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甘食药监办[2009]329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甘食药监办〔2009〕329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高建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副组长:丁永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易成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组长谢承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申秀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张兰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成员:姚念文(办公室主任)、薛怀拴(法规监督处处长)、赵淑艳(药品注册处处长)、柴吉民(医疗器械处处长)、宋保才(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胡爱萍(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彭可成(人事教育处处长)、蒋海(稽查局局长)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设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丁永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副主任:姚念文(办公室主任)、薛怀拴(法规监督处处长)、赵淑艳(药品注册处处长)、柴吉民(医疗器械处处长)、宋保才(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胡爱萍(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蒋海(稽查局局长)工作机构内设综合协调组、药品生产监督组、药品流通监督组、医疗器械监督组等4个工作组。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甘食药监发[2016]39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09
【实施日期】2016.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试
行)》的通知
甘食药监发[2016]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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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甘肃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甘肃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7.10.26•【字号】甘食药监安[2007]363号•【施行日期】200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甘肃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07〕363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公安局,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单位: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的要求(以下简称《条例》),为加强我省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现就建立甘肃省特殊药品监管信息网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甘肃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系统,同时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殊药品信息网上报送和管理人员应用的培训工作,根据《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负责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全面实行网络化实时监控;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依照规定网上报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和使用数量;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调查及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依照《条例》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并与同级卫生部门、公安机关做到信息共享,最终达到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控到“一针、一片”流向的目标。
二、建立甘肃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网络监管系统的工作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方法。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公布日期】2015.03.11•【字号】甘卫发[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甘卫发[2015]96号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委)、检察院、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办,兰州军区联勤部第二十七分部卫生处,兰州军区总医院,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卫生处: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等7部门决定,2015年在全省继续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现将省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2015年甘肃省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2015年3月11日2015年甘肃省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2015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等7部门在全省继续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甘卫发〔2015〕283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甘卫发〔2015〕283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公安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公安局: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发挥救护车的医疗急救职能,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维护特种车辆的合法、合理运行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的救护车,指医疗机构用于医疗急救和医疗服务的专用车辆。
包括以下两类:一是院前急救救护车,是指急救中心(站)和网络医院用于受120调度指挥中心统一调派院前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二是普通救护车,是指医疗机构用于医疗服务,不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由医疗机构自行调派使用的救护车。
二、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
救护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292-2008)要求。
三、救护车的标志图案要符合规范要求。
院前急救救护车喷涂“机构名称”、“生命之星”、“120急救”专用标志(见附件2)。
普通救护车喷涂“机构名称”、“红心白十字”标志(见附件3)。
各种救护车不得混合使用院前急救“生命之星”、“120急救”和“红心白十字”等标志图案。
四、救护车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救护车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按要求使用医疗救护警报器音调和蓝色标志灯具。
凡未经批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喷涂专用标志的车辆,交管部门按非法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违规使用专用标志依法、依规处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9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91号2009年6月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9号)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强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和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建立依法监管、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权责一致,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调整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整合监管职能,明确权责关系,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调整监管体制。
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原定级别不变。
各市辖区和甘南州合作市、临夏州临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仍实行市州垂直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甘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29号2008年3月24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件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2.2 日常管理机构2.3 专家咨询委员会2.4 专业技术机构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3 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3.2 预警3.3 报告4 应急反应4.1 应急反应原则4.2 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4.3 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4.4 分级反应5 应急处置5.1 应急处置原则5.2 现场处理5.3 医疗救治5.4 信息通报5.5 应急反应终止5.6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6 善后处理6.1 善后处理6.2 奖励6.3 抚恤和补助6.4 补偿6.5 责任6.6 社会救助与保险7 应急处置保障7.1 信息保障7.2 应急体系建设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7.4 培训和演练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7.6 应急物资储备7.7 科研和交流7.8 经费保障7.9 通讯与交通保障7.10 法律保障7.11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8 附则8.1 名词术语8.2 预案解释8.3 预案实施9 附录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9.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框架图9.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项预案构成9.4 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1 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11803【发布部门】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0.31【实施日期】2017.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2017年10月31日)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到2020年,力争使我省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全面落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更加完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全面提高,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一)坚持党政同责。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好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同为第一责任人。
完善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研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度,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卫生城市创建、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切实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人、财、物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四有两责”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履行监管职责和检验职责)。
