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设计变更实施细则(最终版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XX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高速公路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及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06]183号)等有关规定,XX高速项目BOT加总承包实际情况制定本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紧急抢险工程外,所有变更均应变更方案成立后,方可施工。
第三条设计变更为引起合同单价、工程数量、结构形式、工艺标准等变化的变更。
第二章变更意向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经现场察勘、核对,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设计时,可提出设计变更要求:1.工程项目需补充设计的。
2.设计文件存在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需修改完善的。
3.勘察、设计文件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因素(地质、水文、地形等)发生变化与设计不符,或设计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的。
4.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使用功能的。
5.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地方交通及文物保护,须对工程进行局部调整的。
6.采用先进的技术或优化设计方案,能在不降低标准或提高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或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的。
7.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的。
8.通过变更能减少征地拆迁工作量、节省建设投资(或降低施工成本)、提高技术标准、缩短工期、确保工程安全、有利保护环境、节省土地、改善施工条件等。
第五条业主、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分包人任何一方根据需要均可提出工程变更,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理由必须充分,工程质量、工期必须得到保证,工程造价尽可能节省。
工程处设计变更实施细则
西安市公路工程管理处设计变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工程进度,严格控制投资,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设计文件是上级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控制整个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基本依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维护批准设计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原设计,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对于较大变更,各项目部在未接到设计变更批复文件之前,严禁实施变更工程。
第三条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形、地质、水文、建设环境等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完备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交付施工,也不得办理工程计量与支付。
第四条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要求,符合现场地质、水文、材料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进行变更设计:1、发现设计文件存在不合理、不完善及设计漏项、差错,不能满足使用功能时;2、由于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发生变化,按原设计无法施工时;3、设计变更后,确能有效地保证或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建设工期,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经济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且不过多增加工程成本;4、国家颁布新标准、规范、规程后,按规定必须进行设计变更时;5、由于建设环境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时。
第六条设计变更的基础文件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变更除规定须采用新颁标准、规范、规程和定额外,原则上使用施工图设计时采用的标准、规范、规程和定额。
第七条一个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一般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多次变更,也不得将较大的变更,分解为多个小的变更。
变更设计应尽量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完成,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变更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返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进场后对中标工程量清单和图纸进行工程量对比复核,经监理办和项目部确认后形成工程量台账。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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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范本
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的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变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工程计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可控可测。
第四条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的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如无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第五条工程变更申请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程序和规定,对工程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工程变更应当经过核准后方可实施,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工程变更涉及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工程变更是由审批机关要求进行的,相应的费用由审批机关承担。
第三章工程计量实施细则第九条工程计量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工程计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包括测量、检测、测试等环节。
第十一条工程计量结果应当真实可靠,应当向甲方和乙方及时通报,并按照约定进行付款或者返还相关费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由于工程变更或工程计量不规范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有关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管理的规定不符合本细则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即为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的范文,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施的各个单位,适用于嘉通高速公路建设期。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设计、完善结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一旦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一、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工作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遇不可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节约投资;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使用功能;有利于投资人投资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利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规范公路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交投资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嘉通高速公路工程实施的各个单位,适用于嘉通高速公路建设期。
第三条工程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是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第四条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优化设计、完善结构的原则,符合设计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施工图设计是工程施工的依据,一经确定下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一旦发现有“先施工,后变更”的现象,将严肃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增加或工程延期等后果,由擅自变更单位负责。
