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国际公法的几点认识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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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国际公法的几点认识和思考

国际公法的这个作业已经布置了有大半个学期了吧,可是尽管心里悬着这块石头,却在每次提笔要写的时候,却总是不知道要从何说起,要论认识,唯一的认识就是它离我们太远,远到无话可说。

恰好,前段时间我参加了《中国是否应该通过国际法院来解决领土争端》辩论,在查找了大量的资料后,我就想谈谈我对国际法院在解决国际争端这一问题的看法和思考。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愿意将自己的领土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来管辖裁判。因而国际法院在解决国际领土争端中显示出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由于国际法院的自身的局限性也导致了其在解决国际领土争端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我的思路是从国际法的局限性、一审终审制度的不合理性、以及判决的执行存在问题并结合案例来进行说明。

首先是国际法院管辖的局限性,国际法院能够管辖无论是由当事国双方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管辖还是签订的条约中约定由国际法院管辖,都必须是由当事国同意,国际法院才能获得管辖权。但是由于领土问题涉及重大的国家政治利益,很多国家对提交国际法院管辖都是存在瞻前顾的情况,所以这对估计法院的管辖都是有很大的削弱的。因此即便是中国愿意提交国际法院,对方当事国也未必会同意。

而且,国际法院适用国际法的规范的局限性,尽管目前国际法院适用的国际规范有(1)国际条约(2)公约(3)国际习惯做法等一系列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到目前为止,但由于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社会的分散性,以及没有统一的立法机构,到目前为止国际上既没有一致通过的条约,也没有普遍统一的条约规范。

同时,国际法院的法院法官自身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国际法院的法官基于政治立场的不同,给出的法律意见也是不公正的可能性的。例如1966年国际法院关于西南非洲案所作出的支持非洲种族主义制度的判决。

其次是,国际法院一审终审的制度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让很多国家在让国际法院管辖本国的领土争端问题时不得不慎重又慎重。毕竟领土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而且国际法一旦判决败诉,将再也没有救济机制。

最后,判决执行力问题。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在国际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制度层面。只能依赖于安理会。而安理会具有“一票否决权”,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往往会处于国家利益的考虑,有时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而且尽管各学者对具体案件的执行情况存在分歧,但是,通过对比统计各个数据可以看出,国际法院近年来的判决执行率与国际法院刚成立时相比,确实有大幅下降。

通过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即为,完全不遵守国际法院判决。

在1949年的“科孚海峡案”(英国诉阿尔巴尼亚)中,在国际法院的判决宣告长达47年之后,才最终得到执行。案件的发生是由于1946年10月22日,一支英国舰队驶入属于阿尔巴尼亚领水的科孚海峡,但是其中两艘驱逐舰由于触水雷而爆炸,造成了驱逐舰的严重损坏,并且死伤八十多人。事件发生后,英国政府在阿尔巴尼亚政府的强烈反对下,于11月12日和11月13日,进入科孚海峡进行扫雷,并在扫雷行动中发现了二十二枚德国制式水雷。此后,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阿尔巴尼亚,尽管阿尔巴尼亚政府致信国际法院对英国的单方面起诉表示了强烈抗议,但最后仍然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并出庭应诉,但同时强调其在本案中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不构成未来的先例。

最终,国际法院判决:尽管英国的扫雷行动侵犯了阿尔巴尼亚的主权,阿尔巴尼亚应当对此次爆炸事件负责,其“严重的不作为导致了阿尔巴尼亚的国际责任”,因而对英国负有

赔偿义务。但在判决作出之后,阿尔巴尼亚一直拒绝根据国际法院的判决向英国支付赔偿款,英国因此而诉诸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希望安全理事会做出决议以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法院判决,但是由于常任理事国苏联的反对票,英国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进行的申诉遭到了拒绝。

直到1992年5月,阿尔巴尼亚政权变更后,两国恢复了外交关系,才最终达成协议,阿尔巴尼亚完全履行了其在国际法院判决下的义务,向英国支付了赔偿款。

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美国诉伊朗)也极具代表性。

1979年11月4日,很多伊朗国民在美国驻伊朗大使馆外进行游行示威,随后发生了袭击大使馆和领事馆及外交人员的事件,尽管美国使领馆向伊朗政府请求援助和保护,但是伊朗保安部队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干预或者控制事件的发生。随后武装分子占领了使领馆,并且将外交人员扣作人质,这一行为甚至获得了伊朗政府的赞同和支持。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起诉伊朗。但是伊朗拒绝派代表出庭,并拒绝参与国际法院的任何诉讼程序。

国际法院在伊朗未出庭的情况下审理了本案,并在判决中认定伊朗违反了其国际义务,应该承担国际责任,伊朗政府应当与美国达成协议,立即采取一切行动来缓解事件引起的紧张局势,包括释放被扣押的人质、对美国进行赔偿等。

但国际法院的判决并未得到伊朗的执行,直到1981年1月19日,美国、伊朗双方在阿尔及利亚的斡旋下进行谈判后才终于达成协议,伊朗释放全部美国人质,但作为交换条件,美国请求国际法院中止关于赔偿的诉讼。该案中,伊朗以拒绝出庭而明确反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如果不是案件最终通过外交方式庭外解决,国际法院的判决也无法得到执行。

第二类即为,不完全遵守国际法院判决。

例如,“陆地、岛屿和海洋争端案”(萨尔瓦多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参加)。1992年的“陆地、岛屿和海洋争端案”中的海洋边界线纠纷涉及总计440平方千米的土地和一些岛屿,争端持续长达一个多世纪,同时也引起了1969年的“足球战争”,导致数千人死亡。此外,由此争端引发的1976年的战争在美洲国家组织的及时干涉下才得以防止大面积的武装冲突。

国际法院1992年的判决对争端领域进行了分割,其中约300平方千米归洪都拉斯所有,另外140平方千米归萨尔瓦多所有,该判决保证了洪都拉斯与太平洋相连,并将争议岛屿的三分之二给予萨尔瓦多。

但是在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纠纷和问题。例如1996年萨尔瓦多警察入侵洪都拉斯境内。1997年,洪都拉斯官员声称萨尔瓦多武装力量越过国际法院划定的边界,进入洪都拉斯领土,随后,洪都拉斯也派出军队来巩固其边界,但却引起了近千名萨尔瓦多人的恐慌和反抗,萨尔瓦多甚至指控洪都拉斯绑架并驱逐萨尔瓦多农民离开他们的土地。

根据Jorge Dominguez的统计,自1992年判决作出以来,在国际法院划定的边界附近几乎每年都有武装冲突发生。针对上述执行问题,双方当事国签订了很多关于正式标界的协议,但截至2002年只完成了233英里边界中的120英里。两国分别于1995年、1997年、1998年和2002年签订了官方协议来确定边界,以解决公民国籍、土地所有权等一系列相关问题。2000年11月洪都拉斯通过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信函来催促萨尔瓦多尽快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并表示自己已经执行了关于保护居住在洪都拉斯领土内的萨尔瓦多人的国籍和所有权等权利的计划。随后,洪都拉斯于2002年1月正式提出了萨尔瓦多不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指控,它要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来促使萨尔瓦多遵守判决,否则就会“通过适当的措施来确保判决的执行”。但萨尔瓦多否认其不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并表示由于新发现了有关方西卡海湾的证据,且该证据会对案件的审判起到决定性作用,其希望法院重新审理该案。因此,该案尚不存在遵守判决的问题。不久后,双方当事国均同意就不受要求重审影响的领土进行划分。

因此,以2002年10月30日第一个界标的揭幕式为标志,双方开始了新的标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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