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2•【字号】甘政办发[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事业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是当前各级政府切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迫切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本预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各级应急工作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值班制度,加强值班职责,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主渠道的畅通。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尽快制定本级政府(行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今年年底前报省政府备案。
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和修订省政府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今年年底前报省政府审定。
同时,要尽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和训练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相关法规、规章及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省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甘肃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甘肃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甘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甘肃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6号2007年1月23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发改委提出的《甘肃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粮食监测预警和保障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2.2 市州应急指挥机构3 市场监测和预警3.1 市场监测3.2 预警4 应急措施4.1 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4.2 信息动态监测4.3 储备投放4.4 扩大零售货源4.5 提高成品粮加工能力4.6 省外采购4.7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4.8 其他调控措施5 预案的启动与停止5.1 预案的启动5.2 预案的停止6 附则1 总则1.1为应对突发粮食公共事件,保证特殊情况下的粮食(含食油,下同)正常供给,建立切实有效的宏观调控机制,确保全省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发较大地域范围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省级(Ⅰ级)和市州级(Ⅱ级)两级。
本预案应对省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市州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由各市州分别制定的粮食应急预案应对。
1.3省级储备粮是稳定全省粮食市场的重要物质基础,市州、县区市建立的粮食储备是省级储备体系的重要补充。
各市州粮食应急供给以省级储备粮吞吐为主,以市州、县区市储备粮吞吐为辅。
储备粮的吞吐按分级负责制的原则,采取统筹安排、合理调拨的方式进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4•【字号】甘政办发[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51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等4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4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44号)以及省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甘政发〔2014〕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任务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8号)和《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机构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64号)精神,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如下:一、加快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和投资事项审批(一)取消的职责。
除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取消以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实行备案管理。
1.煤炭液化项目。
2.原油项目(油田开发)。
3.天然气项目(气田开发)。
4.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5.扩建机场项目。
6.邮政项目。
7.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
8.新建PTA项目。
9.新建TDI项目。
10.PTA改造项目。
11.PX改造项目。
12.乙烯改扩建项目。
13.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14.纸浆项目。
15.聚酯项目。
16.糖项目。
17.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卫生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卫生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4.05•【字号】甘卫疾控发[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甘肃省卫生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甘卫疾控发〔2009〕77号)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商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根据卫生部要求,省卫生厅决定调整甘肃省卫生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及工作职责等事宜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刘维忠省卫生厅厅长副组长:李存文省卫生厅副厅长王晓明省卫生厅副厅长常继乐省卫生厅副厅长郭玉芬省卫生厅副厅长组员:赵鹏程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王新华省卫生厅应急办主任曹义武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处长张存莲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处长滕贵明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郑贵森省中医局局长方剑平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安平省卫生厅妇幼处处长张小麟省爱卫办主任杨敬科省卫生厅办公室副主任王春道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副处长甘培尚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孟蕾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记、副主任二、分工及职责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和新闻宣传组等4个工作组,其工作职责如下: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协调并支持其他各工作小组的工作;负责与卫生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以及省直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负责上报信息、会议纪要、新闻通稿等的起草和印发;负责有关文电的及时有效运转;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政令畅通。
赵鹏程同志担任综合协调组组长,王新华、张存莲同志担任副组长。
疫情防控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全省的手足口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负责统计、管理全省疫情报告并组织疫情分析;指导全省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对疫情现状及趋势进行追踪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5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5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领导成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将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XXX平省长: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咸辉常务副省长: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民族、财政、宗教、法制、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方面工作。
协助省长负责监察、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宗教事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联系省国税局、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审计署驻兰特派办。
郝远副省长:负责教育、科技、统计调查、金融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科学院、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甘肃银行、省属国有金融机构。
联系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大学等中央在甘教育机构,中科院兰州分院等中央在甘科研机构,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人行兰州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中央在甘政策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公司、各资产管理公司。
李荣灿副省长: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商务、招商引资、市场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省人社厅(省外国专家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核安全局)、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公务员局、甘肃行政学院、省贸促会、省经济合作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煤田地质局、省煤炭开发投资公司、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公司、省物产集团公司。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3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8c4ea6b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2d00c54.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我们对省政府机构简称作了修订。