第二章工程变更的原则第六条工程变更原则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一、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工作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工程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谨的科学态度。
结合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遇不可见自然因素、外部环境变化及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节约投资;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完善使用功能;有利于投资人投资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利时,应考虑工程变更。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篇)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以下是一份关于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一、变更管理范围1. 变更管理适用于在建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检验等阶段发生的变更。
2. 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工程量变更等。
二、变更管理程序1. 变更提出:变更可以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
2. 变更审批:变更提出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评估,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3. 变更设计:经审批通过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进行评审。
4. 变更施工:变更设计通过评审后,施工单位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
5. 变更验收: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确认变更工作符合要求。
6. 变更备案:变更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变更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备案。
三、变更管理要求1. 变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施工进度。
2. 变更必须经过合理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变更应提前沟通和协商,相关单位应共同参与变更管理的决策过程。
4.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变更工作的记录和报告,确保变更过程的透明和规范。
四、变更管理责任1. 建设单位负责变更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 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的质量和合理性。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4.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变更工作的实施情况。
五、变更管理记录1. 变更管理需要做好相关记录,包括变更提出、审批、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记录。
2. 变更记录应包括变更的目的、内容、依据、审批意见、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等。
六、变更管理监督1.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2. 发现变更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为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细则,具体执行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要求来确定。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坚持标准、控制造价、明确责任、服务现场,最大限度发挥投资效益,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路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范本
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范本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工程变更和工程计量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工程变更过程合规且计量结果准确可靠。
二、工程变更实施细则1. 变更管理流程1.1 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应详细描述变更内容、原因、影响范围等,并由申请人签署。
1.2 变更评估工程变更小组对变更申请进行评估,包括风险评估和影响评估,并向相关方提供评估结果和建议。
1.3 变更批准变更批准由项目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批准后变更正式生效。
1.4 变更实施变更实施应按照变更计划执行,并记录变更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及实施结果。
1.5 变更验证变更验证应由相关方进行,以确保变更达到预期效果。
1.6 变更关闭变更关闭应由变更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并进行记录和归档。
2. 变更申请审批权限2.1 一般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如下:- 小规模变更(影响范围较小、预估成本较低)由项目负责人或工程管理员审批;- 中等规模变更(影响范围较大、预估成本适中)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审批;- 大规模变更(影响范围广泛、预估成本较高)需经过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审批。
3. 变更控制3.1 变更记录所有变更相关信息应进行记录,包括变更申请、评估结果、批准文件、实施过程、验证结果等,并进行归档保存。
3.2 变更风险管理变更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应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
3.3 变更通知和沟通变更对相关方影响较大时,应及时进行变更通知和沟通,确保相关方了解变更内容、影响和对策。
三、工程计量实施细则1. 计量准备1.1 计量前准备计量前需明确计量目的、范围和要求,并编制计量计划,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1.2 计量设备校准和验证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验证,并记录校准和验证结果。
2. 计量实施2.1 测量方法选择根据计量目的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测量方法和仪器设备。
2.2 采样和取样采样和取样过程需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渭武高速公路部分设计变更方案的批复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渭武高速公路部分设计变更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5.23•【字号】甘交技术〔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渭武高速公路部分设计变更方案的批复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渭武高速公路WW20合同段白鹤桥隧道渭源端洞口坡面变形处治方案的请示》(甘公航旅工程〔2018〕43号)、《关于渭武高速公路WW13合同段路固隧道左右线出口段衬砌支护参数调整设计变更方案的请示》(甘公航旅工程〔2018〕44号)、《关于渭武高速公路WW19合同段石门坪1#隧道渭源端边坡崩塌处治方案的请示》(甘公航旅工程〔2018〕45号)、《关于渭武高速公路部分设计变更有关情况的报告》(甘公航旅工程〔2018〕59号)、《关于上报渭武高速公路定西段部分设计变更方案的请示》(甘公航旅工程〔2018〕129号)及《关于渭武高速公路WW13合同段路固隧道ZK292+307~ZK292+207、YK292+270~YK292+190段调整支护参数设计变更方案的请示》(甘公航旅工程〔2018〕151号)收悉。
经厅2018年第2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1.WW3合同段ZK197+573~+794 段路堑左侧滑坡治理及避险车道设计变更方案渭武高速公路ZK197+573~+794 (长221米)段左侧路堑最大挖方高度28.0m,施工图按照一般挖方边坡进行设计,采用孔窗式护面墙防护,路基成型后,施工单位在该段路基上设置了预制梁场。
2017年4月,该段边坡山体、边坡坡面及预制梁场地面出现纵向裂缝,5月31日至6月9日连续降雨后,山体出现明显滑移,裂缝进一步发展,最大缝宽达20cm,一级平台排水沟下错15cm,孔窗式护面墙竖向裂缝贯通,预制梁场地面出现鼓胀。
