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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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知识培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与规范医院临床输血管理,确保临床输血安全与输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与《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医院临床输血管理规程适用于所有开展临床输血工作的医疗机构,就是对医院临床输血管理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医院临床医护人员应执行输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
第四条医院应充分发挥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作用,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与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安全、合理、科学与有效用血的教育、培训与评价。
第五条医院应开展输血质量全程监控,加强临床输血培训,制定、实施控制输血感染的方案,严格执行输血技术操作规范,建立科学有效的临床输血(不良)反应处理制度及应急用血预案。
第六条医院应定期开展对各临床科室及医师合理用血情况的评价,评价结果与科室质量管理与医师个人业绩考核及用血权限认定挂钩。
第二章输血培训
第七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应对临床医护人员及从事临床输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输血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范的教育与培训,并做好记录。未经临床输血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与临床输血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输血科(血库)人员须具有国家认可(或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过输血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并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临床执业医师,须经医院组织的输血培训合格后,由医院医务处(科)授权方可开展临床输血工作。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十条医院必须对新入院医护人员与其她从事输血相关辅助工作的专门人员进行临床输血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第十一条医学生、进修人员入院教育培训必须包括临床输血知识,在带教教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输血相关工作。
第三章输血前检查
第十二条输血前检查包括:
㈠输血相容性检测:ABO血型鉴定、RhD血型鉴定、不规则抗体筛查(抗体筛选)与交叉配血试验。
㈡肝功能测定与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毒抗体等)。
第十三条首次输血患者必须进行输血前检查,间隔三个月输血应重新进行肝功能测定与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毒抗体等)。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输血者,每次输血前都应进行不规则抗体筛查(抗体筛选)。
第十四条手术患者、待产孕妇与有创诊疗操作原则上应将输血相容性检测作为入院常规。内科住院、门急诊可能需要输血的患者也应提前进行输血相容性检测,确保意外大出血时输血治疗的
及时与安全。
第十五条建立输血科与麻醉科等临床用血科室的有效沟通,严格掌握术中输血适应证,合理、安全输血。麻醉医师在术前访视患者时,应认真核查《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前检查等备血情况,对于违反规定的应当提请患者主管医师及时备血。手术医师、麻醉医师与手术室护士三方应认真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对术前备血进行核查,对输血患者的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确认,并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上签名。
第四章输血申请
第十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与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双方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名。无家属签名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