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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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2•【字号】甘政办发[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事业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是当前各级政府切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迫切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本预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各级应急工作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值班制度,加强值班职责,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主渠道的畅通。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尽快制定本级政府(行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今年年底前报省政府备案。
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和修订省政府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今年年底前报省政府审定。
同时,要尽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和训练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相关法规、规章及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省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甘肃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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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甘肃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甘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甘肃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6号2007年1月23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发改委提出的《甘肃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2.2 市州应急指挥机构3 市场监测和预警3.1 市场监测3.2 预警4 应急措施4.1 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4.2 信息动态监测4.3 储备投放4.4 扩大零售货源4.5 提高成品粮加工能力4.6 省外采购4.7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4.8 其他调控措施5 预案的启动与停止5.1 预案的启动5.2 预案的停止6 附则1 总则1.1为应对突发粮食公共事件,保证特殊情况下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正常供给,建立切实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发较大地域范围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省级(Ⅰ级)和市州级(Ⅱ级)两级。
本预案应对省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市州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由各市州分别制定的粮食应急预案应对。
1.3省级储备粮是稳定全省粮食市场的重要物质基础,市州、县区市建立的粮食储备是省级储备体系的重要补充。
各市州粮食应急供给以省级储备粮吞吐为主,以市州、县区市储备粮吞吐为辅。
储备粮的吞吐按分级负责制的原则,采取统筹安排、合理调拨的方式进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8a6afcd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8a.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甘政办发[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51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4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4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甘政发〔2014〕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8号)和《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机构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64号)精神,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如下:一、加快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和投资事项审批(一)取消的职责。
除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取消以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实行备案管理。
1.煤炭液化项目。
2.原油项目(油田开发)。
3.天然气项目(气田开发)。
4.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5.扩建机场项目。
6.邮政项目。
7.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
8.新建PTA项目。
9.新建TDI项目。
10.PTA改造项目。
11.PX改造项目。
12.乙烯改扩建项目。
13.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14.纸浆项目。
15.聚酯项目。
16.糖项目。
17.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卫生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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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卫生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4.05•【字号】甘卫疾控发[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卫生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甘卫疾控发〔2009〕77号)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商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根据卫生部要求,省卫生厅决定调整甘肃省卫生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及工作职责等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刘维忠省卫生厅厅长副组长:李存文省卫生厅副厅长王晓明省卫生厅副厅长常继乐省卫生厅副厅长郭玉芬省卫生厅副厅长组员:赵鹏程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王新华省卫生厅应急办主任曹义武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处长张存莲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处长滕贵明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郑贵森省中医局局长方剑平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安平省卫生厅妇幼处处长张小麟省爱卫办主任杨敬科省卫生厅办公室副主任王春道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副处长甘培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孟蕾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记、副主任二、分工及职责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和新闻宣传组等4个工作组,其工作职责如下: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协调并支持其他各工作小组的工作;负责与卫生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以及省直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负责上报信息、会议纪要、新闻通稿等的起草和印发;负责有关文电的及时有效运转;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政令畅通。
赵鹏程同志担任综合协调组组长,王新华、张存莲同志担任副组长。
疫情防控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全省的手足口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负责统计、管理全省疫情报告并组织疫情分析;指导全省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对疫情现状及趋势进行追踪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5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e5e9c9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0f31652.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5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领导成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将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XXX平省长: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咸辉常务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民族、财政、宗教、法制、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方面工作。
协助省长负责监察、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宗教事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省国税局、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审计署驻兰特派办。
郝远副省长:负责教育、科技、统计调查、金融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科学院、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甘肃银行、省属国有金融机构。
联系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大学等中央在甘教育机构,中科院兰州分院等中央在甘科研机构,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人行兰州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中央在甘政策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公司、各资产管理公司。
