织有限度的强制力,国际法的很多规则主要是通过“相互”原则得以遵守执行。
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习惯、国际条约、一般法律原则、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国际法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四、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的编纂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民间的国际法编纂,编纂者多为学者个人或非官方的学术团体。
一种是官方的,即政府间的国际法的编纂。
这种国际法的编纂是通过国际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进行的,其成果一般表现为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编纂的正式途径。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的编纂经历了一个从民间编纂到官方编纂的过程。
18世纪末最早提出国际法编纂的是英国学者边沁,19世纪,开始了官方的编纂活动。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理论:一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都从属于自然法。
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内法的效力由国际法赋予,缺点:国际法凌驾于国内法之上,否认制定国际法的国家的主权,实际上也是对国际法的基础的破坏。
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处于国内法的下位。
缺点:从根本上否认国际法的存在。
二元论,又称国际法和国内法平行说。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有着各自的效力范围。
04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课堂练习
02/55.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 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畴, 外国不得中止干涉? A.甲国决议废弃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造为 其根本政治制度 B.为处理该国具有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经过 立法决议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议约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因决议请求参与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意味着责任,保护公民的首要责任在国家;2)如果一国内战、
叛乱、镇压或国家失败使其人民遭受大规模伤害,而该国不能或
者不愿制止或避免此种事态,那么不干涉内政原则就应该让位于
保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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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卢旺达种族清洗 1994年4月6日,卢旺达总统、胡图族人哈比亚利马纳的座机在
基加利上空被导弹击落,人员全部遇难。该事件立即在全国范围内 引发了针对图西族人的血腥报复。7日,由胡图族士兵组成的总统 卫队杀害了卢旺达女总理、图西族人乌维林吉伊姆扎纳和3名部长。 在此后3个月里,先后约有100万人被杀,其中绝大部分为图西族人。
)范畴。
答案:D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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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家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根本体现。 《联合国宪章》的生效及联合国的诞生,标志着一个以联合国为 中心的各国平等的全球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等 方面国际合作机制的基本形成。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p117)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在国际法中具有根本性的基础地位。国际法院 在1974年“核试验案”中指出:不管一项法律义务来自何处,有 关创设和履行该义务的基本原则就是善意履行原则。
国际公法简答
第一章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3.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
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
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4.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
“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特征(与国内法相比):a.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b.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3. 一般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殊国际法: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4. 国际私法:一国在其涉外关系中用来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相互间的民事关系对比一种法律。
5.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
(书P7)6.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7.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以国内法的效力为优先;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次一级的法律。
(2)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在此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
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宪法)的效力。
8.二元论:平行说。
二元论依据实在法理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
因此,二者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平行说主要论点:(1)国内法和国际法效力根据不同。
前者的约束力来自本国单独的意志,后者的约束力来自多国共同的意志。
(2)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用于调整隶属于国家的个人相互间的关系或国家与其国民之间的关系,后者用于调整国家相互间的关系。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国际法的基本特征:1.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性质:法律性,国际性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国际司法判例可以作为确定的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权威公法学家学说无法律约束力3.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法人)4.《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A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B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负担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发生之权益。
C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D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活政治独立。
E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F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G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内容:1各国主权平等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5.国家的构成要素: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政府4主权6.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7.承认的方式:1明示承认,默示承认明示承认: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
包括通过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面表达,也包括缔结的条约和其他正式国际文件中进行明确表述。
默示承认:(1)与承认对象正式建立外交关系(2)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3)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2法律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3有条件的承认8.国家继承:1财产: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所涉领土实际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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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是不是法?思考什么是法?在法学定义上,法律是一个复杂、庞大的概念,是社会产品的一种,同时也是一种结构复杂的庞大系统,拥有悠久历史的同时也是具有多个源头的功能性的社会系统。
从其特点来看,法律是由国家权威的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保证社会规运行的一整套制度。
国法是一个作为规国家运行,是国各项生活所有遵循的准则;而国际法则是针对国际社会中,规定国家之间的交往活动行为。
虽然在传统的法律定义上,国际法被排除在法律的定义之外,但是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国、国际)秩序的稳定和良好运行。
而国际法作为一种拥有和国法相似目标的规则,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但是始终包含在法律的定义之中,具有强烈的法律性。
但国际法是一种特殊的法,有不同于国法的特征。
(一)国际法不是万能的,国际法有其软弱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
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国际势力的影响更大,这是现实。
然而,国际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举世公认的.迄今为止,尚没有哪一个国家声明否定或不遵守国际法,相反,各国政府常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声明表明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
<〈联合国宪章》和其它一些重要国际条约还以明文确认了国际法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法虽然不是一国立法机关或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立法机关制定,但今天的国际公约都是众多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者国际组织的形式,依一定的程序制定的。
(三)法的客观存在是一回事,对法的破坏是另一回事,不等于无法,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尽管近年来,有的国家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政的事件层出不穷,但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侵犯、不干涉他国政等原则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被用来作为揭露和谴责侵略和扩现象,给予破坏国际法的侵略者以严厉制裁的依据,而绝不应该因为扩主义者破坏国际法而根本否认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
(四)各国的实践表明,国际法在多数情况下都得到认真遵守,违反国际法毕竟是少数例外,这从反面说明国际法具有拘束力,具有法律的特性。
