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保函〔2014〕611号)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单位颁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证书》(以下简称“水平评价证书”)。
持证单位应在水平评价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从业单位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水平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五条从事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接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培训,且每4年内至少参加1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六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包括水平评价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颁发等管理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平评价证书申请、延续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工作。
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水平评价证书管理的相关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承担。
第七条水平评价证书的颁发、延续、取消等文件经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平评价证书管理部门审查,学会理事长签发。
第八条水平评价证书实行总量控制、集中受理、动态管理。
集中受理时间提前1个月公告。
第九条水平评价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应当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编报和审批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国家水利部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
国家水利部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水利部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见附件一、二(略)。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8年7月1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规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务实、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制定。
2 基本要求2.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以下简称自主验收)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2.2 自主验收应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及其批复,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审查、审定)意见为主要依据。
2.3 自主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a)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完成情况。
b)水土保持设施质量。
c)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d)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
2.4 自主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a)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手续完备。
b)水土保持监测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c)水土保持监理资料齐全,成果可靠。
d)水土保持设施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建成,符合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管理及建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管理及建议摘要:水土保持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调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发展方向中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水土保持方案是开发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之一,方案是开发建设项目开展水保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开展水保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
因此,技术评审是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提高效费比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管理水土保持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调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发展方向中发挥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在开展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中,已报批水土保持方案已成为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必备条件之一。
一.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管理工作的现状(一)工作重要性及特点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是水利行政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水利行政职能的延伸,技术评审意见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许可的重要技术依据。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促进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质量的不断提高,增强了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建设后续设计、施工和监测的指导作用,为建设单位防治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制定了有效的技术方案,也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和验收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依据。
(二)目前主要做法霍山县严格按照水利部〔2005〕121号文件规定评审办法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评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设单位方面:霍山为山区老县,一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自觉编报率还不够高,部分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意识淡薄,注重经济增长、轻视资源和环境保护,有些业主甚至认为水保方案评审能否通过是编制单位的事,跟他们有关的仅仅是审批文件,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敲门砖”,也就不开展相应的后续设计工作,甚至未经允许随意变更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施工监理管理不严格、不到位,水土保持监测不落实,有的工程甚至为了应付水土保持竣工验收补编监测和监理报告。
方案编制单位方面:由于专业方面原因不能吃透主体工程项目组成和施工工艺,导致防治分区划分不合理、防治措施没可操作性、投资不准确、独立费用明显不能满足开展工作等;也有些方案编制单位生搬硬套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技术规范条文,有的拿来已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克隆”,造成了方案报告设计内容与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不符,给方案后期的水土保持设施实施工作造成一定困难。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思路与方法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思路与方法秦田兵【期刊名称】《《中国水土保持》》【年(卷),期】2019(000)009【总页数】3页(P5-7)【关键词】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编制思路; 编制方法; 生产建设项目【作者】秦田兵【作者单位】资阳市雁江区水务局四川资阳6413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157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力推进,水土保持工作得到了社会及国家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尤其是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显得特别重要,要搞好水土保持,最基本的就是要编制好水土保持方案,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要求,征占地面积在5 hm2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m3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 hm2以上5 hm2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 000 m3以上5万 m3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征占地面积不足0.5 hm2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 000 m3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随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的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技术标准越来越完善、规范,要求也越来越高,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建设的重要依据,其对生产建设单位防治新增水土流失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在具体工作中,由于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意识不强,部分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后才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甚至还有一些在工程完工后才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随着四川省2019年长江经济带水土保持执法专项行动的开展,查出不少水土保持“未批先建”的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已成为项目的重要任务。
笔者结合近几年参与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和审批管理的实践,对已完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总结,以期能为同行提供参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规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规范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赵永军二○一○年十一月主要内容基本概念与术语方案编制总则勘测与调查水土保持评价与各类限制性规定水土流失预测措施布局与设计的要求基本概念土壤侵蚀土壤及其母质在水力、风力、冻融、重力等外营力作用下,被破坏、剥蚀、搬运和沉积的过程水土流失在水力、重力、风力等外营力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地表层侵蚀及水的损失,亦称水土损失。