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及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强化建设 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发展和完善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ﻫ 第二条在甘肃省境内进行公路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 供货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招投标工作应在甘肃省交通厅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二)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三)对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负责的能力;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负责的能 力。ﻫﻫ(四)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申请,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交通主管部门 应在收到资格审查申请30日内予以批复。ﻫﻫ(五)项目法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在批准的公路项目建设期内有效。ﻫﻫ(六)项目法人应按交通 部发布的《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ﻫ第十三条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和咨询、监理单位,甲级试验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的资信登记,由省交通 厅建设管理处进行初审,报交通部审核登记。其它等级从业单位的资信登记,由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审核登记,登记结果报交通部备案。申请 资信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公开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进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应进行资格后审。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 的公路建设项目不适宜招标,但应对重点部位、技术复杂工程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模版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模版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变更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顺利进行,提高变更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路工程的变更管理工作。
第三条变更管理是指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而对项目计划、设计、施工、材料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以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的要求。
第四条公路工程变更管理 should确保调整后的方案与原设计合理相符,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和进度。
也 should确保变更能够负担在原定的预算范围内,并且保证相关信息和文件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汇报。
第五条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应贯穿于建设全过程,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准备、实施过程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第六条公路工程变更应按照程序合理、科学、公正地进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技术标准。
第七条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公路工程变更应尽量避免频繁变更,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工期。
第九条公路工程变更应依据正式的变更申请和评审程序进行,并及时记录和报备。
第十条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应建立相关的档案和记录,以备后续查验和审计。
第二章变更管理的流程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变更管理的流程包括变更申请、评审和执行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变更申请阶段 should由业主单位提出。
业主单位应提供详细的变更说明书,包括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影响等。
第十三条变更评审阶段要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
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变更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评估,并作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变更执行阶段应由相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的工程变更管理小组进行。
管理小组应按照评审意见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变更方案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和协调变更的执行过程。
第十五条变更管理小组应及时向业主单位汇报变更的实施情况,并保留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变更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六条公路工程变更的范围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准备、施工作业、资金支出、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变更。
3.0-公路工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高速公路项目工程管理,优化完善本项目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工程安全,顺利完成任务,按照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按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质量、等级或数量等作出的修改和变动。
各分部在开工前须对设计文件、施工图表资料进行认真研究,领会掌握设计意图,并进行现场逐项实地复查核对,发现设计与实际不相符的工程时,要及时提出变更设计意向,进行变更设计申报。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要求第三条变更设计应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批准的设计文件等规定要求,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指标及工程质量,不延长施工期限和降低使用功能。
第四条设计变更要有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依据,避免主观片面,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
第五条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按权限批准的变更设计不得擅自开工,否则开工后的工程不予认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各分部自行承担。
第六条重大工程及主要工程的变更方案,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
一般性工程的变更,以业主、SPV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五方代表签认的变更设计现场处理卡确定方案,现场处理卡一式五份,各方存一份。
第七条各分部都应建立工程设计变更台帐,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每月将台帐核对统一,有关人员签字认可,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保证各方台账相吻合。
第三章设计变更报批程序第八条各分部的设计变更意向,必须以现场处理卡或文字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到XXX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工程管理部,由工程管理部牵头,会同业主、SPV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变更会商。
第九条工程变更设计现场处理卡或会议纪要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SPV公司在现场确认变更方案可行时,现场填写签认。
第十条各分部按照五方代表现场确定的变更方案(工程变更设计现场处理卡),及时编制正式的设计变更资料,随同《工程设计变更申报表》于l0天之内按以下流程上报审批。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完整版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张承高速公路崇礼至张承界段工程建设管理,标准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有效控制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方法?(2005年第5号)、?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那么?〔冀交基[2006]8号〕、?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那么?〔冀高办[2021]285号〕,同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张承高速公路崇礼至张承界段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包括主体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交叉工程、隧道工程〕和沿线设施工程〔房建工程、交通平安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
所有在本工程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筹建处XXX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总工办负责设计变更方案的审查;工程科参与主体工程设计变更方案的审查,并负责工程量核准工作;沿线设施科参与沿线设施工程设1计变更方案的审查,并负责工程量核准工作;方案科参与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方案的审查,并负责变更单价的审定工作。
第四条本细那么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包括优化设计、完善设计、新增工程和取消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平安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
完善设计是指在工程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批准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缺乏、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工程实施过程中新公布了国家标准、技术标准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设计变更实施细则最终版
