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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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简介

1、什么是PCT?

从名称上可以看出,专利合作条约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自采用巴黎公约以来,它被认为是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但是,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

PCT不对“国际专利授权”: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指定局)。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事实上是其补充。的确,它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

2、PCT的历史:

为了克服传统体系中出现的问题,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巴黎)联盟执行委员会于1966年9月邀请BIRPI(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立即研究一个解决办法以减少申请人和专利局所作的重复工作。1967年国际条约草案由BIRPI起草并提交专家委员会。此后几年一些旨在修改草案的会议如期举行,并于1970年6月在华盛顿举行了外交会议,此次会议制定了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或称PCT于1978年1月24日生效,并于1978年6月1日在最初的18个缔约国开始实施。截止至2009年11月,该条约已拥有142个成员国。此增长表明各国对实施该条约的浓厚兴趣。另据WIPO的PCT年报统计,2008年国际局共收到163,600件国际申请,比前一年增长了2.3%。

对PCT的进展所给出的上述简介说明,在今后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发展中或发达国家成为PCT的成员国,同时,申请数量已表明,PCT的应用将继续不断地增加。

PCT对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规定

1、缴纳国家费用:

申请人履行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之一是缴纳国家费用,主要是指申请费,有些国家称为基本国家费。

2、提交国际申请译文:

如果国际申请提出时使用的语言或者国际公布时使用的语言不是指定局的官方语言,则为进入该国国家阶段需要提交国际申请译成指定局所要求语言的译文。

3、提供国际申请副本和发明人信息:

如果指定局尚未收到国际局向该局传送的国际申请,则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国际申请的副本。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特殊要求

1、国际申请请求书中没有指明发明人的,应当在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指明发明人姓名。如果没有指明的话,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2、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办理过申请人变更手续的,进入国家阶段应当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如果没有提供,专利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3、国际申请的申请人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同一人,或者在提出在先申请后更改姓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已经做出关于在国际申请日有权要求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声明使用了规定的标准语句,并且经审查没有理由怀疑其声明的真实性,则专利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享有优先权的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既没有在国际阶段做出声明,又没有在进入国家阶段提供证明,专利局一定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4、国际申请请求书中做出过关于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的例外的声明,并且声明所述的内容属于中国专利法第24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自履行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之日起2个月内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这是参照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关于提供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声明的证明材料的规定制定的。

中国专利法对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规定

1、缴费的要求:

申请人应当缴纳:申请费(包括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如果利用宽限期,还必须缴纳宽限费。

(1)如果申请人没有缴纳或缴足申请费和公布印刷费,将导致其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2)如果申请人没有缴纳申请附加费,中国知识产权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

(3)由中国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受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可以免缴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只需缴纳公布印刷费。

2、对译文的要求:

如果国际申请是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必须提交其中文的译文。(1)提交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专利局不要求申请人提交国际申请的请求书的中文译

文,可以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

必须提供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中文字的译文。

(2)如果申请人是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适用的期限届满时提交译文,译文中缺少原提出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部分将导致该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3)如果附图中的文字内容没有翻译,可以看作译文不完整,通过随后的改正译文的程序来弥补。

①摘要的译文可以补交。

②要求提供附图副本。

③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说明应当翻译。

④关于国际申请的修改:

凡是在国际阶段对申请文件提出过修改,并且修改被国际局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接受,同时申请人希望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审查中考虑修改的内容,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4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既提供原提出的国际申请的译文又提供修改文件的中文译文,修改文件的译文包括按照PCT第19条提出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译文,以及按照PCT第34条提出又被作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附件的修改文件的译文。如果上述译文没有及时提供,专利局不再发出通知,视为申请人已经放弃国际阶段做出的修改,该修改在国家阶段的审查中将不予考虑。

3、对国际申请副本的要求

(1)一般情况下,中国知识产权局以国际局传送的国际公布的小册子作为原提出的国际申请的副本。

(2)如果申请人在国际局完成公布文件的传送之前履行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并且请求提前处理和审查,则应当提供经确认的国际申请的副本。

4、特殊的国家要求

(1)要求提供关于发明权、申请权、优先权的证明

①关于发明人身份的文件,或者关于发明人资格的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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