地沟油
三原因分析1.对地沟油的监管涉及卫生监督、食品安全、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环保、公安和建设等多个部门,在现实中分工变成了分家,“谁都有责”变成了“谁都无责”。
在餐厨垃圾的处理上,我国长期处在“无政府”状态,这就给某些不法商贩提供了一个规模庞大的“灰色产业”空间。
2.地沟油问题及其解决,在很多地方没有进入政府部门考核指标体系和政府官员的奖惩体制,因此缺乏积极治理的自觉性。
3.由国家有关部门共同下发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虽然明确了从事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不得将废弃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销售,但对违反者怎么处罚、处罚程度等,均未作具体规定,从而缺少可操作性。
4.巨额利润是导致地沟油交易“野火烧不尽”的重要原因。
就餐馆而言,如把餐厨垃圾交给环卫部门处理,还需缴纳一定的费用,但卖给私人,每年反而有少到上千多达上万的效益。
四具体对策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指出:近日,有媒体报道不法分子加工“地沟油”。
为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切实保护消费者饮食安全,请迅速组织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
同时,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食用油脂来源不明,或者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的,应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同时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紧急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务于4月底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2.为了规范餐饮业和食品市场,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1020号),决定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九)开展绿色产品下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予以适当补贴,按照产品能效、水效等予以差异化政策支持。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绿色建材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直播电商、即时零售,推动电商平台和企业丰富面向农村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制定印发《甘肃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创建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支持建设县域商业产业集聚区,推进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与电商深度融合发展,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流通息资源共享的新型电商园区。完善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配送体系,加快提升电商、快递进农村综合水平,积极培育农村物流服务品牌,深入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加快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整合邮政、快递、供销、电商等资源,推行集约化配送。实施“一村一站”工程,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在有条件的乡村布设智能快件箱,增加农村零售网点密度,逐步降低物流配送成本。(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新型消费线上线下融合
二、优化服务消费供给
(五)扩大餐饮服务消费。倡导健康餐饮消费、反对餐饮浪费,持续举办“陇上美食博览会”等餐饮促消费活动,鼓励发放电子餐饮优惠券,推动餐饮与文化、旅游、商业等业态融合,打造特色餐饮街区。鼓励引导餐饮经营场所和单位延长营业时间。大力培育陇菜知名品牌,提升陇菜品牌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支持在省外大中型城市、东西部协作城市和境外城市开设兰州牛肉面店,推动连锁经营。培育“种养殖基地+中央厨房+冷链物流+餐饮门店”模式,大力发展传统特色小吃,传承弘扬地方菜、民族菜,推动地方名小吃预包装化,加快推进预制菜基地建设,提升餐饮质量和配送标准化水平。推广透明厨房,让消费者吃得放心。(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1.08.23•【字号】甘食药监安[2011]279号•【施行日期】201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11〕279号)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省卫生厅、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查中发现:随着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缉查、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相继摧毁了涉嫌非法买卖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集团。
境内外贩毒分子除了继续设法套购、骗购制造冰毒的原料麻黄碱外,又开始大量贩卖、走私含有麻黄碱的复方制剂,从中提取麻黄碱后再制造冰毒,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社会稳定和国家声誉。
近期不法分子存在向我省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套购、骗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警示活动,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当前我国的毒品形势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弊的危害,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强化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积极引导企业自觉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生产经营,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时,应当核实购买方资质,登记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记录并保存核查和销售情况。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时,处方药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甘食药监法[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的通知(甘食药监法〔2009〕29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贯彻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的通知》(甘府法发[2009]1号)(急·明电)的要求,为做好全国依法行政会议有关准备工作,对五年来贯彻落实《纲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
各市、州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加强组织协调,抓紧收集、汇总,务必认真按时完成上报任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贯彻落实《纲要》情况总结。
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好总结:(一)《纲要》确定的七个方面的工作任务落实的情况;(二)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工作情况;(三)贯彻落实《纲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和建议;(四)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情况。
情况总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扣主题、围绕以上五个方面,运用数据和事例如实反映五年来来本部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果,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足,提出今后工作规划和意见。
二、认真做好情况统计表的填报工作。
国务院贯彻落实《纲要》情况统计表现随文转发你们。
各市、州局要认真做好统计汇总填报工作,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对不能如期报送或报送不全、情况不实、数据不准、应付此项工作的,我局将依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给予通报批评。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疾病预防控制重点工作现场调研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疾病预防控制重点工作现场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7•【字号】甘卫疾控函〔2019〕532号•【施行日期】201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全省疾病预防控制重点工作现场调研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医疗机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为扎实推进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任务落实,省卫生健康委决定从9月下旬开始,对2019年度全省疾病预防控制重点工作进行现场调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研重点本次调研分为现场调研和书面调研两个部分,现场调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行,书面调研只提交调研报告。
(一)现场调研1.2019年全省卫生健康重点工作——全面加强慢病防控与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按照《2019年全省卫生健康10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甘卫发〔2019〕50号)要求,慢性“四病”综合评价与质控、慢性“四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
(1)慢性四病质控中心或专家组建立及工作开展情况。
(2)慢性“四病”综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慢性“四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四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进展情况。
疾控机构参与慢性“四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情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四病”患病人数,疾控机构已参与家庭医师签约服务人数)。
(3)2018年慢性“四病”实施方案落实情况;2018年慢性“四病”技术方案培训和督导管理经费使用情况。
(4)慢病综合防治与全程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5)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及使用情况。
(6)慢性“四病”全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2.严重精神障碍工作进展情况原省卫生计生委、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食药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管理实施方案(2018年版)〉的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职责落实情况。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甘食药监办[2009]336号【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11.10【实施日期】2009.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甘食药监办〔2009〕336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和省卫生厅、公安厅、工信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通信管理局、邮政公司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甘肃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甘卫医发〔2009〕274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570号)精神,结合甘肃药品市场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整治工作方案及省局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重点,细化进度安排,强化措施办法,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努力做到领导到位、任务明确、机制健全。