李荣灿副省长: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商务、招商引资、市场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人社厅(省外国专家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核安全局)、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公务员局、甘肃行政学院、省贸促会、省经济合作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煤田地质局、省煤炭开发投资公司、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公司、省物产集团公司。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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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我们对省政府机构简称作了修订。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机构简称》予以印发,请在今后行文中参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二日省政府机构简称一、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甘肃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25个)1.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2.甘肃省教育厅(省教育厅)3.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4.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省工信委)5.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6.甘肃省公安厅(省公安厅)7.甘肃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8.甘肃省监察厅(省监察厅)9.甘肃省民政厅(省民政厅)10.甘肃省司法厅(省司法厅)11.甘肃省财政厅(省财政厅)12.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社厅)1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1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15.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厅)16.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17.甘肃省水利厅(省水利厅)18.甘肃省农牧厅(省农牧厅)19.甘肃省林业厅(省林业厅)20.甘肃省商务厅(省商务厅)21.甘肃省文化厅(省文化厅)22.甘肃省卫生厅(省卫生厅)23.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委)24.甘肃省审计厅(省审计厅)25.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外事办)三、甘肃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1.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四、甘肃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16个)1.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2.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3.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省质监局)4.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5.甘肃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6.甘肃省体育局(省体育局)7.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8.甘肃省统计局(省统计局)9.甘肃省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10.甘肃省旅游局(省旅游局)11.甘肃省粮食局(省粮食局)12.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13.甘肃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14.甘肃省信访局(省信访局)15.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16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扶贫办)五、甘肃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6个)1.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省政府参事室)2.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3.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4.甘肃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5.甘肃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6.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结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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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甘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29号2008年3月24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件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2.2 日常管理机构2.3 专家咨询委员会2.4 专业技术机构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3 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3.2 预警3.3 报告4 应急反应4.1 应急反应原则4.2 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4.3 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4.4 分级反应5 应急处置5.1 应急处置原则5.2 现场处理5.3 医疗救治5.4 信息通报5.5 应急反应终止5.6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6 善后处理6.1 善后处理6.2 奖励6.3 抚恤和补助6.4 补偿6.5 责任6.6 社会救助与保险7 应急处置保障7.1 信息保障7.2 应急体系建设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7.4 培训和演练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7.6 应急物资储备7.7 科研和交流7.8 经费保障7.9 通讯与交通保障7.10 法律保障7.11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8 附则8.1 名词术语8.2 预案解释8.3 预案实施9 附录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9.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框架图9.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项预案构成9.4 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1 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五批甘肃省中医药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的通知-甘卫中函[2013]462号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五批甘肃省中医药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的通知-甘卫中函[2013]4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7c8473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0c.png)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五批甘肃省中医药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五批甘肃省中医药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的通知(甘卫中函〔2013〕462号)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省中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根据《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省卫生厅于2012年、2013年先后两次,通过单位申报、市(州)卫生局初审、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等程序,在综合考虑区域覆盖面和专科(专病)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甘肃省中医院的针灸科等30个专科(专病)为第五批甘肃省中医药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
为做好第五批甘肃省中医药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医药重点专科(专病)列建名单(一)2012年列建的15个专科(专病):甘肃省中医院针灸科、甘肃省中医院内分泌科、甘肃省中医药研究院中医药科技信息研究所、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肛肠科、靖远县中医医院骨伤科、岷县中医医院心脑病专科、碌曲县藏医院藏医肝胆专科、永昌县中医医院藏药浴治疗中心、酒泉市中医医院糖尿病专科、红古区人民医院痔瘘科、陇南市中医医院呼吸内科、灵台县皇甫谧中医医院中风专科、镇原县中医医院骨伤科、天水市中医医院哮喘病专科、高台县中医医院糖尿病专科。
(二)2013年列建的15个专科(专病):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脾胃病科、景泰县中医医院儿科、通渭县中医医院针灸推拿科、甘肃省藏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藏医特色外治专科、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颈肩腰腿痛专科、玉门市中医医院风湿病科、兰州中医骨伤科医院骨伤科、临夏州中医医院骨伤科、宕昌县中医医院风湿病科、华亭县中医医院糖尿病科、庄浪县中医医院儿科、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骨伤科、宁县中医医院儿科、古浪县中医医院针灸科、山丹县中医医院风湿病科。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09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09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bcb4273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f9.png)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09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甘卫法监发[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09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甘卫法监发[2009]112号)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兰州中川机场急救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9号),省卫生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2009年全省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2009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协调相关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各项计划、任务和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地要将重点监督检查的执行与日常执法监督工作紧密结合,共同推进。
要摸清监督单位底数,完善卫生监督档案,突出执法监管重点地域、行业、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行综合监督执法,提高监管效能。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科学应对,要及时总结、上报有创新的经验和做法。