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月11年2008.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及甘交建[2002]7号《关于加强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交建《关于发布〈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甘交办纪[2008]22)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厅工程处监督部门应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和分类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成自泸赤高速公路(泸州段)工程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11编制日期:2009-10-10四川龙光泸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成自泸赤高速公路(泸州段)工程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自贡~泸州~赤水高速公路(泸州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泸赤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四川龙光泸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贵公司”或“业主”)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川交【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制定本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设计变更先批准后实施。
任何设计变更(含业主提出的变更)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权限、规定的时间之内完成变更资料的报、审、批工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简化报批程序、不得擅自越权办理。
本办法中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泸赤高速公路自开工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工作。
第三条本项目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上级单位审查,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或安全标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业主及国家利益。
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可以提出工程变更。
对原设计的变更,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如有特殊原因原设计单位不能对该项工程进行设计,经征求原设计单位意见后,业主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第四条工程变更应当以提高技术标准、节约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方便施工、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工程变更前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避免主观片面性和盲目性。
第五条工程变更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约造价,保证工期,不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同时遵守工程变更程序,现场办公会议没有召开或召开后变更方案没有通过之前的变更工程不准擅自施工,否则,所发生的费用一律自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1.02.08
•【字号】甘交规范〔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厅属各单位∶《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2月3日第三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权限内的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申报和审批工作将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并对设计变更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申报和审批工作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模块办理,网
址∶/art/2019/12/23/art_412266_9349.html。
2.已完成招标工作的在建公路工程项目,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在不违反原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以适应本《办法》。
3.本《办法》印发之日后开展招标工作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管理法
人应将本办法的要求在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相关条款中载明。
世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2月8日。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细则
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xx改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依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监理手册》第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定义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含已批准的施工图)涉及的各种工程的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提出承包人、监理和业主三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
工程变更经相应程序申报、批复后,应出具变更图纸,以便工程实施和竣工资料的整理。
施工图设计变更经业主审批后,承包人可依据设计变更图纸施工,进行变更计量支付。
三、工程变更提出的条件和原因1、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各类技术规范。
2、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原因(地质、水文、地形)发生变化。
3、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殊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
4、原设计欠合理或原设计数量与实际发生偏差。
5、由于地方水系、地方通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原因,必须变更设计。
6、因文物、环保、农田、水利、工矿等部门提出的特殊要求,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7、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8、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无意间造成工程缺陷,业主和监理不得不发出变更。
9、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和促进工程技术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者。
10、其他特殊情况四、工程变更的分类1、小变更(1)涵洞(人机孔)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洞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的变化。
(3)工程数量的核实确定和增减,路基工程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砂砾,碎石垫层处理。
(4)其他每一项工程增减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小变更。
2、一般变更(1)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的变更。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为加强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制定。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建设成本,依据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甘交办[20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甘肃省公路管理局管理的国省干线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费用变化的变更项目。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
对原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并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严格按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造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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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2008年11月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及甘交建[2002]7号《关于加强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交建《关于发布〈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甘交办纪[2008]22)等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厅工程处监督部门应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变更原则和分类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第六条厅工程处成立设计变更管理领导小组,由处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行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处总工办、工程建设管理科、财务科、审计科、监察科等部门组成,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设在处总工办。
