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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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季度政务新媒体抽查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季度政务新媒体抽查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季度政务新媒体抽查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季度政务新媒体抽查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省政府信息公开办: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新媒体监管工作,对照《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指标,市政府办公室每月中旬对全市政务新媒体开展一次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截至6月15日,武威市备案政务新媒体216个,其中:市级政府部门(单位)65个,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乡镇政务新媒体151个(凉州区45个,民勤县32个,古浪县42个,天祝县32个)。

二、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情况(一)政务新媒体常态化监管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对全市政务新媒体按月进行全面普查,将普查中不合格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予以通报。

并要求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自查整改,且每月月底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自查整改情况。

(二)政务新媒体提升功能实用性情况。

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创新传播手段,努力提升图文、音频视频、直播等方面的推送能力。

采用短小精悍、语言活泼、有吸引力的话语表达方式,提高政务新媒体的关注量,在传播党和政府声音、开展政策解读、回应公众关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自查整改情况(一)第一季度问题整改情况。

上季度共检查政务新媒体182个,检查结果全部合格。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要求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在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互动功能、加强维护管理。

对维护困难或实用性不强的政务新媒体要求加强保障力量或关停整合,并要求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定期不定期开展全面自查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检察机关答辩提纲范文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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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答辩提纲范文精选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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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下发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下发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下发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甘公交【2011】12号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支队: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10年有关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通知如下:一、居民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188.55元 26377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424.70元 68494元二、居民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895.35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941.99元三、职工平均工资 29588元 14794元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869元/年 54元(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3815元/年(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8375元/年(四)电力、煤气及水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8353元/年(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1117元/年(六)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1304元/年(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5524元/年(八)批发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661元/年(九)住宿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7786元/年(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5715元/年(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3373元/年(十二)租赁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3707元/年(十三)科学技术地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5303元/年(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5056元/年(十五)居民和其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1471元/年(十六)教育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216元/年(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9488元/年(十八)文化、体育业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9438元/年(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797元/年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有关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督察总队关于印发涉案车辆报备制度[1]

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督察总队关于印发涉案车辆报备制度[1]

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甘肃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甘公交〔2010〕345号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警务督察支队,高速公路支队:现将《甘肃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车辆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印)甘肃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印)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主题词:交通管理涉案车辆管理规定通知抄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督察局,姚远常务副厅长,曹义鸿书记,办公室。

甘肃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车辆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涉案车辆是指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依法适用扣留行政强制措施并开具法律文书,且已暂时脱离当事人控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来源去向明晰、程序合理规范、依法及时处理、保障合法权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涉案车辆登记、移交、保管、公告和处置制度,严格规范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借用、挪用、拆卸、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车辆。

第四条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纪检、法制、财务等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涉案车辆扣留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采取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我省参加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火炬传递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我省参加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火炬传递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我省参加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火炬传递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甘政发[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我省参加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火炬传递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甘政发〔2008〕8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取得了圆满成功。

在奥运会、残奥会和火炬传递各项工作中,我省各市州、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精心组织、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体育健儿和体育工作者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体育竞赛、火炬传递、开闭幕式、赛事组织、安全保卫、新闻宣传等方面作了大量艰巨繁重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火炬传递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省政府决定,授予甘肃省男子曲棍球队等4个单位“甘肃省参加2008年北京奥运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李爱莉等18名同志“甘肃省参加2008年北京奥运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甘肃省残疾人体育管理中心等4个单位“甘肃省参加2008年北京残奥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杨艳玲等7名同志“甘肃省参加2008年北京残奥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甘肃省体育局等23个单位“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甘肃省境内传递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薛文发等73名同志“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甘肃省境内传递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发扬成绩,珍惜荣誉、谦虚谨慎、再接再厉、奋发有为,继续在各条战线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奥运精神,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创先争优,奋发进取,进一步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为实现甘肃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7.09.15
•【字号】甘交政法〔2017〕83号
•【施行日期】2017.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交政法【2017】83号)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省公路局、运管局、路政执法局、高管局、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13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现将《甘肃省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公安厅
2017年9月15日。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转发部局《关于春运以来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各市、县公安局交巡警支、大队:现将部局《关于春运以来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春运以来,全省各级公安交巡警部门切实加强春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强化路面管控、积极应对大雾冰雪等恶劣天气,有效维护了春运前期道路交通安全,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仍大量存在,特别是气象预报近期全省将有大范围雨雪天气,春运道路交通安全面临严峻考验。

全省各级公安交巡警部门要做好充分思想准备,继续发扬顽强拼搏、连续作战的精神,进一步强化源头监管和路面巡控,严格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尽最大努力确保春运后期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三日抄送:公安部交管局。

本厅厅长,有关处级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春运以来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公交管[2010]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春运以来,全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

截止2月11日,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16起,造成105人死亡。

与去年春运同期相比,事故起数增加5起,死亡人数增加39人。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1、2月1日11时许,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启录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教练员陈玉川,驾驶贵D0163学大型普通客车(教练车,核载30人,实载30人),从石阡县驶往铜仁市,行经江口县境内305省道84公里加840米处,因车辆制动失效,驶出公路左侧,翻坠到水田中,造成8人死亡、14人受伤。

2、2月2日9时50分,重庆奉节县大树镇青莲村驾驶人潘绍军驾驶渝A97093(临牌)小型客车,乘载6人(核载7人)从大树镇返回青莲村,行至奉节县大树镇大青路(乡道)5.3公里一上坡路段时,驶出道路坠入青莲溪河床,造成6人死亡。

3、2月2日16时30分,重庆市合川市太和镇报恩村4组65号驾驶人彭栋才,驾驶云A788PD小型客车,乘载5人(核载5人),行至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境内200国道10公里加780米处,因违法超车,与京K57992小型客车(乘载2人,核载5人)正面相撞,造成5人死亡、2人受伤。

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0•【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经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0日审议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20日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4月30日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绿色发展、高效便民、依法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和管理相关经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装车辆以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成品、配件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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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关于下发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甘公交【2011】12号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支队:
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09年有关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1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通知如下:
一、居民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3188.6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424.7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895.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1.99元/年
三、职工平均工资 29588元/年
四、各行业年人均工资:
(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869元/年
(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3815元/年
(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8375元/年
(四)电力、煤气及水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8353元/年
(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1117元/年
(六)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1304元/年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5524元/年
(八)批发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661元/年
(九)住宿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7786元/年
(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5715元/年
(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3373元/年
(十二)租赁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3707元/年
(十三)科学技术地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5303元/年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5056元/年
(十五)居民和其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1471元/年
(十六)教育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216元/年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9488元/年
(十八)文化、体育业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9438元/年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797元/年
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有关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省统计局下次发布统计数据前。

2011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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