三、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此次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业务指导,以及数据的收集、审核、评析、汇总等工作。
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样品采集、结果评价、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样品的检验、复检和出具检验报告等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1523eac5524de518974b7d24.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5]17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2【实施日期】2015.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精神,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推动全省经济转型、产业升级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大景区建设工程,着力扩大旅游投资消费规模(一)加快大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积极推进景区资源整合管理,尽快组建20个大景区管委会,对大景区实施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强化综合执法和经营管理职能。
依托大景区管委会依法组建旅游开发公司,对大景区实施市场化建设运营,搭建融资平台,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景区建设。
加快20个大景区、30个精品景区、50个特色景区建设进度,到2020年,构建形成“235”布局的100个重点旅游景区体系。
(各市州政府,省旅游局、省编办、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文物局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大大景区项目投资开发力度。
围绕提升旅游景区品质,分级建立旅游项目库,积极谋划建设一批投资规模大、体验内容丰富、文化内涵深厚、带动能力强劲的旅游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知名旅游品牌企业及社会资本参与旅游大景区建设,加快推进大景区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游步道、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配套设施建设。
将具备条件的大景区项目列入甘肃省“十三五”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储备项目,并争取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和红色旅游经典景区三期规划;将亿元以上大景区建设项目列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建设。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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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甘卫医发[2009]27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通信管理局甘肃省邮电管理局【发布日期】2009.11.05【实施日期】2009.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通信管理局、甘肃省邮政公司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卫医发〔2009〕274号)各市(州)卫生局、公安局、经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邮政局:现将《甘肃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通信管理局甘肃省邮政公司二○○九年十一月五日甘肃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解决影响药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药品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精神,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健全药品安全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严格准入条件,强化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市场秩序,促进甘肃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交通部、各省交通厅 铁道部、各铁路分局 民航总局、各民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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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部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100736山西省交通厅 太原新建南路文源巷13号30001吉林省交通厅 长春市民康路13号 130041江苏省交通厅 南京市升州路16号 210001山东省交通厅 济南市舜耕路 250002湖南省交通厅 湖南省长沙市迎宾路9号 410011广东省交通厅 广州白云路27号交通大厦 510101贵州省交通厅 贵阳市延安西路7号 550003云南省交通厅 云南昆明市交林路1号650031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银川市解放西街 7500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 乌鲁木齐市黄河路48号 830000中国铁道部复兴路10号100028北京铁路局 北京市复兴路6号100038哈尔滨铁路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西大直街167号 150006济南铁路局 山东省济南市车站街4号 250001柳州铁路局 广西柳州市鹅山路三区1号 545007兰州铁路局 甘肃省兰州市和政路156号 730000中国民航总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100710民航华东管理局上海虹桥路2250号200335民航西南管理局四川成都双流机场610202民航东北管理局辽宁沈阳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110043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上海虹桥路2250号(虹桥国际机场)200335中国西南航空公司四川成都双流机场610202中国西北航空公司陕西西安丰镐路2号(西关机场)710082中国通用航空公司山西太原太榆路32号300031上海航空公司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北大门200335四川航空公司四川成都南一环路南三段9号610041长城航空公司四川重庆汇北机场内631120海南省航空公司海南海口海秀大道29号海航发展大厦570206浙江航空公司浙江杭州笕桥机场310021福建航空公司福建福州五一中路铁道大厦二楼350005贵州省航空公司贵州贵阳黔灵西路80号550001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呼和浩特市战备路11号 10050辽宁省交通厅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110003黑龙江省交通厅 哈尔滨市和平路56号150040安徽省交通厅 合肥市蚌埠路1号 230011江西省交通厅 南昌市八一大道39号 330003湖北省交通厅 武汉市中山大道908号4300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南宁市新民路67号 530012四川省交通厅 成都市武侯祠大街180号 610041陕西省交通厅 西安市政府大楼 710004青海省交通厅 西宁市五四大街42号 810008西藏自治区交通厅 拉萨市罗布林卡路 850001呼和浩特铁路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北路27号 10057沈阳铁路局 辽宁省沈阳市太原北街4号 110001上海铁路局 上海市天目东路80号 200071郑州铁路局 河南省郑州市陇海西路106号450052成都铁路局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1号610082乌鲁木齐铁路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路一街 830011民航华北管理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100621民航中南管理局广东广州白云国际机场510406民航西北管理局陕西西安劳动南路中段710082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号100027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单位地址 :广东广州白云国际机场510406中国北方航空公司 辽宁沈阳大东区小河沿路3-1号110043新疆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830016新疆航空公司(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福建厦门高崎国际机场361009中国新华航空公司北京朝阳区左安门外左安东路1号100021武汉航空公司湖北武汉汉口建设大道435号430030深圳航空公司广东深圳黄田机场凌霄花园凌天阁518128云南航空公司云南昆明巫家坝机场650200南京航空有限公司江苏南京大光路28号210007中原航空公司河南郑州金水路106号450003长安航空公司陕西西安风镐东路6号710077。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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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肃省卫生厅文件甘卫法监发[2011]371号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兰州中川机场急救中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甘肃省卫生厅结合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五日甘肃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和控制各类危害人体健康的因素,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的卫生审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一)住宿场所(二)饭馆;(三)咖啡馆、酒吧、茶座(茶园);(四)沐浴场所;(五)美容美发场所(含美体、美容化妆服务的照相馆或影楼);(六)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卡拉OK)厅、音乐厅;(七)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八)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九)商场(店)、书店;(十)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中的卫生设施和卫生技术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入使用。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公共场所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是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除省直管单位外,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设计进行卫生学审查;(二)参加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3179a1afad6195f312ba6ed.png)
