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规定
劳动法双倍工资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劳动法双倍工资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了两种: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一般时效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殊时效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计算。
对双倍工资性质的不同理解,导致对双倍工资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存在着是适用一般时效还是适用特殊时效的争论。
目前对双倍工资的理解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仅仅是一种惩罚性规定,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般时效规定,而该观点又细分为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最后一个月为起算时效标准(即以未签合同的11个月为一个整体单位),只要提出仲裁申请时距离最后一个月没有超过一年,就认定全部期间的双倍工资未超过时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每月为标准,如果某月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时效,那么对该月的双倍工资主张就不再支持。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关于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起算。
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也可称双倍工资计算标准、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二倍工资计算标准,主要指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二倍的工资“每月应以什么基数或标准支付。
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二倍的工资”,但是并未明确具体的计算基数。
也有人理解为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另一倍,但是由于现实中存在许多劳动者月工资并不标准或并不形成固定不变的工资(或者根本就是口头约定的工资,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口头约定工资又起争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劳动争议发生并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必然导致“二倍的工资”另一倍的工资如何进行进行计算、究竟以什么基数支付。
2025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在劳动关系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常见情况,但在一些情况下,雇主需要向雇员支付双倍工资。
这会引起许多问题,尤其是当劳动争议需要进入仲裁时。
那么,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如何计算呢?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了试用期外,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视为已经订立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一年。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期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按照劳动者要求加付报酬。
加付报酬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换句话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支付工资,则劳动者有权要求加付报酬。
而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加付的报酬应该是双倍工资。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加付双倍工资,同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
仲裁时效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一年。
那么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该如何计算呢?首先,劳动者应当在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之后,立即提出要求加付双倍工资的要求,并开始计算时间。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加付双倍工资,则劳动者应该在加付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或者没有回应,则劳动者应当在加付期限内提起仲裁或诉讼,即一个月内。
最后,如果劳动者没有在期限内提起仲裁或诉讼,其权利将被认定为放弃或者失效。
因此,在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工资之后,劳动者应该尽早提出要求加付双倍工资的要求,并在加付期限内提起仲裁或诉讼,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怎么计算

双倍⼯资差额仲裁时效怎么计算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使权⼒,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那么双倍⼯资差额仲裁时效怎么计算?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双倍⼯资差额仲裁时效怎么计算
⽀付双倍⼯资差额的法律性质在《劳动合同法》上并没有明确界定,如认定为劳动报酬,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为劳动关系终⽌之⽇起⼀年;如认定为民事惩罚,则仲裁时效为⼀年,从知道或应当指知道权利被侵害之⽇起计算。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单位得到的全部⼯资收⼊。
我们倾向于认为,双倍⼯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应认定为民事惩罚。
故其仲裁时效应从从知道或应当指知道权利被侵害之⽇起计算。
双倍⼯资差额从实际⽤⼯起第⼆⽉计算,最长不超过⼗⼀个⽉。
但这⼗⼀个⽉的双倍⼯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是整体计算还是分段计算,这在实践中也有争议。
⽤⼈单位不签订书⾯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之⽇起⼀年不签订书⾯劳动合同,则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该侵权⾏为的结束节点为⽤⼯之⽇起⼀年。
鉴于该侵权⾏为具有持续性特点,应从侵权⾏为结束起开始计算⼀年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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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

关于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双倍工资赔偿是劳动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双倍工资赔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由于其较高的效力和广泛的适用范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认可。
本文将对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
双倍工资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解除之前的补偿中,其未支付的工资数额可以按照双倍支付的规定进行赔偿。
这里的双倍指的是未支付工资的两倍。
双倍工资赔偿的适用范围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者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并且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决予以支持的,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部分可以按照双倍支付进行赔偿。
既然双倍工资赔偿这一制度已经成为劳动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有必要了解一下其司法解释的依据和制定过程。
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这一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经历了广泛的调研讨论和征求意见,确保了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和威望性。
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在具体操作中兼顾了公平与合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案件,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决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部分将按照双倍支付进行赔偿。
这一赔偿规定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弥补了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的不支付工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还对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支付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各种名义上的工资。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计算双倍工资赔偿的具体方法,即将未支付工资的一倍作为补偿。
这一规定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和合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双倍工资赔偿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时效。
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天津

第一篇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天津《2016申请双倍工资的时效》李某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在宏达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6年5月14日,李某向奉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宏达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0余元。
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遂因此诉至法院,而宏达公司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要求的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
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关于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问题。
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原则,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再者,如果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对于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他们拿的劳动报酬低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
综上,双倍工资应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
第二,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
既然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就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具体到本案,李某与宏达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宏达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
怎么计算双倍工资的时效

