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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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甘食药监办[2009]329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甘食药监办〔2009〕329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成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高建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副组长:丁永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易成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组长谢承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申秀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张兰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成员:姚念文(办公室主任)、薛怀拴(法规监督处处长)、赵淑艳(药品注册处处长)、柴吉民(医疗器械处处长)、宋保才(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胡爱萍(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彭可成(人事教育处处长)、蒋海(稽查局局长)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设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丁永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副主任:姚念文(办公室主任)、薛怀拴(法规监督处处长)、赵淑艳(药品注册处处长)、柴吉民(医疗器械处处长)、宋保才(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胡爱萍(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蒋海(稽查局局长)工作机构内设综合协调组、药品生产监督组、药品流通监督组、医疗器械监督组等4个工作组。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甘食药监发[2016]391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09
【实施日期】2016.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试
行)》的通知
甘食药监发[2016]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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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甘肃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甘肃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甘肃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7.10.26•【字号】甘食药监安[2007]363号•【施行日期】200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甘肃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07〕363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公安局,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单位: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的要求(以下简称《条例》),为加强我省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现就建立甘肃省特殊药品监管信息网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甘肃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系统,同时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殊药品信息网上报送和管理人员应用的培训工作,根据《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负责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全面实行网络化实时监控;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依照规定网上报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和使用数量;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调查及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依照《条例》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监控网络并与同级卫生部门、公安机关做到信息共享,最终达到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控到“一针、一片”流向的目标。

二、建立甘肃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网络监管系统的工作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的方法。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公布日期】2015.03.11•【字号】甘卫发[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甘卫发[2015]96号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委)、检察院、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办,兰州军区联勤部第二十七分部卫生处,兰州军区总医院,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卫生处: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等7部门决定,2015年在全省继续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现将省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2015年甘肃省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2015年3月11日2015年甘肃省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2015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等7部门在全省继续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甘卫发〔2015〕283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甘卫发〔2015〕283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公安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公安局: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发挥救护车的医疗急救职能,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维护特种车辆的合法、合理运行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的救护车,指医疗机构用于医疗急救和医疗服务的专用车辆。

包括以下两类:一是院前急救救护车,是指急救中心(站)和网络医院用于受120调度指挥中心统一调派院前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二是普通救护车,是指医疗机构用于医疗服务,不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由医疗机构自行调派使用的救护车。

二、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

救护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WS/T292-2008)要求。

三、救护车的标志图案要符合规范要求。

院前急救救护车喷涂“机构名称”、“生命之星”、“120急救”专用标志(见附件2)。

普通救护车喷涂“机构名称”、“红心白十字”标志(见附件3)。

各种救护车不得混合使用院前急救“生命之星”、“120急救”和“红心白十字”等标志图案。

四、救护车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救护车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按要求使用医疗救护警报器音调和蓝色标志灯具。

凡未经批准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喷涂专用标志的车辆,交管部门按非法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违规使用专用标志依法、依规处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9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9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91号2009年6月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9号)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强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和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建立依法监管、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权责一致,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调整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整合监管职能,明确权责关系,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调整监管体制。

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原定级别不变。

各市辖区和甘南州合作市、临夏州临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仍实行市州垂直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甘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29号2008年3月24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件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2.2 日常管理机构2.3 专家咨询委员会2.4 专业技术机构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3 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3.2 预警3.3 报告4 应急反应4.1 应急反应原则4.2 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4.3 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4.4 分级反应5 应急处置5.1 应急处置原则5.2 现场处理5.3 医疗救治5.4 信息通报5.5 应急反应终止5.6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6 善后处理6.1 善后处理6.2 奖励6.3 抚恤和补助6.4 补偿6.5 责任6.6 社会救助与保险7 应急处置保障7.1 信息保障7.2 应急体系建设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7.4 培训和演练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7.6 应急物资储备7.7 科研和交流7.8 经费保障7.9 通讯与交通保障7.10 法律保障7.11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8 附则8.1 名词术语8.2 预案解释8.3 预案实施9 附录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9.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框架图9.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项预案构成9.4 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1 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11803【发布部门】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0.31【实施日期】2017.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2017年10月31日)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到2020年,力争使我省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全面落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更加完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全面提高,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一)坚持党政同责。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好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同为第一责任人。

完善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研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度,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卫生城市创建、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切实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人、财、物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四有两责”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履行监管职责和检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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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会议
精神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甘卫疾控发[2006]39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滥用阿片类物质成
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甘卫疾控发〔2006〕395号)
各有关市、州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年11月13-14日,全省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会议在金昌市召开。

会议紧紧围绕如何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在我省积极稳妥地开展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为主题,针对我省推广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中存在的部分地区领导认识不统一,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动员吸毒者接受美沙酮维持治疗难度大等问题,组织代表学习
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参观了金昌市第二人民医院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开展了如何推广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专题讨论等,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从当前防治艾滋病工作形势出发,就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下一步工作要求等发表了重要讲话。

为贯彻落实全省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区、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当地防艾委成员单位领导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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