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和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七条重大、较大及10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按照本实施细则14日内经设计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报省交通厅审批;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交设计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原则上1个月审查批复一次。
除紧急抢险工程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八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办可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九条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厅工程处提出设计变更建议,厅工程处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重大、较大及10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申报应按交通部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执行,并完成以下工作:一、由厅工程处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附以下材料:1、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工程名称、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设计变更主要内容和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等;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结果;3、设计变更总体方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说明设计变更主要原因,明确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工程方案和设计变更费用变化情况;4、对于设计变更需增加费用(相对于原合同清单)的,应当提供设计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审查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
二、经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审查需要开展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变更,一般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不需要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设计变更,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执行。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内容主要包括:1、概述: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设计变更理由、设计变更依据等;2、设计变更文件采用的技术标准、设计变更工程方案及工程数量、预算,与原设计对比分析情况等。
3、设计变更预算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一般情况下应当与设计变更前审查审批的预算保持一致。
4、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单位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100万元以下或不需要进行勘察设计的一般设计变更应按以下程序申报:一、设计变更文件由施工单位按附件一《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一式四份以公文形式报项目办,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应按规定权限在7日内复核签认,对现场复核情况应在工作日志中载明备查,项目办在收到报告14日内完成初审后,拟文上报厅工程处。
二、项目办应安排专人负责设计变更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初审,主要完成以下工作内容:1、检查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及附件是否齐全;2、复核监理工程师所签变更数量及金额是否真实,变更项目和变更理由是否合理,如有疑问必须到现场调查核实确认,并将项目办审查意见填入《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3、《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中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数量和费用进行核实和签认(签名盖章),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签字均属无效,并对所签认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中发现签认不实的,按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签认工作量的5%扣取监理费和设计费。
4、将施工单位设计变更文件分合同段按文号顺序整理装入档案盒,盒内应附有《×××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费用一览表》(含电子表);将已核查各合同段设计变更项目和费用进行汇总,填写《×××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费用汇总表》(含电子表)作为附件。
三、路基部分横断面与实际不符,应对全标段进行复核,相对全标段土石方量增减在5%之内的设计变更,不予认可;路基原地貌破坏后提出的土石方增减及土石成分变化等无法计量的设计变更申请,不予认可。
四、审查一般设计变更文件时,计算费用单价的选用法顺序为: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合同内规定的单价计算方法;国家、部、省(市)级机构颁布的概预算定额及价格参考书;参考施工单位申报预算及实际支出证明,协商单价。
五、对项目办初审上报的设计变更,在14日内由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组织、会同项目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参加对《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进行四方联合会审,并将联合会审意见填入《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联合会审意见”栏内。
六、需要进行勘察设计的一般变更设计按本细则“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条件时,厅工程处按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进行施工,不允许扩大规模和降低标准。
变更费用纳入工程竣工决算。
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十四条项目办应当按省交通厅有关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制度的规定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含造价)管理台账(台账表格见附件二),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
每年定期编写在建项目设计变更(含造价)自检报告,编制公路工程造价台账表和设计变更情况统计表,项目办将汇总情况上报厅工程处(含电子版),厅工程处负责建立全处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试行,其他未尽事宜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甘肃省交通厅工程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申报及审核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甘交工建(2004)25号)同时废止,本细则解释权系厅工程处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
附件一: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附件二:×××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台帐说明1、由有关单位填写设计变更报告,在报告中要填明设计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变更前后工程数量变化和工程费用变化,并在报告中附上变更前后相关图表文件。
2、报送及处理方法:(1)工程设计变更要以公文的形式报建设单位(项目办)审核;(2)按设计变更申请报告文件的顺序,由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组长、驻地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等人员,到现场调查勘察,审查设计变更报告,填写设计变更意见;(3)现场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代表在审查和填写变更意见后,各留下附件一份存查,最后一份由项目办报厅工程处,由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四方会审。
3、驻地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必须加盖项目监理组公章方为有效。
4、设计代表签署意见后,加盖设计单位公章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