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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以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账户,是计算职工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按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比例全国统一为11%。目前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左右,其余部分由单位缴费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最终到8%,目前已经到8%),单位划入部分逐渐降低。现在为个人交纳的8%+单位部分3%。职工退休时,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120,即为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近年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职工何时开始建立个人账户?
(1)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
就须由其所在单位为其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投保手续,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为该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由各省、区、市出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的时间确定。但个人
账户建立的时间,最晚须从1998年1月1日开始。1998年1月1日之后才建立的,
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也应从199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并按规定进行个人记录的处理。
职工能否查询自己的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可以查询,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机构保管。社会保险机构中的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在每个保险年度后,会向各单位发放每个职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单位应该将结算单发给职工本人。如果职工没有拿到结算单,想查询自己的储存额,或者对结算单有疑问等,可以到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去查询。
上海的各区、县都有结算管理中心,职工可到自己单位所属的区县结算中心查询或咨询。具体地址和电话如下
如何计算职工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一般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也有按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已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平均工资等于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同期内的平均职工人数。该指标反映一个地区全部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情况。
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是1992年1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或是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以及1993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后失业的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劳动手册》或《失业证》后,在失业期间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退休条件,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输申领养老金手续。
如何计算个人的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亦称企业工龄,指职工在本单位内连续工作的时间。连续工作的计算方法如下: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的,调动前后的工龄应连
续计算;
(2)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短生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的,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被遣散人员在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再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的,其遣散前和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人员仍留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应连续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龄,其复工后,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6)转入企业工作前,从事革命工作的年限和军龄,均列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7)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的,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
(8)除上述情况外,职工离职一般应自最后一次回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
如何计算折算工龄?
折算工龄是正常工龄乘以国家规定的折算系数而得出的工龄,是国家对长期在恶劣工作环境或工作场地劳动的职工,除提前退休外,在工龄计算上给予的优惠。
如井下、矿山或固定在华氏30℃以下低温,或华氏100℃以上高温工作场地的工作者,计算工龄时,折算系数1.25(即1年按1年零3个月计算);从事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等工业部门中,直接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折算系
数为1.5;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寒地区的职工,折算系数为1.5等。折算后的工龄等同于连续工龄
上海地区如何发放养老金?
发放养老金的前提条件为:1993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或者199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计发养老金的办法,统一前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各不相同,具体为:
对于同样条件的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加上1993年1月1日前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增发2%,在此基础上,连续工龄每增加5年则相应增加1%,但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7%。
上海市外资企业的中国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有关外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国家早有规定:
199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劳动部于1994年8月11日发布的<<外商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外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外商企业还应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制度,记录职工工龄,工资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根据国务院决定,上海市在1993年2月公布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国职工,按此方案进行改革。同年7月,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又发布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中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其具体实施内容如下: 1993年1月1日起批准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批准之日起为其全部在册中国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并自发放中国职工工资之日起,按中国职工工资总额的30%,按月向企业所在区、县养老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992年底以前建立,但尚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自1993年1月起,除按上述办法缴费外,还应同时补缴按以前规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国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