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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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的特点
目前,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包含国家机关和社会监督两类,审计监督隶属于国家机关监督,除发挥自身监督职能外,同时对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监督起重要作用,从而发挥审计监督对完善税收权力制约机制的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意义编辑
审计监督的意义在于,有效的监督是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保证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的关键。同时,对于监察、督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税法,依法纳税,具有重要的意义。明确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必要性、意义、目标、范围、对象以及方法、措施、执法范围和依据,原则性地规定执法责任划分和执法责任追究,将执法责任从行政首长、分管领导、征收系列、稽查系列、内部执法职能部门等进行划分,分别承担相应责任。这样才能明确征税主体以及每一个税务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税收权力。
反思编辑
质量不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事业单位经济活动日趋多元化,获取资金的渠道不断拓宽,部分资金活动呈现出无序状态。
加之经济领域法制建设的滞后和经济监督的弱化,从而引发一系列复杂经济现象和很不规范的经济行为,违纪现象逐年增多,经济犯罪方式多种多样,偷税漏税现象屡见不鲜。这些现象的大量存在,与审计监督质量不高直接相关。而造成审计监督低下的原因又是多方面的:一是审计目标的定位不恰当,审计工作程序不甚规范;二是审计人员素质及审计技术方法的局限性;三是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监督机制不科学、不完善,不能真正担负起“经济警察”的职责;四是政府在审计监督上缺乏责任风险机制,对实施监督的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不够具体也缺乏操作性。如《审计法》第49条虽然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明确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监督不作为或监督效力
低下应承担什么责任并没有涉及,这种对有责任风险的审计行为实行无风险的监督,监督就很难真正到位,其监督功能也大大弱化。
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
监督和服务
我国审计界一直将审计监督和审计服务看作是矛盾的。事实上,审计监督的过程就是审计服务的过程,是同一内涵的两种表现方式而已。由于长期以来将审计监督与审计服务割裂开来,从而使我国的审计监督活动人为地处于两难境地。似乎进行了审计监督就要影响审计服务,于是出现了协调审计监督和审计服务关系的问题。在审计监督过程中需要处理的是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的关系。审计监督主体执行的是社会功能,追求的是宏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审计监督客体更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监督主体的行为不利于监督客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两者必然会发生矛盾。例如、因为审计监督而使政府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失去晋升的机会,或者因为审计监督使政府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丧失预期利益或既得利益时,政府和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必然会极力干预审计监督活动。事实上,我国《审计法》对审计监督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已有明文规定,并对审计监督客体的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处罚规定。因此,只要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就可以理顺两者的关系。
部分虚拟监督权
我国《审计法》第16条明文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本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然而,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时常处于被动地位。从实际运行来看,我国国家审计监督的主体和执法的主体均为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而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受制于政府领导的情况下,当其监督的对象为各级党政领导及政府主管部门时,必然会导致审计监督权的弱化。如我国财政审计“同级审”中面临困境就是监督权弱化的集中体现。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审计监督权存在
一种虚拟的监督权。尽管其他监督如纪检监督、司法监督也存在监督逃避现象,但是,较之于审计监督,他们由于对被监督者具有直接的制裁权,这无疑有利于监督效果的提高。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
创新对策编辑
所谓创新就是在认识社会现象及其内在规律方面有所贡献。审计监督创新的基本内涵应包括:一是审计监督创新应表现出自觉地合规律性,以免创新的自发性、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审计监督创新应当拥有原创性或首创性(即前所未有);三是与合规律性和原创性相适应,审计监督创新应当努力站在前人的肩上,具有文明、健康、进步和发展性或不可逆性、传承文明与开拓进取的统一性,不可庸俗地将任何“新”都赋予“创新”字眼;四是审计监督创新应当立足在梯度发展的现实基础上有条件地将已有的创新进行重组或再现,万事不可另起炉灶,从头做起,这是合规律性的一种具体体现,对于后来者来说也是一种创新,但不等于简单的“拿来主义”;五是审计监督创新应当与创新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任何一种创新都能够进入可操作性的过程,使之转化为现实的审计发展动力。据此,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我国审计监督的创新对策:
理论
审计监督的内容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如前所述,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审计主体对客体的审计监督、政府及社会对审计工作的管理控制即对审计主体的再监督两部分。
(1)审计主体对客体的审计监督主要研究:如何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确保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合规、有效运行;如何适应审计主体组织形式和规模的发展变化,保证审计报告真实、合法;如何建立审计质量和审计组织履行审计法规制度的控制标准;研究进一步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建立科学规范的注册会计师管理体系,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监督中的作用;研究政府审计监督与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的关
系(规范性标准或示范性标准)等。
(2)政府及社会对审计工作的管理控制主要研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审计法规体系,为政府或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审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研究对审计进行再监督的方式、范围,监督的主体、责任,如何完善监督的体制与运行机制;审计信息披露即审计报告的有关法规制度建设研究;审计信息质量的分析与评价标准研究及审计信息的可读性研究等。
建立和完善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加之对国有经济的大范围的改制,各类要素市场的相继建立,我国经济WTO 的加入,我国审计监督的内容变得异常复杂,为此,有必要重塑我国审计监督体系。
(1)突出展现审计监督的特色。审计监督如何确立自身的监督内容并体现出特色。这是审计监督得以长期生存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审计监督只要突出了审计活动本身所具有的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等特点,也就突出了审计监督的特点。
(2)建立高素质的审计监督队伍,要求每位审计人员熟悉WTO 国际规则,竭力掌握相关的经济理论知识,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提供高质量、深层次的审计监督报告。(3)建立区域或全国性的审计监督信息网,进入审计监督信息网的审计信息要具有相关性,即要满足审计监督的需要。从审计监督信息的构成来看,既要有静态的,又要有动态的;既要有国内的,又要有国外的。
(4)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全球一体化规范的审计监督制度,具体包括:审计监督信息的分类标准;审计监督信息的披露规定;审计监督结果的再监督程序;审计监督结果的公示制度;审计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等。
基础建设
审计监督并不是孤立的,只有把审计监督放到整个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制度建设这一大环境中去研究,才能得出对我国审计监督建设有价值的结论。因此,要建立健全审计的监督制度必须加强审计监督制度的基础建设。审计监督制度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