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街经营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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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街经营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商业街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搞活、繁荣商业街,真正发挥出商业街体现敦煌文化、展示经济繁荣的窗口作用,根据《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商业街管理会议纪要的通知》的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商业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商业街成立综合执法中队,由执法局管理,主要负责占道经营、秩序、广告、卫生、等方面的市容市貌管理。

第四条:商业街管理所本着有利于统一管理、有利于繁荣市场、有利于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充分发挥商业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规范、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作用,具体负责商业街摊位划分、规划发展和卫生日常保洁等事务。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五条:市建中心要加强人员管理,经常性地组织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密切联系商业街经营户,热情主动为经营户做好服务,为经营户排忧解难,提供方便。

第六条:商业街管理所、综合执法中队要充分利

用各种形式,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褒扬文明经营的好人好事,批评、曝光、处罚违规、违法等经营行为。教育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第七条:商业街管理所、综合执法中队每年要组织经营者学习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等知识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组织商业街经营户开展有益的文娱活动和参加市上举办的有关公益活动。

第八条: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要挂牌上岗,认真服务,礼貌待人、文明管理、公正执法,对存在不到位、不尽职,因工作不力、失职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考勤制度,廉洁制度等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第九条:摊位划分和收费等项目要实行公平、公正、公开,便于群众了解和监督。

第十条:坚决取缔设施落后、摆放零乱、卫生差的经营摊点、彻底清除停放在街面上的人力车、自行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畅通道路,净化环境。

第十一条:商业街下水管道的疏通维修、管理仍由市政工程公司负责;电路的管理由电力公司负责;自来水使用管理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天然气使用管理由天然气公司负责。

第四章经营规范

第十二条:开业申请:经营者先到商业街管理所租用摊位,并填写摊位审批表,提交如下证件:身份证复印件2张、健康证、2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第十三条:摊位证管理:经营户需在申请摊位时申请办理,取得摊位经营资格。摊位证实行“一摊一证,人证相符”的原则,不得转让、损坏、涂改,如有丢失应及时向商业街管理所申请补办。经营者凭摊位证方可经营。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积极参加行业培训,并自觉、无条件地参加商业街管理所安排的打扫卫生、清洗地面等活动,无故不按时参加予以50—1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摊位,扩大经营面积,改变经营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商品价格或采用其它手段欺瞒消费者,应态度和蔼,不说脏话、粗话,礼貌待人,诚信经营。

第十六条:凡在商业街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必须服从商业街管理所的的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做到服装统一、挂牌经营、明码标价,并佩带胸卡。

第十七条:商业街露天摊位要求排列整齐,商品陈列美观,不得擅自转让摊位,改变或扩大经营面积;不得乱搭、乱盖、乱摆商品;不得乱泼、乱倒污水;不得随意遗弃垃圾,保持本摊位干净整洁;要爱护商业街一切公用设施,爱护两旁护栏及树木。

第十八条:商业街两旁店铺要求装修得体,门牌、广告、灯箱必须按商业街整体要求,不得随意乱装、乱挂,影响商业街整体效果。门面装修、广告牌匾设置必须经市执法局审批。

第十九条:商业街店铺未经审批不得在店外经营,确需在门外摆摊设点的,必须经市执法局审批。审批同意后设定的固定摊位由商业街管理所按照敦煌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收取占道费,对违反规定不交纳的摊主,按非法占道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经营户必须按市政府收费标准,按时足额交纳场地租费和垃圾清运费。

第二十一条:严禁销售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上市的商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仿冒商品标识、假冒名优商品。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食品的经营者应按防疫部门要求,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售货使用食品夹,货款分开,设置防蝇防尘设施。禁止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肉食上市销售。

第二十三条:使用法定计量器具。衡器必须核验准确凭证(合格证)使用。对短斤少两的经营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收费工作

第二十四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报请市建中心审核后予以公示,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除收取规定费用外,管理所不得乱摊派、乱搭车、乱代收。所收费用要实行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依照《甘

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将进行严厉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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