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的通知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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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甘价工[2001]4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3.22
【实施日期】2001.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甘价工[2001]49号2001年3月22日)
省卫生厅、医药集团公司,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
在国家计委对列入中、省两级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价格未统一制定下达前的过渡阶段,为进一步整顿药品价格秩序,规范药品定价行为,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对政府定价药品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1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
法律案例分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点梳理及典型案例集锦

法律案例分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点梳理及典型案例集锦为促进资源要素在全国范围内顺畅流动的现实需要,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主动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成为了依法行政不可忽视的重要制度,正在对政府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出台等工作产生着重要影响。
一、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公平竞争审查的意义公平竞争审查旨在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公平竞争的审查机制与程序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
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
需注意的是,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但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将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一)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甘发改收费[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35号)省管各医疗机构,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目前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新的诊疗技术在临床上不断应用的实际,经研究审核,规范和新增了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请按附件1规定执行。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请按附件2规定执行。
三、本次规范医疗服务项目72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9项。
四、省管各医疗机构的三四人间和五人间以上床位费价格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附件1、2规定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甘价费〔2004〕321号)文规定执行。
在“项目内涵”中,“包括”后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附件1、2中除外内容的医用耗材允许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需要按医用耗材的实际进价向患者单独收费。
使用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时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使用的原则,合理施治,合理用药。
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必须在各诊疗科室公示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价格等,实行事前告知,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收取实际使用耗材的费用。
五、各市、州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次规范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制定和完善本地医疗服务价格。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填报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填报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甘卫便函[2015]46•【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填报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的通知甘卫便函[2015]46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各医疗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为全面推进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公开透明,根据省卫计委印发的《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公开办法》,现将公开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公开范围(一)凡参加网上采购的省属医疗机构及各市州辖区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全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政府举办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需公开本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信息。
(二)需公开价格信息的药品包含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包含网上采购药品、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等,不含中药饮片)二、公开方式(一)各医疗机构对所需公开的药品价格信息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价格公示”栏目内自行填报和维护,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卫计委网站、甘肃政府服务网等相关链接向社会公开。
(二)医疗机构依据HIS系统数据如实填报及维护本单位药品价格公开信息,对信息的准确和真实负全部责任。
(三)根据医疗机构所填报的药品价格信息情况,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动统计药品在省内医疗机构实际销售的最高和最低价格及相关医疗机构名单,并通过相关链接供公众查询。
医疗机构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登陆后可查询其他医疗机构相关药品采购价格信息。
三、数据填报及维护(一)填报内容医疗机构所填报药品信息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材质、转换系数(包装数量)、包装单位、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中标企业、采购数量、中标(入围)价格、采购价格、销售价格、HIS编码、省药采平台编码或国家标准信息编码。
2020甘肃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完整版)

五、血液及血制品
本类说明:
1.本类包括公民临床用血服务项目,共计两类27项。
本类编码为500000000。
2.凡经省卫生厅评审验收,批准同意开展白细胞过滤业务的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可按滤除白细胞的血液的收费标准同意开展白细胞过滤业务的,不得执行。
3.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临床用血,由在治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用血计划,由血站按计划将血液所发生送血费用由血站承担。
医疗机构按要求应该制定临床用血计划而未制定,造成应急用血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4.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站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配血费和储血费;配血费按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心血库可按滤除白细胞的血液的收费标准执行。
未经批求制定用血计划,由血站按计划将血液送达医疗机构,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填报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填报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卫便函[2015]46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5.07.20【实施日期】2015.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填报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的通知(甘卫便函〔2015〕46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各医疗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为全面推进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公开透明,根据省卫计委印发的《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公开办法》,现将公开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公开范围(一)凡参加网上采购的省属医疗机构及各市州辖区内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全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政府举办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需公开本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信息。
(二)需公开价格信息的药品包含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包含网上采购药品、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和备案采购药品等,不含中药饮片)二、公开方式(一)各医疗机构对所需公开的药品价格信息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价格公示”栏目内自行填报和维护,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省卫计委网站、甘肃政府服务网等相关链接向社会公开。
(二)医疗机构依据HIS系统数据如实填报及维护本单位药品价格公开信息,对信息的准确和真实负全部责任。
(三)根据医疗机构所填报的药品价格信息情况,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动统计药品在省内医疗机构实际销售的最高和最低价格及相关医疗机构名单,并通过相关链接供公众查询。
医疗机构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登陆后可查询其他医疗机构相关药品采购价格信息。
三、数据填报及维护(一。
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甘价费[2008]123号•【施行日期】200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价费[2008]123号)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提高医疗质量,加强科学管理,深入推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定价,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行医疗质量和价格科学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的有效手段;是降低医疗费用、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新举措。
同时,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对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卫生行业良好的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二、明确实施范围。
单病种限价实行属地化管理,从2008年6月1日起,全省省、市(州)级公立医院都要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县(区)级公立医院也要开展试点工作。
具体由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确定。
省级综合医院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的病种不少于5种,市(州)级综合医院和省级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原则上不少于3种。
为便于此项工作开展,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研究确定了部分单病种,各地、各医院可在此范围内选择病种(具体单病种名称见附件二),也可按《指导意见》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其他病种。
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社会医疗费用负担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社会医疗费用负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甘价费[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社会医疗费用负担的通知(甘价费[2006]101号)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努力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切实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负担。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物价、卫生主管部门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和着力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以切实减轻群众不合理医疗费用负担为目的,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全面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认真落实《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各项要求。
(一)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工作。
尚未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武威、金昌、临夏、平凉、陇南五市、州,要高度重视,统一协调,尽快制定落实工作计划和时间进度表,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要求,做好本地区医疗服务项目归并和价格制定等工作,务必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出台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
(二)各级物价、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要适时进行调整和规范,并及时上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指导意见》(另文转发)要求对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重点进行“回头看”。
(三)根据《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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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的通知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的通知
【索取号】GS0002-D01000-2011-039 【文件编号】甘发改收费〔2011〕389号
【产生日期】2011-04-06
【发布机构】甘肃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省管各医疗机构,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甘价费…2009‟63号)试行期满,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要求,根据试行情况并结合各医疗机构的意见,经研究,现将新增和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请按附件1规定执行。
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请按附件2规定执行。
三、本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165项,修订医疗服务项目148项,对国家新增的38项医疗服务项目今后视各医疗机构开展
情况适时制定。
四、附件1、2规定的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仍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甘价费…2004‟321号)规定执行。
在“项目内涵”中,“包括”后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允许向患者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及在手术中确需使用的各种特殊刀的收费,医疗机构必须在各诊疗科室公示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并实行事前告知,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收取实际使用耗材及特殊刀的费用,不得诱导、强制患者使用。
五、各市、州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次省级各医疗机构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制定和完善本地医疗服务价格。
六、省管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七、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的负担,严禁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乱加价乱收费。
本通知规定的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正式价格自2011年4月1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甘价费[2009]63号自行
废止。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
2.修订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二○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