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机构简称》予以印发,请在今后行文中参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二日省政府机构简称一、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二、甘肃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25个)1.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2.甘肃省教育厅(省教育厅)3.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4.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省工信委)5.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6.甘肃省公安厅(省公安厅)7.甘肃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8.甘肃省监察厅(省监察厅)9.甘肃省民政厅(省民政厅)10.甘肃省司法厅(省司法厅)11.甘肃省财政厅(省财政厅)12.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社厅)1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1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15.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厅)16.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17.甘肃省水利厅(省水利厅)18.甘肃省农牧厅(省农牧厅)19.甘肃省林业厅(省林业厅)20.甘肃省商务厅(省商务厅)21.甘肃省文化厅(省文化厅)22.甘肃省卫生厅(省卫生厅)23.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委)24.甘肃省审计厅(省审计厅)25.甘肃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外事办)三、甘肃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1.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四、甘肃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16个)1.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2.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3.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省质监局)4.甘肃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5.甘肃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6.甘肃省体育局(省体育局)7.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8.甘肃省统计局(省统计局)9.甘肃省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10.甘肃省旅游局(省旅游局)11.甘肃省粮食局(省粮食局)12.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13.甘肃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研究室)14.甘肃省信访局(省信访局)15.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16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扶贫办)五、甘肃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6个)1.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省政府参事室)2.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3.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4.甘肃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5.甘肃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6.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结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甘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29号2008年3月24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件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2.2 日常管理机构2.3 专家咨询委员会2.4 专业技术机构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3 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3.2 预警3.3 报告4 应急反应4.1 应急反应原则4.2 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4.3 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4.4 分级反应5 应急处置5.1 应急处置原则5.2 现场处理5.3 医疗救治5.4 信息通报5.5 应急反应终止5.6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6 善后处理6.1 善后处理6.2 奖励6.3 抚恤和补助6.4 补偿6.5 责任6.6 社会救助与保险7 应急处置保障7.1 信息保障7.2 应急体系建设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7.4 培训和演练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7.6 应急物资储备7.7 科研和交流7.8 经费保障7.9 通讯与交通保障7.10 法律保障7.11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8 附则8.1 名词术语8.2 预案解释8.3 预案实施9 附录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9.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框架图9.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项预案构成9.4 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1 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五批甘肃省中医药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的通知-甘卫中函[2013]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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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五批甘肃省中医药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五批甘肃省中医药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的通知(甘卫中函〔2013〕462号)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省中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根据《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省卫生厅于2012年、2013年先后两次,通过单位申报、市(州)卫生局初审、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等程序,在综合考虑区域覆盖面和专科(专病)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甘肃省中医院的针灸科等30个专科(专病)为第五批甘肃省中医药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
为做好第五批甘肃省中医药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医药重点专科(专病)列建名单(一)2012年列建的15个专科(专病):甘肃省中医院针灸科、甘肃省中医院内分泌科、甘肃省中医药研究院中医药科技信息研究所、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肛肠科、靖远县中医医院骨伤科、岷县中医医院心脑病专科、碌曲县藏医院藏医肝胆专科、永昌县中医医院藏药浴治疗中心、酒泉市中医医院糖尿病专科、红古区人民医院痔瘘科、陇南市中医医院呼吸内科、灵台县皇甫谧中医医院中风专科、镇原县中医医院骨伤科、天水市中医医院哮喘病专科、高台县中医医院糖尿病专科。
(二)2013年列建的15个专科(专病):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脾胃病科、景泰县中医医院儿科、通渭县中医医院针灸推拿科、甘肃省藏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藏医特色外治专科、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颈肩腰腿痛专科、玉门市中医医院风湿病科、兰州中医骨伤科医院骨伤科、临夏州中医医院骨伤科、宕昌县中医医院风湿病科、华亭县中医医院糖尿病科、庄浪县中医医院儿科、庆城县岐伯中医医院骨伤科、宁县中医医院儿科、古浪县中医医院针灸科、山丹县中医医院风湿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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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设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
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甘卫疾控发[2003]14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中国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3.04.25
【实施日期】200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甘肃省交通厅、民航甘肃省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关于设
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的紧急通知
(甘卫疾控发〔2003〕1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卫生局(处),铁路分局,交通局(处),民航甘肃省管理局各航站,公安局(处):
为控制非典型肺炎扩散和蔓延,严把入口关和出口关,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和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4月23日会议纪要精神,现就在我省境内铁路、交通、民航等人流密集站点设立临
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设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的要求
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均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设立。
我省境内设立的站点有:
(一)铁路:兰州、天水、武威南、嘉峪关4个站由兰州铁路局负责设立检疫站、留验站,留验站均设在铁路医院。
定西、张掖由当地人民政府设立检疫站,并确定医院设立留验站;陇西、武山、甘谷、酒泉、敦煌、白银、白银西、长征等车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设立检疫站。
(二)公路:公路沿线各检疫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设立。
1、省际间公路检疫站在主要公路通道上设置8个,分别为:国道310线天水东岔站、国道316线陇南杨店站、国道212线陇南罐子沟站、国道312线酒泉猩猩峡站、省道201线白银白墩子站、国道109线白银刘寨柯站、国道309线庆阳太白站、国道312线平凉凤翔路口站。
2、各市、州、地公路检疫站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