其中,土地表层侵蚀指在水力、风力、冻融、重力以及其它外营力作用下,土壤、土壤母质及岩屑、松软岩层被破坏、剥蚀、转运和沉积的全部过程水土流失有三条标准:一是水土流失发生的场所是陆地表面,除了海洋外的地球表面都有可能发生水土流失;二是水土流失产生的原因必须是外营力,最主要的外营力是水力、风力、重力和人为活动;三是水土流失产生的结果是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损失和破坏基本概念土壤侵蚀与水土流失的关系共同点:都包括了在外营力作用下土壤、母质及浅层基岩的剥蚀、搬运和沉积的全过程差别:水土流失包括了在外营力作用下水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与损失,而土壤侵蚀中则没有虽然二者在定义上存在着明显差别,但考虑到水土流失一词源于中国,科研、教学和生产上使用较为普遍。
而土壤侵蚀一词为传入中国的外来词,其涵义显然狭于水土流失的内容。
随着水土保持这一学科逐渐发展和成熟,在教学和科研方面人们对二者的差异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而在生产上人们常把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作为同一语义来使用几个术语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承担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区域,由项目建设区和直接影响区组成。
项目建设区: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征地、占地、使用及管辖的地域。
直接影响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对项目建设区以外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地域。
几个术语主体工程:开发建设项目所包括的主要工程及附属工程的统称,不包括专门设计的水土保持工程。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常见问题及对策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常见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各类生产建设项目也在快速扩大规模及数量。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与审查水平逐步提高,但不少编制单位交付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质量达不到技术评审要求。
如何编撰好水土保持方案,是顺利通过技术审查并取得批复文件的必要条件,是后续监督管理单位监管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技术支撑。
为此,文章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对策,供编制人员共享,以更好地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水平。
关键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问题对策引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人为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管的重要基础,是生产建设单位为防治水土流失而做出的郑重承诺,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十分重要。
我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现已进入全新阶段,2019年4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30433-2018)及《生产建设项目水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新标准的正式实施,给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20﹞63号)的执行,全国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逐步规范,编制水平明显提高,但通过近来参与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发现,方案评审人员和编制者对于建设内容和防治责任范围、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等问题存在异议。
这些问题已成为方案编制的主要疑难点。
1、方案编制中遇到的问题1.1建设内容和项目现场有出入在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中,通过踏勘现场,经常发现方案中有些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究其原因是编制单位出于成本、时间等因素考虑,现场调查和勘测往往走马观花,未能完全掌握项目区现场情况,缺乏与建设及设计单位的有效沟通,甚至仅通过卫星影像或建设单位传过来的设计资料对项目基本情况和实施情况进行了解,造成对项目情况掌握不透彻,导致方案介绍与现场情况不一致。
1.2防治指标理解不精确新《防治标准》增加了渣土防护率及表土保护率两个指标,目前编制单位普遍存在对其概念及含义理解不准确问题。
浅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巧
浅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巧摘要:生产建设项目报建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就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而该许可的技术依据就是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文件。
生产建设单位应把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纳入到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落实,才能有效控制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
本文主要结合方案编制的实践和经验通过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过程的分析,探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巧。
关键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巧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目的及意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主要是通过分析主体工程与水土保持有关的施工工艺,从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定防治目标和防治任务、指导项目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监理监测、施工管理等方面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执法、竣工验收提供技术依据,统筹项目建设和生态保护,为系统防止水土流失提供技术依据;为项目的选址、布局及施工组织提供完善的意见,明确了建设单位的防治责任期间、责任范围及防治目标。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存在的问题1.不能准确把握主体设计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内容生产建设项目涉及的行业广泛、专业类别多、技术也各不相同,编制人员收集到的主体设计资料有工程不同设计阶段的技术资料、项目区地质勘探资料等,资料的信息量特别巨大,且涉及的专业多而杂,方案编制人员要想在很短的时间内容全部浏览和读懂这些主体设计资料需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造成编制人员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研究收集到的资料,不能全面认真细致的读懂主体设计中与水土保持有关的设计内容,就匆匆忙忙开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出的方案往往是大量照抄照搬主体设计资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没有水土保持专业的特色,对主体后续设计起不到指导作用,更谈不上落实到工程建设过程中,无法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水土流失。
2.未搞清楚主体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和流转工艺生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之所以会产生水土流失就是因为施工过程中由于全面破坏和扰动项目区原始地形和植被,产生大量的土石方开挖、回填、外借和外弃,且施工现场裸露面广,这些均成为水土流失发生和发展提供的条件,在降雨的条件下将会产生严重的水土流失,而往往编制人员在未搞清楚主体土石方施工工艺和流转等环节的施工工艺就开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方案布设的水土保持措施没有针对性。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个人资质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管理主体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
资格证书的颁发、降级和吊销等证书管理文件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理事长签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延续、变更等管理工作;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甲级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级资格证书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具体管理工作。
没有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乙、丙级资格证书的具体管理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六条管理原则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根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持证单位控制总量,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择优发放资格证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专家依据申报信息,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 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四)公示。评审结果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 前,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公告。经公示并复核后的评审结果,由中国水土保持 学会向社会公告。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以 下简称“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国务院关于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自愿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第三条 水平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行 业自律。
5 从业时间 首次证书批准年起到申请年止的整数年
每有 1 年加 10 分
100
0.1
10
信用度 对服务对象严重失信
6 (近 3 年 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内)
监测成果弄虚作假
一次减 10 分 一次减 20 分 一次减 15 分
-100
1
-100
-100
总分值(分)
60~160
备注
1)满足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均赋予基础分 60 分。不满足基本条件的不予评价。2)根据单位实力和表现等在基础分上加分,加分值最高限制 100 分。3)对存 在不良行为的单位减分,减分最高限制-100 分。4)总分值为 1 至 6 项之和,范围为 60~160 分。5)总分值(均含下限)为 140~160 分的评为 5 星级,总分值为 120~140 分的评为 4 星级,总分值为 100~120 分的评为 3 星级,总分值为 80~100 分的评为 2 星级,总分值为 60~80 分的评为 1 星级,总分值低于 60 分的取 消水平评价资格。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提升服务效能,现就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二、承诺内容生产建设单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时,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参考式样见附件)。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三、办理程序自主公开。