转发省卫生厅教育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县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现将省卫生厅、教育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甘卫法监发[2010]12 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甘肃省卫生厅文件甘肃省教育厅甘卫法监发〔2010〕124号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兰州中川机场急救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现将卫生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监管工作各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工作评议考核内容,通过定期通报、评估学校卫生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学校卫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重点问题督办制度、联合督导检查制度与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提高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体系整体规划,加大对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机构的技术指导、执法监督、监测检测等经费保障力度,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健康教育、改善卫生设施设备等。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总体评价工作中,要将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的食堂、饮用水等卫生设施设备的改善纳入学校建设规划中统一考虑。
二、依法科学监管,推动学校卫生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负责公共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引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所)深入辖区学校,为学校提供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技术支持,协助学校落实各项卫生措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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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1•【字号】甘政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0〕5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现将《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七月十一日市州政府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评议省政府各部门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以提高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效能为重点,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和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群众公认、统筹兼顾、综合评价的原则,充分发挥评议的规范、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进一步提高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事务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评议对象(一)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组成部门(25个)。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委、省审计厅、省政府外事办。
(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及直属机构(17个)。
省政府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宗教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信访局、省人防办、省扶贫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870322f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17.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0•【字号】甘政办发〔2018〕210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甘政发〔2018〕73号),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括号内为机构简称)一、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甘肃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信厅)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甘肃省公安厅(省公安厅)甘肃省民政厅(省民政厅)甘肃省司法厅(省司法厅)甘肃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社厅)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建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甘肃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商务厅(省商务厅)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旅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厅)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省应急厅)甘肃省审计厅(省审计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外事办)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甘肃省能源局牌子;甘肃省科学技术厅挂甘肃省外国专家局、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公室牌子;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挂甘肃省核安全局牌子;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挂甘肃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牌子;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挂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牌子;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甘肃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https://img.taocdn.com/s3/m/f8616b386edb6f1aff001f78.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9]216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9.11.17【实施日期】2009.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16号2009年11月1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七)将食品流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八)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九)增加组织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工商局、甘肃省爱国卫生运动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工商局、甘肃省爱国卫生运动](https://img.taocdn.com/s3/m/ec885a2a16fc700abb68fcdf.png)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工商局、甘肃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21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
关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23
【实施日期】2008.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工商局、甘肃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21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
今年5月31日是第21个世界无烟日。
今年的主题是“无烟青少年”,口号是“禁止烟草广告和促销,确保无烟青春好年华”。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吸烟危害健康的认识,保护未成年人,近日卫生部、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爱卫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二十一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08〕21号)。
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好今年我省的世界无烟日活动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爱卫会、卫生局要结合今年的世界无烟日宣传主题和当地控烟工作形势,积极开展控烟履约工作,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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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设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
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甘卫疾控发[2003]14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中国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3.04.25
【实施日期】200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设
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的紧急通知
(甘卫疾控发〔2003〕1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卫生局(处),铁路分局,交通局(处),民航甘肃省管理局各航站,公安局(处):
为控制非典型肺炎扩散和蔓延,严把入口关和出口关,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和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4月23日会议纪要精神,现就在我省境内铁路、交通、民航等人流密集站点设立临
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设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的要求
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均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设立。
我省境内设立的站点有:
(一)铁路:兰州、天水、武威南、嘉峪关4个站由兰州铁路局负责设立检疫站、留验站,留验站均设在铁路医院。
定西、张掖由当地人民政府设立检疫站,并确定医院设立留验站;陇西、武山、甘谷、酒泉、敦煌、白银、白银西、长征等车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设立检疫站。
(二)公路:公路沿线各检疫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设立。
1、省际间公路检疫站在主要公路通道上设置8个,分别为:国道310线天水东岔站、国道316线陇南杨店站、国道212线陇南罐子沟站、国道312线酒泉猩猩峡站、省道201线白银白墩子站、国道109线白银刘寨柯站、国道309线庆阳太白站、国道312线平凉凤翔路口站。
2、各市、州、地公路检疫站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