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及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及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甘政办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及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65号2008年5月15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经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质监局《关于规范和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及安全管理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和加强燃气汽车改装及安全管理的规定(省经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质监局二○○八年二月十五日)为积极有序地推进全省燃气汽车改装工作,确保改装汽车质量,保障人民财产安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规范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110号)精神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燃气汽车是指将汽(柴)油汽车改装为以压缩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燃气或双燃料汽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汽车改装、营运、维护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二、燃气汽车改装企业需要具备的条件:(一)在申请改装所在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许可的压力容器安装Ⅰ级资质;(三)参照GB/T1900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四)有5名以上经过燃气汽车改装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人;(五)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改装、检测设备,厂房面积一般不得低于300平方米,改装和调试区域分设,通风设施、消防空间及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六)执行有关改装标准或技术规范;(七)燃气汽车改装需用的技术文件齐全完整,并能指导生产。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3•【字号】兰政办发[2010]278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0】2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三日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水平和服务质量,塑造出租汽车行业良好形象,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出租汽车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宗旨,强化行业监管,狠抓教育培训,大力推行科学管理、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安全营运,全面提升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水平、文明服务程度和从业人员的文明素质,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社会满意度,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综合整治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总体目标是: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主线,通过两年半时间的整治创建,使出租客运企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主管部门执法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市民群众对出租汽车行业满意度明显提升,把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打造成具有一流从业人员和一流服务水平的示范性窗口行业。
具体有近期、中期、远期三个目标。
--近期目标。
以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为契机,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和市文明办等部门密切协作,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阶段性工作,集中开展出租汽车行业安全行车、文明运营专项教育整治和星级创建活动,到2010年底,使出租汽车行车秩序、车容车貌、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整治创建活动各项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车辆座套每日清洗更换和驾驶员统一着装等要求有效落实,出租汽车违法违章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明显下降,全面实现出租汽车行业“八统一”标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5]68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5.30【实施日期】2005.05.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6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交通厅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工作。
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是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和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经营权有偿转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运营市场秩序混乱、行业管理不得力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科学合理配置运输资源。
从2005年6月开始,各地要组织交通、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审批和有偿出让政策。
要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
对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可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全面清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和出租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和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6]79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7.05【实施日期】2006.07.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和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7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和《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甘肃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行为和市场秩序,确保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行为和市场秩序,确保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大出租汽车总量宏观调控力度,解决供求矛盾,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通过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通过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行业监管体系;通过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和环境,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三、工作重点(一)严格控制出租汽车总量,适度投放运力。
按照省会城市20-25辆/万人,市州城市15-20辆/万人,县级城市以发展城市公交为主、适量发展出租汽车的总量控制原则,进一步严格控制我省出租汽车总量。
已超出控制总量指标和现有出租汽车载客上座率达不到70%的城市,一律不得出台新增出租汽车运力计划;未达到总量控制指标的城市,新增运力的投放要由当地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编制新增计划并组织听证会议,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2.20•【文号】建城[2002]43号•【施行日期】2002.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0]22号)下发后,各地对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市场进行了认真清理整顿,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城市仍存在出租汽车总量供大于求、经营权出让、转让不规范和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致使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总量调控,保持行业稳定(一)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各城市要明确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职能,强化管理机构的作用。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管理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地域分割、部门分割、多头投放、无序管理等方面问题。
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妥善解决有关部门经费的通知》(预字[1998]372号)的规定,切实落实城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须的经费。
(二)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出租汽车市场供求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统一市场准入规则,建立切实有效的总量调控机制。
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70%的城市和地区原则上不宜以审批、拍卖等形式向市场投放或变相投放新的运力。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打击无证经营的“黑车”,我部向国务院法制办请示明确查处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法律依据。
2005年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一•对†关于请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5‟432号)答复我部,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当前,根据出租车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由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地方,要按照复函的明确意见,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开展打击“黑车”的专项活动。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2005年9月15日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部委联合召开的“规范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贯彻落实国法函…2005‟432号文为契机,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全面、深入地开展打击“黑车”的专项活动,为出租汽车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开展打“黑”专项活动中,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地方性法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无证经营的“黑车”已设定行政处罚的,各地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涉嫌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二)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三)进入物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扣押与无证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扣押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出租汽车等。
