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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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

使用说明

一、本2010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是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1年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2001版项目规范》)和2007版《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本规范分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以下简称《2010版项目规范》)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定价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两部分,其中《指导手册》仅供定价时使用。

在制定《2001版项目规范》和2007版《新增和修订项目》(共计4170个项目)中,为精简项目数量,将一些服务价格相近的项目合并,因此导致很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蕴含了一些子项目。各地在执行《2001版项目规范》中为适应医疗机构在收费中广泛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均将《2010版项目规范》中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新拆分至终极项目(各地将其拆分到7000-15000项不等)。同时,各地对拆分后的子项目重新界定内涵、除外等内容。由此而产生了地区间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就导致原本统一的《2001版项目规范》变得不再统一、不再规范了。

为此,本次《2010版项目规范》修订中,参考各地拆分情

况,组织专家在各地拆分项目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拆分规范,力图使之达到终极(不包括新技术、新疗法出现产生的新项目,此类项目将按新项目申报程序另行申报),以利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达到进一步的统一和规范。

本《2010版项目规范》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目前我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执业医疗技术人员向社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所列项目是建立在2009年医疗服务操作项目基础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换言之,本《项目规范》力求最大限度地使临床医疗服务操作项目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起来。同一个项目名称既能用于医疗服务收(付)费,也能用于医疗服务管理、医疗机构成本测算和科研数据分析。本《2010版规范》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含:医疗机构提供的非医疗经营性服务项目、仅用于医学科研目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由政府提供补偿的基本卫生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临床新技术、新方法的不断出现,一些落后技术的淘汰,《项目规范》将定期进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增补和删除。凡在本规范2007年审定《新增和修订项目》公布之后出现的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各省(市、区)价格与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列为新增地方项目试行,待国家统一修订本规范或增补项目时再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统一申报进入国家医疗价格规范。

二、本《2010版项目规范》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为综

合医疗服务、实验室诊断、病理学诊断、影像学诊断、临床诊断、临床物理治疗、临床非手术治疗、临床手术治疗、临床辅助操作、中医和民族医医疗服务十大类,总计4355项。

三、《2010版项目规范》设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三个栏目。

(一)项目名称

对于同系统、同部位、同类术式的同一项目,将其操作方法、疾病严重程度、范围、等级、入路及病变要素等合并为同一类项目。如胃切除术中,包括胃部分切除术、胃袖状切除术、经腹腔镜胃袖状切除术、近端胃大部切除术、经腹腔镜近端胃大部切除术、根治性近端胃大部切除术等操作项目。

(二)项目内容

项目内容指同一项目名称内符合上述规则的具体定价操作子项目,子项目的具体描述见《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定价指导手册内容。

四、需要说明的几点问题:

(一)本《2010版项目规范》分类框架与之前做了较大调整,依据“诊疗目的”以诊断或治疗设定一级分类;依据“有创”或“无创”设定二级分类。诊断类按无创在先、有创在后的规则排列;治疗类按“有创”、“无创”将项目分为手术治疗和非手术治疗项目。

(二)随着科技进步一些新的医疗技术被广泛地应用于临床,有些新技术(如腔镜手术)的应用已经改变了传统的直视手术的操作路径,操作过程、消耗材料与人力耗时等均不同于直视手术,为此本《2010版项目规范》对于此类操作均独立立项,而不是以简单的“原直视手术+腔镜使用费”的方式处理。

如:“经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经颅内镜经蝶入路垂体瘤切

除术”、“经鼻内镜蝶窦径路垂体瘤切除术”、“显微镜下经蝶入路颅底斜坡肿物切除术”、“经胸腔镜胸交感神经链切断术”等,此类项目定价时应将所使用的特殊设备及其耗材的费用一并计入项目成本进行定价,不再收取胸腔镜使用费及显微镜设备的使用费。

(三)一些医疗服务项目在操作中,依据病情需要使用特殊设备辅助操作的,本《2010版项目规范》在第九章节中设立了“临床辅助操作”项目,在计价时可独立加收,辅助操作项目包括该设备的损耗及所使用的全部耗材。临床辅助操作项目适用于在主入路的操作项目中需要该设备辅助操作完成的项目,不适用于必需由该设备完成且独立立项的项目。凡是以超声引导、腔镜、激光等独立立项的操作项目,不得再收取与上述设备相关的辅助操作设备项目费用,其相关的设备消耗材料在定价时一并考虑。

(四)在同一服务内容中,本《2010版项目规范》不以设备、试剂的型号、产地、软件分别立项。

(五)各地在制定相应项目价格时,可通过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价格档次的方法解决成本差异问题。有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的相关原则和说明详见《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0版)定价指导手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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