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设计变更实施细则(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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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及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06]183号)等有关规定,XX高速项目BOT加总承包实际情况制定本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紧急抢险工程外,所有变更均应变更方案成立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设计变更为引起合同单价、工程数量、结构形式、工艺标准等变化的变更。

第二章变更意向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经现场察勘、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设计时,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1.工程项目需补充设计的。

2.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的。

3.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

4.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5.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须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的。

6.采用先进的技术或优化设计方案,能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

7.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的。

8.通过变更能减少征地拆迁工作量、节省建设投资(或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技术标准、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有利保护环境、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等。

第五条业主、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分包人任何一方根据需要均可提出工程变更,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理由必须充分,工程质量、工期必须得到保证,工程造价尽可能节省。

工程处设计变更实施细则

工程处设计变更实施细则

西安市公路工程管理处设计变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工程进度,严格控制投资,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设计文件是上级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控制整个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基本依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维护批准设计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原设计,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对于较大变更,各项目部在未接到设计变更批复文件之前,严禁实施变更工程。

第三条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形、地质、水文、建设环境等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完备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交付施工,也不得办理工程计量与支付。

第四条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要求,符合现场地质、水文、材料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进行变更设计:1、发现设计文件存在不合理、不完善及设计漏项、差错,不能满足使用功能时;2、由于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发生变化,按原设计无法施工时;3、设计变更后,确能有效地保证或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建设工期,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经济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且不过多增加工程成本;4、国家颁布新标准、规范、规程后,按规定必须进行设计变更时;5、由于建设环境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时。

第六条设计变更的基础文件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变更除规定须采用新颁标准、规范、规程和定额外,原则上使用施工图设计时采用的标准、规范、规程和定额。

第七条一个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一般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多次变更,也不得将较大的变更,分解为多个小的变更。

变更设计应尽量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完成,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变更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返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进场后对中标工程量清单和图纸进行工程量对比复核,经监理办和项目部确认后形成工程量台账。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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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范本

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范本

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的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变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工程计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可控可测。

第四条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的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如无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第五条工程变更申请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和规定,对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工程变更应当经过核准后方可实施,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工程变更涉及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工程变更是由审批机关要求进行的,相应的费用由审批机关承担。

第三章工程计量实施细则第九条工程计量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工程计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包括测量、检测、测试等环节。

第十一条工程计量结果应当真实可靠,应当向甲方和乙方及时通报,并按照约定进行付款或者返还相关费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由于工程变更或工程计量不规范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管理的规定不符合本细则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即为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的范文,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施的各个单位,适用于嘉通高速公路建设期。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设计、完善结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一旦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一、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工作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遇不可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节约投资;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使用功能;有利于投资人投资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利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施的各个单位,适用于嘉通高速公路建设期。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设计、完善结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一旦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一、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工作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遇不可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节约投资;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使用功能;有利于投资人投资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利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以下是一份关于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一、变更管理范围1. 变更管理适用于在建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等阶段发生的变更。

2. 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二、变更管理程序1. 变更提出:变更可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

2. 变更审批:变更提出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3. 变更设计:经审批通过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进行评审。

4. 变更施工:变更设计通过评审后,施工单位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

5. 变更验收: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确认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6. 变更备案:变更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变更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案。

三、变更管理要求1. 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施工进度。

2. 变更必须经过合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变更应提前沟通和协商,相关单位应共同参与变更管理的决策过程。

4.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变更工作的记录和报告,确保变更过程的透明和规范。

四、变更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变更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 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的质量和合理性。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4.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变更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变更管理记录1.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相关记录,包括变更提出、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记录。

2. 变更记录应包括变更的目的、内容、依据、审批意见、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等。

六、变更管理监督1.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发现变更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为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具体执行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要求来确定。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标准、控制造价、明确责任、服务现场,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路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范本

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范本

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范本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工程变更和工程计量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工程变更过程合规且计量结果准确可靠。

二、工程变更实施细则1. 变更管理流程1.1 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详细描述变更内容、原因、影响范围等,并由申请人签署。

1.2 变更评估工程变更小组对变更申请进行评估,包括风险评估和影响评估,并向相关方提供评估结果和建议。

1.3 变更批准变更批准由项目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批准后变更正式生效。

1.4 变更实施变更实施应按照变更计划执行,并记录变更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及实施结果。

1.5 变更验证变更验证应由相关方进行,以确保变更达到预期效果。

1.6 变更关闭变更关闭应由变更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并进行记录和归档。

2. 变更申请审批权限2.1 一般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如下:- 小规模变更(影响范围较小、预估成本较低)由项目负责人或工程管理员审批;- 中等规模变更(影响范围较大、预估成本适中)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 大规模变更(影响范围广泛、预估成本较高)需经过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审批。