四、委制定•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应当依据•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甘政办发[2009]211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11号2009年11月1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1.将厅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解除与厅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
2.全省交通行业职工培训交有关院校、培训基地组织实施。
(三)划入的职责1.划入原省交通厅的职责。
2.将原省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强的职责1.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
2.统筹区域、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
3.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公路、水路、城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负责编制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民航运输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站场、港口、码头及高等级公路沿线服务设施的布局规划;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发展预测、经济运行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拟订物流业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2•【字号】晋政办发[2005]64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5]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一)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出租汽车行业是城市重要的服务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1998年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健康平稳,但个别城市还存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不规范、运营环境不宽松、行业管理不得力等问题。
对此,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定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从服务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
制定和实施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进行调控,防止过度增加出租汽车数量而导致供求关系失衡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省大多数城市都没有编制和实施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出租汽车发展缺乏调控依据,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必须尽快予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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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甘肃省【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68号【发布日期】2005-05-30【生效日期】2005-05-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甘肃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6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交通厅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省交通厅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工作。
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是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和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重点解决当前存在的经营权有偿转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运营市场秩序混乱、行业管理不得力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科学合理配置运输资源。
从2005年6月开始,各地要组织交通、财政、物价、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审批和有偿出让政策。
要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机制。
对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可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全面清理。
对有偿转让费用过高、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无法收回成本的,要降低标准。
对清理整顿期间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
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全面清理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
从2005年6月1日起,严禁向城市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和驾驶员安全管理费,不得对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
对自愿经营跨城公路出租客运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有关规定征收交通规费。
同时,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对城市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进行适时调整。
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要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四、严厉打击非法运营,维护市场秩序。
各地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合执法的作用,加强对出租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
交通部门要严厉打击无营运证、伪造营运证照的出租车辆;公安部门要重点打击无牌无证的“黑车”,并会同交通部门坚决取缔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出租客运;财政、物价部门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运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规范;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的整顿,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使用计价器的监管,全方位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
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
五、加强运营主体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规范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用工、财务和资产的管理。
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扶优限劣、有序竞争。
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出租汽车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降低过高的承包费标准。
对不合理部分的承包费用要予以取消。
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行为。
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
同时,要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凡安全驾龄达不到3年、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者,不得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强化宏观调控,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
要综合当地的GDP增长、人口数量、出行频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旅游业的发展等情况,在经营者有获取社会平均利润空间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当地城市出租汽车投放规模,实行总量控制,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运力过度增长。
已超出控制总量的要严禁新增车辆,并逐步淘汰车况差、超龄服役、超载运行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未达到控制总量的,必须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听证,明确投放程序,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同时,要鼓励发展城市公交客运和城乡公交客运,逐步形成城乡公交一体化的格局,保障城乡人民群众的交通出行需要。
各市州要将当地确定的出租车控制规模和具体投放办法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要尽快建立完善出租汽车管理的法律法规,使出租汽车管理有法可依,经营从业人员有法可循。
省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起草《甘肃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规章,报省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
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稳定。
建立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为召集人,省交通、经委、公安、财政、劳动保障、物价、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全省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整顿规范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抓好本地区的整顿规范工作。
对违反《通知》精神,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工作不力,以及由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各市州政府要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清理整顿出租汽车有偿转让、规范收费和打击非法运营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省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全省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组长张正锋副组长翟文祥省交通厅副厅长成员朱行之省经委副主任王幸省公安厅副厅长建民省财政厅副厅长陈一为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张汉文省工商局副局长刘剑省物价局副局长武敬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运管局,翟文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