怎么计算双倍工资的时效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之后按第二种说法,即从未签合同满一年时起算。
两种说法,涉及到双倍工资性质的认识。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那怎么计算双倍工资的时效?现在的小编为您解答。
怎么计算双倍工资的时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在实务中有一定的争议。
有人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有人说从未签合同满一年时起算。
两种说法,在实务中都有采纳。
2011年11月8日江苏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对双倍工资的时效起算点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计算一年。
按此规定,在2011年11月8日之前实务中按第一种说法,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之后按第二种说法,即从未签合同满一年时起算。
两种说法,涉及到双倍工资性质的认识。
相关知识阅读:双倍工资的性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同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者双倍工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劳动者双倍工资规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对劳动者双倍工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劳动者双倍工资法律规定概述劳动者双倍工资法律规定是指,用人单位在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这一规定旨在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双倍工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拖欠工资的双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经济补偿。
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除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经济补偿。
2. 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双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经济补偿。
3. 支付加班费的双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双倍工资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1. 适用对象劳动者双倍工资法律规定适用于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全日制劳动者和劳动合同制劳动者。
2. 适用条件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1)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的。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及索赔时效

一、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对此有三种观点:一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发到劳动者手里的的“裸体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
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
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
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
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
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
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案例

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案例引言工资是员工劳动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工资支付问题也是劳动关系中最为敏感的话题之一。
正常情况下,雇主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工资。
然而,有时候雇主未能按时支付工资,给员工造成了经济上的困扰。
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员工可以通过仲裁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以一个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案例为例,介绍该案例的背景、争议点和解决方式,并提供一些建议给有类似问题的受害者。
背景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是一家私营公司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他的月工资应该在每月15日之前支付。
然而,公司在过去几个月里一直未能按时支付工资,给小明造成了不小的经济困扰。
尽管小明多次与公司管理层沟通,请求解决工资支付问题,但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
争议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如果雇主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员工有权要求支付未支付的工资,并可以要求雇主支付相应的赔偿,其中双倍工资是一种常见的赔偿方式。
小明认为公司迟延支付工资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付款期限,而且该违规行为属于故意为之,因此他决定通过仲裁机构来解决这一争议。
解决方式小明选择了将争议提交给劳动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处理劳动争议,并为双方提供公正的裁决。
在仲裁程序中,小明需要提供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通讯记录等,以证明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并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仲裁过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将邀请双方出席听证会,并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会议室内有专门的仲裁员负责主持,并确保整个过程公正、透明。
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提供证人证言,以支持各自的观点。
在这个案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很可能会判决公司支付小明所要求的未支付工资,并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赔偿。
此外,公司还可能面临其他形式的处罚,以确保其以后不再迟延支付工资。
建议对于遇到类似问题的员工,以下是一些实用的建议:1.及时与雇主沟通:如果发现工资支付问题,请及时与雇主进行沟通,并记录沟通过程。
保留好与雇主的通信记录,以备以后可能需要提供给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作为证据。
福建省各地区法院关于双倍工资问题裁判观点集成

福建省各地区法院关于双倍工资问题裁判观点集成在我们之前在介绍劳动人事法律的时候,有和大家说过,我国劳动法上规定,在我们在工作中如果一年内没有和单位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到期一年内没有续签,那么公司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但是假如工作超过一年了怎么办?这在我国目前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地方,为止我们替大家整理了福建省各个地区法院的一些案例和观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观点一:不支持二倍工资①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4)榕民终字第4330号“然上述实施条例已对用工后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作了规定,即视为福建省怡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用工之日(2011年4月1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即2012年4月1日)已经与夏柿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福建省怡山房地产开发公司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故一审法院对夏柿田2011年4月至2013年11月的二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合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②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莆民终字第341号张新樟请求确认双方自2013年8月1日起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由捷通公司支付张新樟自2013年8月至解除劳动关系止的二倍工资。
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法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故应认为张新樟与捷通公司自2013年9月起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新樟要求捷通公司支付2013年8月起的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3)厦民终字第2047号二、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法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定此时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已经被新的法律责任形式所取代,并据此认定用人单位自用人满一年后不必再向劳动者承担支付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并无不当。
双倍工资怎样计算?

Great success depends on the team, small success depends on the individua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双倍工资怎样计算?双倍工资,就是两倍工资、二倍工资的意思,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
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的规定,中国人喜欢把二倍说成双倍,如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双倍赔偿。
企业在发放工资的时候,大多数情况下发放的都是劳动者当月的工资,但是在遇到某些特殊情况的时候企业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那么双倍工资怎样计算才好呢?详细内容,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三)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二、双倍工资应怎么计算?(一)双倍工资只能是差额。
鉴于双倍工资的性质,是比照工资标准计算的赔偿金,决定了在用人单位已经支付日常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即双倍之后扣除已支付部分。
(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该基数应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依据,按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计算,不包括年终奖等一次性偶然奖励和补贴。
如果无法核实工资标准,也可以按双方认可的实发工资数额作为依据。
(三)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但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为继续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而拒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第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及时效适用