3. 变更控制3.1 变更记录所有变更相关信息应进行记录,包括变更申请、评估结果、批准文件、实施过程、验证结果等,并进行归档保存。

3.2 变更风险管理变更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应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3.3 变更通知和沟通变更对相关方影响较大时,应及时进行变更通知和沟通,确保相关方了解变更内容、影响和对策。

三、工程计量实施细则1. 计量准备1.1 计量前准备计量前需明确计量目的、范围和要求,并编制计量计划,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1.2 计量设备校准和验证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验证,并记录校准和验证结果。

2. 计量实施2.1 测量方法选择根据计量目的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和仪器设备。

2.2 采样和取样采样和取样过程需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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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2008年11月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及甘交建[2002]7号《关于加强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交建《关于发布〈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甘交办纪[2008]22)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厅工程处监督部门应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和分类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第六条厅工程处成立设计变更管理领导小组,由处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行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处总工办、工程建设管理科、财务科、审计科、监察科等部门组成,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设在处总工办。

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和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七条重大、较大及10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按照本实施细则14日内经设计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报省交通厅审批;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交设计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原则上1个月审查批复一次。

除紧急抢险工程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八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办可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九条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厅工程处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厅工程处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重大、较大及10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申报应按交通部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执行,并完成以下工作:一、由厅工程处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附以下材料:1、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工程名称、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设计变更主要内容和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等;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结果;3、设计变更总体方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说明设计变更主要原因,明确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工程方案和设计变更费用变化情况;4、对于设计变更需增加费用(相对于原合同清单)的,应当提供设计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审查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

二、经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审查需要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变更,一般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不需要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变更,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内容主要包括:1、概述: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设计变更理由、设计变更依据等;2、设计变更文件采用的技术标准、设计变更工程方案及工程数量、预算,与原设计对比分析情况等。

3、设计变更预算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一般情况下应当与设计变更前审查审批的预算保持一致。

4、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单位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100万元以下或不需要进行勘察设计的一般设计变更应按以下程序申报:一、设计变更文件由施工单位按附件一《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一式四份以公文形式报项目办,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应按规定权限在7日内复核签认,对现场复核情况应在工作日志中载明备查,项目办在收到报告14日内完成初审后,拟文上报厅工程处。

二、项目办应安排专人负责设计变更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初审,主要完成以下工作内容:1、检查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及附件是否齐全;2、复核监理工程师所签变更数量及金额是否真实,变更项目和变更理由是否合理,如有疑问必须到现场调查核实确认,并将项目办审查意见填入《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3、《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中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数量和费用进行核实和签认(签名盖章),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签字均属无效,并对所签认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中发现签认不实的,按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签认工作量的5%扣取监理费和设计费。

4、将施工单位设计变更文件分合同段按文号顺序整理装入档案盒,盒内应附有《×××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费用一览表》(含电子表);将已核查各合同段设计变更项目和费用进行汇总,填写《×××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费用汇总表》(含电子表)作为附件。

三、路基部分横断面与实际不符,应对全标段进行复核,相对全标段土石方量增减在5%之内的设计变更,不予认可;路基原地貌破坏后提出的土石方增减及土石成分变化等无法计量的设计变更申请,不予认可。

四、审查一般设计变更文件时,计算费用单价的选用法顺序为: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合同内规定的单价计算方法;国家、部、省(市)级机构颁布的概预算定额及价格参考书;参考施工单位申报预算及实际支出证明,协商单价。

五、对项目办初审上报的设计变更,在14日内由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组织、会同项目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参加对《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进行四方联合会审,并将联合会审意见填入《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联合会审意见”栏内。

六、需要进行勘察设计的一般变更设计按本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条件时,厅工程处按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进行施工,不允许扩大规模和降低标准。

变更费用纳入工程竣工决算。

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四条项目办应当按省交通厅有关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制度的规定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含造价)管理台账(台账表格见附件二),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

每年定期编写在建项目设计变更(含造价)自检报告,编制公路工程造价台账表和设计变更情况统计表,项目办将汇总情况上报厅工程处(含电子版),厅工程处负责建立全处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试行,其他未尽事宜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申报及审核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甘交工建(2004)25号)同时废止,本细则解释权系厅工程处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

附件一: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附件二:×××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台帐说明1、由有关单位填写设计变更报告,在报告中要填明设计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前后工程数量变化和工程费用变化,并在报告中附上变更前后相关图表文件。

2、报送及处理方法:(1)工程设计变更要以公文的形式报建设单位(项目办)审核;(2)按设计变更申请报告文件的顺序,由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驻地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等人员,到现场调查勘察,审查设计变更报告,填写设计变更意见;(3)现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在审查和填写变更意见后,各留下附件一份存查,最后一份由项目办报厅工程处,由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四方会审。

3、驻地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必须加盖项目监理组公章方为有效。

4、设计代表签署意见后,加盖设计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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