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2011年2377号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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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卫生厅

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 [2011]237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 2844号)精神,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我们在认真调研、严格测算和组织评审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对我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并制定了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以总体不增加群众就医费用负担为出发点,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护理、手术和中医医疗服务价格,继续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改善医疗机构收入结构。要进一步发挥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鼓励医疗机构进一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限制盲目引进大型医用设备,科学配置与使用医疗卫生资源,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临床路径管理的要求,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

药品和不合理检查等不良现象,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三、严格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凡《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说明或“除外内容”中未明确规定的医用材料,均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严禁医疗机构将已包含在项目价格中的医用材料另外计费或套用“除外内容”医用材料名称等擅自扩大范围收取医用材料费用的行为。明确可以收费的医用材料,医疗机构应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医疗机构医用材料集中招标采购,按进价顺加 5%作价,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管理

1.认真落实“价格公示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将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和允许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在医院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病人和社会监督。

2.严格执行“一日清单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对住院病人当天发生的费用按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材料)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规定载明医疗服务项目编码,没有编码的,一律按乱收费行为查处;药品要说明每种药品的规格、数量和单价。该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保管,一份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后记帐。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提出咨询时,医院必须给出明确解释。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五、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降低政策,不严格执行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乱收费,不按照规定执行明码标价、拒绝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费用清单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 2012年 2月 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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