水土保持方案在报批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拟报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全文,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于公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逐一处理与回应,并在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湖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负责甲级资质的初审和乙、丙级资质的申请受理、延续及变更的审查、日常检查等考核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四条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每年对省内乙、丙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二)遵循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情况;(三)单位、编制机构及技术负责人情况;(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的专业组成及水土保持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情况;(五)设备仪器、分析测试手段;(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考核的程序:1. 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成立考核小组;2. 资质单位应按考核内容,认真做好准备。
按要求填写考核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 考核小组对资质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必要时深入资质单位进行现场核查;4、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资质单位进行定性评价,并进行综合排名,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
综合排名前三名为优等;5、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提出书面考核意见,经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审定后予以公示。
考核结果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备案;具体的考核评分标准由专委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1. 在方案承揽编制中采取不正当手段;2. 因方案编制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3. 方案编制质量低下,全年项目评审累计未通过达到两次的;4. 资质单位不按要求参加考核或弄虚作假的;5、连续2年资质单位没有承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任务的。
第八条连续三年考核排名为优等的资质单位,将优先推荐为资质升级的考察对象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
水利部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水利部,水利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23.02.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水利部近日修订出台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一项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重要制度。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水利部于1995年出台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规定,对于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防治人为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规定》实施二十多年以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形势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对其作出全面修订。
主要包括:一是贯彻实施新出台法律规定的需要。
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分别于2011年、2019年、2021年修订施行,对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事中事后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都作出新调整。
因此,有必要依照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等的新规定,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是系统集成现行有效管理措施的需要。
近年来,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根据管理需求,水利部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有必要上升为法律规范。
三是解决水土保持监管新问题的需要。
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实施多年以来遇到了新问题,如项目运行期的水土流失防治要求不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缺乏有效期规定等等,亟需作出相应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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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以下简称“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第三条水平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行业自律。
第四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水平评价工作。
第五条水平评价实行星级评价,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第六条水平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建立水平评价信息公开共享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技术交流以及宣传推介等服务。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八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水平评价工作,申请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评价结果于当年9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三)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职称或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其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不少于2人(含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2人,水利工程类或其他土木工程类的人员不少于1人。
第十条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水平评价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三)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单位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申请水平评价诚信承诺书;
(六)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彩色复印件)、毕业证、职称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七)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在职证明材料:
1)事业单位。
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6个月的在本单位本地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及劳动合同;
2)企业单位。
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6个月的在本单位本地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及劳动合同。
第三章评价标准及程序
第十一条水平评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配备、单位业绩、从业时间和信用度。
第十二条水平评价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星级等级。
水平评价标准见附录。
第十三条水平评价程序如下:
(一)信息报送。
申请单位应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水平评价管理系统”()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信息公开。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上公开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单位业绩、从业时间、信用度等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评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咨询与评价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申报信息,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单位水平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四)公示。
评审结果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公告。
经公示并复核后的评审结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向社会公告。
(六)证书颁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依据公告的评审结果,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水平评价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包括1正本和3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对持证单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从业情况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信用管理主要采取随机抽查核实的方式,抽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二)方案编制质量;
(三)持证单位的基本条件;
(四)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
(五)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六)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随机抽查、社会监督(如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的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依据存在的不良行为的程度和频次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涂改、倒卖、出借水平评价证书;
(三)对服务对象严重失信;
(四)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五)方案编制弄虚作假,未通过技术评审或行政审批;
(六)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对存在第十七条第一、二、六款情况之一的单位,取消其水平评价资格,并在2年内不予受理水平评价申请,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存在第三、四、五款情况之一的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通过扣减信用度相应分值的方法降级直至取消水平评价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证书有效期内,证书取得一年以上的持证单位可在每年规定的申请时间自愿提出申请参加再评价;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持证单位可在每年规定的申请时间提出申请参加再评价。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单位改制或者股权变更(包括合并和分立)后需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重新进行水平评价。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标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