(五)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强制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的规不成为法律。
国际法的强制性体现在规强制和事实强制两方面,强制的方式主要是自助。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法以后,各个国家要对这个国家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制裁。
如1991年海湾战争伊拉克入侵略科威特,伊拉克这个时候是违反了国际法,依法承担责任,遭到制裁;自从20世纪初第二次海牙和会关于陆战法规惯例的第四公约,规定交战国违反陆战法规者应负赔偿责任之后,国际上出现了有关“制裁”的规则。
2.国际法不是法的话是什么?国际法不是法没有法律性,否定的角度与理由具体如下:第一,有学者从自然法的角度予以否认。
其代表主要是一些极端的自然法学派人物,如17世纪德国理性法学家普芬道夫。
他们完全排斥实在法,只承认自然法是法,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亘古不变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一切国际协议都可能被个别国家随意解除,因此,国际法不具有法律性。
第二,有学者从实在法的角度予以否认。
其代表人物主要是19世纪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英国法学家奥斯汀。
其根据“主权、命令、制裁”三位一体说,认为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上级所颁布的命令,如不服从,即以制裁,但国际法缺乏“命令”,不是法律,其只不过是一部具有道义力量的行为规法或一种实在的国际道德而已。
第三,有学者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予以否认。
他们认为,国际法是一种高调、摆设与不切实际的东西。
如比较瞩目的1990年伊拉克侵略科特;1999年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发动的科索沃战争;2003年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等,国际法都遭到了粗暴的践踏与公然的破坏,其法律性值得怀疑。
3.国际法是法的话如何论述?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它是一种特殊的法。
第一: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第二: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中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组成,与适用于国社会的国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国际法具有以下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有主权的,因此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
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特点。
(二)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国家本身。
是国家在合作与斗争过程中,通过明示(条约)或默示(惯例)的协议,直接制订或认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三)国际法没有统一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它是由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强制为保障的。
(四)国际法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开始产生,通过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合作与斗争达成的协议而形成、变化和发展的。
它不是某个或某类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直接反映,但也不是超阶级的。
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极力按照自己的利益来主、解释和利用国际法。
综观上述各种特征,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法,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种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它不像国法那样具有超于当事者的最高权威。
国际法迄今仍然基本上是一种以国际社会的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是一种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
因此,国际法也常常被认为是一种较弱的法。
4.国际法与国法区别?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旧称万国法,是调整国际交往中各个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在一定条件下,进行民族独立斗争并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但是,个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此外,国际组织的有些决议以及各国有关国际问题的国立法和司法判例经国际认可的部分,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3)国际法没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强制执行机构。
国际法的性质决定了其实施只能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单独的和集体的行动。
国法是指制定和主要实施于一国围的法律规的总和。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国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反映了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2)国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所谓“制定”就是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创制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性文件所谓“认可”是指国家赋予某些早已存在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规以法律效力。
(3)国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即通过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机关保证在社会上实施。
国际法与国法虽然都具有法律性质,但二者存在严格区别。
主要体现在:(1)主体不同。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个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而国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自然人)法人和单位。
(2)渊源不同。
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国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
(3)阶级性的鲜明程度不同。
国际法同国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一样,都具有阶级性。
国际法的阶级性主要表现于国家的阶级性。
各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反映了各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由于在国际社会,不是一国的统治阶级在统治,而是许多国家的统治阶级在起作用,因此,国际法的阶级性不像国法那样明显。
(4)产生的方式不。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相互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法律,它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或认可予以确定。
前者如签订国际条约,后者如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交往和活动;而国法是一个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法律。
(5)保证实施的方式不同。
国际法在强制实施方面,它没有像国法那样有组织、有系统的强制机关——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
无论海牙国际法院,还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机构,都没有形成有组织、有系统的强制机构和措施;而国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如果是法的话,效力依据是什么?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可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间的协议,这是从表面现象就可以观察到的。
首先,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
因此,这些协议成为对各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其次,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虽然国际习惯法不是各国间的明文协议,但国际习惯法是各国在国际实践中普遍认同并反复适用而接受的规,反映了各国间的默契,是一种不成文的协议。
第二,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个国家国家意志的协调。
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并且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反映了各国的意志和利益。
国家参加制定国际法的过程不可能只坚持自己的立场,要求国际社会成员都服从它,而必须对别国的主有所妥协或让步,己达到各国利益和意志的协调。
国家间的协议是国家意志的反映,国家意志也必然要反映在协议中,如果协议的容不体现国家的意志,甚至违背国家的意志,那么该国毋庸置疑地会拒绝该协议,反之,只有协议的容反映了国家的意志,该国才会加入,它才会自动地遵守,对自己违反该国协议的行为,才甘愿接受制栽。
各国协议产生的国际法表现了国家的同意或国家的承诺,因而对国家具有拘束力,国家有义务遵守。
对破坏或违反国际法者,国际社会或受害者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的本质是各国的自身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一国的国法是一国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统治和阶级利益通过国家制定的,对其他阶级进行专政的工具,反映的是利益之争。
国际法同样是利益争夺的结果。
国际法是各个国家共同遵守的法,所以它不是根源于哪一个国家的物质生产关系,它是根源于国际社会的物质生产关系。
具体地说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各国力量的较量中逐渐形成的,各国都想在协约中争取对自己一方有力的规定多一些,但这种愿望不是上帝能够帮助实现的,他们要以自己的实力作为武器进行较量,自然那些实力强大的国家在较量中占据上风,能争取对己方更多有力的规定,而弱小国家只能甘拜下风,但他们并没有放弃自己的利益主,否则他们也就没有必要加入该协约,于是只能取得小利。
国际法的任何一项规定都是在这种你争我夺的较量中形成的,体现各个国家争夺利益的本质。
5.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国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但相对于国法来说,它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与各国的国法比较,国际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国际法具有分散性和碎片化的特点。
国法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但是,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
因此,它的效力来源于各国意志的协调,而不是像国法那样,主要取决于各国自身的意志。
国法的实施主要由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
但是,在国际社会,既没有一个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这样一个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
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凭借国家自身的力量和国际组织有限度的强制力。
第二:国际法具有协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