第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及时效适用第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及仲裁时效如何适用问题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处所讲的二倍工资实际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劳动者的正常工资,一部分为惩罚性的赔偿金。
2017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中已经将二倍工资中赔偿金部分规范表述为“第二倍工资”,可见其性质上也区别于劳动者正常劳动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于是本文在此也统一用“第二倍工资”进行表述。
我们本次要分析讨论的即是第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及仲裁时效如何适用问题。
第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从国家层面来看,法律对第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按照正常理解,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是指“应得工资”。
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当月应得工资,而应得工资其实就是劳动者在相应时间段内的全部工资收入,即工资总额。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当劳动者每月工资数额有变化时,第二倍工资通常也会随之变化。
从各地司法实践来看,实务中各地针对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差异性相当大,为大家总结如下:1、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基数,包含加班费、年终奖等全部工资性收入(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双倍工资的具体数额】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以确定;其中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2013)黄民初字第4669号
(2013)黄民初字第7365号
(2013)黄民初字第7366号
(2013)黄民初字第8009号
以上判决书,感兴趣的网友可以到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查阅,本文不再赘述。
通过以上法规和判例可以得到如下结论:青岛地区对于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有仲裁时效的,仲裁时效自用工之日起12个月的次月开始计算一年。
一、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效问题,以笔者所在的青岛地区为例,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以下几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山东高院对于双倍工资的定性是惩罚性赔偿金,而不是劳动报酬,并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规定。山东高院认为双倍工资是一种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以上是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未签订劳动的合同主张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规定,那么实际的判决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笔者通过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查阅了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21日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的相关二倍工资的判决。因为查阅的起始时间是2013年,因此出现超过仲裁时效的判决较少,但是找到的二倍工资超过仲裁时效的,用人单位提出后,符合上述规定的,法院均作出了驳回的判决。其中,各法院的判决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一、关于双倍工资的几个问题1、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3、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经研究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4、对于劳动者采取不当手段恶意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如何处理的问题如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通过找替身代签等手段,致用人单位未与其本人签订真实的书面劳动合同,上述行为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须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对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导读:本文是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希望能帮助到您!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黄卫李某自201*年6月1日起至201*年3月20日在宏达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年5月14日,李某向奉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宏达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0000余元。
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某遂因此诉至法院,而宏达公司以李某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要求的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
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关于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的问题。
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原则,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属于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再者,如果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对于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他们拿的劳动报酬低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
综上,双倍工资应不属于劳动报酬范畴。
第二,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
既然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其诉讼时效起算点就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具体到本案,李某与宏达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自201*年7月1日起至201*年6月30日止,宏达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法双倍工资仲裁诉讼时效概要

劳动法双倍工资仲裁诉讼时效概要劳动法双倍工资仲裁诉讼时效[劳动法双倍工资仲裁诉讼时效沈斌倜律师前言]: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适用一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还是劳动争议仲裁特殊时效?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的一种赔偿金还是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的一种法定劳动报酬?有无相关法律解释或规定?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关于因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缴付双倍工资的争议不断。
而2021年后,关于双倍工资的命令,应适用于何种时效规定的争议又沦为了代莱问题发生。
那么,对于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其提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到底该如何确认?应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通常时效还是第四款规定的特定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的类型:劳动争议协商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了两种:通常时效和特定时效,通常时效就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晓得或者应晓得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排序;特定时效就是:劳动关系除斥期间因积欠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自劳动关系中止或中止之日起排序。
对双倍工资性质的不同理解,导致对双倍工资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存在着是适用一般时效还是适用特殊时效的争论。
目前对双倍工资的认知主要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指出双倍工资仅仅就是一种惩罚性规定,不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通常时效规定,而该观点又细分为两种相同意见:一种意见指出应从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最后一个月为算起时效标准(即以未签合同的11个月为一个整体单位,只要明确提出仲裁提出申请时距离最后一个月没少于一年,就判定全部期间的双倍工资未少于时效。
另一种意见指出,应以每月为标准,如果某月的双倍工资已经少于时效,那么对该月的双倍工资主张就不再积极支持。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关于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起算。
双倍工资差额问题

双倍工资差额问题一、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时效的三种主要起算方法司法实务中法院对于双倍工资差额的劳动仲裁时效起算有不同做法,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做法。
(一)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
譬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的起算,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湖北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年9月)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一直未补订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期间为一年。
(二)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
譬如: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12月)“一、关于双倍工资的几个问题”指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三)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或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起算一年的仲裁时效。
譬如:江苏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状双倍工资怎么计算

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状双倍工资怎么计算1、计算周期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期限最长为11个月;2、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3、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双倍工资计算应以实发工资为基数,包括提成、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并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劳资矛盾日益凸显。
当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劳动者往往会起诉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期间的双倍工资。
那么▲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状双倍工资应该怎么计算呢?下面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对其标准的规定。
▲一、双倍工资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1、计算周期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期限最长为11个月;2、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3、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双倍工资计算应以实发工资为基数,包括提成、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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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的会议纪要
第15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
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四川高院指导案例
四川高院在2011年12月份发布的一个劳动争议案例涉及到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起算点的问题,该案例中成都中院认为,双倍工资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通过惩罚督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期间,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2011年山东省高院会议民事审判会议纪要(劳动争议纠纷)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鉴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则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