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制定的整治工作方案于11月底前报省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十一月十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和省卫生厅、公安厅、工信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通信管理局、邮政公司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甘肃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甘卫医发〔2009〕274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570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制定本指导意见。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与食品营养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与食品营养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甘卫食品函〔2021〕130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与食品营养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省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发〔2020〕4号)、国家卫健委《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食品营养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卫食品综便函〔2021〕80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甘肃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甘食安委发〔2021〕1号),以及全国、全省卫生健康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做好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根据省卫生健康委有关工作职责,现将2021年全省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营养重点工作安排如下:一、持续抓好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在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的统筹领导下,继续做好冷链食品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食品新冠病毒的检测和上报工作。
各地每周对食品、市场环境及从业人员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抽样监测,监测结果按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全部进入指定总仓,并对进入总仓的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包装、物表和外环境、运输工具和排污系统的污水及相关从业人员即时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严格落实“人物同防,核酸检测应检尽检”要求;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通报和异地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协查通报,及时对流入我省的涉疫食品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二是加强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
加强对市、县培训指导,规范冷链食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范围、结果确认、信息发布等工作。
各级要加强防护知识科普宣传和释疑解惑,为科学实施防控措施,落实群防群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甘食药监办[2009]157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甘食药监办〔2009〕157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省局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09〕143号)要求,研究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的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五月十二日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的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按照部署,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09〕143号)要求,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深刻领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各项措施,准确把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框架和改革重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将药品监管工作融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深入开展药品专项整治,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全面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14日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坚决清理各种不合理限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投资权利。
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制度。
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坚持公开竞争性选择社会资本,保障各类社会资本平等参与。
在电力、通信、铁路、公路、机场、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出一批补短板的重大项目,加强投资项目推介,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继续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加大力度推进PPP项目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二)清理各种准入限制和隐形壁垒。
建立开放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坚持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并不得要求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 等3项指南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等3项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0•【字号】甘卫食品便函〔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贯彻落实《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等3项指南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省疾控中心,省营养学会: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引导餐饮业不断增强营养健康知识,提升营养健康服务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布了《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营养健康餐厅建设指南》,请各地各单位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甘肃省实施合理膳食行动方案》《甘肃省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年)》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学习《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等3项指南内容,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各地要根据《营养健康食堂建设指南》《营养健康餐厅建设指南》的规范要求,通过试点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营养健康食堂(餐厅)的建设,推动我省餐饮业转型升级。
要在本辖区的医疗卫生单位率先开展营养健康食堂的建设工作。
积极协调教育、市场监管部门,选择有条件的学校结合营养健康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建设学校营养健康食堂的示范点。
省营养学会要开展餐饮服务企业的营养健康餐厅建设的培训,推动我省营养健康餐厅的建设。
省疾控中心要与省营养学会合作,充分发挥省级营养健康专家的作用,探索开展营养健康食堂与营养健康餐厅的评估、认证工作。
三、各地要将《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等3项指南纳入年度营养宣传周宣传活动,积极发挥行业管理和引导作用,协调动员院校、学(协)会、企业等社会力量,组织营养健康志愿者,宣传营养健康知识,推进营养食堂与营养餐厅示范建设,不断满足居民日益提升的营养健康要求。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扶持项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扶持项目支持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药监办[2003]31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3.12.10【实施日期】2003.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扶持项目支持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甘药监办[2003]310号)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省委十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依据基本职能,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扶持项目支持改革的意见》,经2003年11月25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扶持项目支持改革的意见为认真贯彻省委十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药监部门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医药行业抓项目和企业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我省医药经济的快速发展,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树立“扶持项目,支持改革”的观念。
省委十届四次全会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发展、改革两面旗帜,加强党的建设,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主题,在调查研究、总结我省改革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开发建设实际,提出了“两抓”“两放”的指导思想,充分反映出省委省政府在领导全省经济工作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胆识和气魄。
这一指导思想符合我省发展实际和全省广大干部群众的愿望,必将得到广泛的支持和拥护,必将对加快甘肃发展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
全省药监系统的干部和职工要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发展思路和重大决策上来,把行动统一到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和改革的大局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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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会议
精神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甘卫疾控发[2006]39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滥用阿片类物质成
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甘卫疾控发〔2006〕395号)
各有关市、州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年11月13-14日,全省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会议在金昌市召开。
会议紧紧围绕如何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在我省积极稳妥地开展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为主题,针对我省推广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中存在的部分地区领导认识不统一,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动员吸毒者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难度大等问题,组织代表学习
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参观了金昌市第二人民医院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开展了如何推广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专题讨论等,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从当前防治艾滋病工作形势出发,就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下一步工作要求等发表了重要讲话。
为贯彻落实全省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区、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当地防艾委成员单位领导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